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花蓮縣文化局補助藝文出版品徵件

109年度花蓮縣文化局補助藝文出版品徵件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03-31

主辦單位: 花蓮縣文化局

主辦單位電話: 03-8227121分機157(張小姐)

為鼓勵藝文創作風氣,培養本縣藝文人才,為本縣留存各類型藝文資料,以厚植本縣藝文資產,花蓮縣文化局補助藝文出版品自即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受理申請。凡設籍本縣,或在本縣立案滿一年以上之團體,或是作品為書寫及表現本縣人物風誌等相關之創作,皆可以參加,歡迎符合資格者踴躍申請。

文化局江躍辰局長表示,花蓮不僅自然資源豐富,亦有多元的族群文化,因此吸引了許多藝術文學人士、不同領域專家學者等來到本地,使花蓮成為眾所周知人文薈萃的好所在;這些藝文人士不但來到花蓮、進而愛上花蓮,並為花蓮留下各種形態的藝文資料,而他們主動關心花蓮所留下的成果異常豐碩,文化局對於這些藝文資料出版之協助是刻不容緩的;希冀透過本補助能為本縣藝文資源保存、推廣及建置作最大之助益。

本年度申請補助以109年11月底前能完成出版之作品,凡未曾出版或出版二年內之文學、美術、音樂及藝文相關之攝影、報導、採集、翻譯、調查研究、繪本等均可提出申請至109年3月31日截止以郵戳為憑,文化局於4月份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統一審查,依審查結果公布入選名單並核補出版經費,經費有限,補助完為止。申請資料請郵寄至「970 花蓮市文復路6號/花蓮縣文化局圖書資訊科收」,信封上註明「申請補助藝文出版品」字樣,經本局審查後函知核定結果。補助作業要點及申請書等相關表格請至文化局網站: http://www.hccc.gov.tw(便民服務/表單下載/花蓮縣藝文出版品補助作業要點),洽詢電話(03)8227121分機157張小姐。

補助作業要點

一、 目的:

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倡藝文創作風氣,培養藝文人才,鼓勵出版,為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留存下各類型藝文資料,以厚植本縣藝文資產,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類別:

(一) 未曾出版或出版兩年內之文學、美術、音樂、攝影、報導、採集、翻譯、調查研究、繪本及其他出版作品等,均可提出申請。

(二) 前款出版品其以傳統語言創作,如以多種語言同時呈現,優先補助。

三、 申請資格:

凡符合下列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 設籍本縣者。

(二) 本縣立案滿一年以上之團體。

(三) 作品為書寫或表現本縣人物風誌等。

四、 申請方式:

(一) 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附件一至附件三)向本局提出申請,如為個人應檢附身分證影本,團體或法人組織應另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 申請期限為每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五、 補助金額:

(一) 由本局補助出版所需總經費百分之七十,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六萬元,視出版總經費綜合審查核補。

(二) 申請者之補助,以出版所需直接費用為限。

六、 審查模式:

(一) 本局受理申請期限截止後一個月內,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查委員會統一審查,依審查結果公布入選名單並核補出版經費。

(二) 該年度於申請期限截止或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當年度補助經費仍有剩餘,得由補助單位自行受理單件申請及審核補助。

七、 經費補助與核銷:

(一) 本局核准補助後函知核定結果。

(二) 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受補助者應依規向國家圖書館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並於出版品出版後,檢附領據、原始憑證及結報表,向本局申報,本局依規撥付。

(三) 有關補助個人屬其他所得之稅賦,應按相關規定辦理個人申報。

(四)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 每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完成結案及核銷,核銷時,若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應按照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核撥款項。

(七) 出版計畫若因故需變更執行方式、經費用途或期程,應事先來函申請計畫變更;若無法於每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完成結案與核銷,應主動來函放棄補助,未函知本局者,將列為未來申請補助之審查紀錄,並於未來兩年內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八) 辦理核銷時,請檢送作品五十冊、核定函影本、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影本)、領據(附件四)、經費結報表(附件五)及黏貼核銷憑證(附件六)等陳報本局,審查後辦理核撥。

八、 督導及考核:

(一) 為求出版計畫之落實,本局得不定時派員實地瞭解出版情形,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協助。

(二) 對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九、 其他相關規定:

(一) 受補助出版品,應註明「本出版品獲花蓮縣文化局補助」字樣。並得列花蓮縣政府為指導機關。

(二) 受補助者應於年底配合參加本局年度新書發表記者會。於本局須加購時,應同意本局以成本價購置。

(三) 受補助出版發行之作品,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本局得做非營利之無限期使用。

(四) 受補助出版品不得抄襲、模仿,如有違反著作權,除取消補助資格外,作者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五) 社區報章、期刊、雜誌、通訊等連續性出版品不予補助。

(六)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八)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請依預算程序予以繳庫。

(九) 受補助者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本局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十) 留存受補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將專案簽辦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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