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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客家青年創新發展獎」徵選

106年度「客家青年創新發展獎」徵選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7-10-31

一、客家委員會為促進客家知識體系之發展,鼓勵青年參與客家事務,針對投入客家領域研究或發展成果傑出之青年人員予以表彰,設置「客家青年創新發展獎」,本獎項需兼具「公共性」、「創新性」及「貢獻性」,以表彰投入客家領域研究或發展優秀之青年,吸引其他青年投入客家領域,促成客家知識體系人員世代延續與傳承。

二、凡個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不限族群、性別,年齡15歲至35歲,於客家學術研究、資源調查、語言傳習、技藝傳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社會服務人文關懷等領域表現傑出或具潛力者,均可自行參選或接受推薦參選。

三、得獎者除各頒給獎狀、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整外,另提供得獎者二年期研究、調查或創作經費補助之申請,每年期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四、106年度「客家青年創新發展獎」徵選期間自106年9月1日起至106年10月31日止受理報名,歡迎客家優秀青年踴躍參選,並請各界踴躍推薦,本案相關資訊及頒給要點(含參選表單及注意事項),請逕至客家委員會網站(http://www.hakka.gov.tw/主動公開資訊/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政規則/其他)查詢下載,參選資料逕寄本會委託工作小組(36063苗栗縣苗栗市南勢里聯大2號國立聯合大學文化觀光產業學系)「客家青年創新發展獎」工作小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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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客家青年創新發展獎頒給要點

張貼日期:2015-08-10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客會綜字第1040012359號令訂定

一、為促進客家知識體系之發展,鼓勵青年參與客家事務,針對投入客家領域研究或發展成果創新傑出之青年予以表揚,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參選資格:凡個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不限族群、性別,年齡15歲至35歲,於客家學術研究、資源調查、語言傳習、技藝傳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社會服務人文關懷等領域表現傑出或具潛力者,均可自行參選或接受推薦參選,但獲獎者自獲獎當年起五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三、本獎項之頒給以四名為原則,評審委員得視客家學術研究、資源調查、語言傳習、技藝傳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社會服務人文關懷等領域參選者之創新或傑出程度,酌增減名額或從缺。得獎者除各頒給獎狀、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整外,本會另提供得獎者二年期研究、調查或創作經費補助之申請,每年期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四、本獎項參選方式分為自行參選及推薦參選二類,其參選方式如下:

(一) 自行參選:由參選人以個人名義自行申請。

(二) 推薦參選:政府機構、民間團體均可推薦參選人,惟應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

自行或推薦參選均應於公告徵選截止日前將參選資料(如附件),郵寄本會,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徵選時間由本會另行公布。

五、評審委員會由本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組成,得視實際需要增聘學者專家。評審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評定決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

件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六、本獎評審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行政審查):

參選者資料送達本會後,由本會工作小組就相關資料進行查核,以為評審委員會複審評核之依據;資料未完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喪失參選資格。

(二)複審:

評審委員就通過初審程序之參選人資料進行審查,並召開複審委員會議,決定年度獲獎人員,簽陳主任委員核定後公告。

複審評審程序及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另訂之。

七、得獎者由本會擇期舉辦頒獎儀式,公開表揚。

八、得獎者之研究、創作或調查,如經查證不實或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或與事實有明顯差距而有誤導意圖者,本會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金、獎狀及研究或調查補助經費,十年內亦不得再參選或被推薦參選。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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