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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獎勵青年自組團隊參與志工行動計畫

109年獎勵青年自組團隊參與志工行動計畫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03-31

主辦單位: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主辦單位電話: 03-5302255分機5142

主辦單位Email:nick0908@hcu.edu.tw

一、依據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公共參與獎補助作業要點。

二、 目的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青年參與教育志工服務,引導青年結合所學,發揮志願服務的影響力,以實際行動關懷社會,特訂定本服務計畫。

三、 提案申請對象

(一) 15至35歲有志投入志願服務及公共事務青年。

(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三) 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團體)。

四、 提案內容

由申請提案之個人或團體或學校,組織15歲至35歲之青年志工團隊(以下簡稱團隊),於評估服務需求及活動安全、整合資源,研提具可行性及學習性之服務方案,每個服務方案至少服務12小時。各團隊青年至少6人(含) 以上,且每1位青年以參加2個團隊為限。

五、 服務期間

每年6-9月。

六、申請程序

(一) 申請時間

提案之團隊於本計畫核定公告日起至每年3月31日前完成申請。

(二) 申請方式:需於截止期限內完成線上系統申請作業,網址 https://youthvolunteer.yda.gov.tw/。

(三) 申請應備文件:

(1)立案證書及組織章程影本(個人組成團隊與學校免備)。

(2)申請案件彙整統計表 (附件1)。

(3)服務方案計畫書 (附件2)。

(4)志工名冊(附件3)。

(5)監護人同意書(附件4,團隊成員有年齡在18歲以下者,自行下載印出,由監護人簽章後上傳)。

七、評審作業

(一)評審方式:

1.本署先就申請資格、申請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或應載內容不完備或線上填報不全者,不予受理。

2.本署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署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服務方案計畫及獎勵金額。

(二)評審標準:評審委員得就申請案之團隊實際參與服務人數、服務對象規模、服務地區、服務時間及次數、服務內容、人氣投票數等項目核給獎金,如符合下列情事,得優予獎勵。

1.服務內涵具有意義性,方案執行具可行性且兼顧服務與學習功能,並發揮青年志工專業(長)。

2.服務延續性與發展性原則。

3.服務的創新及資源整合能力。

4.團隊成員係特定族群,如經濟弱勢(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或偏遠地區或偏遠地區學校或新住民二代之青年。

5.服務對象為「偏遠地區學校」(以教育部統計處公布之偏遠地區學校名錄為準 http://stats.moe.gov.tw/remotegis/)或「偏遠地區」 (https://law.moea.gov.tw/Download.ashx?FileID=94921)或特定族群。

6.所提規劃之服務方案符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納入之十九項議題或聯合國「全球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並串聯地方組織與其他學校等單位合作辦理。

(三)評審結果:預計於每年4月30日前公告於本署網站,並函知團體代表或學校及團體。

八、獎金額度

每服務方案獎金最高新臺幣3萬元(含稅),撥付至申請代表或團體或學校帳戶。九、保險團隊服務前應於服務期間(含往返交通路程)為每位志工另投(加)保,至少包含意外身故、失能各100萬元整與傷害醫療10萬元整。保險費用應納入經費編列,不得以原有學生平安保險及場地租(借)用之公共意外險替代,並於活動辦理前 3 天至線上系統上傳保險繳費收據,結案請款時檢附保險單據證明。如未依規定保險,直接取消入選資格;未足額保險者,本署得視情節酌予扣減獎金金額。

十、 服務方案計畫變更

服務方案計畫的服務時間、地點、內容或團隊成員變動者,應於系統線上通報(計畫變更表如附件 5-1,團隊成員異動表如附件 5-2),若不符規定,本署將納入未來申請審核之重要參據。

十一、 結案及撥款

(一)應於服務方案結束一個月內(最遲於 10 月 30 日前)備公文,並於系統完成下列文件填報後郵寄辦理結案:

1.各團隊執行成果:

①成果報告表(線上填報完成後下載印出,附件6)。

②志工保險證明文件(繳費收據影本,以及可詳見投保名冊與保額之證明文件,附件7)。

③實際執行志工名單(線上填報完成後下載印出,附件8)。

2.志工彙總表(線上填報完成後下載印出,附件9)。

3.領據範本、獎金分配同意書(下載後印出使用,附件10-1、10-2)。

4.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二)上開文件與資料經本署審查通過後,獎金核撥予學校或團體或團隊代表人。

(三)本計畫獎金,將依法扣繳所得稅後發給,並將依法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十二、計畫督導及成效檢視

(一)服務方案之活動場地布置、相關活動手冊、新聞稿及宣傳等文件,應將本署列為指導單位,並穿著本署發放之志工T恤(亦得懸掛張貼本署之識別標幟)。申請結案時,須附5張照片,所附之照片內容,應有包括志工(須穿著本署發放之志工 T 恤或懸掛張貼本署之識別標幟)、服務對象,以呈現服務內涵。

(二)本署得以實地訪視或其他適當方式,了解及記錄各方案服務情形。

(三)團體或學校須配合本署成效檢視事項,辦理相關作業及成果宣傳。 (四)本署於服務期間,得不定時派員前往服務地點訪視,瞭解服務績效,做為後續推動之參考。

十三、 計畫期程

期  間 內  容(本署保留調整重要活動期程之權利)
3月31日前 個人或學校或團體完成線上申請
4月30日前 公告審查結果
6月至9月 執行服務計畫(活動出發前辦理保險)
活動結束一個月內

(最遲於10月30日前)

團隊或學校或團體彙整各團隊繳交成果報告表資料及獎金申請相關文件,並完成線上作業。

十四、 違規處理

入選團隊若有下列情事,本署得視情節酌予扣減獎金金額,或取消入選資格,如已請領獎金者,應於本署通知送達翌日起30日內退還款項,逾期未償還者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逕送強制執行,且 2年內不得再提案本計畫之申請:

(一)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計畫。

(二)全部或部分計畫因故未執行。

(三)未依本署規定辦理結案或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四)同一服務方案計畫如已獲本署或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計畫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計畫重複申請。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本署將取消獎金。若團隊已請領獎金者須將款項繳回本署。

(五)除遇特殊不可抗力之原因(如颱風、地震、天災等因素) ,未依期限執行完成。

(六)未辦理保險者,不核撥獎金;保額不足,將視情形酌予扣減獎金。

(七)妨礙或拒絕接受本署訪視或成效檢視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八)於活動期間從事與核定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或活動期間使用本署名義,有不當行為者。

十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入選團隊所提供文字、圖片、影片,視為同意授予本署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享有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該著作之權利,本署不需支付任何費用,並有權將其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

(二)入選團體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服務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三)同一團隊如為同一地點、對象進行服務,僅出隊日期或成員不同者,視為一服務方案計畫,如有重複申請者,將取消入選資格。

(四)團體或學校應提醒青年隊注意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安全性,於出隊服務前留意有關天災最新動態,防天災影響所有服務參與者人身安全,並掌握團隊出隊情形。

(五)本計畫未盡事宜,其屬經費部分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餘部分,本署得隨時修正補充。

(六)本計畫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署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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