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雲林縣政府北港文化中心」補助團體及個人演出甄選

107年度「雲林縣政府北港文化中心」補助團體及個人演出甄選

報名時間: 2017-10-01 ~ 2017-11-15

壹、 為提升本縣生活文化品質及演出水準

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活動,藉由申請審查評選出優質團體表演,特訂定本須知。

貳、 申請須知:

一、 資格:

(一) 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文化社團、人民團體及經紀公司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個人從事表演工作者。

(三) 機關或學校為辦理文化藝術相關演出活動者。

二、 類別:

以音樂為主,舞蹈、戲劇及其他類別表演藝術為輔。

三、 收件、審查日期:

(一) 收件日期:每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接受申請。

(二) 審查日期:106年12月辦理評選。

四、 演出地點:

北港文化中心家湖表演廳(以下簡稱表演廳)。

五、 演出日期:

申請當年度1月至12月。

六、 送件方式:

(一) 送件單位應於前述受理期間內檢具演出申請表連同活動企劃書(含預算表)一式五份。

(二) 團隊立案證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團隊演出活動DVD或CD影音資料各乙份。

(三) 可專人送至雲林縣政府文化處表演藝術科,或以掛號寄送至「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310號表演藝術科收」,信封請註明「申請北港文化中心演出甄選」。

(四) 收件日期以郵局郵戳或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文化處收文登錄日期為憑,逾期或提前不予受理。

(五) 審查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通過審查,均不予以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 應備審查資料:

(一) 申請表件(一式五份)

  1. 雲林縣政府文化處北港文化中心補助團體或個人申請演出申請表
  2. 演出計畫書(團隊簡介、經歷資料、演出內容、創作理念說明、宣傳方式、經費概算表及三年內演出紀錄書面資料等)

(二) 應備證件及資料(各乙份)

  1. 團隊立案證書或個人身分證
  2. 相關資料(個人/表演團隊得獎證明、表演經歷證明、影音資料、於其他單位受補助之證明等)

八、 審查作業程序:

(一) 初審:由業務單位進行彙整,製作「申請摘要表」並審查資格。

(二) 複審:由本府召集專家學者召開評審會議,就各提案計畫進行評審。

九、 審查分項:

(一) 邀請。

(二) 合(協)辦。

(三) 租借場地等方式辦理。

參、 各項辦理方式:

一、 邀請:

(一) 由本府補助演出經費:補助額度由審查小組依實際需求討論,經確定後酌予補助,並由本府免費提供場地,提供現有設備及技術支援。

(二) 如需執行受益者付費時,其票務一律由送件單位自行負責,票款收入歸送件單位,並自行向雲林縣稅務局北港分局申請演出登記及稅務事宜。

(三) 若於表演廳進行「售票」演出,需於活動前14天提供北港文化中心活動技術協調書、雲林縣政府文化處北港文化中心場地使用切結書、入場券15張,以利後續演出事宜。

(四) 若於表演廳進行「索票」演出,需於活動前14天提供北港文化中心活動技術協調書、雲林縣政府文化處北港文化中心場地使用切結書、入場券15張,並另由表演團隊發放剩餘票券至縣內各索票點,以利後續演出。

(五) 送件單位須於活動前14天提供大海報、DM及節目表至縣內索票點以利活動宣傳。

(六) 新聞稿件由送件單位自行處理,本府協助發佈新聞、張貼海報等宣傳事宜。

(七) 送件單位應派員維護觀眾之安全,如有任何疏忽,應全權處理,並負法令相關責任。

(八) 如有代理權糾紛或更改節目引發法律問題概由送件單位完全負責。

(九) 於表演廳演出者,請遵守本府文化處表演廳「舞台使用注意事項」。

二、 合(協)辦:

(一) 於表演廳內演出免場租,由本府免費提供場地,提供現有設備及技術支援。

(二) 如需執行受益者付費時,其票務一律由送件單位自行負責,票款收入歸送件單位,並自行向雲林縣稅務局北港分局申請演出登記及稅務事宜。

(三) 若於表演廳進行「售票」演出,需於活動前14天提供北港文化中心活動技術協調書、雲林縣政府文化處北港文化中心場地使用切結書、入場券15張,以利後續演出事宜。

(四) 若於表演廳進行「索票」演出,需於活動前14天提供北港文化中心活動技術協調書、雲林縣政府文化處北港文化中心場地使用切結書、入場券15張,以利後續演出事宜。

(五) 送件單位須於活動前14天提供大海報、DM及節目表,至縣內索票點以利活動宣傳。

(六) 新聞稿件由送件單位自行處理,本府協助發佈新聞、張貼海報等宣傳事宜。

(七) 送件單位應派員維護觀眾之安全,如有任何疏忽,應全權處理,並負法令相關責任。

(八) 如有代理權糾紛或更改節目引發法律問題概由送件單位完全負責。

(九) 於表演廳演出者,請遵守本府文化處表演廳「舞台使用注意事項」。

三、 租借:

(一) 經核定者,於表演廳演出時,請向表演科辦理借用場地手續,並於活動演出前繳清場租,本府提供現有設備及技術支援。(請於演出前洽文化處圖書資訊科繳交場地費)。

(二) 如需執行受益者付費時,其票務一律由送件單位自行負責,票款收入歸送件單位,並自行向雲林縣稅務局北港分局申請演出登記及稅務事宜。

(三) 若於表演廳進行「售票」演出,需於活動前14天提供北港文化中心活動技術協調書、雲林縣政府文化處北港文化中心場地使用切結書、入場券15張,以利後續演出事宜。

(四) 若於表演廳進行「索票」演出,需於活動前14天提供北港文化中心活動技術協調書需於活動前14天提供北港文化中心活動技術協調書、雲林縣政府文化處北港文化中心場地使用切結書、入場券15張,以利後續演出事宜。

(五) 送件單位須於活動前14天提供大海報、DM及節目表,至縣內索票點以利活動宣傳。

(六) 新聞稿件由送件單位自行處理,本府協助發佈新聞、張貼海報等宣傳事宜。

(七) 送件單位應派員維護觀眾之安全,如有任何疏忽,應全權處理,並負法令相關責任。

(八) 如有代理權糾紛或更改節目引發法律問題概由送件單位完全負責。

(九) 於表演廳演出者,請遵守本府文化處表演廳「舞台使用注意事項」。

肆、審查內容:

一、 審查標準

(一) 活動性質應為表演藝術,並依主題編創表演內容。

(二) 舉辦活動之效益、規模與參與人數。

(三) 長期持續專業經營者。

(四) 計畫之完備程度及可行性。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審查:

(一) 兩年內曾受本府補助而辦理績效不彰或違反本府規定者。

(二) 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三) 上年度接受本府邀請、合辦、協辦及租借之團體或個人,未依本須知第参點「各項辦理方式」確實執行,且經本府函文告誡者。

(四) 計畫書與文化藝術活動不相關者。

三、 審查結果:

於審查會結束後20日內函覆各送件者。

伍、審查後相關流程:

獲本府評定為邀請、合辦、協辦者,應於宣傳印刷(包括宣傳單、海報、節目單)刊印「雲林縣政府主辦」及「廣告」字樣。受本府補助者,於活動結束後15日內將成果報告書函送本府文化處核備,並辦理經費核銷。

陸、考核與評鑑:

一、 經本府核定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及本須知所訂分項辦理方式確實執行,作為日後審核核定之依據。

二、 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條件者,應即函報本府核備,本府保有撤銷補助資格之權力。

柒、本須知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應備資料注意事項:

一、 上述文字資料,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而右繕打或書寫整齊一式五份並需檢附申請者立案證明或身份證正反面影本、經費概算表、演出同意書…等,外語部分請翻譯為中文,不符者不予受理。

二、 有聲資料【雷射唱片(CD)、雷射影碟(VCD、DVD)及錄音帶】一份。

(一) 如提送CD及錄音帶,應保證所送資料為送審之演出團體所演出。

(二) 請註明該有聲資料之演出內容、錄音時間及地點,並調整至欲播放處。

(三) 音樂節目如有新創作品請備作曲者介紹並備譜或作品視聽資料。

三、 申請者應事先徵得演出者及其他權利人全體之同意並負全責,本處並得要求申請者提供演出單位之同意書或往來書函。

四、 為使審查委員能充份了解送審節目之內容及藝術水準,申請單位應備齊所有相關資料,若審查委員認為依所送之資料難以評定該節目之藝術水準時,得建議申請者補齊所缺之資料後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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