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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臺中市模範勞工選拔

110年臺中市模範勞工選拔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03-05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主辦單位電話: 04-22289111轉35106

勞工是臺中拼經濟最重要的力量,為表達對勞工朋友的肯定與感謝,市政府特別辦理臺中市110年模範勞工選拔,期透過公開表揚,讓更多市民朋友們看到這群默默辛苦付出的勞工典範,臺中市110年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自即日起接受各單位報送模範勞工候選人相關資料,歡迎本市各單位踴躍推薦報名。

模範勞工選拔與表揚是市政府每年度最重要的活動之一,109年度本市共評選出129名模範勞工,每位都是勞工的楷模,市政府特別於新冠肺炎疫情較為緩和後,辦理表揚典禮,由黃副市長國榮親自一一頒獎外,並安排知名身障團體—中福合唱團於活動現場溫馨合唱,慰勞模範勞工之辛勞,並鼓勵勞工以永不放棄的精神面對人生。

勞工局長吳威志表示,獲獎勞工雖然來自不同的產業,但在職場上追求卓越與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都是相同的,每一位模範勞工背後,都有值得肯定及效法之處,市政府勞工局應努力發揚此等精神,從而肯定勞動的價值。

本選拔依參選資格分為:

  • 企( 產 )業勞工組:各公、民營事業單位( 含企業工會、產業工會 )薦送者。
  • 職業勞工組:職業工會薦送者。
  • 工會會務人員組:各工會或聯合組織薦送者。

推薦期限及應備文件:

  • 各推薦單位應自即日起至110年3月5日止,將參選人員之下列資料送達本府辦理評選作業( 以郵戳或本府收文章為憑 ),規格不符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 臺中市110年模範勞工選拔表( 正本1份、影本5份,共計6份,僅須附參選組別選拔表即可 )。
  • 服務證明或勞工保險投保證明1份( 以A4紙張格式 )
  • 佐證資料( 正本1份、影本5份,共計6份 )。
  • 工作相關彩色照片黏貼表( 黏貼照片2張,正本1份、影本5份,共計6份,如附表一 )。
  • 參選人切結書( 如附表二 )。
  • 參選臺中市110年模範勞工選拔檢點表( 如附表三 )
  • 上開資料概不退還,相關文件如需留存,請自行備份。
  • 經通知獲選為模範勞工者,應於接獲通知後7日內補附「警察局刑事紀錄『無不良紀錄證明書』」,未於期限內補附者,視同放棄獲選資格。
  • 臺中市110年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實施計畫及附件相關表格電子檔,請逕至本府勞工局網站( 網址 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 )「公告訊息」─「優良企業、勞工與工會表揚」─「模範勞工」點選「附件下載」下載使用。

如有疑問請洽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江先生,電話:04-22289111轉35106。


110臺中市年模範勞工選拔 實施計畫

壹、目的

為表彰臺中市勞工對國家建設及經濟發展之貢獻,發揚敬業樂群的精神,特訂定本計畫。

貳、參選資格

凡加入經本府立案之各產、企、職業工會為會員或受僱於本市轄區內公、民營事業單位及工會之現職勞工( 工作地需於臺中市 ),符合下列規定並經各工會( 或理事會 )審核或事業單位推薦者,得參加選拔為本市模範勞工。

參、模範勞工之選拔,分為下列三組:

一、 企( 產 )業勞工組:各公、民營事業單位( 含企業工會、產業工會 )薦送者,符合下列條件:

( 一 ) 未擔任該企業工會或其他工會、工會聯合會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 )以上之職務( 包含理事長、副理事長 ),並於該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4年以上。

( 二 ) 自中華民國( 下同 )106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1. 發揚服務精神、敬業樂群,足為事業單位之表率,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 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事業單位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3. 對所從事工作之知能、技能,有研發、創新或有重要學術著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 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5. 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

( 三 ) 服務年資以參選人於該事業單位投保勞工保險之年資認定,或由事業單位開立服務證明。

二、 職業勞工組:各職業工會薦送者,符合下列條件:

( 一 ) 未擔任該工會或其他工會、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 )以上之職務( 包含理事長、副理事長 ),參加現職之職業工會滿4年以上,並由該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連續滿4年以上;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參加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職業勞工。

( 二 )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1. 從事本業之服務年資及對職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 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本職工作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3. 對本業工作知能、技能之提昇、創新及改善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 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5. 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 三 )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者,工作年資以勞工參加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年資認定;若無法提出勞工保險投保證明者,由職業工會提出從事本業達10年以上之證明以資佐證。

三、 工會會務人員組:各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薦送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注意:此為109年度新增組別,若為4年內曾當選全國或本市之模範勞工且參選本組別者,仍應適用本計畫第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取消參選資格或註銷其當選模範勞工資格 ):

( 一 ) 現擔任登記有案之工會、工會聯合組織聘任之會務人員,並擔任該工會會務工作連續滿4年以上,且未擔任該工會、其他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或監事以上職務;參加工會會務人員組成之職業工會滿4年以上,並由該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參加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職業勞工。

( 二 )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1. 辦理工會會務工作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2. 從事工會會務推展、活動宣導規劃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3. 對所從事工會會務工作之知能、技能,有創新或改善之優異表現,且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4. 對所從事之工會會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 三 ) 服務年資以參選人於該工會投保勞工保險之年資認定,或由該工會開立服務證明;參加工會會務人員組成之職業工會者,以投保勞工保險之年資認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者,工作年資以勞工參加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年資認定。

四、 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請各推薦單位得優先推薦身心障礙勞工( 請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原住民勞工( 請附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其參選資格如前列規定。

肆、選拔方式

一、 本市各公、民營事業單位或各產、企、職業工會,依據本計畫規定填具「臺中市110年模範勞工選拔表」,推薦參選本市模範勞工。各事業單位如有成立企業工會者( 含全國性組織之工會 ),應以各企業工會( 或分會 )為推薦單位。

二、 由本府邀請專家、學者組成「模範勞工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並擇優120名模範勞工,被薦送者如分數未達80分無具體事蹟足資證明者,名額得從缺( 評分表如附件 )。

三、 本市各總工會及本府薦送之110年全國模範勞工產業勞工組、職業勞工組及工會領袖組未獲選人員,均列為本市109年模範勞工,其名額不計入120名名額中。

伍、推薦期限及應備文件

一、 各推薦單位應自即日起至110年3月1日止,將參選人員之下列資料送達本府辦理評選作業( 以郵戳或本府收文章為憑 ),規格不符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 一 ) 臺中市110年模範勞工選拔表( 正本1份、影本5份,共計6份,僅須附參選組別選拔表即可 )。

( 二 ) 服務證明或勞工保險投保證明1份( 以A4紙張格式 )

( 三 ) 佐證資料( 正本1份、影本5份,共計6份 )。

( 四 ) 工作相關彩色照片黏貼表( 黏貼照片2張,正本1份、影本5份,共計6份,如附表一 )。

( 五 ) 參選人切結書( 如附表二 )。

( 六 ) 參選臺中市110年模範勞工選拔檢點表( 如附表三 )

二、 上開資料概不退還,相關文件如需留存,請自行備份。

三、 經通知獲選為模範勞工者,應於接獲通知後7日內補附「警察局刑事紀錄『無不良紀錄證明書』」,未於期限內補附者,視同放棄獲選資格。

陸、薦送本府名額

各推薦單位依會員或員工人數按比例薦送本府( 會員人數係指向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人數,公司員工係指經參加勞工保險其工作地為臺中市之員工,並附佐證資料 ):

一、 會員、員工人數1000人以下得推薦1名。

二、 會員、員工人數1001-2500人得推薦1-2名。

三、 會員、員工人數2501-5000人得推薦1-3名。

四、 會員、員工人數5001人以上得推薦1-4名。

柒、當選本市模範勞工之頒獎表揚

一、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

二、 表揚日期:預計於110年4月( 視國內疫情狀況而定 )。

三、 地點:臺中市

四、 獎勵:每人頒發獎狀一幀及獎品。

五、 表揚:舉辦大型表揚活動由市長頒獎、合照。

六、 參加五一勞動節系列活動:獲選為模範勞工者,優先邀請參與本府勞工局規劃之系列活動( 視疫情情況規劃 )。

捌、取消參選或當選之規定

參加臺中市模範勞工選拔或經選拔為臺中市模範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取消其參選資格或註銷其臺中市模範勞工資格:

一、 4年內曾當選為全國或本市之模範勞工。( 110年修正為4年 )

二、 於106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 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罪、竊盜罪或有累犯紀錄等。但於服刑期滿後逾15年且未再依法起訴、刑事法院審判中或有犯罪前科紀錄者,不在此限。

玖、本計畫頒獎、表揚及獎勵事項,本府保留變更權利,其執行細節以本府正式公告或通知為準。

壹拾、本計畫經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另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府更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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