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臺北華陽水彩寫生大獎「畫我臺北」徵件

108年臺北華陽水彩寫生大獎「畫我臺北」徵件

 總獎金: 400000

最高獎金: 15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9-04-10

108年臺北華陽水彩寫生大獎「畫我臺北」徵件 簡章

一、活動宗旨:

(一) 鼓勵水彩創作及交流,扶植具有潛力之藝術家。

(二) 提升臺灣各地之水彩藝術創作及欣賞人口。

(三) 推廣臺北水彩繪畫藝術,讓臺北市成為推展「臺灣水彩畫」的核心基地。

(四) 落實藝術生活化,生活藝術化,以水彩寫生展現臺北城市的生命力。

(五) 發揚陳陽春大師創辦華陽獎之精神,以藝弘道,推廣水彩藝術教育。

二、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主辦單位: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台北市陽春水彩藝術會

贊助單位:第一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

三、參賽資格:

16歲(含)以上之水彩繪畫愛好者。

四、參賽作品:

(一) 創作主題:以「臺北特色或城市風情」為主題,並期望參賽者以寫生方式進行創作,俾以展現臺北城市意象。

(二) 創作媒材:以水彩表現為主,亦可搭配其他媒材綜合創作。

(三) 作品尺寸:四開畫紙,畫面尺寸約為38公分×57公分。

(四) 參賽作品規範:

  1. 毎人限送審1件作品,參賽作品須為108年1月1日以後之個人創作,且該作品未曾獲得任何競賽獎項。
  2. 參賽作品如有抄襲、臨摹、冒名頂替或違反本簡章規定之情事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資格,且已發給之獎金、獎座、獎狀予以收回。

五、參賽方式:(分初審、複審兩階段)

(一) 初審:

  1. 自即日起至108年4月10日下午17時止,逾期恕不受理。(郵寄以郵戳為憑)
    • (1) 親送:請於上班時間(9:00–12:00;14:00–17:0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親自送至臺北市藝文推廣處藝文大樓三樓藝文推廣課。
    • (2) 郵寄:10554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25號,臺北市藝文推廣處藝文推廣課收,信封上請註明「108年臺北華陽水彩寫生大獎-畫我臺北」展覽徵件。
  2. 報名表件:於徵件時間內,檢送下列報名表件(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各一份),並得檢附現場寫生照片檔,以供後續文宣出版之用。
    • (1) 徵件報名表(附表1)
    • (2) 參賽作品資料表(附表2)
    • (3) 作品圖檔:大小為5mb-10mb之JPG格式
      註:送件表(附表1、2)簽名紙本一份,並將送件表(附表1、2)WORD檔及「5mb-10mb之JPG作品圖檔」儲存於光碟一份,並於光碟上註明作者及作品名稱。
  3. 徵件簡章及送件表,請自行至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網站(http://www.tapo.gov.taipei/)最新消息下載使用。
  4. 初審預計錄取50件,初審送件資料一律不予退還,請送件者自行備份留存。(審查會議得視徵件狀況決議名額從缺或擇優增列入選名額)

(二) 複審:

  1. 初審通過入選者,進入複審階段,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參賽者檢送作品原件至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參加複審。
  2. 務必於108年5月22日前填妥實體作品送件表(附表3)貼於原作品背面右上角以郵寄或親送至臺北市藝文推廣處,逾期恕不受理。(郵寄以郵戳為憑)
  3. 參加複審時需寄繳原件,作品送件時請勿裝裱。作品尺寸或自行裝裱規格不符合規定者,不予收件。
  4. 送審作品請自行包裝安全,作品於郵運或親送過程中發生之毀損由作者自行負責。

六、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遴聘專家學者5至7名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

(一) 初審:依參賽者繳送之參賽資料進行評審,審查後公佈入選名單,預計於108年5月7日前日公告並另函通知。

(二) 複審:依入選者繳送之實體作品進行評審,審查後公佈得獎名單,預計於108年6月21日前公告並另函通知。

七、獎勵:(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額。)

(一) 第一名:1名,獎金新台幣15萬元、獎座及獎狀各一份

(二) 第二名:1名,獎金新台幣10萬元、獎座及獎狀各一份

(三) 第三名:1名,獎金新台幣5萬元、獎座及獎狀各一份

(四) 佳作獎:10名,每人獎金新台幣壹萬元、獎狀一張

(五) 入選獎:37人,獎狀一張

八、頒獎典禮及作品展覽:

得獎及入選作品全數裱褙裝框辦理公開展覽。

(一) 作品展覽地點:臺北市藝文推廣處藝文大樓(10554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25號)。

(二) 展覽期間:108年8月10日(六)~9月5日(四)

(三) 展出內容:包含所有得獎及入選作品,展出作品由主辦單位負責安排展覽,進行展覽佈置。

(四) 頒獎典禮時間及地點:暫定於108年8月10日(六)下午14:30,假臺北市藝文推廣處藝文大樓舉行。

九、保險:

所有展出作品統由主辦單位辦理展覽期間保險(含佈、卸展),每件作品一律以新臺幣2萬元為保額,有關出險責任依保險單所載條款為準。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

十、退件:

(一) 參展者得於108年9月16日至108年10月31日前之上班時間(9:00–12:00;14:00–17:0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自行負責至本處取回參展作品。

(二) 逾期未取回之作品得由主辦單位逕行處理,不再另行通知,作者不得異議。

(三) 獲選前三名之作品由主辦單位典藏,不予退件,留於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典藏並頒發典藏證書。

十一、參展者注意與配合事項:

(一) 作者對本展覽之審查、作品陳列、專輯編印方式不得提出異議。

(二) 所有參展作品於展出期間不得提借。

(三) 入選者同意主辦單位於初審結果公告後,基於研究推廣之需,對入選作品有研究、攝影、展出、印製及在相關文宣、雜誌及網路上刊登報導等等權利。

(四) 所有展出作品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若有違者,主辦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參賽者須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五) 作者於報名表上所填寫之創作理念,同意提供主辦單位及本活動相關之印刷、網站及其它公共使用。

(六) 得獎及入選之作者同意展覽現場開放民眾於無腳架、無閃光燈條件下攝影。

(七) 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十二、作業時程:

作業階段 日期(108年) 備註
徵件簡章公告期間 自即日起

至108年4月10日

公告於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網站http://www.tapo.gov.taipei/最新消息
初審收件

(繳交作品電子檔及表件)

自即日起

至108年4月10日

親送或郵寄,郵戳為憑(提早或逾期送件,不符本簡章規定,恕不受理及退件)
初審 108年4、5月 公告入選名單並個別通知
複審收件

(繳交實體作品及表件)

108年5月22日前
複審 108年5、6月
成績公佈 108年6月21日前 公告得獎名單並個別通知
頒獎典禮 暫定於108年8月10日 地點:臺北市藝文推廣處藝文大樓
得獎及入選作品展覽 108年8月10日

至108年9月5日

地點:臺北市藝文推廣處藝文大樓B1第一展覽室、2F第二及第三展覽室
展出作品退件 108年10月31日前 參展者自行負責至本處取回參展作品。

註:作業時間如有更動,以主辦單位通知為準,並即時於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網站最新消息公告。

十三、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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