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中華民國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第一條 依 據:
本規程依據全大運舉辦準則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宗 旨 :
為發展我國大專校院競技運動風氣,提高運動技術水準,培育優秀運動員,特舉辦中華民國 110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以下簡稱「全大運」 )。
第三條 主辦機關:
教育部。
第四條 承辦學校:
國立成功大學。
第五條 協辦機關及單位:
臺南市政府、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立臺南大學、長榮大學、 嘉南藥理大學、國立臺南女中、國立臺南一中、國立臺南高工、臺南 市立後甲國中、臺南市立復興國中。
第六條 日期與地點:
訂於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星期五 )至 5 月 18 日( 星期二 )共計 5 天,於國立成功大學及各指定場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西射擊基地、 長榮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嘉南藥理大學、國立臺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國立臺南女子高級中學、國立臺南市立體育場 舉行( 如附件一 )。資格賽之比賽日期與地點( 如附件二 )。
第七條 參加學校:
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為參賽學校。
第八條 競賽種類及分組:
一、競賽種類:
( 一 ) 必辦種類:
1.田徑 2.游泳 3.體操 4.桌球 5.羽球 6.網球 7.柔道 8.跆拳道 9.射箭 10.擊劍 11.舉重 12.射擊 13.拳擊 14.空手道。
( 二 ) 選辦種類:橄欖球、軟式網球、角力。
( 三 ) 示範種類:木球。
二、競賽分組:
( 一 )公開男生組( 二 )公開女生組( 三 )一般男生組( 四 )一般女生組
( 五 )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邀請南向國家大學運動員參與公開組之競賽,其成績及排名並列。
第九條
各競賽種類之各組、科目、項目及人( 隊、組 )數限制,依「中華民國 110 年全大運各競賽種類、各組、科目、項目及人( 隊、組 )數表」 ( 如附件三 )規定辦理,相關內容詳如技術手冊( 分則 )。
第十條 參賽資格:
一、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 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109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 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
選課單影本 )。
二、 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並由運動員於運動員保證書( 如附件四 )中具結,始能報名參加。
三、 運動員註冊:所有參加中華民國 110 年全大運之運動員,必須向教育部委託之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以下簡稱大專體總 )辦理運動員註冊;未辦理註冊之各校運動員將無法參加全大運各項比賽。運動員註冊規定由教育部委託之大專體總另行訂定公告辦理。
四、 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全大運正式比賽( 含資格賽 )前 1 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予註冊。
五、 全大運桌球、羽球、網球一般組各項目報名人數,超過「中華民國 110 年全大運各競賽種類、各組、科目、項目及人( 隊、組 )數表」規定參賽名額之隊( 人 )數限制時,由大專體總辦理資格賽,資格賽統一訂定名稱為「中華民國 110 年全大運( 運動種類 )Ο 區錦標賽」。
六、參賽分組限制:
( 一 ) 公開男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且無第四款情事之各參賽學校男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
( 二 ) 公開女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且無第四款情事之各參賽學校女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
( 三 ) 一般男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且無第四款情事,及未受第七款限制之各參賽學校男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 四 ) 一般女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且無第四款情事,及未受第七款限制之各參賽學校女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 五 ) 同一運動種類運動員不得跨組參賽。
七、 參賽運動員( 含外籍生、陸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參加公開組:
( 一 ) 曾具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
( 二 )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 以下簡稱五專 )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 插班 )考試加分等( 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
( 三 ) 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 非基本體能 )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 四 ) 具有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者( 如附件五 )。
( 五 )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 地區 )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 地區 )代表隊,不涉及競賽規程第十條第七款第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 六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七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註:上述第五目之國家( 地區 )係依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簡稱國際奧委會; 英文: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 ),所註冊之國家( 地區 ) 為規範。
八、 田徑、游泳由各校自行選拔合乎參賽標準( 詳田徑、游泳技術手冊 )之運動員,依田徑、游泳技術手冊規定報名;於全大運所有參賽項目均未晉級或未達標準之學校,得由田徑、游泳各組報選一名運動員參賽全大運。
符合本條第七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 單位( 學系 )名稱 | 編號 | 單位( 學系 )名稱 |
1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運動競技學系( 含碩士班 ) | 10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 含碩士班 ) |
2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 11 |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
3 |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 12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運動競技與產業學士原住民專班 |
4 |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 13 |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
5 |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 14 |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 ( 含碩士班 ) |
6 |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 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 15 |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
16 |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 含運動教練碩士班 )、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 ||
7 |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 17 |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
8 |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 含 碩士班 )、競技運動學系( 含碩士班 )、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 18 |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
9 | 國立清華大學運動科學系( 含碩士班 ) | 19 |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所 ) |
第十一條 競賽秩序:
一、 各競賽種類秩序,由全大運執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執委會 )競賽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競賽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 凡賽程種類項目時間衝突,不得請求變更或調整。
第十二條 註冊報名、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全大運職隊員註冊報名,採電腦網路一次作業完成方式辦理。
二、 參加學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大專體總辦理運動員註冊報名,完成手續後,不得更改名單及種類項目。
三、 註冊報名規定:
從大專體總官方網站 http://www.ctusf.org.tw 進行註冊報名工作,各項規定如下
( 一 ) 註冊報名日期:
1. 註冊:訂於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星期一 )起至 110 年 3 月 3 日( 星 期三 )下午 5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2. 報名:訂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星期一 )起至 110 年 3 月 3 日( 星 期三 )下午 5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 二 ) 各參加學校應依據大專體總官方網站之「全大運網路報名作業系統操作規範」辦理註冊報名作業。
( 三 ) 大專體總編製並函送各參加學校帳號、密碼,各參加學校應由承辦人負責辦理完成註冊報名作業。
( 四 ) 各參加學校完成註冊報名手續後,必須將註冊報名表、運動員保證書、個人資料授權書( 如附件六 )、外籍生( 含陸生 )參賽資格保證書( 如附件七 )及報名費繳交憑證,於 110 年 3 月 5 日( 星期五 )下午 5 時前送( 寄 )達大專體總,( 10489 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13 樓,TEL:02-27710300,FAX:02‐27710305 ),俾利辦理資料查核作業。
( 五 ) 各參加學校職隊員註冊報名時,應上傳最近 3 個月內之數位證件照( 2 吋正面、脫帽彩色半身照片 ),俾利大專體總及執委會製發運動員證及職員證,未上傳照片或錯置者不得註冊報名。
參賽運動員必須攜帶大會製發之運動員證以備查驗,否則不得參賽。運動員證遺失,得於比賽前兩小時備妥身分證明文件、學生證及照片( 2 吋正面脫帽彩色半身 )一張至大會競賽組補辦,號碼布遺失得於賽前兩小時前攜帶運動員證至大會競賽組補發,申請此兩項補辦( 發 )業務時,每人各需繳交費用新臺幣500 元整。
四、 抽籤:桌球、羽球、網球、軟式網球、木球及橄欖球於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星期一 ),於國立成功大學光復校區多功能廳( 臺南市東區大學路 1 號 )( 抽籤時段另行通知 ),其他各競賽種類依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五、 報到: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星期四 )上午 10 至 12 時,於國立成功大學光 復校區多功能廳( 臺南市東區大學路 1 號 )辦理。
六、報名費:
( 一 )田徑、游泳、體操( 競技體操、韻律體操 )、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 對打、品勢 )、柔道、擊劍、射箭、舉重、拳擊、射擊、空手道、橄欖球、軟式網球、角力、木球等團體種類,依本規程第八條之分組計算,每一參加學校每一競賽種類報名參賽運動員 5 位( 含 )以下者,每人繳交報名費新臺幣800 元整,超過 5 位者,每校每隊為新臺幣 4,000 元整。
( 二 ) 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擊劍、舉重、射擊、拳擊、軟式網球、角力、 木球每一競賽分組僅報名參加一人之競賽種類個人賽之運動員,每人繳交報名費新 臺幣800 元整。惟參加雙打( 含混雙 )項目每組報名費為新臺幣 1,500 元整。
( 三 ) 上列報名參加資格賽之運動種類,晉級會內賽之運動員不再繳交報名費。
( 四 ) 報名費支付方式如下:
1. 支票:開立受款人為「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之支票。
2. 電匯:電匯至「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合作金庫銀行臺北分行帳號 0540-717-155224 之電匯單。
3. 郵政匯票:購買受款人為「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之郵政匯票。
七、 總領隊會議:訂於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星期四 )下午 1 時整,於國立成功大學 國際會議廳第一演講室( 臺南市東區大學路 1 號 )召開,請參賽單位總 領隊出席。
八、 各競賽種類技術、裁判會議:依據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時間地點舉行( 不另發通知 )。
九、 開閉幕典禮:請參加學校之職隊員提前 1 小時至會場指定位置集合。
( 一 ) 開幕典禮: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星期五 )下午 5 時,於國立成功大 學田徑場( 臺南市東區大學路 1 號 )舉行。
( 二 ) 閉幕典禮: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星期二 )下午 4 時,於國立成功大 學成功廳( 臺南市東區大學路 1 號 )舉行。
第十三條 申訴:
一、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中華民國各單項運動協( 總 )會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各該競賽種類之審判或技術( 仲裁 )委員或裁判長提出書面( 如附件八 )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
二、 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書面( 如附件九 )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方予受理,裁判長受理申訴後應立即將申訴案送請全大運組織委員會運動競賽小組。
三、 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如申訴成功或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如經裁定其申訴事實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並列入承辦學校經費收入。
第十四條 對運動競賽有爭議,得提起申訴,並依下列規定判定:
一、於各競賽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 以下簡稱規則 )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二、 前款規則無規定者,除運動員資格之疑義外,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或技 術( 仲裁 )委員會判定,並為終決。
三、 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或技術( 仲裁 )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運動員資格之疑義者,由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判定,並為終決。
第十五條 全大運優勝參賽學校、運動員之獎勵,分獎盃、獎牌及獎狀三種;其頒給原則如下:
一、錦標獎盃( 獎牌 ):頒給獲錄取各組各競賽種類、科目前六名者,並頒發組隊教 練獎狀,其設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團體錦標成績。
錄取名額依實際參賽隊( 人 )數核計。
二、金、銀、銅獎牌及獎狀:頒給獲錄取各競賽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三、競賽項目獎狀:頒給獲錄取各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
四、 運動精神獎狀:頒給競賽期間對運動員生活教育、運動品德及運動精神表現優 異者;其實施計畫,由執委會訂定之。
五、 示範種類獎牌另行計算。
六、本條第一款各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依各組參賽學校所獲各組各項金、銀、銅 牌數,換算積分四分、二分及一分( 第三名並列及男女混合組積分各半 ),加總 後依高低順序錄取;分數相同者,以金牌數計,次以銀牌數計,餘此類推;技 擊類部分計算錦標仍有相同,再採計「金牌運動員出場次數」、「銀牌運動員出 場次數」、餘此類推「第八名運動員出場次數」以判定名次。
七、第二款競賽項目前三名及第三款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除一隊( 人 )參賽 不予舉行比賽外,依實際參賽隊( 人 )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 一 ) 二隊( 人 )或三隊( 人 )各錄取一名。
( 二 ) 四隊( 人 )錄取二名。
( 三 ) 五隊( 人 )錄取三名。
( 四 ) 六隊( 人 )錄取四名。
( 五 ) 七隊( 人 )錄取五名。
( 六 )八隊( 人 )錄取六名。
( 七 ) 九隊( 人 )錄取七名。
( 八 ) 十隊( 人 )以上,錄取八名。
前項各款參賽隊( 人 )數之計算,以參加資格審定或選拔之隊( 人 )數為準。
但以體位分級之競賽項目,以磅重後實際參賽人數為準,不在此限。
八、資格賽之獎勵名額參照本條第二項規定,其餘明訂於分區錦標賽技術手冊。九、參加資格賽具績效之教師、教練與運動員,所屬學校得訂辦法獎勵之。
第十六條 罰則:
一、參賽運動員如有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經查證屬實者,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 一 ) 如係參加個人項目,取消其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 二 ) 如係參加團體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參加學校之職員、運動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 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等情事,由該種類裁判長逕行裁定停賽,並 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或技術( 仲裁 )委員會議判決,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 一 ) 運動員毆打裁判員:
1.個人項目:取消該運動員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運動員參加 111 年全大運任何種類之比賽權利。
2.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隊相關人員參加 111 年全大運該種類比賽權利。同時,該運動員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3.除以上罰則外,另由組委會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及各該主管行政機關議處。
( 二 ) 職員毆打裁判員: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職員擔任全大運任何種類職員之權利。
2.情節嚴重者,經由該種類審判或技術( 仲裁 )委員會議決後,得報請教育部備查取消該隊相關人員參加 111 年全大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 三 ) 運動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審判或技術( 仲裁 )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 如技術手冊規定 )。
2.情節嚴重者,經由該種類審判或技術( 仲裁 )委員會議決後,除取消 110年全大運繼續參賽資格外,得報請教育部備查取消該隊相關人員參加111 年全大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三、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運動員,立即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除終生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大運會任何種類裁判員之權利,另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處分之。
四、 運動員證照片與本人不符者,應取消比賽資格。
五、 運動員無故棄權,除取消該種類繼續參賽資格外,並得取消 110 年全大運後續 各種類項目之比賽權利。
六、各學校運動員參加比賽,必須穿著規則規定之服裝。
七、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學校之職員,運動員亦不得兼任其他學校之職員,否
則取消其職員資格。八、審判或技術( 仲裁 )委員、裁判長、裁判員( 含記錄、計時、報告員等 )不得兼任各參賽學校職員,否則取消其裁判( 含記錄、計時、報告員等 )資格。
第十七條 運動禁藥管制:
一、 全大運舉辦期間,參賽運動員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外,取消其參賽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二、 全大運賽會期間之運動員運動禁藥管制,依中華奧會違規使用運動禁藥之處理及處罰作業要點辦理。
三、 尿液檢測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採樣程序與方法作業要點辦理。
四、 參賽運動員如須使用禁用清單所列藥物作為治療用途者,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管制治療用途豁免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第十八條 保險:
承辦學校在賽會期間應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含意外傷害險與醫療險 )。
第十九條
本規程由執委會提送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審查通過並函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