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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iYouth voice」青年國際發聲及蹲點研習計畫.第一階段

109年「iYouth voice」青年國際發聲及蹲點研習計畫.第一階段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01-31

主辦單位: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主辦單位電話: 02-7736-5578

主辦單位Email:iyouth1717@mail.yda.gov.tw

一、 依據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獎補助要點。

二、 計畫目的

「iYouth」包含國際(international)和青年(youth)之意,鼓勵中華民國18至35歲之青年,積極參與全球國際組織及非政府組織會議、活動或計畫,於各領域代表青年或代表臺灣發聲,或於國際組織長期蹲點研習,提高青年國際參與能力,厚實國際視野,同時提升臺灣國際形象及能見度,特定本計畫。

三、 補助對象

18歲至35歲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

四、 申請條件

(一) 赴海外執行或在臺辦理可提升國際能見度之行動:

1. 國內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或大專校院函文申請;同一民間團體及大專校院,每年至多補助三案,以達資源公平分配效益。

2. 參與或辦理國際論壇、會議、活動或計畫,如為在臺辦理者,參與國家應達3國以上(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除外)。

3. 屬下列範疇者,不予補助:

(1) 藝文、音樂展演、展覽、參加國際節日及國際技藝能比賽活動等。

(2) 海外志願服務、國際學術會議、研習營、學術講座、教育展、招生宣導活動及校際間國際學術研討會、其他依教育部政策所認定之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等。

(二) 赴海外蹲點研習:

1. 國內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或大專校院函文申請;同一民間團體及大專校院,每年至多補助三案,以達資源公平分配效益。

2. 赴海外(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除外)國際性及地區性非政府組織研習至少6週(42日)以上。

3. 申請者自選議題,並應先自行與擬赴蹲點研習之組織聯繫,提出申請並獲同意接受前往蹲點研習後,取得研習同意證明文件據以申請補助。

4. 屬下列範疇者,不予補助:

(1) 擬赴蹲點研習之組織,為提案團體之海外總部、海外其他分會、或海外辦公室等。

(2) 海外志願服務、修習學位或課程實習學分之一部分者。

五、 申請時間

(一) 第一階段:執行期間為1至12月者,於前一年度1 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二) 第二階段:執行期間為5至12月者,於當年度4月30日前提出申請。

(三) 第三階段:執行期間為8至12月者,於當年度7月31日前提出申請。

六、 補助額度及項目

(一) 補助額度:

1. 每案部分補助上限新臺幣15萬元為原則。

2. 受補助者,須自籌計畫總經費20%以上,且須於行前投保旅遊平安險(赴海外計畫)或公共意外責任險(在臺辦理計畫)等相關保險。

(二) 補助項目:

1. 赴海外執行:(1)最直接航線往返經濟艙機票、(2) 簽證費、(3)會議註冊費、(4) 旅遊平安保險費用、 (5)生活費,補助標準請詳閱經費申請表(如附件4、附件5)。

2. 在臺辦理:(1) 公共意外責任險費用、(2)食宿費、

(3)場地費、(4)器材租借費等。

(三) 經濟弱勢青年、原住民族青年及新住民(子女)青年者,於原核定補助額度外,每名增加補助新臺幣1萬元。

1. 為經濟弱勢青年(含低收、中低收入戶)者,須提供身分證字號並檢附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如附件12)。

2. 為原住民族青年者,須檢附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1份。

3. 為新住民(子女)青年者,須檢附戶籍謄本影本1 份(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略」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新式戶口名簿,如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本人或父母一方外籍配偶之原生國籍)。

七、 審查作業及原則

(一) 審查作業:

1. 初審:由本署依申請應備文件,辦理資格審查,資料不全或格式不符者,不予受理。

2. 書面審查: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必要時得辦理面試。

(二) 審查原則:

1. 執行計畫或所赴組織之重要性及國際代表性,30%;

2. 執行計畫特色及參與程度,35%;

3. 提升我國際能見度及國際社會後續連結效益,35%。

八、 申請方式及資料

(一) 檢附相關文件1式如下:

1. 公文。

2. 組織立案或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大專校院免附)。

3. 申請文件檢核表(如附件1)

4. 企劃書 (如附件2)。

5. 青年名冊(如附件3)。

6. 經費申請表(如附件4或附件5)

(二) 於各申請階段截止日前,寄送電子檔至計畫信箱 iyouth1717@mail.yda.gov.tw (主旨:「iYouth voice」青年國際發聲及蹲點研習計畫),將紙本資料一式寄至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 號14樓「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體驗及學習組」,收件人「iYouth voice」青年國際發聲及蹲點計畫。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所送資料概不退還。

九、 經費核撥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2個月內辦理核銷

(最遲於每年12月10日前),並將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上傳至iYouth青年國際圓夢平臺。如有無法執行

計畫之情事,須敘明原因函送本署申請註銷核定計畫。

(二) 核銷應備文件如下:

1. 公文1份。

2. 成果文件檢核表及成果報告(含網路社群公開分享文章2則)(如附件6、7,紙本1式2份)。

3. 領據1份(如附件8)。

4. 國外旅費報告表(附件9,在臺辦理計畫者免附)

5. 收支結算表1份(如附件10)。

6. 支出原始憑證1冊:

(1) 受補助單位為公私立大專校院者,須將計畫支出原始憑證專冊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無須送本署審核。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2) 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應將符合本署核定補助經費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黏貼於黏存單上,並需有相關人員蓋章,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送本署審核,其餘支出原始憑證自行保存,以備查核。

(3) 須檢據保險費用證明(投保旅遊平安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如未檢附相關文件,酌予扣減補助經費。

(4) 機票核銷需檢附a.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b.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以及c.登機證存根

(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三) 如有變更原企劃內容、總經費額度以及實支總經費調降等情形,請併同檢附以下文件:

1. 經費調整對照表(如附件11)。

2. 調整後之經費申請表(如附件4或附件5)。

3. 如調整後之自籌經費,未達總經費20%以上者,本署得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

十、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如涉及所得稅扣繳等事宜,由各受補助單位自行處理。

(二) 所需補助經費如經立法院刪減,本署得依審議結果調整補助款,依預算法第54條之規定辦理。

(三) 如有下列情事,本署得視情節酌予註銷補助,並於本署通知送達翌日起30日內將已補助款項繳回本署,逾期未償還者,本署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逕送強制執行,且受補助單位於2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計畫申請案件:

1. 已獲教育部或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者。

2. 企劃及成果報告等內容若有抄襲、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本計畫規定或其他法令者。

3. 未執行企劃、成果報告不符原規劃內容者。

4. 未配合出席本署各項成果發表或分享座談活動者。

(四)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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