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泰安鄉第四屆鄉長盃全國原住民族傳統弓射箭暨全運會選拔競賽

109年泰安鄉第四屆鄉長盃全國原住民族傳統弓射箭暨全運會選拔競賽

 總獎金: 161000

最高獎金: 5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11-03

主辦單位: 苗栗縣泰安鄉公所

主辦單位電話: 03-794-1025

*網路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09年至11月03日( 二 )24:00止*

競賽日期:109年11月07日( 六 )、08日( 日 );上午7時起 ( 07:00-08:30開放檢錄、練習 )

選手報到時間:7:00-8:30

競賽地點:苗栗縣象鼻國民小學運動場

109年泰安鄉第四屆鄉長盃全國原住民族傳統弓射箭暨全運會選拔競賽

競賽組別:

一、公開組選手:限民國9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二、青少年組選手:限民國94年9月1日至97年8月31日出生者。

三、少年組選手:限民國97年9月1日至99年8月31日出生者。

全國傳統弓射箭競賽方式、規定及流程

一、報名方式:

( 1 )採用Google表單線上填報方式,報名費用【公開組】每隊900元,隊員3名*300元;於比賽當天報到時繳交,並開立收據證明( 以隊為單位 ),【少年組/青少年組】免報名費。

( 2 )報名及繳費:報名後請來電:037-471837確認,款項於比賽當天報到時繳交,並開立收據證明( 以隊為單位 )

( 3 )本次報名採【網路報名系統】申請,其它傳真、電子檔傳送等皆不採納。

( 4 )報名起始日期:即日起至109年11月3日( 二 )23:59分止。

( 5 )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 6 )本賽事不受理當日現場報名,亦不得當日現場更換名單,請參賽選手於規定期限內報名完成。

二、參賽對象及資格:

凡全國愛好原住民傳統射箭者均可報名參加。

( 1 )公開組選手:限民國9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 2 )青少年組選手:限民國94年9月1日至97年8月31日出生者。

( 3 )少年組選手:限民國97年9月1日至99年8月31日出生者。

( 4 )參賽選手身體狀況應經醫院檢查,由參賽單位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

( 5 )參賽選手應由參賽單位遴選,取得參賽資格,未滿20歲( 90年3月20日以後出生者 ), 報名時須由家長( 監護人 )於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上簽名具結【附件 】,但未滿20歲已結婚者不受此限。

( 6 )選取本縣各組參賽選手男女各前四名( 一組8人,合計24人 ),代表參加「110年全國 原住民族運動會」,獲選選手代表除符合上述規定外,另須符合以下相關規定:

◆戶籍規定:

1.凡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且以原住民身分在其代表縣市( 苗栗 )設籍連續滿6個月以上者( 即民國109年9月20日前設籍 ),均可代表該單位參賽。

2.凡設籍未達6個月者,仍可代表原設籍單位參賽。

3.報名時應繳交新式戶口名簿。

◆年齡規定:如同一、二、三條規定辦理。

三、組隊方式:

( 1 )各組三人一隊且不限性別,不限族群、學校等皆可混和組隊,不接受個人報名。【三位皆原住民或二位原住民與一位非原住民合隊;其它組合不得報名】。

( 2 )本賽事限定隊數【參賽名額】如下:

◆少年組:20隊。

◆青少年組:20隊。

◆公開組:100隊。

( 3 )負重接力:依據公開組隊伍來自台灣北、中、南、東各組一隊,各隊6男6女。

( 4 )傳統拔河:依據公開組隊伍來自台灣北、中、南、東各組一隊,各隊12男4女。

( 5 )報名先後順序以報名時間為主,並由主辦單位資格審查通過後,再行通知報名序號, 始得完成報名程序。

( 6 )少年組/青少年組同單位、同隊名最多可報名三隊;公開組同隊名最多可報名六隊, 該組報名隊數如不足再行開放。

四、競賽方式:

( 一 )傳統射箭

1. 少年組:採『定向定點』。

( 一 )團體賽:排名賽積分,直接團體排名,不進行複決賽。每人每局各5隻箭,總計6局30隻箭。

( 二 )個人賽:取個人積分最高前20強,進入決賽10隻箭。

( 三 )射距12公尺。

2. 青少年組:採『定向定點』。

( 一 )團體賽:排名賽積分,直接團體排名,不進行複決賽。每人每局各5隻箭,總計6局30隻箭。

( 二 )個人賽:取個人積分最高前20強,進入決賽10隻箭。

( 三 )射距15公尺。

3. 公開組:採『定向定點』。

( 一 )排名賽:每人每局各5隻箭,總計6局30隻箭總分計算。

( 二 )團體賽:排名賽團體積分,取32強進行對抗淘汰賽,以此類推。

( 三 )個人賽:排名賽個人積分,取128強進行對抗淘汰賽,以此類推。

( 四 )射距18公尺。

4. 團體賽賽採總分賽,決賽採對抗淘汰制;個人賽成績採計團體預賽總分,依排名採淘汰制。

5. 各組競賽射箭時間5隻箭120秒,逾時不予計分。

6.『靶紙』全程參考110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比賽靶。

( 二 )負重接力:

1. 參賽年齡:需年滿20歲以上。

2. 負重重量:15KG重。

3. 負重距離:每人50公尺

( 三 )傳統拔河:

1. 參賽年齡:需年滿20歲以上。

2. 比賽方式:採三戰兩勝制,抽籤分兩組,分組賽獲勝爭冠亞軍,分組賽輸方爭第三、四名。

3. 比賽時間:每場次60秒。

五、競賽技術規則:

( 1 )比賽器材請參賽選手自備弓與箭,木弓或竹弓均可,箭為箭竹所製。相關器材規範請參考110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競賽規程規定。

( 2 )木弓或竹弓:長度、磅數、弓弦材質不限,弓臂不得用各式加工工業製材料及加裝瞄準器,不得使用連接式( 合成式 )的竹弓或木弓,以傳統木弓或竹弓為主。

( 3 )竹箭規格:箭桿以箭竹取材,箭頭長釘材質不限,箭尾槽不得裝尾羽毛其它材料, 箭頭之長釘連接箭竹之前端不得黏貼膠布或其他材質,長釘連接箭竹之後端最大直徑不得超過1公分。

( 4 )鼓勵個人使用弓箭塗彩具原住民特色圖騰彩繪。五、鼓勵使用無弓窗傳統弓箭。

( 5 )競賽日請選手自行備妥弓箭,大會不另備。

( 6 )比賽當天由裁判檢查選手自備之弓、箭,經大會裁判認定規格不符之弓箭不得參賽。

六、記分方式:

( 1 )適用中華民國射箭協會各項競賽規範,如有特殊規定,以大會技術委員判定之。

( 2 )傳統拔河、負重接力等項目競賽規範,如有特殊規定,以大會技術委員判定之。

七、特別規定:

( 1 )安全第一,請選手依裁判之口令就定位,不得任意進入比賽場地,違者取消選手資格。

( 2 )進入比賽場就位→搭箭→射箭→結束→計分→拔箭→回就位點。請選手依照裁判口令 規定依序完成,不得有任何失誤。

( 3 )在任何時間及場地,弓箭嚴禁將箭頭對人瞄準或比賽場地隨意拉弓瞄準,違者取消選手資格。

( 4 )所有參賽射手,須於大會指定射箭區域內使用弓箭,並於靶場內服從裁判之指揮口令就定位,禁止在會場範圍內任意上箭拉弓,違者取消該名參賽資格,因而發生意外,肇事者需負全部之刑責和賠償之責任。

( 5 )鼓勵參加比賽選手穿著原住民傳統服裝或配件。

( 6 )參賽選手自備箭袋與箭桶,參賽選手嚴禁飲酒後出賽,經大會裁判召開裁判會議認定選手行為足以影響競賽安全者,取消該選手比賽資格。

( 7 )比賽過程當中,如發現該隊伍更換選手,立即取消該隊所有參賽資格,由大會追繳所獲得名次之獎勵( 亦包含獎盃、獎牌、獎金等 )。

八、獎勵:

( 1 )團體賽:

◆少年組:第一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三面、獎金5,000元整;第二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三面、獎金3,000元整;第三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三面、獎金2,000元整。

◆青少年組:第一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三面、獎金5,000元整;第二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三面、獎金3,000元整;第三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三面、獎金2,000元整。

◆公開組:第一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三面、獎金30,000元整;第二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三面、獎金20,000元整;第三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三面、獎金10,000元整;第四名 – 獎金5,000元整;第五名 – 獎金3,000元整;第六名 – 獎金2,000元整。

( 2 )個人對抗賽:

◆少年組:第一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一面、獎金4,000元整;第二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一面、獎金2,000元整;第三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一面、獎金1,500元整;第四至五名 – 獎金1,000元整。

◆青少年組:第一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一面、獎金4,000元整;第二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一面、獎金2,000元整;第三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一面、獎金1,500元整;第四-五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一面、獎金1,000元整。

◆公開組:第一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一面、獎金20,000元整;第二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一面、獎金10,000元整;第三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一面、獎金8,000元整;第四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一面、獎金6,000元整;第五名 – 獎盃一座、獎牌一面、獎金4,000元整;第六至十名 -獎金1,000元整。

九、比賽爭議之判定:

( 1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該競賽種類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 2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 仲裁 )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十、罰則:

( 1 )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金、獎盃、獎牌。

( 2 )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但判決之前已賽之場次不再重賽。

( 3 )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 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 )

時,除各有關審判( 仲裁 )委員會當場予職隊員停賽處分外,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 4 )本競賽規則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裁判於領隊會議公佈實施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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