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花蓮縣原住民族木雕競賽

108年度花蓮縣原住民族木雕競賽

 總獎金: 460000

最高獎金: 12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9-09-30

壹、 宗旨:

為維護原住民文化資產,傳承原住民手工藝及提昇雕刻藝術創作水準,並充實原住民文物典藏,發揚傳統藝術文化之美,特辦理此計畫。

貳、 參賽資格:

參加資格:轄內凡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國民」,需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且年齡十八歲以上(含十八歲)對原住民族雕刻藝術有興趣者,皆可報名。

參、徵選範圍:

一、參加作品應具「原住民文化特色」之木雕(材質以木質為主)藝術作品。以室內展覽,方便搬運之作品為主,若屬超重超大型作品,應由參者自行搬運佈置。

二、作品如屬兩人以上之共同創作,需共同簽署報名。

三、參賽作品以立雕為限,須為個人近一年之獨立創作,以一件或一組為限。

四、參加作品之規格:

長、寬(或直徑)大於20公分,小於85公分為限,高不得超過150公分(含底座),重量不超

過100公斤,以中小型作品為主。

肆、收件須知:

可至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網站「http://ab.hl.gov.tw/」下載報名簡章(進入原住民行政處網站/最新消息)。

一、 初審收件:

(一)繳交作品4×6吋照片至少三張(請自取不同角度拍攝),並於背面書寫姓名、作品名稱、材質、尺寸,浮貼於照片欄內,連同初審送件表(附件一及附件二)以掛號郵寄至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藝術文化科高敏心小姐收(地址:970花蓮縣府前路17號,連絡電話:03-8225123),信封備註花蓮縣108年度全國原住民族木雕競賽參賽者。

(二)收件時間:即日起至108年9月30日(星期一)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三)初審通過者,直接進入複審,未通過者則辦理退件。

二、複審實物送件:各參選作品經初審入選後,由本處函文通知各入選者,並請入選者於規定時間內,將參賽作品連同複審送件表(附件三)送交花蓮縣臺灣原住民族文化館,屆時由本處製發收據(附件四)存執為憑,於活動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

(一)參加複審作品請參賽者自行將作品牌(附件五)黏貼於作品「底部」及「外包裝上方」,以利登記及運送。

(二)複審作品送件時,請做好保護包裝,送件過程若有毀損,由參賽者自行負擔。

(三)複審收件地點:花蓮縣臺灣原住民族文化館(地址:970花蓮市北興路460號,電話:03-8222312)。

伍、退件須知(搬運):

一、初審退件:未入選者,由本處於初審公佈後按原案申請內附回郵信封者寄回(須於初審送件附回郵信封),其餘由承辦單位存檔。

二、 卸展實物退件(搬運):佳作作品,於展覽結束,另函通知辦理退件(搬運)。退件(搬運)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例假日不受理)。於發函通知辦理搬運日期內未領取者,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賠償之責。

陸、作品評審:

一、 參選作品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原住民藝術家組成召開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公布後參賽者不得異議。

二、參賽作品應無仿冒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且未曾參加比賽得獎(公開展覽之作品亦同),如有上述情形之一者經查屬實,取消其參賽資格,若有得獎者,名次取消及追回獎金、獎座、獎狀,作者不得異議。

柒、頒獎典禮暨展覽活動:

一、頒獎地點與展覽日期:將擇期另行公佈,木雕獎作品展覽為期一個月。

二、展覽地點:花蓮縣臺灣原住民族文化館(970花蓮市北興路460號)。

捌、獎勵:

(參加作品經審評定後,按成績給予獎勵,獎金皆含所得稅)

一、獎金:

(一)首獎乙名:致贈獎金12萬元整、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作品原件由本處典藏。(典藏費用已包含於獎金內)

(二)貳獎乙名:致贈獎金8萬元整、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作品原件由本處典藏。(典藏費用已包含於獎金內)

(三)參獎乙名:致贈獎金5萬元整、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作品原件由本處典藏。(典藏費用已包含於獎金內)

(四)優選三名:獎勵金3萬元整,頒發獎狀乙紙。

(五)佳作六名:獎勵金2萬元整,頒發獎狀乙紙。

(六)參賽作品成績未達水準者,前列獎項得以從缺。

(七)佳作以上作品頒發獎狀乙紙並贈送本次「全國原住民族木雕競賽」專輯一冊。

(八)依所得稅法規定,得獎金額超過新台幣2萬元以上之得獎者,需由承辦單位代扣10%稅金。

二、前述獎勵除頒發獎盃、獎金外,前三名作品由本處收藏,其餘優選及佳作作品於展出後辦理退件。

玖、責任:

一、送展之作品,退件日期截止前本處有保管之責,並辦理保險;本處並有公開展示、攝影、出版等權利,不另給酬。惟遇不可抗力情事或作品結構本身因材質不良或裝置不當而至脆化及損壞部分,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二、本處對於典藏作品有權永久保存及無償使用並取得作品之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

拾、注意事項:

一、 未完成之半成品,不易移動、搬運、易碎、變質、變形、不耐久存、造型妨害善良風俗者,

不宜參加。作品如有損壞,將無法進行審查,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二、 主辦單位得視情況需要,斟酌報名、收退件等各項日期之延長。

三、送展作品收件及退件之一切「包裝費、運送費、搬運作業」等一律由參賽者自行負擔。

四、參賽者送件資料(如戶籍謄本、照片、附件資料等)有所欠缺者,恕不受理。

拾壹、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

三、協辦單位:花蓮縣13個鄉(鎮、區)公所

拾貳、聯絡單位:

一、 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03)8225123/高敏心小姐。

二、 花蓮縣臺灣原住民族文化館:(03)822-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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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資訊:

  • 主辦單位 : 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
  • 主辦單位電話 : (03)8225123 (高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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