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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新北市社會教育貢獻獎

110年度新北市社會教育貢獻獎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07-21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主辦單位電話: 02-2212-7008

一、 依據:

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

二、 目的:

( 一 ) 表揚本市對社會教育具有貢獻之團體及個人,彰顯其懿德。

( 二 ) 鼓勵本市市民及團體踴躍參與社會公益服務,擴大社會教育成果。

三、 辦理單位:

( 一 )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 二 ) 承辦單位:新北市新店區安坑國民小學

( 三 ) 協辦單位:新北市終身學習資源中心、新北市終身學習輔導團

四、 辦理時間:

( 一 ) 收件時間:110年6月7日起至6月25日止

( 二 ) 評審時間:110年7月5日起至7月23日止

( 三 ) 公布時間:110年7月26日前( 同時選出參加教育部辦理全國性獎項代表 )

五、 表揚事蹟及對象:

( 一 ) 表揚事蹟:凡致力推展終身教育,培養民眾終身學習態度及習慣,建構學習社會,從事下列各類社會教育事務卓有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1. 推廣社區教育,充實公民素養,促進公民社會之發展。

2. 推廣童軍教育,參與社會服務活動,促進社會安和樂利。

3. 推展高齡教育,充實高齡者活動內涵,創新高齡教育發展。

4. 推廣家庭教育,促進家庭和諧,發揮家庭教育功能。

5. 推動多元文化內涵,關注特定族群,提升教育優先對象之知能。

6. 推行社會特殊教育,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自強。

7. 推展環境或防災教育,宣導民眾愛護環境資源,建立資源永續利用觀念,提升國民生活品質。

8. 捐資獎助終身學習及社教活動推廣,成立社教機構或充實其設施。

9. 獎助終身學習活動推廣及社會教育專業人才培養或社會教育學術研究。

10. 推行文史或語文教育,於文史或語文之推廣、利用、研究、創作、編纂或出版卓有貢獻者。

11. 其他積極推廣品德教育、大眾科技教育、消費者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媒體素養教育、社會藝術教育及交通安全教育等卓有貢獻者。

( 二 )為獎勵對新北市社會教育具有卓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特頒給社會教育貢獻獎,其獎項類別如下:

1. 終身奉獻獎:設籍本市並長期致力社會教育、終身學習之推動,足為社會典範之個人。

2. 團體獎:立案於本市並促進本市社會教育資源整合、推廣、交流,具有前項各款事蹟之一,且貢獻卓著之團體、法人或企業。

3. 個人獎:辦理本市社會教育活動、從事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或投入社會教育行政規劃等,具有前項各款事蹟之一,且貢獻卓著之個人。

六、 推薦程序:

( 一 )本市所屬機關學校及教育局所轄之推展社會教育團體,或於本市所屬學

校及教育局所轄之推展社會教育團體服務之個人,向教育局申請推薦。

( 二 )設籍本市非屬教育局主管之個人及團體,依所屬行政層級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區公所或本府相關局處申請推薦,再行由區公所或本府相關局處核章後,將資料寄至承辦單位。

( 三 )推薦文件( 紙本一式5份,光碟1份 )應於110年6月25日( 星期五 )前送( 寄 )達承辦單位本市新店區安坑國民小學( 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忠路36號終身學習資源中心收,電話:02-22127008 ),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 四 )資料由承辦單位彙整後,由教育局辦理評審相關事宜。

七、 評審方式:

( 一 )由教育局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團體( 人士 )5至7 人組成評審小組,由小組內互選召集人1人主持會議,並作成決議。

( 二 )評審小組各成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三 )前款評審小組各成員對於評審經過及結果應予保密。

( 四 )各獎項之受推薦者經評審皆未達獎勵規定時,得由評審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出席及出席評審四分之三以上決議從缺。

八、 表揚方式及名額:

( 一 )以榮譽表彰為主,並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7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並比照新 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及其附表第28 項、「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辦理,分 為:

1. 終身奉獻獎:頒發獎座1座;若為本市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教職員,核予小功1次。

2. 個人獎:頒發獎座1座;若為本市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教職員,核予嘉獎2次。

3. 團體獎:頒發獎座1座;若為本市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其教職員主辦人員1人嘉獎2次,餘有功人員5人嘉獎1次。

4. 終身奉獻獎及個人獎,每人每次僅得擇一項參加。

5. 公立學校校長敘獎部分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協助辦理。

( 二 )本市「社會教育貢獻獎」表揚大會由教育局辦理,頒獎時間預訂於110 年9月25日( 星期六 )假新北市政府辦理。

( 三 )表揚名額:終身奉獻獎1-2名,其餘獎項依110年度推薦數,由評審小組決議擇優表揚,接受表揚之團體及個人,將列為推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名單,通過教育部評審獲獎時,將由教育部另行辦理表揚活動。

九、 注意事項:

( 一 )本市各機關、學校、社教機構及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均得本於職權,主動推薦推展社會教育貢獻獎人選或團體,惟須依推薦程序辦理。

( 二 )推薦社會教育貢獻獎,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評析後,擇優推薦1名為原則。推薦2個以上團體或個人者,應依優先順序排列。

( 三 )推薦社會教育貢獻獎之事蹟,應力求普及,深入廣泛,藉以表揚、積極鼓勵基層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和個人,並擴大宣導全面推展社會教育活動之功效。

( 四 )本市終身奉獻獎項目每人限得1次;團體獎及個人獎部分,凡曾接受本市社會教育貢獻獎( 含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社教公益獎、社教貢獻獎 )表揚之團體或個人,3年內不再受理推薦( 本次不受理106、107 及108年得獎之個人團體 )。

( 五 )推薦資料表請確實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彙整及評審:

1. 推薦終身奉獻獎請填表

( 一 )、團體獎請填表

( 二 ),個人獎請填表

( 三 );資料附件應依個人簡歷及卓越事蹟逐項備齊,照片請提供至少 6張,並依所附格式填寫說明。附件請擇要精簡,每頁以A4白色紙張列印,每份以15頁以內為原則,請加製封面、目錄及頁碼;惟無須裝訂或加裝透明膠片,用迴紋針或長尾夾固定即可。

2. 團體獎部分,請檢附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前一年度收支或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 本市所屬機關學校免附 );個人獎及終身奉獻獎部分,請檢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3. 「推薦單位」欄,請推薦之單位填寫,其中具體推薦理由部分,請以150字為限,簡要說明被推薦者之顯著事蹟及貢獻。

4. 「事業目的主管單位」欄位請推薦單位依所屬行政層級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區公所或本府相關局處協助審核相關資料,並於審核後填寫機關名稱及聯絡窗口,請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簽章。倘事業目的主管機關與推薦單位相同,則不必重複填寫。

5. 教育主管機關欄位部分,請各推薦單位及受推薦單位勿填寫或修正。

6. 除資料表及附件外,請務必檢附社會教育貢獻獎承諾書及被推薦同意書,並請受推薦者及受推薦團體依表單指示簽名蓋章。

( 六 ) 所有受推薦者資料,無論是否入選,有關資料列入備查,不另退件。

( 七 ) 當選者如有資料不實,經查屬實,撤銷其資格及相關敘獎,領受之獎座併予追回,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 經費來源:

由教育局相關項下經費支應。

十一、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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