第51屆台灣影展

第51屆台灣影展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8-10-31

主辦單位:台灣攝影學會

一、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

二、題材:

不限,但須健康題材,並未公開發表者。

奇美博物館美學獎,以奇美博物館園區之自然生態、人文藝術、建築景觀之美為主,能呈現西洋美學風格、多彩多樣的親民特質。
註:拍攝時應遵守館方規範及注意事項。

三、規格:

設純攝影、創作藝術二組,同一作者二組作品不得重覆。每人每組限投十張以內,並可同時參加二組。照片長邊14~16 英吋,短邊不拘。黑白、彩色不限所使用之相紙或耗材,不得裝裱作品且不可留白邊,組合作品每組不得超過四張,且須自行貼黏註明順序,否則不予評審 純攝影組不得合成、不得加減元素、不得改變局部色相,獲得優選獎位以上作品,評審後十天內須附相片原始檔光碟或底片作覆審,規格不符規定者,該獎項從缺不予遞補。

四、參加費:

  1. 國內參加者,每人新台幣500 元,(本會會員每人400 元,但以繳清107 年度常年會費為準),參加費請勿與作品混寄,以防遺失。請以郵政劃撥帳號:50272055,戶名:台灣攝影學會。並註明第51屆台灣影展參加費(未繳足費用者不予以評審)。
  2. 國外參加者,每人40 元美金(含影集郵資)。

五、影展影集:

凡參加本影展者,每人均贈精美台灣攝影年鑑壹冊,如需額外訂購者,國內每冊700 元,國外每冊美金40元,但必須先繳付費用。

六、收件日期:

民國107 年10 月31 日(星期三)前寄達為準。(作品亦可交由各地活動中心統一郵寄)。

七、收件地點:

台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三段57 之1號2樓 台灣攝影學會 影展主席 林泰隆 先生收

八、評審地點:

民國107 年11月10日(星期六)中午12 時起,假台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39號(台南維悅酒店) 公開進行評審。

九、退 件:

需退件者請貼足退件郵資,一律以掛號郵件計算,不足者一律不予退件。

十、頒 獎:

於台灣攝影學會108 年度會員大會舉行頒獎,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十一、獎 勵:

  1. 純攝影組:
    • 金牌獎 一名 獨得精緻獎牌乙面及3T X 2 網路儲存NAS 伺服器乙台
    • 銀牌獎 二名 各得精緻獎牌乙面及3T 外接式硬碟乙台
    • 銅牌獎 三名 各得精緻獎牌乙面及2T 外接式硬碟乙台
    • 優選獎 十名 各得精緻獎牌乙面及64G 隨身碟乙個
    • 入選獎若干名 各 得 獎 狀 乙張及32G 隨身碟乙個
  2. 創作藝術組
    • 金牌獎 一名 獨得精緻獎牌乙面及3T X 2 網路儲存NAS 伺服器乙台
    • 銀牌獎 二名 各得精緻獎牌乙面及3T 外接式硬碟乙台
    • 銅牌獎 三名 各得精緻獎牌乙面及2T 外接式硬碟乙台
    • 優選獎 六名 各得精緻獎牌乙面及64G 隨身碟乙個
    • 入選獎若干名 各 得 獎 狀 乙張及32G 隨身碟乙個
  3. 影展特別獎
    1. 二組最高績分獎 獨得精緻獎牌乙面及3T X 2 網路儲存NAS伺服器乙台
    2. 純攝影組最高績分獎 獨得精緻獎牌乙面及2T 外接式硬碟乙台
    3. 創作藝術組最高績分獎 獨得精緻獎牌乙面及2T 外接式硬碟乙台
      註:影展特別獎如積分相同時,以最高獎位者獨得。
  4. 活動中心獎勵獎
    • 各活動中心參賽總張數第一名 獲得獎狀乙張及精美禮品 20 份
    • 各活動中心參賽總張數第二名 獲得獎狀乙張及精美禮品 10 份
    • 各活動中心參賽總張數第三名 獲得獎狀乙張及精美禮品 5 份
  5. 奇美博物館美學獎
    • 首 獎 一名 獨得奇美博物館特選獎品 乙份
    • 特優獎 四名 各得奇美博物館精緻獎品 乙份

註:

  1. 以上獎項由台南市奇美文化基金會贊助提供。
  2. 評選方式,評審委員就純攝影組作品,符合奇美博物館美學獎精神者,依成績高低評定之,得獎作品並須經台南市奇美文化基金會審核通過。

十二、附 則:

  1. 入選以上作品依例辦理展覽(一律不退件)。
  2. 本影展入選以上作品,本會得以任何形式發表,不另計酬。
  3. 金、銀、銅獎次,每人每組限得一獎。
  4. 參賽作者請填寫參賽表,註明組別、題名、姓名、電話、地址(請務必填寫郵遞區號)、所屬活動中心。
  5. 參加本影展作品,如不符本簡章之規定,經檢舉屬實,取消得獎資格 (取消獎次不予遞補)。
  6. 入選以上得獎者,須於108 年度會員大會時,本人或出具委託書託人代領獎牌(狀)獎品
  7. 參加本影展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一切規定,不得有異議。
  8. 經評審委員決議,因作品因素部份獎項得以從缺。
  9. 繳件時務必同時繳交檔案大小3M 以上,jpg 格式之檔案。
  10. 本簡章若有任何未盡事宜,得隨時於本會官網公告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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