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新北市學生美展」

108年「新北市學生美展」

報名時間: 2019-05-01 ~ 2019-06-02

壹、主旨:

提倡美術教育及藝術文化的保存與延續,並落實藝術扎根、展現與開發本市學生藝術濳能。

貳、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參、徵件項目:

水墨類、繪畫類、水彩類、版畫類。

肆、實施辦法:

一、參選資格:

(一) 參賽者須設籍本市或就讀本市所轄境內之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之在學學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 參賽作品須為近二年內之創作,且不曾獲得任何國內外競賽型展覽優選獎(前三名)以上名次者。

(三) 每人每類限一件作品參賽;並不得冒名頂替。

(四) 限單幅作品。

二、送件方式:(附件資料不齊者不予審查)

(一) 一階段評選類(決選):水墨類國中、高中組;繪畫類國小組;水彩類國小、國中組;版畫類國小、國中、高中組。

  1. 請繳交作品原件參加比賽。
  2. 收件日期:108年5月1日(週三)~108年6月2日(週日)17:00前。
  3. 請詳填附表一至五,以寄件或親送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參加評選。

(二) 兩階段評選類:水彩高中組 初選:

  1. 繳交完整作品500萬畫素(短邊不得小於1800 pixels)RGB模式之JPEG圖檔光碟,初選資料恕不退還,請自留備份。
  2. 收件日期:108年5月1日(週三)~108年6月2日(週日)17:00前。
  3. 請詳填附表一至五,信封上註明「新北市學生美展徵件」,一律以郵寄(日期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附件資料不齊者不予審查)
  4. 初選結果將公告於新莊文化藝術中心網站。

決選:

  1. 主辦單位發函予初選通過者,另行檢送作品原件參加決選。
  2. 收件日期:108年6月14日(週五)~108年6月28日(週五) 20:30前。
  3. 請詳填附表三、五,以郵寄(日期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參加決選。

(三) 注意事項:

  1. 送件時請連同報名表(附件一)、送件資料表(附件二、三、四)、收據(附件五)、學生證影本(如未領有學生證,請檢附在學證明或相關文件或上中心官網下載「學校團體在學證明書清冊」填寫統一蓋章)一同交寄。
  2. 團體報名者應一件一封個別裝袋交寄或親送,資料混雜難辨或填寫不全者,不予受理。
  3. 作品裝裱請妥善加裝保護措施,畫框背面須加木板,以避免作品受損,未加裝而導致毀損或髒污,主辦單位不予負責。使用玻璃材質裝裱一律不收。
  4. 超出尺寸規格者或未按規定事項辦理者,均不予受理。
  5. 作品郵寄送件須包裝妥善,逾期不予受理(以送達為準);因郵遞過程損壞之責,請由作者自行負責。

三、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選。

四、獎勵:

(一)各組分別錄取一、二、三名各乙名,並依作品水準及評定標準評選佳作六名,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獎金及電子書乙冊,以上各組成績如未臻水準,得以從缺。

(二)各組分別錄取入選若干名,作品編入電子書畫冊,不另行展出,並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一幀及電子書乙冊。

五、展覽時間:

108年8月30日(週五)~108年9月18日(週三);(9月2日每月第一週週一休館)。 頒獎典禮暨開幕茶會:108年9月1日(週日)上午10:00。

六、收件地點、時間:

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2424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133號)。 週二~週六09:00至20:30,週日、週一09:00至17:00。 每月第一週週一為固定休館日,不受理收件。

七、退件辦法:

(一)未得獎作品請於108年7月15日(週一)~108年8月4日(週日),憑收據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辦理退件。

(二)得獎作品請於108年9月20日(週五)~108年10月6日(週日),憑收據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辦理退件。(108年9月13日中秋節休館,不辦理退件)。

(三)作品逾期未領回者,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並得逕行處理,作者不得異議。

八、簡章及報名表索取方式:

(一)紙本索取: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服務臺、新北市政府一樓大廳服務臺。

(二)網站下載: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網站。

(三)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2424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133號);洽詢電話:(02)2276-0182。

九、附則:

(一)參展作品主辦單位得負保管之責,並有展覽、攝影、刊登及出版等權利(如遇著作權爭議,作者應自行負責),惟遇不可抗力及作品結構本身或裝置不良而遭致損壞者,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二)頒獎典禮得獎人請親自出席,倘若因故無法到場,請務必安排代理人出席。

(三)參賽作品如有抄襲、重製、冒名頂替、臨摹、數位輸出合成加工者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者(如參選資格、送件方式等),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且三年內不得再參賽。

(四)凡參加本競賽者,視同接受本徵件簡章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公告。

(五)對本簡章內容及活動,新北市政府文化局隨時保有一切解釋、補充說明、修改、暫停或取消一部或全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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