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新竹市初賽

109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新竹市初賽

報名時間: 2020-09-21 ~ 2020-10-06

主辦單位: 新竹市政府

主辦單位電話: 03-5216121分機275、03-5216121分機354、03-5215734

一、依據109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辦理單位:

( 一 )主辦單位:

新竹市政府

( 二 )協辦單位:

新竹市文化局

( 三 )承辦單位:

新竹市立光華國民中學

( 四 )協辦單位:

新竹市立新竹國民小學、新竹市立東園國民小學

三、比賽時間、地點:

訂於109年11月30日至12月5日在文化局演藝廳、國際會議室等場地舉行,賽程表於報名截止後編排,並於抽籤會議確定賽程。

四、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比賽類組、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比賽規則( 含基本規則、分項規則 )均參照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辦理。

五、比賽辦法:

( 一 )報名規定:

團體項目每校以一隊為限。

( 二 )評計方式:

不分團體與個人賽,評審評分以總分( 滿分為100分 )表示,公告總平均分數、等第及最優第一名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

1.特優:平均分數90分以上。

2.優等:平均分數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

3.甲等: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

4.評分未滿80分者,概不錄取。

5.評審不做講評但會繕寫具體之評語,凡未於現場領取評語表者,請於賽後一星期內洽承辦學校領取,逾期不予受理。另為尊重評審,無法提供查詢其他參賽者之評語。

6.當日賽程結束後在本市「學生藝文競賽」網頁公告成績。

( 三 )獎勵:

1.團體項目:獲評甲等( 含 )以上者發給團體獲獎獎狀,團體獲獎學生由主辦單位發予空白獎狀並由學校自行列印後轉頒學生。

2.個人項目:獲評甲等( 含 )以上者發給獎狀。

3.行政獎勵: 團體項目獲評優等( 含 )以上( 不受參加隊數多寡之限制 ),伴奏、指導老師、行政人員( 含校長以3名為限 ),請依「新竹市教育專業人員獎懲規定」敘獎且不另行核發伴奏、指導老師獎狀。個人項目獲評優等( 含 )以上,指導老師請依「新竹市教育專業人員獎懲規定」敘獎,惟同一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同組項多人得獎以擇優敘獎壹次為限且不另行核發獎狀。

( 四 )餘者均依全國賽初賽規定辦理。

六、報名日期及方式:

除大專組可自行報名外,其他各組請由就讀學校彙整報名資料自109年9月21日( 一 )上午8:00起至109年10月6日( 二 )下午17:00止,於新竹市學生藝文競賽網網頁使用全國網路報名系統報名,逾期無法受理。並於109年10月8日( 四 )中午12:00前親送報名資料紙本至承辦學校( 光華國中 )學務處。

七、初賽曲目:

( 一 )個人組:演奏2曲,演奏時間於比賽前由評判長宣布。

1.第1曲指定曲( 指定曲於10月30日( 五 )下午14:00假光華國中校史室辦理公開抽

籤,自「指定曲題庫」中抽出一首,歡迎參賽者自由到場見證,不另行通知 )。

2.第2曲自選曲( 自行選定,惟不得為指定曲目 ) 。

( 二 )團體組:演奏( 唱 )2曲,第1曲指定曲、第2曲自選曲( 不得為指定曲目 ),演奏( 唱 )時間總和不得超過20分鐘。

八、領隊抽籤會議:

109年11月6日( 五 )下午14:00在光華國中綜合大樓一樓會議室召開,請各校領隊參加,不另通知。

九、凡由學校指派參加本項比賽( 含初賽、全國賽 )之人員( 領隊、指導教師、競賽員、指揮及伴奏 )及擔任音樂比賽之工作人員,參賽期間核給公假登記。

十、初賽最優第一名,得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並於109年12月10日( 四 )前上全國報名系統填報決賽報名事宜,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經報名全國決賽則不得無故放棄參賽。書面報名表應送交學校蓋印( 大專校院得由系、所、院蓋章戳 ),證明參賽者在學,並統一由學校免備文於109年12月10日中午12:00前送光華國中學務處彙整轉請市政府審核報名資格。參加決賽獲獎者依全國學生音樂決賽獎勵辦法另予敘獎。

十一、市賽相關訊息公布

於新竹市「學生藝文競賽網」( http://subweb.hc.edu.tw/language_art/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及決賽之相關訊息,公布於全國音樂比賽網路系統( 國立台灣藝術教育館 )( http://web.arte.gov.tw/music/ ),請自行上網瀏覽下載。

十二、申訴規定:

( 一 )應服從本初賽之評判,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團體項目限由校長或領隊簽名立書( 附表一 )提送主辦單位;個人項目除大專組得由參賽者簽名立書外,餘者各組限由領隊簽名立書提送主辦單位。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前為之( 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出申訴,應於該參賽團隊離開比賽舞臺前為之 ),逾時不予受理。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 二 )為有效處理申訴事件,比賽時進行全程錄影,該錄影資料僅供申訴事件處理使用,不提供其他用途使用或借用。比賽當日無申訴事件時,隔日即予銷毀。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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