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新北市地方文史研究調查計畫補助
一、 依據「新北市政府補助本市地方文史工作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從事本市地方文史研究調查工作之立案團體或個人(文史工作者),皆可提列相關計畫及補助申請表,函送本局參加甄選。
三、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07年1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一律不受理亦不退件)。
四、申請計畫經本局審核完畢後,獲選者以專函通知辦理簽約等相關事宜;未獲選者,恕不另行通知。
五、申請者須於本局審查會議中進行5分鐘簡報,審查會議日期另行通知。簡報分數將列入審查成績計算,申請者請勿缺席。
六、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補助函、詳細計畫書、補助款聲明書、團體或個人對本市地方文史研究調查等資歷證明文件,及最近一年內重要相關活動資料影本或出版著作等相關資料,共1式10份。所送資料不論補助與否,概不退件。
七、已立案團體須檢附立案證明文件。未立案團體一律請以個人名義報名徵件,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否則皆視為資格不符,本局將逕行取消徵件資格。
八、107年度市府總預算尚於議會審議中,視預算審議情形,再行調整經費或是否辦理。
九、107年度預定補助8案(含團體及個人組),共需新臺幣120萬元整。本局並得視最終審查結果,調整各組之補助名額與經費。
十、獲選者之補助經費,應於107年10月31日前依規定執行完畢並檢具成果專輯80份(含PDF電子檔光碟1份)、2,000字研究報告(含紙本1份、PDF電子檔光碟1份)、補助款聲明書、原始憑證、補助經費決算對照表、領據或收據等相關資料完成核付作業。補助項目包括稿費、編輯費、美編完稿費、攝影翻拍費、照片使用費、印刷費及有聲書出版等相關費用;惟不支付例行性人事費與設備費。
十一、受補助者之成果專輯須向國家圖書館申請ISBN及CIP,且成果專輯至少須120頁(含),三分之ㄧ以上圖片彩色印刷。不符合規定者,即不予核撥全部補助經費,受補助者應以成果專輯80份(含PDF電子檔光碟1份)贈送本局存參。
十二、補助作業要點、申請表、計畫書參考格式、補助款聲明書、補助業務管考作業規定等相關表格請逕上本局網站下載(網址:新北市文化局 公告)。
相關連結:
- 107年度新北市地方文史研究調查計畫補助案徵件
- 107年度新北市地方文史研究調查計畫補助案徵件申請公告(修106.11.3)
- 107年度新北市地方文史研究調查計畫補助案徵件申請公告(修106.11.3)
- 附件1-新北市政府補助本市地方文史工作作業要點
- 附件1-新北市政府補助本市地方文史工作作業要點
- 附件2-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補(捐)助業務管考作業規定
- 附件2-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補(捐)助業務管考作業規定
- 附件3-107年度新北市地方文史工作補助經費申請表
- 附件3-107年度新北市地方文史工作補助經費申請表
- 附件4-107年度地方文史工作計畫書格式
- 附件4-107年度地方文史工作計畫書格式
- 附件5-107年度申請新北市政府補助款聲明書
- 附件5-107年度申請新北市政府補助款聲明書
- 附件6-107年度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本市地方文史工作出版計畫契約書
- 附件6-107年度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本市地方文史工作出版計畫契約書
- 附件7地方文史補助–決算對照表
- 附件7地方文史補助–決算對照表
新北市地方文史研究調查計畫補助相關競賽:
- 110年度新北市地方文史研究調查計畫補助案徵件110年度新北市地方文史研究調查計畫補助案徵件 申請時間: 自即日起至110年2月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補助對象: (一) 團體:經向相關主管機關立案之文史團體、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文史工作室、文化事業機構,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 (二) 個人:中華民國國民。
- 108年度新北市地方文史研究調查計畫補助案徵件一、 計畫緣起: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地方文史工作者針對本市地方文史進行調查、研究及出版,使民眾增加對本市文化與地域之認同感,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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