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飛盤錦標賽

110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飛盤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2-02-24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飛盤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928-111-371(章艾薰秘書長)

主辦單位Email:ctfda.taiwan@gmail.com

壹、計畫依據: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29 日臺教授體字第 1100026871 號函及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 1110003235 號函辦理。

貳、計畫名稱:

110 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飛盤錦標賽。

參、主 旨:

積極推展中等學校飛盤運動,促進校際間體育交流,蓬勃校園運動風氣,普級學生運動人口,提升健康體適能與飛盤技術水準。

肆、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臺中市政府運動局。

伍、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飛盤協會

陸、承辦單位:

臺中市體育總會飛盤委員會。

柒、比賽項目:

一、個人賽:

(一) 飛盤擲遠賽。

(二) 飛盤擲準賽。

(三) 飛盤自接賽(回收計時賽、投跑接)。

(以上項目每間學校各組報名人數上限為 5 人)

(四) 飛盤高爾夫(本項目成績未列入升學資格之採納)。

(本項目每間學校各組報名人數上限為 3 人)

二、團體賽:飛盤爭奪賽(每間學校各組報名隊數上限為 1 隊)。

捌、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0 日至 3 月 13 日(星期四至星期日)。

玖、比賽地點:

臺中市北屯區多功能草皮運動場(臺中市北屯區祥順二路 224 號)。

拾、參加單位:

以學校為單位,凡臺灣地區境內各高級中等學校和國民中學,均得組隊報名參加。

拾壹、組別:

一、個人賽:高中男子組、高中女子組、國中男子組、國中女子組。

二、團體賽:高中混合組、國中混合組。

拾貳、選手資格:

一、高中組:

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 報名參加中等學校飛盤錦標賽之轉學生或重考生,必頇具有 就讀學校一年以上之學籍(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年 開學日為基準日起計);原就讀學校經教育部諭令解散之學 生不受此限,惟頇檢附相關證明。

(二) 年齡:中華民國 92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二、國中組: 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中學在學學生,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名參加中等學校飛盤錦標賽之轉學生或重考生,必頇具有 就讀學校一年以上之學籍(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年 開學日為基準日起計);原就讀學校經教育部諭令解散之學 生不受此限,惟頇檢附相關證明。

(二)年齡: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拾參、報名辦法:

一、 報名方式:以 E-mail 報名,電子信箱: ctfda.taiwan@gmail.com,報名後 請自行以電話確認報名完成,團體賽與個人賽之報名表需分開 填寫,聯絡人:章艾薰秘書長(0928-111371)。

二、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00:00 止,報名表如【附 件一】。

三、 報名費用:(報名費用繳交後方視為報名程序完成)

(一) 個人賽:每項 100 元/人,報名 3 項(含)以上得減免 100 元/人(每 人至多可參加 4 項個人賽)。

(二) 團體賽:每隊 5,000 元(每隊報名人數上限 25 人、下限 12 人,且 不得少於 6 男 6 女)。

(三) 繳費:於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25 日中午 12:00 前轉帳完成,轉帳後 請自行以電話確認匯款完成,報名後如因故未能參與,所繳 款項扣除行政相關費用後退還餘款。匯款資訊如下: 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東台北分行(銀行代碼:052-1129)

戶名:章艾薰 帳號:1062-00000-50734 ※本帳戶已向體育署報備專為協會使用。

四、 未滿 18 歲之選手請依規定填寫家長同意書【附件二】,並於比賽當日開 賽前繳交;外籍人士請務必在備註欄填寫護照號碼以及國籍。

五、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表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 用。

六、 賽前可透過通訊軟體做為各校代表或教練聯繫窗口,每參賽學校以推派 一名代表為限。

拾肆:比賽辦法:

一、 競賽規則:採用世界飛盤總會(WFDF)頒布之規則,中華民國飛盤協會110、111 年公告之中文版規則:

(一) 個人賽:將於 111 年 2 月 28 日前公告,本賽事非 WFDF 規定賽事。

(二) 團體賽:依據中華民國飛盤協會 110 年公告 WFDF 飛盤爭奪賽規則 2021-2024 中文版 v1,(詳見中華民國飛盤協會 FB 社團連 結: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CTFDA/permalink/4693834663986158/); 本賽事非 WFDF 規定賽事。

二、競賽規定:

(一)個人賽:

1.各項各組比賽如參賽人數未達 6 人,則取消該項該組之比賽。

2.各項各組參賽人數如超過 10 人,將採分組方式進行,分組方式、 人數及投擲順序由大會排定,選手不得異議。

3.飛盤擲遠賽同組選手將不分組,依序投擲,投擲順序由大會排定 ,選手不得異議。

4.成績相同時前三名將依照下列方式決定排名,後續名次採併列方式敘 獎。

(I) 飛盤擲遠賽:成績相同之選手進行加賽,輪流進行投擲,只要 先超前 3 次就取得獲勝(加賽成績不列入大會 紀錄)。

(II) 飛盤擲準賽:以下列位置成績進行判決,先判決的位置成 績較優者獲勝,以次類推:正面 22.5 公尺- 正面 31.5 公尺-正面 13.5 公尺-右彎 13.5 公尺-左彎 13.5 公尺-右彎 22.5 公尺-左彎 22.5 公尺,如上述成績均相同時,於正面 22.5 公尺位置,以驟死賽方式輪流進行投擲,直 到分出勝負。

(III) 飛盤自接賽:先比較回收計時賽成績,相同時比較投跑接 成績,成績較優者獲勝。

(IV) 飛盤高爾夫:選手依裁判團指定之距離、位置進行敲桿加 賽,以驟死賽方式輪流進行投擲,直到分出 勝負。

(二)團體賽:

1.各組比賽如參賽未達 3 隊,則取消該組比賽。

2.109 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錦標賽各組前四名為該組種子隊伍,如 有隊伍未出賽則依序遞補。

3.預賽分組:分為兩組時,第 1、4 種子一組、第 2、3 種子一組; 若分為三組,第 1、4 種子一組、第 2 種子一組、第 3 種子一組;若分為四組,第 1 種子一組、第 2 種子一 組、第 3 種子一組、第 4 種子一組。其餘參賽單位依 抽籤決定組別。

4.賽制:(I)每場比賽 70 分鐘 13 分制(暫定,依實際參賽隊伍得 調整之),中場(35 分鐘或其中一隊得到 7 分)休息 10 分鐘(不包含於比賽時間 70 分鐘內)。

(II) 比賽先取得 13 分者獲勝;如比賽時間終了時雙方均未 達 13 分,兩隊分差達 3 分(含)以上時結束比賽,如 分差為 2 分(含)以下時,以較高之分數加 1 分為比 賽最後截止之分數(例:比數為 9 比 7,先取得第 10 分者獲勝)。

(III) 各隊每半場有一次暫停,時間 1 分鐘(包含於比賽時 間 70 分鐘內)。 (IV)各場次開賽時間依大會預定時間開賽,若開賽後 10 分鐘內比賽隊伍未至比賽場地出賽時,則以棄權論(包含未達 7 人上場)。

(V)每隊上場人員為 4 男 3 女或 4 女 3 男,依 WFDF 2021-2024 規則附錄-比例規則 B(“得分區決定”規 則)決定上場男女比例)。

(VI) 比賽開始前由裁判邀集雙方隊長進行二次猜盤,第一 次勝方得選擇進攻(防守)或場地,第二次猜盤勝方 得選擇由哪一邊場地選擇以 4 男 3 女或 4 女 3 男出 賽,比賽中如因選手受傷而無法再派出人員出場時(男換男、女換女),則以實際在場人數繼續比賽, 唯上場人數不得少於 5 人,否則以棄權論(隊伍棄權 時由對方以 3:0 獲勝)。

(VII) 大會設有裁判、紀錄員(計時、計分)執行比賽。

(VIII) 積分:勝隊獲得積分 3 分,敗隊獲得積分 1 分;各組以積分高者為勝,若兩隊積分相同時,則以該兩隊相關場次判定勝負;若 3 隊以上積分相同時,名次排列方式如下:

(a) 以各相關場次得分(正數)與失分(負數)差之高低排名。

(b) 以各相關場次得分總和之高低排名。

(c) 以各相關場次失分總和之高低排名。

(d) 若再無法判定時,則相關隊各推派 2 男 1 女進行發盤對抗賽;以雙方輪流由得分線發盤至對面得分線,以落停點離得分線前後越近越好,以 3 人投擲之落停點離得分線之實際丈量垂直最近距離總和判定名次(以總和距離較少隊獲勝)。

拾伍:比賽規定:

一、個人賽:

(一) 領隊會議:111 年 3 月 10 日(週四)上午 7 點 30 分(暫定)於比 賽場地舉行,請各參賽學校派員參加。

(二) 檢錄:頇於各項各組比賽 30 分鐘前至大會檢錄完成,請各校自行 注意比賽時間,檢錄時以學校為單位,選手請勿個別至大會 檢錄,如有特殊情況,選手頇由教練陪同進行檢錄,未依規 定進行檢錄之選手不得參加該項該組比賽,檢錄時「選手務 必攜帶”蓋有 110 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未帶上述學籍證明之選手,該場比賽不得出賽。

(三) 參賽選手頇穿著印製或車縫該所屬學校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 裝,若違反規定不可上場比賽。

(四) 無運動裝備者不可上場比賽。

(五) 請選手自備比賽用盤,依 WFDF 規定之合格飛盤唯無重量限制。

(六) 其他各項規則依照領隊會議中決議及 WFDF 規則(中華民國飛盤協 會公告之中文版規則)辦理。

二、團體賽:

(一) 領隊會議:111 年 3 月 12 日(週六)上午 7 點 30 分(暫定)於比 賽場地舉行,請各參賽單位派員參加。

(二) 檢錄:

1.頇於比賽 30 分鐘前至大會進行檢錄,檢錄時以參賽學校為單位, 選手請勿個別至大會檢錄,如有特殊情況,選手頇由教練陪同進 行檢錄,未依規定進行檢錄之選手不得參加該場比賽,檢錄時「選 手務必攜帶”蓋有 110 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或”在學證 明”,未帶上述學籍證明之選手,該場比賽不得出賽。

2.檢錄時雙方教練頇到場與大會共同進行檢錄對方選手,如有任何 選手資格問題應於當場提出,若教練無故不到場,等同放棄查核 對方選手資格之權利,不得於賽後針對選手資格問題提出抗議。

(二) 各場次比賽時間統一由大會控制,依大會時間為準,大會於比賽開 始與終了時鳴笛一長聲,時間終了前3分鐘鳴笛兩短聲;請各隊選 手提前至比賽場地準備。

(三) 各場次開賽時間依大會預定時間開賽,開賽時比賽隊伍未達 7 人至 比賽場地開賽,則該隊喪失攻守選擇權並由對方先得 1 分。若開賽 逾時 10 分鐘比賽隊伍仍未至比賽場地(包含未達 5 人),則取消該 隊該場之出賽資格,並由對方以 3:0 獲勝。

(四) 選手不得跨隊出賽;未列入名單內之選手不得出賽。

(五) 服裝:

1.參賽選手全隊頇穿著同款式且同顏色之運動衣、運動褲,並印製 或車縫該所屬學校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若違反規定不可 上場比賽。

2.比賽選手衣服背後必頇印或車縫背號(尺寸不得小於寬 7 公分、 高 15 公分),未印有或車縫背號者不得下場比賽,若背號不易辨 識時,裁判團有權力要求選手修正,若違反規定不可上場比賽。 3.無運動裝備者不可上場比賽(選手頇穿著運動衣、運動褲、運動 鞋或符合規定之釘鞋)。

4.比賽得穿著號碼衣出賽,但號碼衣內需穿著學校制式運動服,號 碼衣請參賽單位自備。

(六) 比賽時一律使用大會提供之飛盤。

(七) 經報名完成後,選手禁止於比賽時臨時更換隊伍參加比賽,若經其 他選手或隊伍檢舉,並查證屬實者,除取消其自檢舉後本次比賽之

出賽權利外,之前跨隊參加之比賽隊伍,其戰績亦不予計算。

拾陸、獎勵:

一、 個人賽:

1.各項各組參賽人數6~12 人時,前3 名分別頒發獎牌乙面,前6 名分別頒發 獎狀乙張。

2.各項各組參賽人數12 人(含)以上時,前4 名分別頒發獎牌乙面,前8 名 分別頒發獎狀乙張。

3.本賽會選手若打破全國或大會記錄者,將另行製作獎牌及獎狀以茲鼓勵。

二、 爭奪賽:各組參賽未達6 隊時取前 3 名、6~10 隊取前 4 名、11 隊(含)以 上時取前 6 名,分別頒發獎盃乙座,教練、管理及選手分別頒發 獎狀乙張。

三、 依教育部 100 年 1 月 5 日臺參字第 0990222056C 號令修正發布「中等以 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 4 條第 8 款規定內容:

(一) 參賽隊(人)數為十六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

(二) 參賽隊(人)數為十四個或十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七名。

(三) 參賽隊(人)數為十二個或十三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 參賽隊(人)數為十個或十一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五名。

(五) 參賽隊(人)數為八個或九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

(六) 參賽隊(人)數為六個或七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七) 參賽隊(人)數為四個或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

(八) 參賽隊(人)數為三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四、獲獎單位之帶隊職員,請依各縣市政府獎勵辦法逕行敘獎。

拾柒、懲罰:

一、隊伍違規:

(一) 隊伍一旦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 前述規定時,自違規起一年內禁止該學校隊伍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 比賽。

(二) 隊伍如有不合於規定之選手出賽,經發現或舉發並查證屬實者,則 撤消該隊伍所獲之成績(名次),並追繳所領之獎勵,且自查證屬 實起一年內禁止該學校隊伍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比賽。

(三) 違反前(一)、(二)項規定時,本會將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處分 之。

二、隊員違規:

(一)凡參加本會主辦或承辦之運動競賽活動之代表隊隊員,於學校修業 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比賽。

2.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人等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

(二)懲罰:

1.違反前項(一)之 1、2 項規定者,除依規則規定處理外,並視情 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一年以下禁賽;如再次違反時,處以二年 禁賽;如屢勸不聽或發生聚眾之行為時,則視情節嚴重給予三年 禁賽或以上之處分。

2.違反前項(一)之 1、2 項規定時,本會將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及學校依校規處分。

三、職員違規

(一) 凡參加本會主辦或承辦之運動競賽活動之代表隊職員,均應遵守下 列規定:

1.指導隊員不得發生言語或肢體不當管教行為。

2.不得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

3.指導隊員不得出現冒名頂替之情事。

4.不得利用隊員收取不當利益。

5.不得故意干擾比賽或影響比賽之公帄性。

(二) 懲罰:

1.違反前項(一)之 1 項規定者,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二年 以下之禁賽。

2.違反前項(一)之 2、3、4 項規定者,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 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賽,累犯或情節嚴重者, 處終身禁賽。

3.違反前項(一)之 5 項規定者,經主辦賽會單位議決取消該運動 代表隊繼續參賽資格者,處一年禁賽。

4.違反前項(一)之 1 至 5 項規定時,本會將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及其學校議處所屬學校相關人員。

四、凡參加本會主辦或承辦之運動競賽活動,頇遵守教育部體育署頒布之運 動禁藥管制辦法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所頒佈之禁藥管制作業要點。

拾捌、申訴:

一、 有關選手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前提出;有關競賽上發生之問 題,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 或教練簽章併同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向大會裁判長提出;不得僅以 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提出時,一律不予受理。申訴成立時全數退回,若 申訴無效則保證金由大會沒收,作為大會經費。

三、 有關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裁判團審議處分之。

四、 經裁判團審議處罰,對其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罰通知之翌日起十 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訴,由本會組成競賽審判委員會審議之, 並將決議事項依行政程序簽報教育部體育署。

拾玖、其他:

一、本項賽事為本會指定 111 學年度符合教育部辦理之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 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指定盃賽,惟該運動種類(或運動種類之組 別)於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等賽會中 列為比賽種類時,本項比賽不得列為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之指定 盃賽。

二、 學生申請甄詴,以招生簡章所列各校之運動種類及名額為限。歷年各運動種類開缺情形,請參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網站』(網址: https://lulu.ntus.edu.tw/)。

三、 性騷擾及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通報流程,詳【附件三】。

四、 請各位選手共同維護環境清潔,切勿製造垃圾破壞公園的整齊清潔,大 會將設一般垃圾袋及回收垃圾袋,請選手配合將垃圾收置妥當。

五、 防疫期間,請選手配合實聯制並現場量測體溫,除比賽中及用餐期間均 頇全程配戴口罩,體溫高於 37.5 度者不得參賽並應立即就醫檢查,大會 將於登錄表中記錄選手體溫;活動期間請保持室外 1 公尺之社交距離; 大會另提供濃度 75%酒精供選手隨時消毒使用。

六、 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居家自主健康管理及有發燒、喉痛、頭疼、腹瀉、 倦怠、流鼻水、嗅味覺異常、呼吸急促、呼吸道異常等症狀者禁止參賽。

七、 本賽事不開放觀眾入場觀賽。

八、 大會提供冰塊(非食用)、桶裝水、輕食及水果,請選手自備水壺並酌量 使用。

九、 大會協助代訂便當,如有需要之隊伍請於比賽當日上午 9:30 前向大會登 記並付款完畢。

十、 大會設置運動傷害防護員(僅提供傷害時包紮材料,如選手頇做預防性 包紮,請自行準備材料),如場上發生嚴重傷害請立即呼叫運動傷害防護 員前往處理,但輕微受傷如:抽筋、挫傷,請由隊員陪同至護理站進行 治療。

十一、 大會保險(含比賽選手及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 500 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台幣 2,500 萬元。

3.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台幣 500 萬元。

4.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台幣 6,000 萬元。

5.請各參與人員自行依需要投保人身險。

十二、 飛盤爭奪賽如因前場賽事提早或延後結束時,大會有權提早或延後下 一場比賽之開賽時間,所有隊伍不得有異議。

十三、 如因惡劣氣候或大雨造成選手安全疑慮或場地有可能毀損時,大會有 權中止比賽或另外擇期延賽,報名費用概不予退還。 十四、本賽事將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十五、職員職責:

(一) 領隊:為隊伍法定代理人,綜理隊伍督導、管理等事宜。

(二) 教練:負責隊伍訓練、比賽事宜。

(三) 管理:協助教練處理隊伍相關事宜。

貳拾、本活動實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後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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