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跆拳道競技錦標賽

108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跆拳道競技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09-25

主辦單位: 中華中小學跆拳道聯合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927-055546

一、宗旨:

( 一 )為倡導校園運動,增進學生身心健康,推展中等學校跆拳道運動,促進校園跆拳道運動競技與休閒運動風氣。

( 二 )配合世界跆拳道發展趨勢,培育國內基礎跆拳道運動人才,奠定跆拳道運動基礎技術水準,拓增熱愛跆拳道運動人口。

( 三 )配合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跆拳道運動競賽舉行,建立學生跆拳道運動競賽賽務營運標準模式。

二、依據:

教育部體育署109年8月21日臺教體署學( 三 )字第1090027631號函辦理。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南投縣政府、南投縣議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體育處、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運動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體育處、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體育處、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體育處、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教育處、金門縣政府教育處、連江縣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四、主辦單位:

中華中小學跆拳道聯合總會

五、承辦單位:

南投縣體育會跆拳道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南投縣體育會、國立南投高級中學、南投縣立延和國中、立法委員許淑華南投服務處

七、參加單位:

凡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 含外僑學校 )得以學校為組隊單位,組成代表隊報名參賽。

八、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 109年10月7日( 星期三 )至109年10月11日( 星期日 ),共五天。

九、比賽地點:

國立南投高中體育館

十、比賽組別:

高中男子組、高中女子組、國中男子組、國中女子組。

十一、報名參賽規定:

( 一 )學籍規定:

1.各校108學年度當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之學生,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2.開學日之認定: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國民中學以所屬各縣市政府公佈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
3.在國中修業超過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中組。

( 二 )身體狀況:

報名參賽學生應經醫院檢查,認定可參加激烈運動競賽者,證明書留存學校備查,並於選手保證書具結。

十二、比賽項目與規定:

( 一 ) 比賽護具:採用大道( Dae Do Gen2 )電子護具及電子頭盔進行比賽( 電子襪請自備 )。

( 二 ) 每位學生限參加一組一個量級為限。

( 三 ) 高、國中各組量級體重表如下:

高中男子組 高中女子組
54公斤級 54 公斤以下( 含 54 公斤 ) 46公斤級 46 公斤以下( 含 46 公斤 )
58公斤級 54.01 公斤至 58.00 公斤 49公斤級 46.01 公斤至 49.00 公斤
63公斤級 58.01 公斤至 63.00 公斤 53公斤級 49.01 公斤至 53.00 公斤
68公斤級 63.01 公斤至 68.00 公斤 57公斤級 53.01 公斤至 57.00 公斤
74公斤級 68.01 公斤至 74.00 公斤 62公斤級 57.01 公斤至 62.00 公斤
80公斤級 74.01 公斤至 80.00 公斤 67公斤級 62.01 公斤至 67.00 公斤
87公斤級 80.01 公斤至 87.00 公斤 73公斤級 67.01 公斤至 73.00 公斤
87公斤以上級 87.01 公斤以上 73公斤以上級 73.01 公斤以上
國中男子組 國中女子組
45公斤級 45 公斤以下( 含 45 公斤 ) 42公斤級 42 公斤以下( 含 42 公斤 )
48公斤級 45.01 公斤至 48.00 公斤 44公斤級 42.01 公斤至 44.00 公斤
51公斤級 48.01 公斤至 51.00 公斤 46公斤級 44.01 公斤至 46.00 公斤
55公斤級 51.01 公斤至 55.00 公斤 49公斤級 46.01 公斤至 49.00 公斤
59公斤級 55.01 公斤至 59.00 公斤 52公斤級 49.01 公斤至 52.00 公斤
63公斤級 59.01 公斤至 63.00 公斤 55公斤級 52.01 公斤至 55.00 公斤
68公斤級 63.01 公斤至 68.00 公斤 59公斤級 55.01 公斤至 59.00 公斤
73公斤級 68.01 公斤至 73.00 公斤 63公斤級 59.01 公斤至 63.00 公斤
78公斤級 73.01 公斤至 78.00 公斤 68公斤級 63.01 公斤至 68.00 公斤
78公斤以上級 78.01 公斤以上 68公斤以上級 68.01 公斤以上

十三、組隊方式:

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金門縣、連江縣、澎縣縣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均以單一學校之學生為組隊單位報名參賽。

十四、比賽規定:

( 一 )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最新版之國際跆拳道規則。如對規則解釋有爭議,以世界跆拳道聯盟( WT )最新頒佈之國際跆拳道規則英文版為準,若規則中有未盡事宜,由競賽管理委員會解釋之。競賽管理委員由主辦單位聘任之。

( 二 )比賽制度:採單淘汰制。比賽3回合,每回合1分30秒,休息30秒,若3回合比賽結果平分時,於中場休息30秒後,進行第4回合黃金得分賽。( 大會得依據WTF規範,宣佈競賽時間。 )

( 三 )參賽量級:學生參加量級,以向主辦單位網路報名註冊之量級為基準,不得更改量級參加比賽。

( 四 )賽前過磅:

1.各量級於比賽前1天,下午14時至16時進行過磅,逾時以棄權論。若第一次過磅未通過者,可在限制時間內再過磅一次,再過磅而未通過時,則不得參加比賽,已繳交之報名費不予退還。
2.過磅時,男生體重以赤足穿著短褲裸體上半身為基準。女生體重以穿著輕便服為基準。
3.過磅與比賽時請務必攜帶學生證查驗。比賽時選手,須穿著跆拳道比賽正式服裝,否則不得出場比賽。

( 五 )比賽裝備:比賽用之電子護胸及電子頭盔由主辦單位提供之。參賽選手應穿著跆拳道運動道服,並自備跆拳道運動專用之護襠( 護陰 )、護手套、護肘、護牙套、護腳脛、電子襪等護具,自備之護具以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認可之護具為準,不得穿著其他護具出賽。

( 六 )如該量級依報名人數須取排名第 5 至 8 名之名次賽,採 1 回合( 1 分鐘 )之黃金得分賽制,如時間終了仍無結果,則由主審及副審依據競賽規則判定勝負。

十五、報名方式

( 一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9年9月25日( 星期五 )23:59截止,一律採用網路報名逾時不受理。

( 二 )本次比賽採網路報名,報名網址為: http://www.chtkd.org.tw/register/ 請各單位先上網登錄帳號後始可進行網路報名,報名完成後請務必列印報名資料並加蓋學校戳章連同報名資料( 選手切結書、郵政劃撥收據影本 )於109年9月30日( 星期三 )前以郵戮為憑,寄至台北市士林區忠義街71巷9號4樓 競賽組收( 電話0927-055546 ),以上資料缺少一項或未準時完成報名手續者,恕不受理參賽事宜。

( 三 )報名費:

1.對練賽:每人新臺幣800元整( 以人數計算 )。
2.繳費方式:以郵政劃撥方式匯入本會郵局帳戶【郵政劃撥帳號 50443121,戶名:中華中小學跆拳道聯合總會林德昭】。劃撥時,請於劃撥單通訊欄內,註明報名學校及報名人數以利核對,郵政劃撥收據正本,請各校留存,影印紙本將連同報名表及選手切結書寄送籌備會。

( 四 )本會收到各單位報名資料及郵局匯款金額收據影本,核對無誤時,將開立收據在比賽期間交予報名單位。

( 五 )本會比賽期間將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有關學生意外傷害保險,敬請學校或家長另為辦理。

( 六 )比賽相關訊息,可至下列網站參閱:

1.中華中小學跆拳道聯合總會: http://www.csta.org.tw
2.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 http://www.tpetkd.org.tw

十六、抽籤與教練會議及開賽:

( 一 )為避免舟車勞頓一律由本會代為抽籤。

( 二 )領隊教練會議時間109年10月7日( 星期三 )下午14時,假國立南投高中體育館( 南投縣南投市建國巷43號 )會議室舉行,並辦理報到及領取比賽秩序冊等資料。

( 三 )凡本比賽一切有關規定或競賽規程修正事項,將於領隊教練會議時宣佈與規定,並公佈於本會網站,不再另行通知。

十七、獎勵:

( 一 )選手獎:

1.依據下列參賽人數及錄取名額基準,由本會頒發第一至三名獎狀及獎章乙枚,第五至七名頒發獎狀一紙( 依據國際賽事規範,各組各量級第三名、第五名級第七名並列 )。
2.各參賽單位教練及選手均頒發參賽證明一紙。
3.各項參賽人數及錄取名額基準:
參賽3名錄取第1名。
參賽4至5名錄取前2名。
參賽6至7名錄取前3名
參賽8至9名錄取前4名
參賽10至11名錄取前5名
參賽12至13名錄取前6名
參賽14至15名錄取前7名
參賽16名以上錄取前8名

( 二 )最佳教練獎:由競賽管理委員會遴選最優教練五名各頒贈紀念獎牌一面。

( 三 )最佳裁判獎:由競賽管理委員會遴選最優裁判五名各頒贈紀念獎牌一面。

( 四 )團體成績:各組別各錄取成績最優前三名頒贈團體獎盃一座,團體成績計算方式以各單位所獲金牌數較多者為優勝,金牌數相同時以銀牌數較多者為勝,以此類推。

十八、懲處:

( 一 )警告:凡於競賽中有下列情事者,予以警告。

1.裁判員在一次競賽中,擔任裁判連續判決一次以上錯誤,經裁判委員會審定者。
2.教練或選手在競賽場中,有不雅行為者。
3.教練或選手無正當理由在競賽進行中,向裁判提出抗議者。

( 二 )停權:具有下列情事者,停止一切權利。

1.教練或選手連續遭到警告三次,仍不知悔改者。
2.教練或選手在會場以言行擾亂會場秩序者。
3.教練或選手對大會人員粗鄙言行及暴力行為者。
4.教練或選手在大會場內,以惡劣言行,表示抗議者。
5.在競賽中,裁判集體舞弊,妨害公正判決,經裁判委員會審議確定者。
6.競賽進行中,選手故意拒絕出場,或唆使別人拒絕出場,經查屬實者。
7.競賽中,令不合格選手出賽之教練,及該與賽選手。
8.比賽中,拒絕大會安排之合法裁判者。
9.競賽中,未經大會認定而私自更改選手成績者。

( 三 )犯規行為

1.比賽場內除當場參賽之選手及 1 名指導教練外,其他人員不得逗留在指導席上參觀或助陣加油,違者由主審裁決該方選手犯規行為。
2.選手或教練嚴禁靜坐在場內或指導區內抗議申訴,違者除主辦單位不接受申訴外,並取消該選手或教練繼續參賽資格,並禁止參加主辦單位舉辦之競賽或活動資格 2 年。

十九、申訴:

( 一 )大會設競賽管理委員會,負責審理裁決競賽申訴案件。

( 二 )對選手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前十分鐘,檢附申訴書向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提出。如發現冒名頂替或降級、越級者,除當場向裁判長報告外,同時仍應檢附申訴書向大會提出申訴。經查明屬實,得取消違規之選手及其所屬學校資格與所獲得比賽之成績。

( 三 )比賽進行中,教練如有疑義,得提出經領隊同意提交申訴書,並繳交申訴金新台幣一萬元整,向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競賽管理委員會應立即召開會議審理,並於下場競賽開始前以書面公佈審理之結果。( 抗議不成立時,申訴金不予退還,充做大會比賽經費 )

( 四 )比賽進行中任何一員,均不得向裁判人員當面質詢,除不予受理外,並視違規情節輕重,得交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議處。

( 五 )凡未按大會規定提出申訴而阻礙競賽進行之選手或隊職員,均一律取消個人及學校所得之比賽成績。

( 六 )競賽管理委員會審理之最後決議判決,為最終判決,不得再提出申訴。

二十、附則

( 一 )比賽流程:每日比賽時間及各項目賽次順序,由競賽組宣布並公佈之,原則以體重輕量級,或項目賽次在前者,開始比賽。

( 二 )選手憑學生證( 在學證明 )參加比賽,報到時交檢錄組登記,未攜帶學生證( 在學證明 )不得參賽。

( 三 )參賽選手應於比賽前 1 小時到檢錄區檢錄,未到者以棄權論( 不另行唱名廣播 )。

( 四 )晉級至前 3 名之選手,如未賽完 3 回合便停止比賽時,以自動棄權論,並取消個人所得成績( 如係被擊倒或受傷無法繼續比賽,經大會醫師或裁判證明者除外 )。

( 五 )比賽期間,請學校或家長或教練於報名時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本會將另為學生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 六 )請各單位學校提供校旗( 一面 )用於會場佈置,賽後再發還該校代表隊,請於109年9月30日( 星期三 )前寄送籌備處( 中華中小學跆拳道聯合總會,會址:11146台北市士林區忠義街71巷9號4樓 )。

二十一、本規程由本會訂定後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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