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
依據藝術教育法及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活化各級學校藝術教育,推廣學生對創意戲劇的學習,以提升學生藝術與人文之統整能力,特舉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
108 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實施要點 教育部 108 年 6 月 26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80092402 號函同意備查
壹、目的
依據藝術教育法及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活化各級學校藝術教育,推廣學生對創意戲劇的學習,以提升學生藝術與人文之統整能力,特舉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
貳、組織:
設立『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下列單位組成: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初賽主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暨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三、決賽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四、決賽承辦單位:嘉義縣政府
叁、本委員會設置地點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聯絡地址:10066 臺北市南海路 43 號
聯絡電話:(02)23110574 轉 114
傳 真:(02)23117550
肆、經費來源
一、初賽:所需經費由各主辦單位自行籌措。
二、決賽:所需經費由指導單位及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不足款可由承辦單位編列預算配合。
伍、比賽地點
一、初賽:由初賽主辦單位自行擇定承辦單位,並於適當場所舉行。108 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實施要點
二、決賽:詳細地點另行公布。
陸、賽程規定:
除本實施要點特別之規定外,分初賽及決賽兩階段。
一、初賽:由各主辦單位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前辦理完畢,並副知本委員會。各該縣市(區)參加決賽之各組代表資料於本委員會所提供之網路報名系統報名,並將各縣市參賽隊伍總報名表及各參賽學校報名表正本逕寄本委員會彙整。
二、決賽
(一)報名日期:(報名相關規定詳見第拾壹點決賽規章)
1. 網路報名:自 108 年 11 月 20 日 9 時至 108 年 12 月 25 日 17 時,本會將於 108 年 12 月 25 日 17 時起關閉決賽報名系統。
2. 繳交書面報名資料:108 年 12 月 31 日前將代表參加決賽者之報名表免備文送交本委員會,始完成報名手續。
(二) 報名地點: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聯絡地址:10066 臺北市南海路 43 號
報名網址:http://web.arte.gov.tw/drama/
(三) 比賽日期:另由本委員會訂定賽程一覽表公布施行。決賽預定自民109 年 4、5 月間辦理。相關比賽手冊及賽程,請各參賽團體直接於網路上列印(網http://web.arte.gov.tw/drama/)。各賽程出場次序訂於民國 109 年 1 月 31 日前抽籤排定並上網公告。
(四) 抽籤公告後,除自行覓得同類組同意對調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賽程。如公告資料有誤(包含校名、參賽類別及組別、劇目)或與他校對調出賽時間者,應於民國 109 年 2 月 28 日前以書面公文提出更正申請,逾期概不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柒、比賽類別及主題:
表演內容形式應與所報類別相符合,主題可以多元文化、自然生態、生命教育、社會議題與藝術表演為主。比賽類別如下: 108 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實施要點
一、現代偶戲類:
(一) 手套偶戲組
(二) 光影偶戲組
(三) 綜合偶戲組:凡不屬以上類組比賽之項目者或表演形式含二類組以上者均屬之。
二、傳統偶戲類:配樂以傳統音樂為主,傳統戲偶演出時間需佔較大比例;演出內容並得視演出效果酌加其他創意。
(一) 布袋戲組
(二) 傀儡戲組
(三) 皮(紙)影戲組
三、 舞臺劇類:凡適合於舞臺演出的表演藝術均屬之,形式不拘。
捌、比賽組別及資格:
各該行政轄區內之立案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不含特殊學校),符合各比賽類別及組別之參賽資格者,均得向各初賽主辦單位報名參加,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 1 隊。外僑學校可報名參加學校所在地之縣市初賽評選。特殊學校及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得依照各比賽類別及組別,直接向決賽主辦單位報名參加決賽。
一、高中職組:公、私立高中職校,含日夜間部、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專科學校之學生就讀年級相當於高中職者(一至三年級)。
二、國中組:公、私立國中,含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補校。
三、國小組:公、私立國小。
玖、團隊人數限制:
參賽團隊應設編導老師 1 人,另可設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 6 人以下,參賽學生(包括伴奏、燈光音響及道具操作人員)以20 人為限,但得增報 5 人以下之候補人員。
拾、初賽規章
一、初賽辦理組別及類別:依第柒點規定,由各初賽主辦單位依比賽組別辦理初賽。(由各初賽主辦單位審核各隊伍的參賽資格)
二、初賽比賽辦法:得由各初賽主辦單位依本實施要點相關條文自訂,若有任何疑義可聯繫本委員會釋疑。
三、評審委員:由各初賽主辦單位慎重遴聘有關類別之專家若干人擔任之,但須符合專業原則。(各初賽主辦單位如有需要,可洽本委員會提供評審人才庫資料)。評審對於三親等內親屬或當學年度接受指導之學生社團參賽類別(組別)應整組迴避,主辦單位於聘請評審時,應請評審確認有無應迴避事項。若評審於到場評審後始發現有應迴避事項者,該組成績均不予計入。未主動迴避而於比賽時遭人舉發經查證屬實者,將於本委員會評審人才庫內予以註記。
四、評分方式:
(一) 現代偶戲類
1. 劇本:20%
2. 舞臺設計:10%
3. 戲偶設計:10%
4. 現場表演:35%(綜合考量表演形式,演出技巧成熟度、流暢度及臨場演出反應等。口白與配樂形式分:第一種全部現場表演,第二種配樂錄音但口白現場(又分成演兼口白及口白與演員各自獨立),第三種是完全錄音(含口白及配樂),評審將斟酌表演型式之難易度評定分數。)
5. 整體創意:25%(演出之整體搭配、表現之獨創完整性。)
(二) 傳統偶戲類
1. 劇本:20%
2. 口白:20%(口白形式分:第一種口白現場(又分成演兼口白
及口白與演員各自獨立),第二種是完全錄音,評審將斟酌表
演型式之難易度評定分數。)
3. 操偶:25%
4. 音樂:10%(音樂以傳統音樂為主,形式分:第一種現場演奏,第二種是完全錄音,評審將斟酌表演型式之難易度評定分數。)
5. 現場表演:25%(綜合考量表演形式,演出技巧成熟度、流暢度及臨場演出反應等。) (三) 舞臺劇類 1.劇本:20% 2.舞臺呈現:20% 3.表演:30% 4.整體創意:30%(演出之整體搭配、表現之獨創完整性。)
五、錄取名額 (一)108 學年度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各 4 隊,桃園市、高雄市各3 隊,臺南市各 2 隊,其餘縣市均為各 1 隊。各縣市是否辦理初賽,由各縣市自行決定。
(二)決賽參賽者的產生方式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自行於初賽實施要點中明定之,如有類組無參賽團隊,則由該縣市遴選 1 隊參加決賽。
六、獎勵:獎勵辦法由各該主辦單位依權責辦理。
拾壹、決賽規章
一、決賽辦理類別及組別:依本實施要點第柒點之規定辦理。
二、參加對象:
(一)各初賽主辦單位評列具決賽代表權之學校團隊,並將報名表彙整後轉報決賽主辦單位。如未辦理初賽或缺賽之類組得由初賽之主辦單位自行遴選,且合於比賽規定之學校團隊,需由該初賽主辦單位報名參加決賽,於本委員會提供之網路報名系統報名,並確認名單無誤後,列印報名表並加蓋印信,送本委員會備查。
(二)特殊學校、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其他海外地區(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馬來西亞檳吉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及印尼泗水臺灣學校)之臺商子弟學校,得依照各比賽類別及組別,每校以每項一隊為限,直接向決賽主辦單 位 報 名 參 加 決 賽 。 參 賽 者 請 至 本 館 網 站(http://web.arte.gov.tw/drama/)網路報名後,列印一份紙本報名表經就讀學校加蓋印信,於 108 年 12 月 31 日前(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寄(送)達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始完成報名手續。
三、報名相關規定
(一) 網路報名:
1. 本委員會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開始受理網路報名。決賽報名時,請參賽團隊至本委員會所設本項比賽專屬網站逐一輸入完整資料,並請列印書面報名表 1 式 2 份(1 份參賽團隊自存、1 份送各縣市教育局(處)審核無誤後寄(送)達本委員會彙整,完成報名手續,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
2. 請各參賽學校及各縣市政府自行掌握報名期程,務必於期限內完成,逾期恕不再受理決賽報名,決賽報名系統開放至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17 時止。
(二) 繳交書面報名資料:
書面報名表交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審核報名資格,審核無誤後核章再統一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前將書面報名表免備文寄(送)達本委員會。
(三) 另網路報名內容應與書面報名表之資料吻合。倘內容不同時,以書面報名表之資料為準。
(四) 凡取得決賽代表權,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名者(含網路報名及書面報名表送達本委員會),視同棄權。決賽報名截止後,初賽主辦單位不得再行遞補決賽參賽者。
(五) 正式比賽時另需繳交參賽者與候補者個人照片(以近期六個月內為原則)及蓋用學校印信之參賽者名冊(如附件),以完成報到檢錄程序。未繳交者,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書面報名表與參賽當日繳交之參賽者名冊不同時,以參賽者名冊為準。
四、所有演出學生應於演出前上臺,不得於賽程進行中更換演出人員。非比賽演出學生不得上臺,以參賽者名冊為準。
五、演出時間限制:各組演出時間由各參賽團隊自行衡量,以 15 分鐘為基準,不得低於 10 分鐘,不得超過 20 分鐘。計時標準以表演形式開始(依主持人宣布開始為基準)為計時開始;以出場謝幕人員完全離開該類組規定之舞臺範圍為演出計時結束。演出時間 19 分鐘,由大會工作人員按短鈴 1 次提醒,20 分鐘按長鈴 2 次提醒(每次間隔 15秒鐘),仍未結束演出者,依規定扣分。
六、表演之戲偶及道具服裝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準備,亦可自製,不限定使用材料。表演之臺詞不限定使用何種語言,劇本以符合創作與創新為原則,但應將劇本、語譯(非國、臺語的劇本需翻譯為白話文)及大綱合為一個電子檔案,於 109 年 3 月 31 日前以網路報名系統上傳本委員會。
七、大會僅提供基本舞臺照明燈光(白光)、播音設備與耳麥(相關設備將於領隊會議公布),偶戲類組參賽團隊如有需要戲臺須自行搭設, 各類組均須依規定時間內搭設完成。其他表演使用之道具、樂器等設備及伴奏、道具操作人員或大會提供之燈光音響不敷使用則需自行準備,應於比賽前填具設備需求表告知大會,否則當日不提供架設,並以裝臺時間能測試完成為原則。另為考慮會場安全,電源提供以不超過 25安培為限(以 110 伏特(V)計算約 2750 瓦特(W))。
八、評審委員:由本委員會遴聘有關類別之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評審對於三親等內親屬或當學年度接受指導之學生社團參賽類別(組別)應整組迴避,主辦單位於聘請評審時,應請評審確認有無應迴避事項。若評審於到場評審後始發現有應迴避事項者,該組成績均不予計入。未主動迴避而於比賽時遭人舉發經查證屬實者,將於本委員會評審人才庫內予以註記。
九、評分標準:評分標準與初賽規章相同。
十、成績核計方法: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評審委員須單數人)。如評審委員因缺席造成雙數人時,採出席委員評定之總分平均數,做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後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並參酌各參賽單位所得分數核給等第(不給名次)。
十一、扣分事項:
(一)違反演出時間規定者,逾時每分鐘扣除總平均分數 0.5 分,不滿 1 分鐘以 1 分鐘計,以此類推。
(二)違反本要點第玖點規定參加人數之規定,人數每超過 1 人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三)非參賽團隊學生操作道具、燈光及音響等演出相關事務者,扣總平均分數 2 分。
(四)影響比賽演出情事及超出各類組規定演出範圍者,經大會評判屬實者,視情節扣分,嚴重者取消資格。
(五) 決賽當日演出之劇目應與本委員會賽程公告之劇目一致,如有不同者,扣總平均分數 5 分。
十二、不予計分事項:
(一)違反本要點第玖點規定,非比賽學生上臺演出者,經舉發查證屬實,不予計分。
(二)凡參賽團隊所屬學生均需與參賽者名冊身分一致。若參賽者名冊未蓋用印信或內容有待補證者,應於比賽成績公布前補正,否則該團體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遇假日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完成補正)。
十三、獎勵名額:決賽僅公布等第。均不於現場公布分數,凡成績達到獎勵標準者,一律按其等第當場核給獎狀予以獎勵。
十四、獎勵標準:依照總平均分數之高低分別等第。
(一)特優: 90 分以上者。
(二)優等: 85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三)甲等: 80 分以上未滿 85 分者。
(四)未滿 80 分者,不予獎勵。
十五、獎勵辦法:
(一)獲得獎勵之團體,其獎狀經決賽承辦單位製作完成後,當場公開頒發或逕寄各參賽單位。團體組參賽名單由各學校依報名表自行開立證明,本委員會不另予證明。
(二)獲得評甲等以上之學校團隊,各該有關主管機關得依據本項比賽獲頒之獎狀及本實施要點之下列規定,逕予獲獎團隊編導老師、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及其學生敘獎。
1. 編導老師、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依下列額度敘獎:
(1)獲「特優」,編導老師予以記功兩次;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記功乙次,其人數以 6 人為限。
(2)列為「優等」,編導老師予記功乙次;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兩次,其人數以 6 人為限。
(3)列為「甲等」,編導老師予嘉獎兩次;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乙次,其人數以 3 人為限。
2. 學生:請獲獎學校依學校相關規定自行予以參賽學生敘獎。
3. 前列敘獎人員之獎勵得視其獲獎類別分別敘獎,其獎勵額度得累加敘獎。
4. 初賽及決賽各主辦單位辦理成績優良者,由本委員會函請各主管機關學校予以獎勵。
拾貳、附則:
參加比賽之參賽團隊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凡參加比賽之評審、大會工作人員及相關參賽人員(含編導老師、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 應憑相關證明向服務單位申請公(差)假。服務單位得依據相關請假規則依權責核給公(差)假。
二、參加比賽之團體對於下列各項,應切實遵守。
(一)填寫報名表時,請確實依照填表注意事項辦理。
(二)各類組報名參賽學校限於其學校所在地之縣市(區)報名比賽,不得越區報名。各縣市(區)辦理初賽,應詳加核對參賽團隊學生之學籍證明等資料。
(三)決賽經大會排定賽程後,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得以書面申請更改外,不得要求更改選定之劇目。
(四)報到時間上午場次為 7:30 至 8:30 時,下午場次為 12:30 至 13:30時(若因故安排晚上場次,另依賽程規定辦理),未完成報到者可於唱名前補辦報到手續,但因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經唱名 3 次(每次間隔 10 秒鐘)未上臺者以棄權論。
(五)參賽團隊於決賽賽程起始日兩週前需以網路報名系統上傳劇本、語譯及大綱合為一個檔名的電子檔 1 份,以供分送評審委員及大會參考,另需於報到時繳交切結書(保證不違反著作權法)及劇本授權書乙份,授權本委員會將優秀劇本上網公開及編印等推廣使用。(若未於時間內繳交之隊伍,需於報到時補交劇本、語譯及大綱一式 10 份及電子檔 1 份)
(六) 各場次開賽時,大會將報告注意事項,並以口頭補充相關說明或規定,各參賽者或單位應派代表於會場聆聽大會報告,未派代表者責任自負,且不得抗議。(大會報告事項均錄影存證)
(七) 參賽者應配合維持場地清潔寧靜。進入比賽會場手機等通訊用品一律關機。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在比賽時不得接受獻花或贈送紀念品。
(八) 下一組參賽者在準備時,應保持肅靜,不得影響他人演出。比賽進行中,請各單位領隊人員勿隨意帶隊離開,以維持會場秩序。
(九) 比賽進行時,除參賽學生外,編導老師不得進入比賽區域,並不得有口頭指導與遞送道具等情事,違者以第拾壹、決賽規章處理。每位特殊學生必要時得申請一名監護人員維持該學生安全,並由主辦單位安排妥適位置。
(十) 比賽之配樂,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十一)比賽劇本,一律由參賽學校自行創作,不得抄襲他人作品,若有改編需註明原出處。倘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如有其他團隊認為有抄襲之嫌,應於比賽後 3 日內檢具證據,具名送本委員會提出檢舉(未具名者不予受理)。被檢舉團隊應於大會通知申覆之日起 3 日內提出申覆,由大會延請學者專家裁決處理。如經裁判抄襲或逾期未提出申覆者,取消其獲得之等第,並需退還大會所頒發獎狀、獎盃或獎牌。(原創劇本之定義以自行編寫創作為主,而為故事劇本:如西遊記、傑克與豌豆等類型故事,不歸類於原創劇本,便無抄襲之疑,除比賽隊伍中有相同故事相同編導的爭議上,便可提出抗議檢舉。)另已參與全國決賽並獲得特優之劇本,同學校不得再次以相同劇本報名同類組。
(十二)應服從本委員會評判,如有抗議事項,須由領隊或編導老師以書面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抗議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或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為之(如對參賽人員資格提出抗議,應於該參賽隊伍離開比賽臺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或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十三)抗議事項經監場主任書面受理後,由監場主任及評審長召集評審會議裁決並公布之。
(十四)比賽等第於每場次(同一組別類別)結束後,於現場公布並舉行頒獎,同時可向服務臺領取評語。若未能於現場領取獎狀與評語者,可於報到時繳交貼有 44 元郵票之回郵信封,待賽程結束後統一由大會寄出。
(十五)報名參加本項比賽之團隊,即視同無條件將該演出及劇本無償授予本委員會作教育推廣之用。主辦單位將現場錄製各參賽學校比賽實況,並製作非營利性質之欣賞教學光碟或影帶、圖書等相關教材,於賽後寄送給各參賽學校,並將所有參賽作品分送初賽主辦單位或各級學校及社教單位,以發揮創意戲劇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團隊比賽之內容應符合著作權相關法令要求,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十六)比賽會場開放參賽者委託他人錄音、錄影(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報到處換取攝影證),本委員會不提供相關設備與資料。本委員會以外人員錄音、錄影時,應遵守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未獲演出單位授權及同意者不得錄製。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十七)主辦單位為辦理推廣戲劇教學之需要,得邀請各類組優勝團隊進行示範演出,製作非營利性質之欣賞教學光碟,分送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作為教學參考之教材。獲邀團隊同意參與演出時,視為無條件同意上述授權。獲邀團隊或個人示範演出之內容應符合著作權相關法令要求,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十八)偶戲類比賽區域以 6 公尺乘以 6 公尺為原則,舞臺劇類比賽舞臺尺寸則依當年度比賽場地為原則(以空臺為主),如有特殊需求須於報名截止前以學校正式公文向大會提出申請並敘明需求與調整尺寸,但主辦單位有權對該隊進行賽程場次調整,以維持賽務進行順暢。
三、特殊學校、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其他海外地區之臺商子弟學校參加各類別比賽者請逕上本館網站下載本比賽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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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學年度臺北市學生創意戲劇比賽112學年度臺北市學生創意戲劇比賽 網路報名112年9月1日9:00起至9月11日23:59止 特優:編導老師予以嘉獎二次;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一次,其人數以4人為限 優等:編導老師予嘉獎一次;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一次,其人數以3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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