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撞球錦標賽

109學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撞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04-16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933-331-101

主辦單位Email:kcba1999@gmail.com

一、 依 據:

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 3 月 11 日臺教體署學( 三 )字第 1100008777 號核定年度計畫辦理。

二、 宗 旨:

為倡導大專院校撞球運動風氣,培養優秀撞球選手,特舉辦本比賽。

三、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

輔英科技大學、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撞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輔英科技大學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輔英科技大學休閒與遊憩事業管理系、高雄市撞球運動協會、耐斯撞球概念館。

七、 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星期一 )至 5 月 14 日( 星期五 )止,共計 5 天。

八、 比賽地點:

耐斯撞球概念館( 文衡店 )( 83048 高雄市鳳山區文衡路 343-1 號 07-767-8538 )

九、 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 )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參賽學生不可重複報名並跨組比賽。

十、 參賽資格:

( 一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 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 )。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 109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 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

( 二 )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 三 )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 1 日(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9 日 )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 四 )運動績優生參賽規定:依據大專體育總會民國 107 年 7 月 24 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及參酌中華民國109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 總則 )( 109 年 8 月修正版 )第十條「參賽資格」相關規定,適用對象為:

1.曾具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籍之學生。

2.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

( 以下簡稱五專 )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 插班 )考試加分等( 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

3.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 非基本體能 )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4.具有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者。

5.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 地區 )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 地區 )代表隊,不涉及本款第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6.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7.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 教育部 )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8.本條本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 學系 )名稱 編號 單位( 學系 )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 含碩士班 ) 1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 含碩士班 )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11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1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13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5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14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

( 含碩士班 )

6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15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16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 含運動教練碩士班 )、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

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17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 ( 含碩士班 )、競技運動學系( 含碩士

班 )、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18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 國立清華大學運動科學系( 含碩士

班 )

19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所 )

9.大專體育總會所屬各會員學校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上述第一至八目資格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

( 五 )設有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校可混合非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參加公開組。

( 六 )運動員每人限參加一組比賽( 公開組、一般組擇一 )。

十一、比賽分組及限制:

( 一 )比賽分組:

分為公開組、一般組二組比賽,公開組及一般組均分設女生組及男生組比賽,分設下列競賽:

1.公開組:

( 1 )公開男生 9 號球個人賽 ( 2 )公開女生 9 號球個人賽 ( 3 )公開男生 8 號球個人賽

( 4 )公開女生 8 號球個人賽 ( 5 )公開男生 9 號球雙打賽 ( 6 )公開女生 9 號球雙打賽

( 7 )公開男生 9 號球團體賽 ( 8 )公開女生 9 號球團體賽

2.一般組:

( 1 )一般男生 9 號球個人賽 ( 2 )一般女生 9 號球個人賽 ( 3 )一般男生 8 號球個人賽

( 4 )一般女生 9 號球個人賽 ( 5 )一般男生 9 號球雙打賽 ( 6 )一般女生 9 號球雙打賽

( 7 )一般男生 9 號球團體賽 ( 8 )一般女生 9 號球團體賽

( 二 )參賽限制如下:

1.公開女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至四款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不論在報名專長的運動項目與否,一律參加本組,一般組運動員可越級報名公開組。

2.公開男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至四款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不論在報名專長的運動項目與否,一律參加本組,一般組運動員可越級報名公開組。

3.一般女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 非運動績優生 )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4.一般男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 非運動績優生 )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十二、報名辦法:

( 一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星期五 )下午 5 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以郵戳為憑 ),報名後不再受理變更,報名後恕不辦理退費事宜。

( 二 )報名地點:輔英科技大學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地址:83102 高雄市大寮區進學路 151 號電話:07-781-1151 轉 2281( 蒲典聖先生 )

E-mail: kcba1999@gmail.com ( 洪國峻副執行秘書 )

( 三 )報名隊( 人 )數規定:

1.個人賽:每校至多報名 3 人,可同時報名團體賽,不得同時報名雙打賽。

2.雙打賽:每校至多報名 2 隊,每隊 2 人,不得同時報名個人賽、團體賽。

3.團體賽:每校至多報名 2 隊,每隊 3 人( 至多 4 人 ),不得同時報名雙打賽。

4.每隊請務必於報名表中填寫領隊、教練及管理。

( 四 )報名方式:先以電子郵件郵寄報名表、競賽代辦費、運動員在學證明等電子檔,再行郵寄紙本資料,報名電子及紙本資料內容缺件者,視同報名未完成。

1.電子郵件報名:

( 1 )依附件報名表以電腦繕打( 請用標楷體 12pt,格式已內設,請勿更改 )輸入資料後, word 檔中「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處請於插入 JPG 圖檔。

( 2 )競賽代辦費:郵局匯票 JPG 影像檔。

( 3 )運動員在學證明:民國 110 年 2 月 18 日以後學校正式出具之在學證明( 須合併有照片之身份證明文件 )或附件學生證粘貼表格( 學生證須加蓋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章 )黏貼完成後掃描成電子影像 pdf 檔。

( 4 )將上述三個電子文件於前揭第一款報名截止日期前以 Email 至 kcba1999@gmail.com

( 洪國峻副執行長 )信箱,主旨:○○大學-大專撞球錦標賽報名資料,報名完成後不再受理變更。

2.紙本資料報名:

( 1 )報名表繕打輸入資料後列印紙本,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

( 2 )競賽代辦費:以郵局匯票繳交,匯票抬頭請書寫「輔英科技大學」。

( 3 )運動員在學證明或附件學生證粘貼表格正本。

( 4 )上述三項文件請於第一款報名截止日期前以掛號郵寄至 83102 高雄市大寮區進學路

151 號「輔英科技大學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收,信封封面請註明「○○大學-大專撞球錦標賽報名資料」

3.報名資料內容缺件( 未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及相關證件、競賽代辦費不齊者 )或未按規定時間及方式完成報名手續者,視同未報名成功,不予註冊。

4.完成電子及紙本資料送件者,承辦單位將於民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星期一 )前在「輔英科技大學→行政單位→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網頁「 http://efi.fy.edu.tw/bin/home.php」公告報名完成隊伍。

( 五 )競賽事項洽詢: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撞球委員會副執行秘書洪國峻先生 電話:0933-331101。輔英科技大學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蒲典聖先生 電話:07-781-1151 轉 2281。

( 六 )競賽代辦費:個人賽每人新台幣 600 元整;雙打賽每隊新台幣 1,200 元整;團體賽每隊新台幣 3,000 元整;領隊、教練、管理無須繳交;請購買郵局匯票( 郵局匯票抬頭,請書寫「輔英科技大學」 )繳交,競賽代辦費未繳或逾期均不受理。

( 七 )保險費:凡報名參賽之職隊員保險均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如無保險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八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撞球委員會及輔英科技大學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十三、競賽辦法:

( 一 )各組比賽比賽日期及檢錄時間( 實際報到時間以賽程公告為準 )

日期/報到時間 比賽項目
5/10( 一 ) 08:30 公開男9 號球個人賽 公開女9 號球個人賽
公開男9 號球雙打賽 公開女9 號球雙打賽
5/11( 二 ) 08:30 公開男9 號球團體賽 公開女9 號球團體賽
一般女9 號球雙打賽 一般男9 號球雙打賽
5/12( 三 ) 08:30 公開男8 號球個人賽 公開女8 號球個人賽
一般女9 號球團體賽 一般男9 號球團體賽
5/13( 四 ) 08:30 一般男9 號球個人賽 一般女9 號球個人賽
5/14( 五 ) 08:30 一般男8 號球個人賽 一般女8 號球個人賽

( 二 )比賽規則:採用 WPA 9 號球國際規則。

( 三 )比賽用球: CYCLOP。

( 四 )各項目局數如下表:

公開男9 號球個人賽:7 局 公開女9 號球個人賽:6 局
公開男8 號球個人賽:6 局 公開女8 號球個人賽:5 局
公開男9 號球雙打賽:6 局 公開男9 號球團體賽:6 局
公開女9 號球雙打賽:5 局 公開女9 號球團體賽:5 局
一般男9 號球個人賽:6 局 一般男8 號球個人賽:5 局
一般男9 號球雙打賽:5 局 一般男9 號球團體賽:5 局
一般女9 號球個人賽:5 局 一般女8 號球個人賽:4 局
一般女9 號球雙打賽:4 局 一般女9 號球團體賽:4 局

( 五 )排球:採用大會排球紙排球,不得使用三角框排球,由運動員自排、裁判確認,排球採高點,排列為 1、9、2。

( 六 )衝球:首局採比球,比球勝者決定衝球方,次局開始由勝方衝球。

( 七 )計分:由運動員自行執行、裁判確認,得分後應立即計分,衝球後則不得再計分。

( 八 )暫停:每場比賽雙方運動員各有一次要求暫停的權利( 必須在局與局之間,需擁有衝球權者 ),每次暫停時間為 5 分鐘。暫停時間結束後,逾時 5 分鐘內未到達比賽球檯之運動員扣一局,逾時 5 分鐘以上未到達球檯之運動員,經裁判員及裁判長簽認後,該場次以棄權論處;雙打賽每隊在僅可請求一次暫停。

( 九 )比賽賽制:視報名人( 隊 )數而定並於抽籤後公佈;報名人( 隊 )數為 1 隊時則取消該項目。

( 十 )團體賽採打點制,勝 2 點者為勝隊,不得棄點。

( 十一 )比賽若採分組循環賽時,積分計算方法:勝場得 1 分,敗場得 0 分,以各運動員( 隊伍 )之積分高低排定名次,若積分相同時則以下列步驟判定名次:

1.積分同分之選手( 隊 ),總得局數較多者排名優先。

2.若總得局數相同時,則比較積分相同運動員( 隊伍 )之總失局數,總失局數少者排名優先。

3.若總失局數相同時,則比較積分相同運動員( 隊伍 )之勝負關係,勝者排名優先。

4.若以上述 1~3 全數相同時,則由大會裁判長進行抽籤決定勝出。

5.棄權之運動員( 隊伍 )成績皆不列入計算。

十四、 比賽抽籤會議:

會議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 一 )日期及地點:訂於民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星期二 )下午 2 時,假輔英科技大學( 83102 高

雄市大寮區進學路 151 號 )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 H202 舉行抽籤,抽籤過程將全程錄影。

( 二 )抽籤會議逾時未到者,由承辦學校代抽,不得異議。

( 三 )抽籤完成後立即編彙秩序冊,各隊不得更換名單。

( 四 )抽籤結果及比賽賽制於民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星期五 )公告於輔英科技大學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網站 http://efi.fy.edu.tw/bin/home.php

十五、 技術會議:

會議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 一 )日期及地點:訂於民國 110 年 5 月 9 日( 星期日 )下午 5 時,假耐斯撞球概念館( 文衡店 )( 83048 高雄市鳳山區文衡路 343-1 號 )舉行。

( 二 )技術會議各隊必須派人準時參加,未參加技術會議之隊伍,對會議所作之決議均不得異議,如非領隊、教練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代表,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各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 三 )對各隊運動員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後公佈實施。

( 四 )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六、競賽細則:

( 一 )每場比賽不限時間,惟單場時間進行超過 50 分鐘後,開始採用限時出桿;限時出桿每次的時間限制為 45 秒,若超過時間者以犯規論處,其對手獲母球自由球。在出桿時間尚餘 10 秒時,裁判會喊出「10 秒」以提醒選手出桿時間即將結束,且不得延長。

( 二 )運動員選擇打安全球( push out ),必須先明確向裁判說明並得到裁判之確認後方可為之,否則經裁判宣告該次出桿犯規或進攻權交換後,選手不得異議。

( 三 )比賽衝球規則之處理:

1.若母球已碰觸到子球,犯規運動員之對手獲母球自由球。

2.若母球未碰觸到任何子球,犯規運動員之對手必須重新開球。

3.9 號球衝球採 3 顆違例規定。

4.8 號球衝球必須有 4 顆以上之目標球碰觸顆星,包含進球數。

( 四 )雙打賽規則:

1.同隊的運動員必須輪流出桿,即每出桿打擊一次後不論是否進球或犯規,都必須更換、由其隊友出桿。

2.雙打賽採兩隊兩人相互輪流開球,開球後必須遵守輪流出桿的規定。各隊兩人自行決定先後上場打擊順序。

3.雙打賽中若運動員打安全球 ( push out ),換其對手上場打擊,但在其運動員上場觀察後又交回出桿權時,需由原打安全球的選手繼續;且在該選手出桿後若無子球進袋、有犯規發生時,應由其對隊之上場觀察者接著上場打擊。

4.單打賽中嚴禁運動員與其他未出場的隊友交談。雙打賽中准許同隊運動員於出桿前進行討論,但仍限制不得與其他未上場比賽的隊友交談,且交談的音量不可影響到對手。

5.雙打賽衝球犯規,母球未碰觸目標球,換對手衝球時,對手可任選一人上場衝球。不影響原有衝球順序。

十七、競賽規定事項:

( 一 )運動員每一場比賽賽前都必須隨身攜帶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運動員在學證明( 民國 110 年 2 月 18 日以後學校正式出具之在學證明 )於賽前檢錄時間內送至記錄臺以供查驗,未能出具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者不准出賽或其比賽成績不予認定。

( 二 )運動員須穿著有領上衣、深色長褲、球鞋或皮鞋參賽,不得著短褲或七分褲、牛仔褲、破褲、拖鞋、涼鞋等。團體賽或雙打賽運動員出賽時,上衣服裝顏色、樣式、款式須穿著統一,否則不予以出賽,服裝不整者不受理檢錄、不得出賽,正式服裝依本競賽規程第廿三條「比賽正式服裝圖示」相關規定處理。

( 三 )每場比賽經大會公告開賽後,逾時 4 分鐘以上者扣一局,逾時 5 分鐘以上未到達球檯之運動員,經競賽組確認後,該場次比賽以棄權論處。比賽時間如有異動時,以大會競賽組廣播報告為準。

( 四 )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進行,運動員不得異議。

( 五 )比賽進行中,運動員之手機須關機,不得有接打、查看手機等行為,違反者以「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裁定棄權。 ( 六 )雙打賽運動員可與同組隊友小聲交談,但不得與其他非同組比賽之任何人交談,違者經警告後再犯者,以棄權論處。

( 七 )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及大會紀律,服從裁判,不得以抗議手段或不良言語向大會裁判及競賽組人員有不理性之行為,違者大會有停止該運動員繼績比賽之權利。

( 八 )非當場比賽之運動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內,比賽已結束之運動員應迅速離開比賽場地,不得藉故停留在場內。

( 九 )運動員進入比賽場館內,禁止飲用含有酒精之飲料、吸菸、嚼檳榔等行為,會場內一律禁止使用閃光燈,違者經勸阻不聽,得由大會請離會場。

( 十 )運動員比賽中如遭檢舉不符資格時,經查證屬實,即停止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

( 十一 )未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全部比賽資格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 十二 )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除不得出場比賽外,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 十三 )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停止其繼績比賽之權利。

( 十四 )比賽進行中,發生爭議時由大會裁判長裁定之。

十八、獎勵:

依據大專體育總會民國 107 年 7 月 24 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錦標賽獎勵規定給予獎勵。

( 一 )錄取優勝原則如下:

1.二隊( 人 )或三隊( 人 ),各錄取一名。

2.四隊( 人 ),錄取二名。

3.五隊( 人 ),錄取三名。

4.六隊( 人 ),錄取四名。

5.七隊( 人 ),錄取五名。

6.八隊( 人 ),錄取六名。

7.九隊( 人 ),錄取七名。

8.十隊( 人 )以上,錄取八名。

( 二 )錄取優勝獎勵如下:

1.團體賽各組優勝隊伍前 3 名頒發大專體育總會獎盃乙座,每位運動員頒發大專體育總會獎牌乙面、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2.個人賽及雙打賽各組優勝前 3 名頒發大專體育總會獎牌各乙面、大專體育總會獎狀各乙紙,以資鼓勵。

3.其餘名次頒發大專體育總會獎狀各乙紙,以資鼓勵。

十九、申訴:

( 一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 二 )運動員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 三 )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 四 )申訴書由領隊或( 總 )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充作大會經費。

( 五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罰則:

( 一 )各隊運動員資格及參加組別,必須詳讀競賽規程之事項,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運動員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二 )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 三 )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 四 )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 五 )違反上述( 一 )、( 二 )、( 三 )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廿一、保險:

( 一 )各隊職隊員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 大會得查證保險資料,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

( 二 )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 承 )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每人身體傷亡新台幣 300 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台幣 1500 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台幣 200 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台幣 3400 萬元。

廿二、附則:

( 一 )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 二 )本賽事各組賽事過程若安排賽事直播,運動員報名後即視同同意將參與本次比賽期間之肖像權,無條件授權承辦單位及承辦單位授權之第三人進行全程攝錄影、複製、製作各式文宣,或於電視、廣播及網站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進行其他必要之改作、重製、編輯等非營利之推廣運用。

( 三 )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廿三、比賽正式服裝圖示:

上衣需有衣領、衣袖 深色長褲 球鞋或皮鞋

廿四、其他注意事項:

( 一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及確保參加人員健康與安全,所有符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身分管制未解除者,不得報名參加是次比賽,另若有呼吸道症狀亦勿報名參加。

( 二 )為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擴散,承辦單位將實施相關防疫措施( 如:賽事期間全程配戴口罩、量測體溫等 ),敬請配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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