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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國民中小學推動能源教育標竿學校選拔

110年度國民中小學推動能源教育標竿學校選拔

 總獎金: 960000

最高獎金: 10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04-14

主辦單位: 經濟部能源局

主辦單位Email:andy123@gapps.ntnu.edu.tw

核定時間:110.02.20

一、 依據

經濟部 105 年 12 月 20 日經能字第 10504606340 號函「經濟部推動能源教育標竿獎作業要點」。

二、 目的

( 一 ) 鼓勵學校持續推動能源教育工作,提升國民中小學師生能源素養。

( 二 ) 藉由公開表揚與示範觀摩活動,展現學校推動能源教育之成效。

( 三 ) 提升社會大眾之能源素養,拓展能源教育宣導及節能減碳之成效。

110年度國民中小學推動能源教育標竿學校選拔

三、辦理單位

( 一 ) 指導單位:經濟部、教育部。

( 二 ) 主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 三 ) 承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四 ) 協辦單位: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處 )。

四、 參選資格

( 一 ) 依法設立之國民中小學。

( 二 )2 年內( 108 年及 109 年 )未曾獲經濟部推動能源教育標竿學校金獎或銀獎者。

五、 獎項與獎勵名額

( 一 ) 評選推動能源教育具有卓越績效之學校,依全國區域,分為「北區」、「中區」、「南區」、「東區及離島」共 4 個區域進行評比,獎項如下:

1.金獎:計 4 所學校,以每區域各 1 所為原則,頒發金獎獎座 1 座及獎金新臺幣 10 萬元。

2.銀獎:計 8 所學校,以每區域各 2 所為原則,頒發銀獎獎座 1 座及獎金新臺幣 5 萬元。

3.優選獎:計 8 所學校,以每區域各 2 所為原則,頒發優選獎獎牌 1 座及獎金新臺幣 2 萬元。

( 二 ) 各獎項若任一區域內之學校未達得獎標準,名額得從缺或不足額錄取,其缺額得由複審會議建議,經決審會議議決後可彈性調整至其他區域使用。

( 三 ) 各分區之涵蓋縣市如下:

1.北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

2.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3.南區: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4.東區及離島: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

六、參選及報名方式

( 一 ) 參加選拔之學校應透過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處 )推薦:( 推薦表如附件 1 )

1.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處 )推薦推動能源教育具有特色或成效之學校參加選拔。

2.各校得自行報名,惟須請所隸屬之教育局( 處 )推薦參選。

3.若縣市教育局( 處 )無推薦者,得由承辦單位自近年來已接受推廣輔導之學校,擇優提報並洽該所隸屬之教育局( 處 )辦理推薦。

( 二 ) 每縣市教育局( 處 )依學校實際執行績效擇優推薦,不限校數。

( 三 ) 參加選拔之學校應準備資料( 以呈現 108 及 109 學年度資料為主 ):

1.參選學校執行情形摘要表。( 如附件 2 )

2.檢附相關成果資料( 可提供書面資料或電子檔 )。

七、 選拔作業

( 一 ) 評審程序:

1.初審:由獲推薦學校填寫參選學校執行情形摘要表,並準備具體推動能源教育之相關書面資料,由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審查重點以學校推動能源教育之成果及節約能源之具體成效為主。

2.複審:由審查小組進行分區實地訪查,並召開複審會議,擇優推薦獲獎之學校。

3.決審:由評審小組進行綜合審議,議決得獎名單。

( 二 ) 前項第一款審查小組:

由主辦單位就專家學者指定總召集人 1 名,並由總召集人邀請能源專家學者 11 至 17 人組成。

( 三 ) 第一項第三款評審小組:

由經濟部次長擔任召集人,邀請經濟部工業局及能源局之首長、技術處及商業司之單位主管、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教育部之代表及產學研能源專家 13 人至 15 人組成。

八、 表揚及獎勵

( 一 ) 金獎及銀獎獲獎學校,將由經濟部公開表揚,並由主辦單位編印專輯,透過新聞媒體公開發表事蹟向各界介紹表揚之。

( 二 ) 各獲獎學校,將由主辦單位於本年度頒發獎金,作為獎勵學校推動能源教育之人事、業務或設施等相關經費之用。

( 三 ) 針對推動能源教育標竿學校有功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處 )相關人員及教師等,由經濟部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 ( 處 ),依權責辦理敘獎。通過初審之學校,由主辦單位於實地複審時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九、 配合事宜:

獲得金、銀獎之標竿學校,須配合主/協辦單位安排,於該校辦理區域成果分享活動,俾供鄰近學校人員觀摩,以擴散得獎之成功經驗;其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另行撥付。

十、 辦理時程

( 一 ) 推薦報名:即日起至 110 年 4 月 14 日( 星期三 )止推薦報名,獲推薦學校於 110 年 5 月 14 日( 星期五 )前將初審資料及光碟片掛號( 以郵戳日期為憑 )寄至 106907 臺北青田郵局第 674 號信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機電工程學系」能源教育標竿學校選拔工作小組收。

( 二 ) 初審會議:預計於 110 年 5 月至 6 月。( 三 )實地複審:預計於 110 年 6 月至 7 月。

( 四 ) 決審會議:預計於 110 年 9 月召開。

( 五 ) 表揚大會:預計於 110 年 11 月舉辦。

以上相關時程如有修正,將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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