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花蓮縣「縣長盃」軟式網球錦標賽

109年花蓮縣「縣長盃」軟式網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06-26

主辦單位: 花蓮縣體育會

主辦單位電話: 03-8801113轉10

主辦單位Email:kjnmpokl@yahoo.com.tw

一、宗旨:

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並增加熱愛軟式網球運動人口, 特規劃舉辦本活動。

二、指導單位:

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花蓮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

花蓮縣體育會

四、承辦單位:

花蓮縣體育會軟式網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

花蓮縣立體育場、卓清國小、花蓮市軟網會

六、比賽日期:

109年7月11日( 星期六 )上午8時30分開始至12日賽完為止。
國小及國中各項賽事於109年7月11日( 星期六 )上午08:30開打國高中女生組個人單打賽、高中男生個人單打賽及社會組團體賽於109年7月12日( 星期日 )上午8:30開打。

七、比賽地點:

花蓮縣立網球場( 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6444 )

八、開幕典禮:

訂於109年7月12日( 星期日 )上午10時假比賽場地舉行。

九、比賽項目:

團體賽、個人雙打、單打賽

十、比賽組別與資格:

( 一 )團體賽:參賽隊數至少三隊始得列入賽程。

1.公開組:年滿22歲得報名本組。
2.國中組:花蓮縣註冊在籍之學生( 須同校 )
3.國小組:花蓮縣註冊在籍之學生( 須同校 )

( 二 )個人雙打賽:參賽隊數至少三隊始得列入賽程。

1.國中男生組:花蓮縣註冊在籍之學生自由組隊( 可跨校組隊 )
2.國小男生六年級組:花蓮縣註冊在籍之國小學生自由組隊( 可跨校組隊 )
3.國小男生五年級組:花蓮縣註冊在籍之國小學生自由組隊( 可跨校組隊 )
4.國小男生四年級組:花蓮縣註冊在籍之國小學生自由組隊( 可跨校組隊 )
5.國小女生四~六年級組:花蓮縣註冊在籍之國小學生自由組隊( 可跨校組隊 )
6.國小三年級以下組:花蓮縣註冊在籍之國小學生自由組隊( 可跨校組隊 )

( 三 )個人單打賽:參賽隊數至少三隊始得列入賽程。

1.高中男生組:花蓮縣註冊在籍之高中學生
2.國、高中女生組:花蓮縣註冊在籍之國、高中學生
3.國小高年級組:花蓮縣註冊在籍之國小學生( 一校最多可報名2人 )

※國小選手個人雙打賽及單打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項,重複報名以取消資格論。
※國小三年級以下組,不限男女亦可搭配混雙。
※個人雙打賽可報本級或越級至年齡較大之級,若選手其中一人屬降級參賽,取消該隊參賽資格。
※各組團體賽、個人雙打賽,男生組如果選手不足時得報名同級女生遞補,但男生不得報名女生組。
※公開組選手報名後,經大會審議確認資格無誤,得採混合編組對抗方式進行比賽。
※配合新型冠狀病毒防治,選手經測量體溫超過37.5度以上者,不得下場比賽。

十一、比賽制度:

( 一 )視報名隊數多寡而定。

( 二 )國中組團體賽採雙、單、雙三點二勝制( 單、雙打選手不得重複 ),其餘各組團體賽採三點雙打二勝制。

( 三 )團體賽前二點不得排空點。

( 四 )壯年組每點年齡合計不得少於110歲,違者該點以落敗論,其餘各點符合規定者仍可繼續比賽

( 五 )學生組賽事均採榮譽裁判制,或由巡場裁判調度各參賽選手相互擔任主審,進入前三名之後得由大會視需求遴派裁判下場執法。

十二、比賽用球:

日本赤M比賽用球。

十三、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最新審定之國際規則。

十四、報名方式及地址:

( 一 )可以親送、郵寄、傳真或網路傳輸等方式辦理。
( 二 )日期:即日起至109年6月26日17:00止( 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使用傳真、網路報名者,請撥聯絡電話確認,若未做確認動作致報名資料有遺失、缺漏等情形發生時,後果自負 )
( 三 )地址:花蓮縣卓溪鄉卓清村1鄰6號鄭嘉毅校長收。

傳真:8801116 e-mail: kjnmpokl@yahoo.com.tw
聯絡電話:8801113*10( 日 ) 手機:0928-995955

十五、抽籤:

( 一 )時間:民國109年6月27日( 星期六 )晚上8時。
( 二 )地點:花蓮縣吉安鄉海岸路46之1號。
( 三 )請各單位派代表到場,不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六:獎勵:

( 一 )各組依參賽隊數而定,三組取二名,四組以上取三名,大會並得視參賽隊數之增加,彈性增加獎勵隊數。
( 二 )社會組團體賽頒發獎盃、獎品及獎狀,學生組團體賽頒發獎盃、獎牌及獎狀,個人賽頒發獎牌及獎狀以玆鼓勵。

十七、比賽細則:

( 一 )開幕典禮:109年7月12日上午10時整舉行。
( 二 )個人賽參加選手均須攜帶可認定資格之證件﹝如身分證、學生證或貼相片之在學證明書﹞,以備查驗。
( 三 )囿於經費不足,請各參賽單位自行為選手辦理保險事宜。

十八、承辦本次比賽有功人員及各組優勝隊伍之領隊及教練依縣府相關規定報請獎勵。

十九、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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