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109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12-25

主辦單位: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主辦單位電話: 02-2311-0574

壹、宗旨:

一、 培養學生音樂興趣,提昇音樂素養。
二、 加強各級學校音樂教育。

貳、組織:

設「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 )由以下單位組成;本會設置要點,由決賽主辦單位訂定之。

一、 指導單位

教育部

二、 主辦單位

初賽: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決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 決賽承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南投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
苗栗縣政府

四、 協辦單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五、 本會暨決賽主辦單位聯絡資訊

地址:( 10066 )臺北市南海路43號 電話:( 02 )2311-0574 傳真:( 02 )2311-7550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決賽 )網站: http://web.arte.gov.tw/music/default.asp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網站: http://web.arte.gov.tw

參、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項目 組 別 資 格 說 明
團體項目

個人項目

國小

A組、B組

參賽學生須為取得本國政府立案學校學籍之學生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小之學生

2.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國中

A組、B組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中之學生

2.經政府立案國中補校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高中附設國中部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國中部之之學生

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高中職

A組、B組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之學生

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高中部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五專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5.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6.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7.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備註: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8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大專

A組、B組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

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進修學校、推廣部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四至七年級之學生

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學生

6.不含社區大學( 學院 )學生

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一、各學程之A組為就讀音樂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

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 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學生 )。

2.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 音樂類 )。

3.經各縣市藝術才能( 音樂類 )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

4.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

二、同一類別每一位學生僅得擇一組報名,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A組。

四、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A組除全為音樂班( 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1.2.3.4 )之學生參賽外,若混合組隊,團隊中A組的學生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 1/3,或參加比賽之音樂班學生須達該項目主修類組人數 2/3 以上。B 組僅能由

非音樂班學生組成,且不得報名團體項目A組。

五、同一類別比賽,五專、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其同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 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大專組」 );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

六、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七、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參加B組初賽者,不得代表參加A組決賽;反之亦同。

肆、比賽類組、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 合計202個類組 )

一、團體項目( 共 12 類,計 98 個類組 )

二、個人項目( 共 18 類、計 109 個類組 )

伍、比賽規則:

一、初賽:各主辦單位得依本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自行訂定之,若有疑義可洽本會釋疑。

二、決賽:

( 一 )基本規則:

1.比賽應演出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
2.個人項目比賽時應依序先演出指定曲,再行演出自選曲,違反順序,扣總平均分數0.5分。但團體項目不受此限定。
3.當年度若有舉行聲樂獨唱類比賽時,除藝術歌曲、民謠得移調演唱外,其餘均不得移調演唱,如有違反者,得由各別評審酌予扣分。
4.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三次( 每次間隔約10 秒 )不到者,以棄權論,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 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 ),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最後順序出場,經大會同意後參與比賽。若非不可抗力情事而於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該場次表演演出,結束後大會將給予表演證明。
5.除另有規定者外,違反本要點第參點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或第肆點參賽資格個別規定者,如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若已公布名次或獲頒獎狀、獎盃者,則取消其名次、追回獎狀及獎盃。並依序遞補名次,補( 換 )發獎狀及奬盃。
6.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違者一律不予計分。

( 二 )比賽曲目規則:

1.指定曲目隨同本實施要點公布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網站。指定曲若有補充規定、說明或勘誤,一律公布於前開網站,參賽者需隨時上網參閱,若因未隨時上網參閱而有影響成績者,由參賽者自負其責。惟參賽者若依上開補充、說明或勘誤前公告之指定曲演出者,均不予扣分。
2.演出曲目與應演出之指定曲目不符、應演出而未演出指定曲或自選曲者,均一律不予計分。演出曲目與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扣總平均分數2分。
3.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演出( 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並應完整演奏,若公布時另有演奏段落或版本備註時,應依備註事項辦理 ),不得擅自更改,如有違反者各別評審得酌情予以扣分。
4.團體項目行進管樂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自選組曲,且無需填報自選曲目。
5.團體項目打擊樂合奏及得報名絲竹室內樂之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均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演奏自選曲兩首,報名時須詳填自選曲資料。但絲竹室內樂類本身仍設有指定曲。
6.團體項目各類組,除上開類組無指定曲外,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指定曲目」中擇一演出,否則不予計分。
7.個人項目聲樂獨唱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指定曲由參賽者於「指定曲目」中自行擇一演唱;聲樂獨唱之高中職及大專 A、B 組,其自選曲應選擇藝術歌曲、歌劇、神劇或民謠演唱。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
8.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團體項目自選曲不得與擇定之指定曲目相同,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自選曲得自行選( 截 )段演奏,或決定是否反覆演奏。
9.個人項目指定曲將由本會於決賽開賽前15日自「指定曲目」中公開抽出並公告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網站。
10.曲譜選擇及使用:所有參賽演出人員須遵守中華民國之著作權相關法規規定,所有指定曲及自選曲樂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得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樂譜。若有本會免費提供之指定曲譜,其僅限於本屆比賽合法使用。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者,其法律責任須自行負責。另參賽者毋需再提供大會自選曲曲譜。

( 三 )分項規則:

1.團體項目:

( 1 )團體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 20 分鐘,聲樂類比賽以開始發音( 含伴奏 )為計時起點,器樂類比賽以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但定音鼓調音除外。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舞臺時結束計時。計時開始時,由大會人員舉牌警示,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 約5秒 ),逾時即開始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行進管樂總合演出時間為15分鐘,以開始發音( 含標碼線外樂器試音、調音及演奏 )或團隊第一位踏進寬80碼、深40碼之標碼線四周圍為計時起點,以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寬80碼、深 40 碼之標碼線四周圍時結束計時。逾時不按鈴,扣分方式比照前段逾時之規定。
( 2 )所有演出人員應於演出前集體上臺,演出時可依樂曲之實際編制安排隊形與座次,但不得於賽程中上下舞臺更換演出人員( 不限身分指揮及鋼琴伴奏除外 ),如有違反者,更換之人數視同增加之人數,每增加 1 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 3 )違反本要點第肆點第一項團體項目組隊規定,凡人數超過或不足者不予受理報名;而比賽時,舞臺上參賽人數超過參賽者名冊所列「正式參賽人數」者,每超過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舞臺上參賽人數低於組隊規定者,每不足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 4 )違反第肆點第一項團體項目各類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扣總平均分數0.5 分;又室內樂合奏另規定一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扣總平均分數0.5分,兩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累計扣總平均1.5分;三個聲部以上( 含三個聲部 )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則不予計分。但指定曲曲譜另有規定特定版本者,得從其規定而不扣分;演出自選曲或規定可不限版本之指定曲,不論曲譜為何,演出時違反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均仍適用前開扣分規定。

2.個人項目:
( 1 )個人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 10 分鐘,以開始發音( 含試音、調音及演出 )為計時起點,停止演出時結束計時。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 約5秒 ),響鈴應立即停止演出,凡繼續演出者即予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
( 2 )參加個人項目比賽一律背譜,視譜者不予計分。
( 3 )木琴獨奏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一律使用大會提供之樂器( 馬林巴木琴,5個8度 ),違者不予計分。
( 4 )樂曲或歌曲創作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須依比賽現場公布之主題臨場寫譜創作,比賽時間3小時30分鐘。
( 5 )樂曲或歌曲創作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入場遲到30分鐘以上者,大會得禁止該遲到參賽者進入,其餘場地規定,將於比賽前於本比賽網站公告。

陸、比賽辦法:( 分初賽及決賽兩階段 )

一、初賽:

( 一 )報名規定:

1.團體項目:請向校籍所在地之初賽主辦單位報名參賽,各校報名限額由初賽主辦單位自行訂定。
2.個人項目:
( 1 ) 報名國小組及國中組之學生,應填具報名表經就讀學校核章後,由就讀學校向校籍所在地之初賽主辦單位報名參賽。
( 2 ) 報名高中職組及大專組之學生應憑學生證逕向校籍所在地之初賽主辦單位報名。其設有分部或校園遼闊者( 不在同一郵遞區號範圍者 ),得就近改於當地初賽主辦單位擇一地報名。但上開情形之參賽者,若有重複參加不同縣市之初賽經查證屬實者,無論初賽或決賽主辦單位,均應取消其參賽資格、撤銷其所有成績、追回其獎狀及獎盃。
( 3 ) 填寫報名表時,未滿18歲之參賽者均須有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3.特殊對象: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 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檳吉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 )之學生返臺參加個人項目各類組比賽者,以戶籍為依據( 須設籍半年 )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縣市初賽,參賽學生應於報名時檢附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份。
各縣市初賽實施要點可寄至下列辦事處:

※華東臺商子女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四段311號2樓之7 聯絡電話:02-87718503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聯絡地址: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669號1樓聯絡電話:02-87728081
※上海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聯絡地址:臺北市忠孝西路一段66號28樓2885室聯絡電話:02-77200636

4.各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學生是否符合報名資格,並詳加核對證明文件;報名參加決賽時,如有組別錯誤或資格不符者,概不受理報名。

( 二 )特別規定:

1.以下情形不需參加初賽,得逕行參加決賽:
( 1 )大專院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 2 )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其他海外臺灣學校( 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檳吉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 ),為考量返臺參賽之交通,得參加北區團體項目,且各類組僅得擇一組報名。
( 3 )特殊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 4 )高中職以下學生於105及107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得逕行依規定參加高中職以下學段之決賽。上開連續兩次第一名之情形,若有跨學段者,可併予採計。但A組及B組之間不得併計。
( 5 )凡於106及107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 108 學年度起 B 組不得跨 A 組參賽,惟 108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因疫情停止辦理,故B組成員,如原連續於106及107學年度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別A或B 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109學年度同類別B組決賽。另107學年度團體項目同類別A或B組決賽特優、109學年度B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110學年度同類別B組決賽。
2.大專學生於105及107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大專組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不得再參加該類組之初賽及決賽。

( 三 ) 比賽地點:

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自行擇定適當場所舉行。

( 四 ) 比賽日期:

由各初賽主辦單位編排賽程實施,原則於109年12月20日前舉辦完成。

( 五 ) 評審人員:

1.由各初賽主辦單位參考本會建立之評審人才庫,慎重遴聘有關項目之專家學者3~7人擔任之,其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 含居住地及任教地 )之評審。
2.應盡量避免服務於同機關( 構 )之評審人員同時擔任同一場次比賽之評審,評審如有三親等內之親屬,或一年內曾指導參賽者之參賽類別,應整組迴避。
3.初賽評審人員名單請各初賽主辦單位於109年12月25日前函知本會。

( 六 )評判標準:

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自行訂定。

( 七 ) 參加決賽規定:

依教育部公布之各縣市上學年度學生數計算,每滿15萬人,取得1人( 隊 )決賽代表權。

1.各類組名額: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各4人( 隊 )、桃園市、高雄市各3人( 隊 )、臺南市2人( 隊 ), 其餘各縣市均為1人( 隊 )。
團體項目比賽類組: 如分A、B二組,縣市得在A組加B組的總代表權數額度內,自行調配 A、B 各組的代表權數;縣市若無 A 組定義之相關參賽資格,則僅有B組之代表權,無法自行調配。
2.決賽參賽者的產生方式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自行於初賽實施要點中明定之。
3.各初賽主辦單位應於109年12月25日前將代表參加決賽者之報名表免備文送交本會。

( 八 ) 獎勵:

1.初賽獎勵: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自行訂定。
2.行政獎勵:凡初賽參加團體項目獲得優等以上、個人項目獲得第 1 名之參賽者及指導老師,可參照本要點陸、二、( 九 ) 2.決賽之行政獎勵,由各該初賽主辦單位分別給予獎勵。

二、決賽:

( 一 )參加對象:

1.經初賽取得決賽代表權之團體及個人。
2.依本要點陸、一、( 二 )1.( 1 )、( 2 )、( 3 )得逕行參加決賽之團體項目,每校以各類組選派代表一隊為限,但設有分部或校園遼闊者( 不在同一郵遞區號範圍者 ),得另組隊參加。
3.依本要點陸、一、( 二 )1.( 4 )得逕行參加決賽之個人。
4.依本要點陸、一、( 二 )1.( 5 )得逕行參加決賽之團體。

( 二 )報名相關規定:

1.線上報名系統開放時間:109年11月20日9時至109年12月25日17時,本會將於109年12月25日17時起關閉決賽報名系統。惟有關高中職以下之團體項目及全部個人項目,因必須給予各縣市轉送作業時間,其參賽者書面報名至縣市端之截止時間,由各縣市依實際需要另行規定。
2.決賽報名時,一律由參賽者至本會所設本項比賽專屬網站逐一輸入資料( 輸入不完整者無法報名 ),並請列印書面報名表一份。( 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進入修正,請善用「測試列印」的功能。 )
3.書面報名表應送交學校蓋印( 大專校院得由系、所、處、院蓋章戳 ),並統一由學校免備文送請縣市政府審核報名資格,審核無誤後蓋章。再統一由縣市政府於109年12月25日前將書面報名表寄( 送 )達本會( 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
4.依本要點陸、一、( 二 )1.( 1 )、( 2 )、( 3 )規定,「得逕行參加決賽」之大專院校、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其他海外臺灣學校及特殊學校之團體,其書面報名表免經縣市政府蓋章,由學校蓋印( 大專校院得由系、所、院蓋章戳 ) 後,免備文於109年12月25日前寄( 送 )達本會( 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
5.請各參賽者、參賽學校及各縣市政府自行掌握報名期程,務必於期限內完成,逾期恕不再受理決賽報名。凡取得決賽代表權,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名者( 含網路報名及書面報名表送達本會 ),視同棄權。決賽報名截止後,初賽承辦單位不得再行遞補決賽參賽者。
6.報名時請審慎輸入各項資料,並請參賽者之指導老師務必協助確認自選曲完整曲名、作品編號、作曲者、作詞者、編曲者等相關資料填報是否正確( 所有相關資料應依照作品原文或英文填寫 )。自選曲目繕打之格式請以本會專屬網站公布之指定曲目的格式為範本。( 報名時毋需填報指定曲目 )
7.報名時應詳細填報109年5月1日後所有指導老師名單( 包含個別、室內樂、分組指導及指揮老師 )。惟關於評審委員迴避之認定,仍以評審簽署之書面切結為準。
8.參加個人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請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個人及團體參賽類別;標明不清致賽程衝突者,本會概不負責。
9.參加團體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請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參賽類別。惟遇有賽程衝突者,參賽者應自行調整人員。若調整人員仍無法排解,經參賽者書面提出證明申請及經主辦單位同意者,得逕予安排於同類組之最先或最後出場。若上開安排仍無法解決者,參賽者應擇一參賽,不得異議。
10.網路報名內容應與書面報名表之資料吻合。倘內容不同時,以書面報名表之資料為準。
11.報名後如需補正基本資料或變更自選曲目,應由參賽者就讀之學校出具正式公文,最遲於110年1月10日前( 以郵戳為憑 )函知本會,同時副知縣市政府,逾期不予受理。
12.團體項目報名時僅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參賽者名冊」( 規定格式如附件 )一份。
13.報名個人項目後,各類組之參賽者如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仍依原報名之代表縣市參賽。
14.訂於110年1月15日前以電腦亂數抽籤排定出場次序並經檢視無誤後上網公告。抽籤後不得要求變更賽程及出場次序,否則不予計分。如公告資料與原始報名表有誤,應由參賽者於110年1月22日前( 郵戳為憑 )以書面提出勘誤申請。相關比賽秩序冊及賽程,請各參賽團體及個人直接至本會網站查詢列印。
15.報名流程:

( 1 )團體項目高中職以下各類組及個人項目參賽者

( 2 )團體項目大專組及依本要點陸、一、( 二 )1.( 1 )、( 2 )、( 3 )得逕行參加決賽之團體項目參賽者

( 三 )決賽區域劃分:( 詳細比賽地點併同賽程公布 )

1.團體項目分( 北、中、南 )區舉行。

北區:

( 1 )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2 )含括範圍: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大陸臺商子弟學校。

中區:

( 1 )承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 2 )含括範圍: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南區:

( 1 )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 2 )含括範圍:高雄市、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2.個人項目全區舉行,承辦單位:苗栗縣政府

( 四 )決賽日期:確定日期由本會訂定賽程公布施行。

1.團體項目分( 北、中、南 )區:預定自110年3月1日起辦理。
2.個人項目:預定自110年3月15日起辦理。

( 五 )評審人員:

1.由本會於評審人才庫中遴聘有關項目之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應儘量避免聘任本學年度初賽評審人員為同區域範圍之決賽評審。
2.評審於接受聘書前應檢視其評審類組中之參賽者名單,若有三親等內之親屬,或109年5月1日後曾指導參賽者之參賽類別,應整組迴避。於賽場如發現上述狀況,該評審亦應立即提出迴避。違反者經查證屬實,該評審三年內不再聘任為本比賽之評審。
3.大會不提供指定曲及自選曲之曲譜給評審人員,評審應於比賽前自行檢視並熟悉其評審類組之曲目及其內容,或於比賽時自行帶譜參考。

( 六 )評計方式:

1. 評審評分時,各類組( 除行進管樂採分項評計之外 )均逕以總分表示( 滿分為100分 ),並繕寫具體之評語。俟該類組比賽結束後,現場公布總成績,隔日( 遇例假則順延至上班日 )可至本會網站查詢。公布之成績表中,應以評審代號明列各評審之給分。為尊重評審,評審不做講評並無法提供查詢其他參賽者之評語。凡未於現場領取評語表者,請於賽後一個月內附回郵信封( 郵票44元 )請主辦單位代為寄送,逾期不予受理。
2.總成績之評計方式,除行進管樂採分項平均法之外,均採中間分數平均法( 評審人數須為單數 )。如有一位評審臨時無法出席時( 即評審人數為偶數時 ),採出席委員評定之總平均做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後,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個人項目各類組評計名次遇同分者,除於初賽決定決賽代表權時不得並列名次增加參賽額度外,餘得並列名次。
3.行進管樂評計方式:分為整體效果( 佔40% )、音樂( 佔30% )、視覺( 佔30% ) 採分項平均計算,如有評審無法出席時,則該分項平均數以出席數計算。
4.於大會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成績複查,但以一次為限。

( 七 )評等標準:依照分數之高低評定等第 ( 團體項目僅公布等第,不公布分數 ) 。

1.特優:平均分數90分以上者。特優名額應不超過各類組參賽團體賽隊數( 或個人賽人數 )三分之一為獲獎原則;若超過者,應敘明理由經全體評審委員簽名確認。
2.優等:平均分數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
3.甲等: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
4.評分未滿80分者,概不錄取。

( 八 )獎勵名額:

1.團體項目:決賽成績僅評定等第,依錄取等第給予獎勵。
2.個人項目:決賽成績除評定等第予以獎勵外,另視各該組參加人數之多寡及其等第,決定評列名次之人數。報名人數在5人以下者取1名評列名次;6至8人者取2名;9至13人者取3名;14至18人者取4名;19至23人者取5名;24人以上時,均評列6名。評列名次者之成績,最低必須達到『優等』,方得錄取。

( 九 )獎勵辦法:

1.比賽獎勵:獲得特優者發給獎盃及獎狀,優等及甲等發給獎狀。

( 1 )獎盃:獲得特優者發給獎盃,由本會另為辦理。
( 2 )獎狀:依錄取等第發給得獎者獎狀( 個人項目加列名次 )。獎狀現場公開頒發,或由參賽者自備回郵郵票 44 元,請決賽承辦單位協助寄送。另團體項目均不發給個人奬狀或證明,其得獎證明由各校依實際參賽名單自行開立。至於未領取之獎狀,由本會負責保管半年,半年後未領取者,本會概不負責。另獎狀遺失、損毀或逾半年未領者,均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獲獎證明,本會另以函文證明之,不再補發獎狀。

2.行政獎勵:各該主管機關得參照本實施要點之規定對獲獎學校或個人( 含指導教師 )予以獎勵,並得視其獲獎項目累計敘獎。

( 1 )個人項目:獲評列特優,參賽者及指導教師( 限1人 )記功1次;獲評列優等,參賽者及指導教師( 限1人 )嘉獎2次;獲評列甲等,參賽者及指導教師( 限1人 )嘉獎1次。
( 2 )團體項目:獲評列特優,參賽者、伴奏及指導教師各記功2次,行政人員( 其人數以7名為限,含校長 )各記功1次;獲評列優等,參賽者、伴奏及指導教師各記功1次,行政人員( 其人數以7名為限,含校長 )各嘉獎2次;獲評列甲等,參賽者、伴奏及指導教師各嘉獎2次,行政人員( 其人數以7名為限,含校長 )各嘉獎1次。
3.初賽及決賽各主、承辦單位依本實施要點辦理完成者,該縣市教育局( 處 )長、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均予從優敘獎。

柒、申訴規定:

一、 應服從本會之評判,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須以書面提送大會;立書人除大專組得由參賽者簽名立書外,團體項目限由校長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個人項目則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前為之( 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出申訴,應於該參賽團隊離開比賽舞臺前為之 ),逾時不予受理。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藝術性及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二、 為有效處理申訴事件,比賽時進行全程錄影,該錄影資料僅供申訴事件處理使用,不提供其他用途使用或借用。比賽當日無申訴事件時,隔日即予銷毀。
三、 有關比賽場地、賽程安排等非比賽規則問題,不得提出申訴。

捌、比賽經費:

初賽所需經費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自行籌措;決賽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玖、附則:

一、 凡擔任音樂比賽之評審、大會工作人員、團體領隊及參賽人員( 含指揮及伴奏 )請給予公假。
二、 參加比賽之團體與個人對於下列各項,應切實遵守:

( 一 )網路報名時,請確實依照填表注意事項辦理。報名後應隨時注意本項比賽專屬網站公布之最新消息。
( 二 )報到:報到時間上午場次為8:00至8:30時,下午場次為1:00至1:30時,未完成報到者可於唱名前補辦報到手續,但因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團體報到時應提交「參賽者名冊」,未提交者,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應於比賽當天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 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遇假日無法補正時,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完成補正 ),未能補正者,一律不再受理,並取消其參賽資格,不發給獎狀及獎盃。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報到後各參賽者請於會場觀摩其他比賽隊伍的表演,並應派代表於會場聆聽大會報告及注意事項。
( 三 )檢錄及驗證:

1.團體項目各類組參賽者於決賽當日應攜帶學生證規定格式之參賽者名冊,其名冊照片需以近期六個月為原則,以符實進行檢錄參賽者。
2.個人項目

( 1 ). 各類組參賽者於決賽當日應攜帶附照片學生證,符實進行驗證。
( 2 ). 僅有小學生個人項目:得以附照片之健保卡、或附照片之在學證明、或附照片之學籍證明或身分證取代;若健保卡為嬰兒時期照片,則需加附有照片之在學證明佐證。

3.參賽者未帶證明文件,經告知補驗時起1小時內,應備齊證件向檢驗人員補繳驗正;逾時未驗,則其比賽成績不予計分( 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如因適逢假日學校未能開立在學證明,得先以其他附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加立切結書替代,並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上午9時前完成補驗。
4.凡經發現冒名頂替或偽變造證件者,除成績不予計分外,將函請教育主管機關轉所屬學校懲處。

( 四 )自願棄權者:個人項目請參賽者填具棄權聲明書( 不限格式 ),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後,再送經縣市政府同意。團體項目請參賽學校出具正式公文聲明棄權,除逕行參加決賽之團體外,應經縣市政府同意。
( 五 )大會僅提供一般演奏坐椅、譜架、鋼琴( 1臺 )、指揮臺及合唱臺( 合唱臺限供兒童樂隊及合唱類組使用 ),其他所需之樂器及演奏用具請參賽者自備。會場提供之譜架,放置於預備區,需用者請自行取用。
( 六 )比賽進行中不得於舞臺上獻花或致送紀念品,以免影響賽程及秩序。
( 七 )觀眾不得以任何形式於比賽進行中指導參賽者,違反者將予驅離。
( 八 )大會有權錄製比賽實況錄音、錄影,以作為推廣教材、活動宣傳及存檔之用:

1.大會為辦理推廣音樂教學之需要,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個人之比賽演出,製作非營利性質之影音資料,分送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作為音樂欣賞之教材。
2.團隊及個人凡報名參加本項比賽即視同無條件將演出內容授權大會編輯、製作非營利性質之影音資料。

( 九 )比賽會場開放參賽者或參賽者之委託人進行錄音、錄影,攝錄人員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報到處換取錄影證,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須自負法律責任。如參賽者反對大會外之他人錄音錄影,請於報到時向大會申明,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

( 十 )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打燈錄影,並應關閉所有攝錄器材之提示聲響( 如快門音效 )。
( 十一 )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 除開場敬禮與演出結束之鼓掌外 ),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如手機及電子鬧表等各式電子用品應關閉或設定為靜音,且不得有以下行為,違反者經勸告不從時,賽務單位得予以驅離:

1. 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會場。
2. 交談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
3. 攜帶寵物。
4. 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

( 十二 )為免影響秩序,演出進行中,非參賽人員及賽務人員均不得進入比賽舞臺,但翻譜人員、臨時協助人員及身體不便或特殊學校學生之監護人員除外。
( 十三 )下一組參賽者在後臺準備時,應保持肅靜,不得爭先恐後或影響他人演出。
( 十四 )請參賽者配合維持場地清潔與寧靜,比賽前場地內不得預演及練習,發聲調音請遠離會場。
( 十五 )參加比賽之團體或個人,均應注意全程之人身安全。各校亦應依規定給予必要之保險。
( 十六 )比賽演出時請維護表演場所之秩序及安全。

三、針對比賽時之觀眾及攝錄影/音人員,承辦單位得視場地狀況為必要之管制,並盡可能於本項比賽專屬網站等處,事先將管制措施公布周知。
四、觀眾及攝影區之管理:原則以參賽者家長及師長為優先,現場座位可否開放一般民眾參與,由承辦單位就現場狀況逕行判斷、決定,請務必善盡秩序管控之責。另若需進行錄音者,一律需於攝影區進行,並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五、 比賽時遇地震、火災…等重大事故,應如何因應,由大會監場主任及評審長因地制宜,依現場狀況妥做決定。
六、 本會辦公地點: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聯絡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3號電話:( 02 )2311-0574轉126、113、118 傳真:( 02 )2311-7550
網址: http://web.arte.gov.tw/music/default.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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