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桌球錦標賽

110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桌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11-01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905-3249

主辦單位Email:062239@mail.fja.edu.tw

一、宗 旨:

為倡導全民體育,推廣桌球運動,增進全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及教育行政人員情感並切磋球技,特舉辦本比賽。

二、依 據:

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00008777號函。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委員會: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桌球委員會(輔仁大學)。

六、承辦學校:

輔仁大學。

七、協辦單位:

輔仁大學教育學院體育學系、體育室。

八、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21日(星期五、六、日),共3天,實際天數依賽程時間安排為主。

九、比賽地點:

天主教輔仁大學中美堂(242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510號)。

十、參加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

十一、邀請參加單位:

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十二、參加資格:

(一) 以各學校正式編制內專職教職員警工及約聘僱人員為限,工友及約聘僱人員應在學校服務滿一年方得報名(約聘僱人員請於報名表備註欄填寫到職年月日;不含兼任教職員、各類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部派專任教練、各附屬單位人員及軍事院校服義務役者)。

(二) 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單位,以編制內之員工及服務滿一年以上約聘僱人員為限。

(三) 符合(一)款條件之退休人員僅可參加長青組個人賽。

十三、比賽分組:

(一) 個人賽

1.邀請首長組單打賽: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單位之正副首長。

2.學校首長單打賽:

(1)首長組:各大專校院之現任校長。

(2)一級主管組:各大專校院之現任副校長、一級主管均可報名參加。

3.長青組單打賽(僅限退休人員參加):

(1)65歲以上組:限各單位退休人員,年滿65歲(含)以上者,均可報名參加(即民國45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每單位限報5名。

(2)未滿65歲組:未滿65歲之退休人員,且未在其他學校單位專任者,均可報名參加(即民國46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每單位限報5名。

4.長青組雙打賽(僅限退休人員參加):凡各單位之退休人員皆可參加,不限年齡但限同單位,參加長青組單打賽者亦可報名雙打組比賽。每單位限報5組。

5.一級主管組雙打賽:各校現任校長、副校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均可自由報名參加(請由報名單位開具一級單位主管證明及職稱)。

(二) 團體賽

1.男甲組:至少5隊,109年度男甲組前2名之單位(國立中興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及男乙組前3名之單位(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均應參加本組比賽,不足5隊時由男乙組優勝單位(東海大學、宏國德霖科技大學、弘光科技大學、輔仁大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依序遞補,其他自願參加單位,亦可組隊參賽。

2.男乙組:109年度男丙組進入複賽之單位(空軍官校、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中國醫大、國立中興大學、靜宜大學、建國科技大學、國立高雄大學、中原大學)及未升上甲組之單位均應參加本組比賽。

3.男丙組:限109年度男丙組未進入複賽之單位或新參加之單位(109年度未報名參賽之單位)。

4.女子組:至少4隊。(註:因109年度女甲組與女乙組報名隊數各不足4隊,採合併比賽。故110年度不分甲、乙組,各校均報名本組比賽。

5.邀請組:受邀參加單位可男女自行組隊參加本組比賽,不須繳交代辦費。

備註:

1.各組每單位報名隊數以3隊為限(邀請組以1隊為限)。

2.男子隊若遇人數不足時,得以女隊員補充之,但最多以3名為限,惟女子隊人數不足時,則不得以男隊員補充之。

3.每人報名團體賽最多參加一組為限,個人賽不在此限。

十四、報名辦法:

(一)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0年11月1日(星期一)止(以郵戳為憑)。

(二) 報名方式:採紙本報名,請連同匯票寄出。

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510號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林建勳 先生 收

電話: 02-29053249

E-mail: 062239@mail.fja.edu.tw

(三) 報名人數:團體賽每隊可報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隊員(含隊長)以11人為限。

(四) 競賽報名費:

1.團體賽每隊新臺幣伍仟元整,個人賽每組新臺幣伍佰元整,一律以購買郵政匯票方式繳費;戶名(受款人):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匯款人請務必註明貴校校名,以利報名費核對;收執聯自行留存以利查詢。

2.手續:請用電腦打字方式填妥大會所寄之報名表,加蓋關防及人事單位查核章,並以掛號寄出(凡報名後擬更改隊員名單時,須於抽籤前提出,並加蓋關防及人事單位查核章)。

(五) 保險:大會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如另有需求者請所屬單位自行投保。

(六) 球員報名時,資料不全者,大會不予受理。經查重複報名時,以先出賽之隊為準。

十五、競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修訂之最新桌球比賽規則。

(二) 比賽用球:比賽用球採紅雙喜D40+三星級或其他同等級比賽用球(於賽前10天公告)。

(三) 比賽球桌:STIGA國際比賽球檯或其他同等級比賽球檯(於賽前10天公告)。

(四) 比賽制度:

1.個人賽依參賽隊數決定賽制與比賽局數。

2.團體賽採5點賽制(依雙、單、雙、單、雙為序,不得兼點)。預賽5點須全部賽完,各點之勝負皆列入成績考量,決賽先勝3點為勝(各組報名5隊以下之單循環賽制亦須賽完五點且各點之勝負皆列入成績計算)。

3.各點採5局3勝制,每局11分,先勝3局者勝。

4.各組僅報名1隊時,不舉行比賽。

5.各組報名2隊時,採3賽2勝制。

6.各組報名5隊以下(含5隊)採單循環制。

7.各組報名6隊以上、11隊以下(含),分兩組單循環預賽,每組取2名參加循環決賽(預賽成績保留)。

8.各組報名12隊以上(含),分若干組採單循環預賽,每組取2名參加單淘汰賽決賽。

9.承辦單位得逕行進入決賽,但不可直接取得名次。

(五) 循環賽計分法:

1.勝1場得2分,敗1場得1分,積分多者獲勝。

2.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其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往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3.積分相等時其判定勝負之優先順序如下:

(1) 2隊積分相同時,以該2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2) 3隊以上(含)積分相等時,以該積分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a.(勝點數和)÷(負點數和)之商大者獲勝。

b.(勝局數和)÷(負局數和)之商大者獲勝。

c.(勝分數和)÷(負分數和)之商大者獲勝。

d.若再相同時,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勝負。

十六、比賽抽籤及公告:

訂於110年11月5日(星期五)下午3時整,於輔仁大學積健樓2樓視聽教室舉行抽籤,敬請各單位準時派員出席,不另函通知;並於110年11日10日(星期三)於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官網公告賽程。

十七、單位報到及領隊會議:

(一) 各參加單位請於110年11月18日(星期四)09:00至09:30於輔仁大學中美堂,辦理報到手續。

(二) 領隊會議訂於110年11月18日(星期四)08:30於輔仁大學中美堂司令台舉行(時間、地點如有調整會另行公告)。

(三) 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1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四) 如對參賽者資格有疑問時,得於會議中提出,交大會處理。

(五) 領隊會議不可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八、開幕典禮、頒獎:

(一) 開幕典禮:於110年11月18日(星期五)11:10在輔仁大學中美堂舉行,各單位請於11:00前就單位牌位置集合完畢(時間如有調整會另行公告)。

(二) 頒獎:於所有賽程完畢後立即於輔仁大學中美堂舉行。

十九、競賽規定事項:

(一) 各隊應於賽前30分鐘向大會領取出賽名單填寫,賽前15分鐘提交大會競賽組,超過比賽時間10分鐘未能出場者以棄權論(以大會時間為準)。

(二) 服裝規定:除上衣的領子及袖子外,上衣、短褲及短裙之主體顏色應明顯與所使用球的顏色不同。

(三) 球員須攜帶服務證明正本,以備查核,當場未能提出者,不得參加比賽。

(四) 比賽時若發生規則或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而裁判長不能解釋時,得由審判委員會裁決之。

(五) 兩隊出賽時,雙方選手應全體列隊,核對各點出賽選手身分無誤後,開始進行比賽。列隊時若有選手缺席,該選手應在第1點開賽後之5分鐘內,向裁判報到且核對身分;否則視同空點,空點狀況將依下列方式辦理:

1.出賽單位選手不足時,應於排點前向大會競賽組申明,並告知對方後,只可將到場選手排於空點之前,後面未排之各點均判對方勝場,其該場已賽成績仍保留。

2.空點經判定後,該場空點之後各點以負論(以3:0計),其先前已賽之成績仍保留,亦不取消往後之賽程。

3.若排點前未向大會競賽組申明空點,不論該場已賽成績如何,均判對方5:0(決賽為3:0)勝場。

(六) 為使賽程能順利進行,比賽球檯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球檯同時舉行,各隊不得異議。

二十、獎勵:

(一)參照大專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五條第五款相關規定以修正獎勵名額限制,優予獎勵,以資鼓勵。

(二)錄取優勝原則修訂如下:

(1)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2)四隊(人),錄取二名。

(3)五隊(人),錄取三名。

(4)六隊(人),錄取四名。

(5)七隊(人),錄取五名。

(6)八隊(人),錄取六名。

(7)九隊(人),錄取七名。

(8)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107年7月24日(二)第九屆第一次技術與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三)優勝各隊由大會致贈:個人賽頒發獎牌乙面、團體賽頒發獎盃乙座。

二十一、罰則:

(一)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座,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 比賽期間如有選手鬥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 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 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理。

(五) 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二、申訴:

(一) 凡規則或規程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 比賽進行中有關技術性判定之問題,須接受裁判之判決,不得異議,且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如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於賽後一小時內,向大會提出申訴。

(三) 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四) 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最終決議。

二十三、附則:

(一) 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 本規程經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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