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宜蘭縣推動性別平等標誌徵選
一、 活動主旨:
為建構宜蘭縣成為性別友善城市,促使民眾於宜蘭縣的各個角落也能接觸到「性別平等」的議題,對性別平等有更進一步的了解,推廣性別平等及消除歧視之理念。
特別舉辦宜蘭縣性別平等標章徵選活動,廣邀民眾將創意巧思融入性別平等標誌創作,協助宜蘭縣發展具辨識力之標誌,不僅強化民眾對性別意識的敏感度,更能設計出獨一無二專屬於宜蘭縣的性別平等標章。
二、 辦理單位: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宜蘭縣婦女暨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
三、設計主題:
平權展翼、性別共榮
四、徵選規格:
性別平等標誌:作品需便於放大、縮小,適用於海報、手冊、摺頁、工作證、網頁…等相關用途及各項活動之宣傳。輸出A4圖稿並提供400字以內的設計理念說明。(檔案限TIF或JPEG格式)
五、 參賽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喜愛設計創作之高中職以上學生及社會人士均可參加,每人只限參賽一件作品,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者)。
六、 收件日期及地址:
(一) 收件截止日:108年11月15日下午5時截止。
(二) 收件方式:郵遞收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 收件地址:宜蘭縣宜蘭市同慶街95號。(婦女暨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 魏社工員收)
(四) 請將參賽作品、報名表、個人資料同意書、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及光碟依序一併以迴紋針夾好後,裝入牛皮紙袋掛號郵寄,信封上右上角請註明參加「宜蘭縣推動性別平等標章徵選活動」字樣。
(五) 請詳填各項寄送資料,並可逕自宜蘭縣政府社會處網站/最新消息 公告下載電子檔使用。
七、 評選作業:
(一) 評選標準:
評審標準 | 配分 |
1.主題意象契合性 | 30 |
2.創意及整體造型 | 30 |
3.色彩運用及美感 | 20 |
4.應用延伸性 | 10 |
5.網路票選 | 10 |
(二) 評選方式:
初審由承辦單位就其格式、資格作初步審查。決審由專家學 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工作。
(六) 獎勵方式:
獎項 | 名額 | 獎 勵 |
首獎 | 1 | 禮券 20,000元、獎狀1紙 |
貳獎 | 1 | 禮券 8,000元、獎狀1紙 |
參獎 | 1 | 禮券 5,000元、獎狀1紙 |
佳作 | 4 | 禮券 1,500元、獎狀1紙 |
備註:如參選作品整體表現不如預期,經評審委員會決議後,該獎項得從缺或彈性調整。 |
(七) 聯繫方式:
宜蘭縣政府(婦女暨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 電話03-9328822分機430 魏社工員
(八) 參賽規定及報名資料處理:
(一)參賽規定:
1. 得獎作品及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報名時得同時簽具「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公布獎項後,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及撤銷授權。
2. 參賽作品不得冒名頂替,作品著作權如被買斷者請勿參賽,並嚴禁盜用他人作品參賽,若盜用抄襲不實及違反著作權者,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與主辦單位無關;如涉及爭訟,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對主辦單位所受之一切損害賠償須負全部責任。
3. 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應保證參賽著作確由參賽者獨立創作,並享有完整之著作權,並未曾在其他比賽發表、得獎,著作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該作品之著作權若有爭議或已授權或讓與他人者請勿參賽。
4. 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須配合提供其創作之詳細資料,作為主辦單位日後公開報導與印製之用。
5. 得獎獎金須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6. 凡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視同承認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主辦單位享有調整本競賽活動辦法之權利,調整內容將於本活動官網公布,恕不另行通知。
7. 違反前揭相關規定者,不予評審,亦不予退件;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項不予遞補),並收回已領取之設計費及獎狀。
8. 參賽者每人僅限投稿1件參賽作品。
9. 性平別等標章作品內文,請不要書寫任何作者姓名,及任何辨識個人身分之記號(姓名、個人資料等請填寫於報名表上)。
(二)報名資料處理:
為維護參賽者之個人資料,主辦單位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規定作以下事項告知: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參賽者之管理及服務,例如為執行本競賽而通知、聯絡參賽者。
2. 主辦單位將於本競賽收件期間內及期間屆滿後為推廣本競賽之必要範圍內,於前述目的內蒐集、處理、儲存、傳遞、使用參賽者的個人資料,不另做其他用途。
3.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辨識個人者:如姓名(含法定代理人)、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電話(住家、工作及手機號碼)、住址(通訊、戶籍地址)、電子郵件信箱、職業等資訊。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期間:本競賽期間及期間屆滿後推廣本競賽之期間。
- 地區:主辦單位執行業務所及之地區。
- 利用之對象:執行業務所及之主辦單位。
- 利用之方式:得以紙本、電子文件、電子郵件傳送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利用之。
5.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參賽者可針對其個人資料行使以下權利: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請求刪除。
6. 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選擇不提供或是提供不完全時,將可能導致無法取得參賽資格。
7. 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應同意主辦單位可運用獲選作品之圖片與說明文字等資料,製作推廣本競賽效益所需之相關文宣、報導等,並同意無償供主辦單位依實際需要尺寸大量印製推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