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第四十五屆全國學生劍道錦標賽

109學年度第四十五屆全國學生劍道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03-03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891-8640

主辦單位Email:service@rocka.org.tw

一、 依 據: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6 日臺教體署全( 三 )字第 1090044203 號函辦理。

二、 宗 旨:

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並促進文武合一教育,培育優秀選 手,予以升學輔導,特舉辦本比賽。

三、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四、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R.O.C.K.A. )。

五、 協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六、 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7 日( 六 )、28 日( 日 ),上午 8 時 30 分開始。

七、 比賽地點:

臺北市立體育館七樓(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 10 號 )。

八、 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

九、 比賽分組:

實際參賽隊( 人 )數僅一個者,不辦理該項( 組 )比賽。

( 一 )團體得分賽: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5、6 年級 )。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含 4 年級以下 )。 9.國小女子組。

( 二 )團體過關賽: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5、6 年級 )。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含 4 年級以下 )。 9.國小女子組。

( 三 )個人賽:

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5、6 年級 )。8.國小高年級女子組( 5、6 年級 )。9.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含 4 年級以下 )。

10.國小低年級女子組( 含 4 年級以下 )。

十、 參加資格:

( 一 )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本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 惟運動成績優良選手 選拔限齡:高中限 91.9.1,國中限 94.9.1 以後出生者 )。

( 二 )大專組之選手以各校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 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 )為限。( 不含 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

( 三 )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須貼照 片以備檢查,當場提不出證件者,不准出場比賽。

( 四 )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 五 )國中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高中組比賽。

( 六 )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氣喘、孕婦、中耳炎、癲癇、視聽嚴重障礙、四肢殘廢畸形、身體狀況不宜劇 烈運動或其他慣性不適比賽之痼疾等等狀況者,報名時請慎重考慮。如有發生不適或產生危險之情況,其責任需由參賽者自行負責。必要時,大會得停止其參賽權。

十一、 比賽制度:

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 人 )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二、 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三、 比賽辦法:

( 一 )團體得分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人以內不得少於三人( 國小組註冊選手五人以內不得少於二人 )。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賽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 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 )。每場賽前

15 分鐘提交出賽名單【得隨場變更,惟出賽選手四人時,次鋒不排入;出賽選手三人時,次鋒、副將 不排入( 國小組出賽選手二人時,中堅不排入 )】,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及未掛名袋、比賽用紅白 帶之選手不得出賽。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

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 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 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勝( 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 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 );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 二 )團體過關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人以內不得少於三人( 國小組選手五人以內不得少於二人 )。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賽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 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 )。每場賽前15 分鐘提交出賽名單【得隨場變更,惟出賽選手四人時,次鋒不排入;出賽選手三人時,次鋒、副將 不排入( 國小組出賽選手二人時,中堅不排入 )】,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及未掛名袋、比賽用紅白 帶之選手不得出賽。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

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 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 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 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 三 )個人賽勝負:計時四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四、 竹劍檢驗:

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最新比賽規則之規定為準。驗劍時間為大會期間每日 上午 8 點至 9 點 30 分及中午 12 點至 1 點 30 分,未檢驗通過之竹劍不得使用,如違規使用 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十五、 報名辦法:

( 一 )日期:自即日起至 110 年 3 月 3 日( 星期三 )截止( 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

( 二 )地址:112-41 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 108 號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收

( 三 )電話:( 02 )2891-8640 手機:0933-333-174 吳孟軒先生

( 四 )報名費/代訂便當費:團體賽-大專組、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1,750 元,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350 元, 個人賽-每人 350 元。

( 五 )手續:請用大會專用報名表( 可至本會網站 http://www.rocka.org.tw/ 下載電子檔 )以電腦膳打後傳送電子檔 至本會 E-mail: service@rocka.org.tw ( 郵件主旨:參賽單位名-第 45 屆全國學生劍道賽報名表 )。

並列印紙本連同報名費,以限時掛號寄交本會。( 不接受現場繳費。費用可用現金、郵政匯票、銀行 匯款或 ATM 轉帳方式繳交,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匯款銀行:816安泰商業銀行石牌分行 帳號:05012600222100 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 傳送報名表電子檔後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

十六、 保險:

由大會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 一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 二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 三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 四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請參與人員自行依需要投保人身險。

※選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務必填寫正確,未填者及資料不全者無法辦理保險,視同放棄權益。

十七、 各參加單位及選手一切費用及午餐自理,需自備比賽用紅白帶【配合場館防疫措施,本次大會將不提 供代訂便當之服務】。

十八、 抽籤:

110 年 3 月 11 日( 四 )下午 2 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九、獎勵:

本項比賽之國中組、高中組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 輔導辦法」之比賽,其餘組別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 一 ) 國中組及高中組錄取名次依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第六條第六 款規定,其實際參賽隊( 人 )數在 16 個以上取前八名;14 或 15 個取前七名;12 或 13 個取前六名;10 或 11 個取前五名;8 或 9 個取前四名;6 或 7 個取前三名;4 或 5 個取前二名;2 或 3 個以下取第一名,並得依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

( 二 ) 大專組及國小組團體賽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個人賽錄取前四 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 三 )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本( 109 )學年度符合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指定盃賽,惟 該運動種類( 或運動種類之組別 ),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等賽會中列為比 賽種類時,本項比賽不得列為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之指定盃賽。

( 四 )學生申請甄試,以招生簡章所列各校之運動種類及名額為限。歷年各運動種類開缺情形,請參見『運動 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網站』( 網址: http://lulu.ntupes.edu.tw )歷年簡章」。

二十、 領隊會議:

109 年 3 月 27 日( 星期六 )上午 8 時於臺北體育館舉行。

二十一、 申訴:

( 一 )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抗議。

( 二 )對選手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 三 )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管理或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 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二、 附則:

( 一 )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冒名頂替者及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法律 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 二 )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二十三、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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