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中和區土地公文化祭「中和區傳統藝文之美」繪畫徵件

108年中和區土地公文化祭「中和區傳統藝文之美」繪畫徵件

 總獎金: 19000

最高獎金: 5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9-10-16

主辦單位: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主辦單位電話: 02-22498566分機230、02-22498566分機228

一、 活動主旨:

為讓民眾更瞭解中和地區各項傳統藝術及人文之美,特舉辦本次繪畫比賽,希能藉此推展社區藝文教育,鼓勵親子共同參與社區活動,建立社區民眾情誼,提升學生藝術與人文涵養。

二、 指導單位: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三、 主辦單位:

中和區公所。

四、 承辦單位:

財團法人錦和高中文教基金會。

五、 比賽辦法:

(一) 比賽要點:

1. 繪畫主題:中和區傳統藝文之美。

2. 繪畫內容:須與中和地區「傳統藝文」有關,動、靜態不拘,舉凡建築之美、神祇、吉祥物、宗教、慶典活動等皆可。

3. 繪畫紙本作品規格:

(1) 以四開圖畫紙54公分*39公分創作。

(2) 繪圖材料、畫具不拘,作品一律手繪於圖畫紙上,須著色,不得裱框、護貝及正面不得書寫姓名。(作品背面請黏貼報名表)

(3) 不合規格者不予評選。

(二) 比賽報名截止日期:

即日起至108年10月16日(星期三)止。

(三) 比賽報名方式:

請填寫報名表(如附件)黏貼於作品背面,於報名截止日前將作品送達本會(收件人請寫「財團法人錦和高中文教基金會-繪畫比賽收件小組)」,送件方式:

1. 郵寄(以郵戳為憑,請妥善包裝,若有損壞自行負責)。

2. 親送至本會,地址:新北市中和區錦和路163號(警衛室代收)。

(四) 徵件組別及參加對象:

1. 國小中年級組:公私立國小三、四年級學生。

2. 國小高年級組:公私立國小五、六年級學生。

3. 國中組: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4. 高中(職)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

(五) 作品評審

1. 108年10月17日至10月24日,主辦單位聘請美術專家為評審委員,依評審成績錄取作品,各組第一名1位、第二名2位、第三名3位、佳作10位。

2. 若參加件數不足時,得擇優錄取之。

六、 獎  勵:

(一) 各組第一名1名,每名獎金5,000元整,獎狀乙紙。

(二) 各組第二名2名,每名獎金3,000元整,獎狀乙紙。

(三) 各組第三名3名,每名獎金1,000元整,獎狀乙紙。

(四) 各組佳 作10名,每名獎金 500元整,獎狀乙紙。

七、 頒  獎:

(一) 評審完畢後,於108年10月25日前將得獎名單公告於財團法人錦和高中文教基金會及中和區公所網站,並以電話或郵件通知得獎者出席頒獎典禮。 (未得獎者不另通知)

(二) 頒獎典禮時間:108年11月3日上午10:00。

(三) 頒獎典禮地點:中和「土地公文化祭」活動會場,位於四號公園(中安街與宜安路交叉路口處),請得獎者參加。

(四) 頒獎同時展覽入選作品。

八、 附  則:

(一) 參賽作品每人限以乙幅參加,發現重複者由主辦單位刪除,如有臨摹或他人加筆均不予評選。

(二) 所有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參賽作品獲獎後,獲獎作品之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自獲獎公佈日起完全讓與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有權公開發表、公開展示、公開播送、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公開演出、重製、編輯、改作、出租、散布、發行、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等一切著作財產權之使用權利。獲獎作品之著作權利讓與後,主辦單位得視需要對本著作內容加以潤、飾、增、刪並得省略姓名表示。

(三) 得獎作品如有偽冒、抄襲、代筆或經檢舉曾參加任何公開繪畫比賽得獎或展出,查證屬實,一律取消資格,獎位不遞補。已領取獎項者,主辦單位得追回原獎項。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如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由參賽者自負完全法律責任,不得異議。

(四) 凡參賽之作品,因郵寄途中或不可抗拒災變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五) 評審得視各組別之實際參賽作品水準,以「從缺」、「刪除名額」或「增加名額」方式彈性調整各組別之獎項名額。

(六)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主辦單位將開立年度扣繳憑單予本活動得獎者。

(七) 得獎者請於108年11月15日前,配合完成各項獎項領取,逾期者視為棄權。領取獎金者,應檢附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戶口名簿),始為受理。

(八) 主辦單位保有所有相關活動最終解釋權及活動修改、變更或取消之權利。

(九) 凡投件之參賽者視同遵守本活動辦法規定,其他未盡事項,請以錦和高中文教基金會網站上最新公告為準。

九、 本比賽相關事項聯絡人:包執行長(22498566分機230)、嚴幹事(22498566分機228)。

十、 本辦法經財團法人錦和高中文教基金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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