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全國會長盃身心障礙者射箭錦標賽

109年全國會長盃身心障礙者射箭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03-15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87711450、02-87711502

主辦單位Email:ctpc1984@gmail.com

一、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二、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三、 協辦單位:

新北市立三和國民中學、中國文化大學、新北市三民高中

四、 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7 日至 3 月 28 日(星期五、六)

五、 比賽地點:

新北市立三和國民中學(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四段 216 號)

六、 參賽類別:

肢障組

七、 選手參賽年齡:

(一) 參賽年齡需滿 15 足歲。

(二) 年齡未滿 18 歲參賽選手需經家長同意。

八、 分級:

須經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鑑定及確認分級者。

(查詢網址: http://www.taiwanpscc.org/?tag=ml) 九、 比賽分組:

(一) 反曲弓甲、乙男、女公開組。

(二) 複合弓男、女公開組。

(三) W1 男、女公開組。

十、 比賽項目:

(一) 反曲弓

1. 甲組

(1) 70 公尺雙局排名,共計 72 支箭,總分排名前八強進入個人對抗賽。

(2) 對抗賽每回合二分鐘射三支箭,勝方獲得二分積點,平手各獲得一分積點,負方得零分積點,先取得六分積點者,得晉級下一階段對抗賽。

(3) 加射:雙方積分皆為五分時,則進行加射。每人各射一支箭,若雙方皆獲得 10 分,則進行第二次加射,若加射結果仍平手,以距離靶心較近者晉級。

2. 乙組:男、女射 30 公尺二局計 72 支箭,即算總分,不參加個人對抗賽。

(二) 複合弓

– 50 公尺雙局排名(80 公分,5 分圈靶紙),共計 72 支箭,總分排名前八強進入個人對抗賽。

– 對抗賽每回合兩分鐘射三箭,進行五回合,共計 15 箭,總分高者獲得晉級。

– 若第五回合結束後雙方總分相同時,則加射一支箭,若雙方皆獲得內 10 分,則進行第二次加射,若加射結果仍平手,以距離靶心較近者晉級。

(三) W1 組:(反曲弓/複合弓)

50 公尺雙局排名(80 公分,10 分圈靶紙),共計 72 支箭,以成績加總計算排名,不另辦理個人對抗賽。

(四) 弓具規定(複合弓)

最大磅數上限為 45 磅,不可裝設瞻孔及放大鏡。

十一、 比賽時間:

十二、 報名:

(一) 報名方式與截止日期:

1. 採用紙本報名或網路報名(報名網址: https://pse.is/Q3858)

2.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3 月 15 日止(紙本以郵戳為憑;網路報名至 3/15 23:59 止)。

3. 報名時需檢附報名表、匯款單收據、分級證明等影本一併寄送本會;網路報名者請填寫完報名表後,將匯款單收據及分級證明 Email 至 ctpc1984@gmail.com。

(二) 報名費:每人新台幣 400 元整。

銀行:兆豐銀行台北復興分行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帳號:008-10-37495-9

(三) 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1 樓) 聯 絡 人:黃薈倫、黃鈺惠

聯絡電話:(02)87711450、87711502 傳 真:(02)2778-2409

E m a i l :ctpc1984@gmail.com

(四) 請於匯款後 Email 告知匯款人姓名、匯款日期、金額及帳號後五碼,並請來電確認是否報名成功。

(五) 繳費後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截止日後三天可申請全額退費;若已超過規定日期,已報名但未參賽的選手將不予退費。

(六)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十三、 比賽細則:

(一) 請自備弓具(大會不提供)。

(二) 公開練習、弓具檢查:於比賽當天在比賽場地內進行。

(三) 領隊會議: 3/28(星期六) 上午 8 時 45 分,於比賽場地舉行。

(四) 報名級別應符合分級師鑑定後之級別,若一旦發現有誤或謊報者,取消比賽資格。

(五) 比賽前 30 分鐘請至檢錄處報到參加檢錄。

十四、 獎勵:

(一) 參賽人數 2 至 3 人時,錄取 1 人,頒發獎牌、奬狀。

(二) 參賽人數 4 至 6 人時,錄取 3 人,頒發獎牌、奬狀;第 4 名頒發獎狀。

(三) 參賽人數 7 至 8 人以上時,錄取 3 人,頒發獎牌、奬狀;第 4 至 6 名頒發獎狀。

十五、 選拔參加國際盃賽

(一) 名稱:2020 世界帕拉射箭排名賽。

(二) 日期:2020 年 6 月 15 日至 6 月 21 日。

(三) 地點:捷克。

(四) 人數:選手 3 名。

十六、 遴選標準:

依據本會訂定代表隊選拔辦法,並經本會選訓委員會

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同意備查。(該辦法經通過後公告於本會網站)

十七、 申訴:

(一)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比賽進行當中,各參賽單位隊職員、家長或選手,不得直接質詢裁判。

(二) 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章(或由教練代理),向裁判長正式提出,並附繳保證金伍仟元,由裁判長召開技術委員會議審議,其申訴理由不成立者,大會得沒收其保證金。

(三) 如抗議成立,則恢復該運動員成績、名次及退還保證金。

十八、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解釋者及大會之特別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交由大會技術委員會判定之,其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再議。

十九、 罰責:

(一) 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兩名選手(報名及頂替者)參賽資格及已得到之名次或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狀,判決前已比賽之場次不予重賽,唯成績、名次須重新判定。

(二) 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罰責處分之:

1. 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加本比賽之權利。

2. 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單位全部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參與擔任任何比賽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 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勸導無效,超過十分鐘未恢復比賽,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職員一年之參賽、參與權利。

4.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權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裁判員擔任運動裁判之權利。

二十、 附則:

(一) 比賽進行時,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災經大會宣布停止比賽,否則仍照常舉行;如遇空襲警報,應於警報解除後半小時繼續比賽原比賽成績仍然有效。

(二) 本賽會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若有其他投保需求(如個人人身保險),建請自行辦理。

二十一、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之。

二十二、 本競賽規程經呈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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