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臺北市「中正盃」網球錦標賽

109年臺北市「中正盃」網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09-30

主辦單位: 臺北市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928-038808

主辦單位Email:tcta2010@yahoo.com.tw

一、依據:

北市體輔字第 1093016573號函辦理。

二、宗旨:

為倡導全民體育,推廣網球運動,普及本市網球風氣,進而提昇網球競技水準,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四、主辦單位:

臺北市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

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

六、贊助廠商:

七、比賽日期:

109年10月17日( 六 )至10月18日( 日 )

八、比賽地點:

臺北市天母運動公園網球場

九、參賽資格:

台北市市民( 含在大台北區民眾在台北市工作者皆可報名 )及台北市各級學校均可報名參加。

十、競賽項目: ( 每人限報一組 )

( 一 )個人賽

1.社會組:男子雙打/女子雙打( 非在學學生 )。
2.社會新生NTRP 2.0組:男子雙打/女子雙打( 非在學學生 ) 。
3.大專青年組:男子/女子個人雙打 。
4.高中青年組:男子/女子個人雙打 。
5.國中青少年組:男子/女子組個人雙打。

( 二 )團體賽

6.少年團體組:男子/女子五、六年級。
7.幼年團體組:男子/女子四年級以下。

十一、比賽制度:

視報名隊數( 組 )而定。

十二、比賽辦法:

( 一 )團體組以學校為單位報名( 可跨校組隊 ),每校報名隊數不限( 每人限報一隊 )。

( 二 )團體賽採三點制,其順序為單、雙、單;單、雙不得互兼。

( 三 )團體賽先贏二點為勝,第一場需打完三點,但雙方同意可免;每點採一盤六局制,六平時採7分決勝局制;除單打賽外,其餘各組雙打均採用No-Ad制。

( 四 )各場出賽名單,前兩點不得排空點,否則排空點隊伍判失格。

( 五 )報名未滿四隊( 組 )時,取消該組比賽。

十三、報名方式:

( 一 )請填妥報名表各項資料( 如附件 )。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9年09月30日( 三 )止寄達報名地址。

( 二 )報名費:個人雙打賽每組新台幣400元整( 本會會員優待報名費為300元,限本人 )。團體賽每隊新台幣1,200元整。( 未繳交報名費者,不得參與抽籤 )

( 三 ) 1.可到銀行匯款或ATM轉帳( 807永豐銀行 忠孝東路分行 帳號101-001-0014385-8 戶名: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 )後,將匯款資料及轉帳金額連同報名表e-mail至 tcta2010@yahoo.com.tw,本會收到報名後會與匯款人確認。
※繳完報名費,請e-mail報名表到信箱。
2.未繳交報名費者,不得參與抽籤。

( 四 )凡報名後無故未出賽棄權者,停止參加本會舉辦比賽權利一年。

( 五 )聯絡人:陳瑜聲 聯絡電話 : 0928-038808

十四、抽籤時間及地點:

( 一 ) 時間:109年10月7日( 三 )上午10:30

( 二 ) 地點: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 臺北市民生東路一段77號6樓之8 )

( 三 ) 參賽者因故不能出席者,由大會代抽之賽程,皆不得異議。

( 四 )抽籤後賽程時間表於四日內公佈於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網站( http://sports.gov.taipei/ ) 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十五、比賽規則:

採中華民國網球協會最新審訂之網球規則及球員行為準則。

十六、比賽用球:

十七、獎勵:

各組取前四名( 參賽組數未超過8組/隊者取前二名 ),由大會頒發獎狀、獎牌及獎品乙份。

十八、懲罰:

( 一 )參加比賽之球員,倘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情事,一經證實,即取消比賽資格, 並發函參賽學校懲處。

( 二 )凡報名後,未經請假手續( 請假手續以書面方式向承辦單位或大會競賽組辦理 ),無故不出賽之選手,將予以停止參加本會舉辦比賽之權利一年。

十九、抗議及申訴

( 一 )比賽之爭議以巡場或主審對規則問題先作解釋,如判決不服,以裁判長之判決為終結, 若比賽已繼續或結束,任何申訴無效。

( 二 )選手身份或資格之申訴,請在第二局開始比賽前依規定提出。

( 三 )有關比賽事項申訴,由領隊、教練或管理簽名後,以書面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如申訴未能成立時,大會得沒收其保證金。

( 四 )未依規定提出申訴者,一律不接受處理。

二十、附則:

( 一 ) 參賽者應著網球比賽服裝、球鞋參加比賽。

( 二 ) 比賽中需保持應有的禮儀。

( 三 )請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或身分證以利資格查驗。

( 四 )比賽期間由本會為參賽者及工作人員投保場地意外傷害險。

( 五 )比賽期間之膳食及交通由參賽者自理。

( 六 )請於比賽時間30分鐘前至比賽場地辦理報到。

( 七 )比賽期間,敬請各學校單位准予參賽者公假辦理;參賽費用請依規定向所屬學校申請補助。

二十一、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承辦單位修訂公佈之。

二十二、本競賽規程經臺北市體育總會及臺北市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之。


相關連結:


相關檔案:


延伸閱讀:


You may also like...

發表迴響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