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雲林縣環境教育「看見雲林之美」微電影創意競賽

108年度雲林縣環境教育「看見雲林之美」微電影創意競賽

 總獎金: 120000

最高獎金: 5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9-11-15

主辦單位: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主辦單位電話: 05-5374371#16

主辦單位Email:sp5791@gmail.com

一、 活動目的

近年來網路資訊發達,網路影音新媒體順勢崛起,讓現今大多數人已不再依賴傳統媒體來獲取資訊,新媒體提供了讓更多影音創作者能夠自由發揮創意的大平台,逐漸興起多元化的宣傳管道,而微電影便是新媒體的宣傳管道之一,相較於傳統電視廣告,微電影沒有時效性,不需要高額廣告費用,搭配網路影音新媒體的平台,宣傳效益遠比傳統電視廣告來的大,因此,今年度計畫透過微電影製作搭配宣傳歌曲,進行多元化行銷來達到本縣環境教育宣導之目的。

二、 活動目標

藉由網路徵選的方式,讓創作者發揮創意,以雲林縣環境教育為主題,結合探險、旅遊的方式來介紹雲林縣環境教育的特色,並透過生動的微電影的方式呈現,傳達出雲林縣環境教育的主題故事。

三、 活動期程

(一)作品繳交(含報名完成)截止日期: 108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5時止。

(二)公布獲獎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二)。

(三)頒獎日期:另行通知。

四、 活動對象

全國高中職以上、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

五、 獎金與獎勵

第一名:新臺幣獎金 50,000 元及獎狀乙紙(1 位)。
第二名:新臺幣獎金 30,000 元及獎狀乙紙(1 位)。
第三名:新臺幣獎金 10,000 元及獎狀乙紙(1 位)。
佳 作:各新臺幣獎金 5,000 元及獎狀乙紙(6 位)。
獎項最終將依評審結果,若未符合資格得以從缺論。

六、 影片規範

(一)影片長度:超過 900 秒以上為原則(含片頭片尾不得超過 2 分鐘),並提供劇照 2 張、拍攝團隊成員照 3 張、花絮照片至少 30 張或花絮影片 1部。

(二)主題:以「看見雲林之美」為拍攝主題,捕捉雲林縣環境、生態或文化保存等珍貴的人文、風景、歷史、美食等;拍攝重點為具雲林縣特色並符合環境教育法八大領域(如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氣候變遷、災害防救、自然保育、公害防治、環境及資源管理、文化保存及社區參與)相關
議題為主題,呈現出大家看見雲林縣環境之美並可提升環境概念知識、環境價值觀與態度,且足以感動人心之題材,並可清楚表達要帶給觀看者對於環境保護之啟發。

(三)內容形式:可包含劇情短片、紀錄短片、宣傳片、實驗片或 MV 等。

(四)影片語言:語言表達以中文為原則,仍可搭配其他語言。

(五)影片格式: MP4、MOV、AVI、MPG、WMV。

(六)影片解析度: 1920*1080 pixels 以上。

(七)影片內人物應取得當事人同意後拍攝(肖像權)。

七、 評分標準:

依據評審委員之專長及領域,調整配分比例進行評判(如表 1)。
表 1 評分配比

評分項目\專長領域 攝影 配樂 主題意涵
主題詮釋 10% 10% 30%
地方風格 10% 10% 15%
創意與美感 20% 10% 10%
攝影技巧 30% 10% 10%
意境表達 20% 30% 10%
作品理念 10% 30% 15%

八、 報名與作品繳交方式

(一)電話確認 05-5374371#16 梁先生。E-mail:sp5791@gmail.com。為利日後活動聯繫,報名資料務必詳盡確實。

(二)作品繳交完成後即視同報名完成,將會收到主辦單位之 e-mail 確認信及電話通知作品編號,請務必妥善保存。

(三)請於作品繳交截止日(11/15)前,將作品(燒錄光碟片)及以下附件資料寄至雲林縣環境保護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一段 170 號)綜合計畫科,以郵戳為憑,請確實將以下附件填妥後,送出後待主辦單位確認後即完成作品繳交;資料不齊全者,即電話通知補件。

1. 微電影徵選報名表。

2. 影片人物當事人肖像權同意書。

3. 參賽作品版權授權同意書(參與拍攝所有人員均須填寫)。

(四)需完整包含上述資料,若有缺件則視同放棄報名。

九、 注意事項

(一)報名參賽所提供之影片資料,將作為遴選審片之使用恕不退還,影片資料和相關資料將無償提供主辦單位存檔或做教育宣導使用,未取得影片書面授權,絕不做任何公開放映。

(二)參賽評選獲獎影片所提供影片、預告片、劇照及其他相關資料,即為同意免費授權本活動以教育宣導為目的使用於電視、網路、其他媒體(影片之使用以至少超過 900 秒以上)以及宣傳品、影展網站等媒體宣傳活動及頒獎典禮之用,報名參賽團隊請自行確認影片品質與放映效果,保障自己的權益。

(三)報名者須保證擁有該作品參加競賽與展映之權利。若因參加本競賽而侵犯他人權利,報名者須負全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四)作品需為 108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完成之作品,且作品需為原創性,劇本需符合「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普遍級之規定,該劇本及影像作品需未曾參賽過或獲獎。

(五)凡報名參與者,即視為同意並遵守本活動之規定及規則。若規定及規則如有異動,以活動網站公布為準,主辦單位保有所有相關活動最終解釋權及更改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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