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金門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

109年金門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

 總獎金: 1000000

最高獎金: 20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10-05

主辦單位: 金門縣政府文化局

主辦單位電話: 07-7172930#1670

主辦單位Email:m3@mail.nknu.edu.tw

以探索在地獨特文化為基礎,扶植金門文創相關工作者,期盼金門藉由文創產業的發展進而帶動地方經濟。

109年金門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

徵選說明會資訊:補助五家金門業者,每家最高補助20萬元

時間:109年9月26( 六 )09:30-10:40

地點:金門大學觀光管理學系階梯教室226教室


109年金門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 徵選簡章

壹、緣起

金門是個擁有深厚文化底蘊的區域,其自然景觀、閩南式建築、海洋文化、戰地風貌等,皆讓金門成為極具地方特色的區域,「愈在地、愈國際」正是當代的文化價值,本計畫以探索在地獨特文化為根基,厚植文化產業實力為目標,提升在地文創經濟為願景,期盼金門藉由文創產業的發展進而帶動地方經濟,讓文化與產業形塑出地方經濟正向效益與永續循環。

貳、目的

本計畫以促進金門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為目標,邀集專家學者、文創產業工作者的共同參與,希冀藉由專業能量的導入,讓金門在迎接後疫情時代及金門跨海大橋通車的重要時刻,能強化自身的文創產業能量,透過文化加值與創新思維,建立自身品牌,以創造璀璨光輝的「金門新時代」。

參、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金門縣政府

主辦單位/金門縣文化局

執行單位/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文創中心

協辦單位/國立金門大學

肆、申請對象

一、 依法於金門縣設立或登記之文創產業相關公司、財團法人,具備商業、市場產值且能提出實質產值效益計畫者。

二、 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需設籍、實際居住於金門縣或身分證字號英文字首為 W 者,並年滿 20 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伍、補助方式

本案媒合輔導 5 案商品開發,每案至多補助新臺幣 20 萬元整為上限。

陸、 補助原則

一、 獲補助廠商需開發具金門意象( 如重要地標、風土民情、自然生態等 )之特色商品 1 件以上,需量產,預計量產數量請明列於計畫書中。

二、 所開發特色商品需完成包裝設計及符合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並回饋若干數量予金門縣文化局作為宣傳展示品。回饋實際數量請明列於計畫書中。

柒、作業流程

一、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 一 ) 徵件自公告日起至 109 年 10 月 5 日( 一 )止,並擇期進行審查,本計畫執行期間自金門縣文化局核定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10 日( 四 )止。

( 二 ) 申請單位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申請案相關資料,10 月 5 日前郵寄( 郵戳為憑 )至 802 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 116 號,並於外封套註明「109 年金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文創產業扶植補助計畫徵選」字樣,文創中心收,電話:( 07 )717-2930 分機 1677,( 信封內容如附件六所示 )。

( 三 ) 申請案應檢附下列資料,並將所有電子檔內容燒錄光碟 1 份。

1. 徵選報名表( 附件一 )。

2. 輔導同意書( 附件二 )。

3. 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責任聲明書( 附件三 )。

4. 設計合作團隊意願書( 附件四 )。

5. 徵選計畫書一式 6 份,A4 規格不超過 20 頁,直式橫書,雙面列印( 包含計畫書、商品設計圖、期程規劃、經費明細表等,詳附件五 )。

( 四 ) 本計畫受理申請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同意補助,均不予退件。

二、 評審與審查方式

( 一 ) 審查:依據規定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等要項進行審查。由執行單位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於 10 月 12 日( 一 )舉辦徵選審查會議,申請單位需至現場簡報 5 分鐘,執行單位將於 10 月 15 日( 四 )前完成審查並公告通知審查結果。

( 二 )序位法評選排序,倘有棄權之申請單位,則依序遞補。

( 三 )審查項目及標準:

申請者請以促進金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與帶動整體金門文化經濟為主軸,自行研擬出計畫書,計畫書執行內容為開發具金門意象( 如重要地標、風土民情、自然生態等 )之特色商品 1 件以上,量產數量請明列於計畫書中。

評選項目 配分比例
計畫可行性 30%
計畫創意度 20%
預期效益 30%
計畫完整性 20%

( 五 ) 結果公佈:

徵選審查會議結果經金門縣文化局核定後,由執行單位公告於「金門縣文化

局」官網 ( https://cabkc.kinmen.gov.tw ),並另行通知獲補助申請單位遴選情形,同時需於 3 日( 工作日 )內與執行單位完成簽屬合約書,逾時以棄權論。

捌、輔導機制流程

本計畫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須接受專家訪視與輔導,並由執行單位之專家進行審查欲開發之文創商品,接受輔導之廠商得優先參與執行單位舉辦之縣外文創產業觀摩( 補助全額差旅費,含單人房住宿與保險 ),輔導廠商所開發之文創商品需參與成果展出。

109 年執行廠商的輔導流程

玖、撥款與核銷

一、 分期撥款原則

( 一 ) 執行簽約後補助經費分 2 期撥付,將由執行單位先行撥付 50%第 1 期款予申請單位,待全案經由期末設計審查會議通過後,申請單位簽訂結案同意書後, 另行撥付 50%第 2 期款項。

( 二 ) 執行單位將於執行期間,安排相關領域專家進行期末審查會議。

( 三 ) 申請單位需於期末審查會議( 暫定 109 年 11 月 30 日 ) 內完成驗收。

二、 逾期核銷且未事先獲金門縣文化局同意核備者,或逾期未請款,經執行單位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視同放棄,撤銷其補助,該單位須於接獲金門縣文化局撤銷補助通告後 2 週內繳回已領補助款,且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如造成執行單位後續罰鍰( 減價驗收 )金額,由逾期者全權吸收支付,不得有異議。

三、 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 一 )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核定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計畫執行內容如有變更之必要,應即函報執行單位,並由其核轉金門縣文化局備查。

( 二 ) 同一案件向多個機關提出申請補( 捐 )助,應列明向各機關申請補( 捐 )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其補助並收回已撥付金額,依情節輕重,得對申請單位停止補( 捐 )助 1 至 5 年。其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三 ) 申請單位所獲補( 捐 )助經費不得轉為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 四 ) 本計畫補助範圍為文創商品研發之經常門經費,不補助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購置或工程費、常態性人事費、行政管理費、房租等屬於基本營運之經費。

拾、權利義務

一、 針對未獲補助之申請案,執行單位將協助銷毀,以保障申請單位權益。

二、 受補助單位需於 109 年 10 月 23 日( 五 )前繳交修正計畫案及文創商品設計圖檔,並於 109 年 11 月 6 日( 五 )前繳交繳交文創商品精緻打樣,參與台灣場成果展,109 年 11 月 18 日( 三 )前完成量產,參與金門場成果展。

三、 受補助單位應義務參與並配合金門縣文化局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文創中心辦理成果推廣、文化創意行銷培力課程、縣外文創產業觀摩等相關事宜。倘有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應將金門縣文化局列為指導單位或贊助單位。

四、 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故無法執行而有變更計畫之必要,應事先函報本執行單位,由本單位函轉金門縣文化局,由金門縣文化局同意後方可變更,違者列入考核紀錄;若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不在此限。

五、 申請案執行成果相關著作權由申請者自行議定歸屬,惟應無償提供金門縣文化局運用於縣政宣導等非營利使用之權利,並簽署相關授權聲明書( 如附表三 )送交金門縣文化局。

六、 申請案內容如涉及第三人智慧財產權者,由申請者取得授權,並於計畫內容清楚說明授權項目,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為公益宣傳推廣之目的,受補助者應與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金門縣文化局使用,並簽署授權書送交金門縣文化局。

七、 申請案如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如金門縣文化局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單位應對金門縣文化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 3 年內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八、 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門縣文化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受補助者經金門縣文化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 ) 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 二 )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者,或未經金門縣文化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 三 )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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