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桌球錦標賽暨國家代表隊選拔賽
一、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二、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三、協辦單位:
高雄市立褔誠高中
四、比賽日期:
110年3月27、28日( 星期六、日 )
五、報到時間:
110年3月27日( 星期六 )中午12時報到。
六、比賽地點:
高雄市立褔誠高中 (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三路176號 )
七、參賽類別:
肢障組( TT1-TT10 )、智障組( TT11 )。
八、選手參賽年齡:
( 一 )不限年齡
( 二 )選手未滿20歲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未滿20歲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九、分級:
( 一 )肢障選手部份( 含腦性麻痺、脊隨損傷、截肢、小兒麻痺等 )需經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
( 以下簡稱分級中心 )鑑定符合分級者,請持分級證明報名參賽。
( 二 )智障組選手需符合本會訂定智障運動員參賽資格認定,經本會心智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方得報名參賽。
十、比賽項目及分組:
◆個人賽:區分為二個組別
( 一 )男子組:
1.TT1-TT2、TT3、TT4、TT5( 輪椅組 )
2.TT6-TT7、TT8、TT9、TT10( 站立組 )
3.T11( 智障組 )
( 二 )女子組:
1.TT1-TT2、TT3、TT4、TT5( 輪椅組 )
2.TT6-TT7、TT8、TT9、TT10( 站立組 )
3.TT11( 智障組 )
◎註:個人賽如未達4人者,則合併於上( 下 )一級別比賽,經合併後亦未達4人者,則取消該級別比賽;
TT11之選手不予合併。
十一、比賽制度:
( 一 )個人賽各組( 級 )均採5局三勝制。
( 二 )個人賽5人以下( 含5人 )採單循環賽制,6人以上則採先分組循環後單敗淘汰賽制。
十二、比賽用球:
Nittaku 塑膠 40+比賽白球
十三、比賽用桌:
符合比賽標準之藍色球桌。
十四、比賽規則:
採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所認定之最新國際帕拉桌球競賽規則。
十五、報 名:
( 一 )報名方式與截止日期:採用通訊報名( 以郵戳為憑 )或網路報名。即日起至110年3月12日。
報名時需檢附匯款收據、身心障礙證明、分級證明等影本連同報名表一併寄送本會。
( 二 )報名網址:
( 三 )報名費:每人新台幣400元整。
銀行:兆豐銀行台北復興分行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帳號:008-10-37495-9
( 四 )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台北市朱崙街20號1樓 )
聯絡人:沈芳廷、黃鈺惠
電 話:( 02 )8771-1450、8771-1502
傳 真:( 02 )2778-2409
E m a i l: ctpc1984@gmail.com
( 五 )繳費後如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截止日前可申請退費;
若已超過報名截止日期,報名費已用於保險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等必要支出,則不予退款。
註:1.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2.本活動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如下,若有其他投保需求( 如個人人身保險 ),建請自行辦理。
( 1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萬元。
( 2 )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1,500萬元。
( 3 )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200萬元。
( 4 )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3,400萬元。
十六、抽籤:
於3月19日( 星期五 )下午2時0分,假長明乒乓球館舉行( 高雄市左營區自由二路309號2樓 ),抽籤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七、比賽細則:
( 一 )為使比賽流暢,請於賽前一小時前到達比賽會場報到處報到遲到5分鐘經裁判點名乃未到者以棄權論。
( 二 )比賽時,球員應穿著運動服裝及自備球拍等個人器材。
( 三 )參賽須需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分級證,遇有資格爭議而無法提出身分證明者即以自動棄權論,已賽之成績作廢。
十八、獎勵:
( 一 )參賽人數在2至3人時,錄取1人,頒發獎牌及獎狀。
( 二 )參賽人數在4至6人時,錄取3人,頒發獎牌及獎狀。
( 三 )參賽人數在7至8人時,錄取4人,前三名頒發獎牌及獎狀,第四名頒發獎狀。
( 四 )參賽人數在9人以上時,錄取6人,前三名頒發獎牌及獎狀,第四至六名頒發獎狀。
十九、國家代表隊選手選拔:
( 一 )比賽成績將做為參加帕運儲備選手之參考。
( 二 )尚未取得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核發之分級證明或本會心智委員會核發之智障選手證者及自閉症組不列入選拔。
二十、遴選標準:
依據本會訂定國家代表隊選拔辦法,並經本會選訓委員會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查。
二十一、申 訴:
( 一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比賽進行當中,各參賽單位隊職員、家長或選手,不得直接質詢裁判。
( 二 )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章( 或由教練代理 ),向裁判長正式提出,並附繳保證金參仟元,由裁判長召開技術委員會議審議,其申訴理由不成立者,得沒收其保證金。
( 三 )如抗議成立,則恢復該運動員成績、名次及退還保證金。
二十二、比賽爭議之判定:
(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解釋者及大會之特別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交由大會技術委員會判定之,其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再議。
二十三、罰 責:
( 一 )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兩名選手( 報名及頂替者 )參賽資格及已得到之名次或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狀,判決前已比賽之場次不予重賽,唯成績、名次須重新判定。
( 二 )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罰責處分之:
1.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加本比賽之權利。
2.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單位全部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參與擔任任何比賽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勸導無效,超過十分鐘未恢復比賽,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職員一年之參賽、參與權利。
4.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權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裁判員擔任運動裁判之權利。
二十四、附則:
( 一 )比賽進行時,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災經大會宣布停止比賽,否則仍照常舉行;如遇空襲警報,應於警報解除後半小時繼續比賽原比賽成績仍然有效。
( 二 )所有參賽選手及大會工作人員,大會將予以投保個人人身意外保險及附加醫療險,其他人員如需保險,均請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