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花蓮縣「縣長盃」足球錦標賽

110年花蓮縣「縣長盃」足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08-11

主辦單位: 花蓮縣體育會

主辦單位電話: 039-369-3609

一、目的:

推展全民運動,促進學校運動風氣,提升足球運動水準。

二、指導單位:

花蓮縣政府、花蓮縣議會。

三、主辦單位:

花蓮縣體育會

四、承辦單位:

花蓮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

花蓮縣立美崙國中。

六、比賽日期:

8人制:國中組、國小U12/110年9月09〜10日(四、五)5人制:國小組U10、U8/110年9月11〜12日(六、日)

七、比賽地點:

花蓮縣立美崙國中。

八、比賽組別:

國中組、國小組。

(一)、 國中組(8人制)

1. 國中男生組:民國95年9月1日後出生者。

2. 國中女生組:民國95年9月1日後出生者。

(二)、 國小組(8人制、5人制)

1. U12男生組(8人制):民國98年9月1日後出生者。

2. U12女生組(8人制):民國98年9月1日後出生者。

3. U10混合組(5人制):民國100年9月1日後出生者。

4. U8混合組(5人制):民國102年9月1日後出生者。

九、參賽資格:

(一)、 國中組

1. 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為單位。

2. 就讀國民中學,具有該校學籍之在籍學生,皆可報名參加,每人限報一隊。(如有球員重複報名,取消該球員之參賽資格)。

3. 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每組限報二隊(報名兩隊之學校統一以A、B隊做區分),8人制每隊至少報名人數需滿10人,最多13人。

4. 本縣體育班參加109學年度全國足球聯賽(11人制)球員不得報名參加本次活動;如果不符相關證明文件時,不得上場比賽。

(二)、 國小組

1. 就讀國民小學,具有該校學籍之在籍學生,皆可報名參加,每人限報一隊。(如有球員重複報名,取消該球員之參賽資格)。

2. 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每組限報二隊(報名兩隊之學校統一以A、B隊做區分),8人制每隊至少報名人數需滿10人,最多13人;5人制每隊至少報名人數需滿6人,最多10人。

3. 本縣以俱樂部、安親班名義報名參賽隊伍,依照報名表填寫資料報名,不需附照片,但請攜帶健保卡備查。

十、比賽方式與規則:

(一)、 比賽規則:

使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審定公佈之最新5人制及8人制、足球運動規則。

(二)、 比賽制度:

視比賽隊伍數於抽籤時公佈。

(三)、 比賽細則:

1. 比賽用球:國中組採用5號球、國小組U12、U10及U8採用4號球。

2. 國小組U10、U8每場比賽為30分鐘,上下半場各15分,中場休息5分。

3. 國小組U12男、女生組每場比賽為40分鐘,上下半場各20分,中場休息10分鐘。

4. 國中組每場比賽為50分鐘,上下半場各25分,中場休息10分鐘。

5. 比賽期間5人制替換人數不限,比賽球員被替換出場後可再替換入賽;8人制替換人數不限,比賽球員被替換出場後不得再替換入賽。

6. 當場參賽人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四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同大會工作人員共同管控該區秩序。

7. 凡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號碼(場上隊長需佩帶臂章,守門員若擔任普通球員時球衣號碼需相同)與報名之號碼不同者,該場比賽不得出賽。

8. 各球隊比賽時,依領隊會議確定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若未登錄者,需配合已登錄球隊之顏色,若二隊皆未登錄,必須攜帶兩套不同顏色球衣;各球隊比賽時,賽程排在前者穿著深色球衣,賽程排在後者穿著淺色球衣;球隊球衣、球褲、長襪須明顯並配戴護脛;全隊球衣、球褲、襪子顏色與樣式必須一致,若出現顏色不同的將不允許上場比賽;國小組比賽禁止穿著鋁釘、金屬釘、活動釘球鞋出賽;大會將不提供背心,各球隊需自備背心,以防球隊球衣顏色撞衫。

9. 凡比賽中不服裁判而被判棄權或無故棄權之球隊,除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外。

10. 因故逾規定比賽時間10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如經向大會提出具體說明,並查證屬實者,仍取消其繼續比賽及受獎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惟不另議處。

11. 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該球隊及總教練與冒名者均處以一年停賽之處分,並函送教育主管單位處理。

12. 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毆打對方職隊員或侮辱裁判情事,需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或本會紀律委員會處理。

13. 比賽中,如遇二次黃牌(不同場次)被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再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比賽中被裁判罰出場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分區賽紅黃牌不被列入總決賽計算)。

14. 比賽中被裁判『警告』或『判罰出場』之球員,競賽委員會需視情節輕重,加重處罰或增加停賽場次。

15. 比賽期間,如遇球隊隊職員發生違紀違法情事,需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或本會紀律委員會處理。

16. 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內之判罰,應按裁判判罰為終決,參賽球隊對當場比賽規則事項判罰有疑問時,得依競賽規程第13條規定程序向大會提出。

17. 請報名參賽球隊自行辦理保險事宜。

十一、名次判別

(一)、 循環賽:

1. 勝一場得3分、敗一場0分、和局各得1分,不加時賽。惟為提供循環賽後如兩隊積分相同時便於判定何者為勝方起見,於和局後立即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2. 兩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 兩隊比賽勝隊佔先。

(2). 兩隊比賽為和局時,以該場次比踢罰球點球勝者佔先。

3. 三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 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2). 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3). 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4). 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5). 抽籤決定。

(二)、 淘汰賽:

1. 一般場次若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時,不延長加時比賽,直接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球員5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2. 冠軍賽及四強交叉賽若遇和局應進行加時比賽,各組均延長10分鐘(上下半場各5分鐘);再和局時,直接比踢罰球點球決定勝負,兩隊各派球員5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十二、申訴:

比賽除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外,其他申訴事件,應由領隊或總教練於該場比賽後三十分鐘內用書面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整,交由大會處理,如申訴理由不成立時,保證金沒收,凡申訴案件以大會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

十三、參加辦法:

(一)、 報名連結: https://www.beclass.com/rid=254642360f9eb6f91c55

(二)、 連絡電話:0393693609(游茂盛)

(三)、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0年8月11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止。

(四)、 賽程抽籤:110年8月13日(星期五)下午3時,務請派員出席,否則由主辦單位代抽代決,不得異議,賽程表於110年8月18日(星期三)公佈於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五)、 地點:花蓮縣體育會(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

十五、獎勵:

(一)、 本次縣長盃為縣級比賽,可依花蓮縣公教人員獎勵標準敘獎。

(二)、 獎勵原則如下:

1. 本縣各種競賽團體錦標參賽隊數達8隊以上取前4名,5-7隊取前3名,3-4隊取前2名頒發優勝獎杯1座及獎狀。

2. 獲獎單位及個人指導人員(依秩序册所列為主),依據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懲作業要點】辦理敘獎註:同一競賽種類僅以最高獎勵敘獎之)。

3. 辦理本次活動有功人員,予以敘獎之獎勵。

十六、懲罰:

(一)、 代表隊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之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除各有關審判委員會當場予隊員停賽處分外,並得停止其參加次年縣長盃之比賽權利。

(二)、 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經查明屬實時,取消比賽資格,並得停止其參加次年縣長盃之比賽權利。

(三)、 比賽期間各隊垃圾需自行處理帶走,如發現垃圾隨地棄置,違反規定球隊,將被列為不受歡迎球隊,大會具有下屆比賽參賽資格裁量權。

十七、附則:

(一)、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公佈之。

(二)、 本規程遵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規範措施:

1.為控制賽場人數,本賽事不開放觀眾入場觀賽。

2.非報名表中人員禁止進入賽場。

3.除比賽進行中球員外,所有參與賽事之人員皆須戴口罩。

(三)、 本規程報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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