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109年縣長盃棒球錦標賽

花蓮縣。109年縣長盃棒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05-21

主辦單位: 花蓮縣體育會

主辦單位電話: 0928-570665、0982-106320

一、主旨:

(一)為配合行政院及花蓮縣政府推動強棒出擊棒球運動計畫。

(二)發展全民棒球運動,提高棒球技術水準。

(三)加強推展縣內棒球運動,積極培養棒球優秀人才。

二、依據:

(一)花蓮縣政府109年01月17日府教體字第1090011284號函辦理。

(二)花蓮縣體育會及花蓮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年度行事曆辦理。

三、指導單位:

花蓮縣政府、花蓮縣議會、花蓮市公所

四、主辦單位:

花蓮縣體育會

五、承辦單位:

花蓮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花蓮縣立體育場、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花蓮工作小組、花蓮縣立平和國中、花蓮縣立光復國中、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

七、競賽相關日期與地點:

(一)國中甲(硬式)組:109年5月30日至6月1日 地點:平和國中棒球場

(二)國中乙(軟式)組:109年5月30日至6月1日 地點:光復國中棒球場

(三)國小組(硬式):109年6月13日至6月15日 地點:平和國中棒球場、光復國中棒球場、光復國小棒球場

八、參賽資格:

(一) 花蓮縣內各公私立學校皆可以學校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每校每組限一隊參加)。

(二)球員資格:

1. 各級學校在籍之學生。(自108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以前即在籍)

2.各組球員限制:

(1)國中甲組:凡國中在籍學生均可報名。

(2)國中乙組:凡國中在籍學生均可報名,惟取得108學年度學生聯賽全國決賽資格(不論軟、硬式)之球員不得報

名此組。

(3)國小組:凡國小在籍學生均可報名。

九、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比賽日期與分組及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決定。

(二)每場比賽均賽至分出勝負為止。

(三)採突破僵局制:國小組6局、國中組7局制。

1.在正規局數(7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8局)起採用新規定。

2.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雙方教練在延長賽開始時攻守名單不變,延續上一局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本局從第2棒進攻,則9棒為二壘跑者、1棒為一壘跑者。

4.第9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8局的打序,如第8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9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10局延續第9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1)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2)若有受傷時、可將受傷者先移往場外處理,但時間不可超過一局的時間。(替換的球員不列入紀錄、但失格

球員不可替換上場)

5.投手投滿2局又1球後,不得擔任捕手。

6.國小組順向進壘時不得以頭部撲壘。

7.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報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109年05月21日(四)中午12點止。

(二)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網址: https://www.beclass.com/rid=2343c445ebf78f17edd6。

(三)名額:

1.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教練兼管理共計4名。

2.球員:

(1)國中組:20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2名)

(2)國小組:16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2名)

(四)如有網路報名疑問,可逕洽競賽組:黃老師0928-570665或競賽資訊組:李老師0982-106320

(五)球隊需派員參加教練會議,球隊無故未派代表出席教練會議者,將不列入賽程。

十一、教練暨抽籤會議

(一)時間:109年05月22日(星期五)下午2時。

(二)地點:花蓮縣政府教育處(縣立棒球場內)

(三)會議內容:

1.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審查球員資格。

3.抽籤排定賽程。

(四)教練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因請假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二、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三、比賽用球:

採用大會準備之硬式及軟式棒球。

十四、獎勵:

(一)團體獎:各級比賽各頒冠、亞、季軍3名,頒發獎盃乙座及獎狀。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進入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

1.打擊獎:1名(打擊率相同時,以打數較多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2.功勞獎:1名

3.美技獎:1名

十五、罰則: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停權處分。

違規行為 停權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1場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 (須恢復原狀)
使用不合格球棒 1場
暴力丟擲裝備 1場
球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1場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0至3場比賽
拖延爭議 1場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0至3場比賽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0至3場比賽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0至3場比賽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0至6場比賽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至4場比賽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至4場比賽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至6場比賽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至6場比賽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 1至6場比賽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3至6場比賽
肢體碰撞裁判 3至8場比賽
打架 3至8場比賽
使用變造球棒 7至8場比賽
以肢體行為冒犯球迷 5至10場比賽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0至6場比賽
引發棄權比賽 取消比賽成績並議處

◎收到詳細說明所違反或誤用的規則申訴書及保證金後,該場技術委員應於30分鐘內必須回覆相關申訴,並在1小時內決議比賽的結果。

◎該場技術委員有權依裁量做出附加決議。

◎如果任何參賽者行為比上述更嚴重的狀況時,該場技術委員可加重懲罰或適當的停權處分。任何申訴都將提交本賽事技術委員會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該場技術委員等3人)做決議。

十六、懲戒: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職棒有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簽約,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依法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喝酒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呈報上級教育主管單位議處及禁賽1年。

十七、附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式4份)(每天第一場比賽除外),並繳交球員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將喪失該場比賽資格,如有違規球員者將

沒收該場比賽,失職人員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二)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三)各隊於大會規定時間所提交之攻守名單,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均不得再下場比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如未能於規定時間內提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

(四)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對於有疑慮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並以申訴方式提出,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五)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

(六)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七)比賽中場內之投手練習區只允許1位教練、1位保護員、2組投捕手熱身。

(八)不受強制上場比賽條款約束。

(九)採國小6局、國中7局、高中9局之比賽制度,除高中組外不採用DH制,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投手受隔場限制、2局內不受此限制(2局又1球後受此限制)

2.隔場限制(每位投手不得連續投超過6(7)局,例:上一場投2局這場只能上場投4(5)局、因連續兩場加起來已6(7)局)。

3.投手每日投球以6(7)局為限,不得超過。

4.投手該場次已投超過2局者,不得再擔任捕手。

(十)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局數,未簽核之隊伍,以大會紀錄組之紀錄為認定。

(十一)兩隊得分比數,三局相差15分,四局相差10分,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十二)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並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雙方球隊負責撿拾。

(十三)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十四)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則整個賽程順延,但賽滿一局保留比賽、四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五)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次30分鐘。

(十六)任何時候,總教練、教練或球員,無論位於球場上或任何地方,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意圖使投手違規投球,若違規,裁判應先予以警告,若再犯,則予以驅逐出場。如果其行為導致違規投球,則該球不算。

(十七) 野手集會(含捕手及延緩比賽進行)每局限1次,時間以45秒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

(十八) 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更換投手後滯留除外),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時間以45秒為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4次(含) 技術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技術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含延緩比賽進行),時間以45秒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至多3次攻擊暫停,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攻擊暫停。

(十九) 比賽中可盜壘、可離壘、可牽制,但國小組順位進壘之跑壘員,嚴禁使用前撲式(頭、手、胸向前式)滑壘,違者被判出局。

(二十) 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或違反規則5.04 (b).(4).(A),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一顆;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投手接獲野手之傳球開始計算。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顆。(註:以下情形則不計壞球1.安打2.失誤上壘3.保送4.觸身死球5.不死三振上壘。)

(二十一) 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二十二) 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若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二十三) 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二十四) 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妨礙性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

(二十五) 列於最先出賽名單中的球員(先發球員),被替補球員替換後,不可再出場比賽一次。

(二十六) 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即使是另一項盃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滑壘不得刻意滑向守備員,以身體重心能觸碰壘包為原則。

(二十七) 比賽服裝規定:

1. 國小球隊比賽時,不可穿金屬棒球釘鞋。

2. 所有參賽球隊皆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20號)、球衣前方應有小號碼及胸前有球隊代表名稱 (須有清晰可辨識之中文,縣內將於109學年度徹底執行)之球衣比賽。

3. 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教練28~29號,總教練30號,且經教練會議後不得更改,違者依本規程罰則第一款處理。

(二十八)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二十九)比賽中球隊不得使用電子設備與場上任何人員聯絡,包括選手席、牛棚、球場上及觀眾席之任何人員,違者將驅逐出場。

(三十)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著球衣(領隊除外)始能進入選手席,避免產生事端。

(三十一)贊助者之名稱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左袖上縫(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帽及頭盔於左側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他比賽服裝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標誌。

(三十二)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三十三)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含國小組均須將護檔穿著於球褲裡面不得外露),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若為球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三十四) 球棒相關規定

1.球棒須符合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之鋁棒規定的標準,長度不得超過34吋,直徑不超過2⅝吋,且必須是一體成型、 光滑、圓形、堅硬的,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合成棒(COMPOSITE)一律禁止。日規須自行貼上直徑、長度等規格標示。

2.少棒部分之比賽,所有「BPF 1.15」(含)以上球棒禁止使用,美規之「非木棒」及「薄片金屬」球棒均須有「USA Baseball」標誌。

3.青少棒球棒重量不得低於長度減5盎司或更重(例如:若長度為34英吋,其重量須達29盎司或820公克(含)以上,若長度為33英吋,其重量須達28盎司或792公克(含)以上), (所有非木製「-3」球棒規定均須印有「擊球彈性係數標準(BBCOR)」認證標章才可於比賽中使用。)

(三十五)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三十六)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或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將驅逐出場。

(三十七)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三十八)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予以嚴重議處。

(三十九)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四十)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

(四十一)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入。

(四十二)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大會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十八、申訴:

(一)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二)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等。

(三)申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四)以上之程序應由領隊或總教練向監場人員提出申訴。比賽後之申訴應在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

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向監場人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

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棒球運動之用,反之則退還。

(五)申訴以本次賽會技術委員會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十九、本競賽規程,若有未竟事宜,以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訂定之棒球規則為準則。

二十、本競賽規程經花蓮縣體育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各參賽球隊或學校請自行為球員投保,大會不負責〈人、車〉保險理賠,大會只提供場地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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