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劍道錦標賽

110學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劍道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11-05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601-5310分機1321

主辦單位Email:092034@mail.hwu.edu.tw

一、 依 據:

教育部體育署110年3月11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00008777號函核定年度計畫辦理。

二、 宗 旨:

為加強全國大專院校體育活動、提倡優良運動風氣、提升劍道文武合一、禮儀教育精神及劍道運動技術水準、並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增進校際感情交流,特舉辦本錦標賽。

三、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 承辦單位:

新北市醒吾科技大學。

六、 協辦單位:

新北市教育局、新北市體育處、新北體育發展委會

七、比賽日期:

110年11月27、28日(星期六、日)。

八、 比賽地點:

新北市醒吾科技大學體育館(新北市林口區粉寮路1段101號)。

九、 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新合併學校在三年內得以原校區名義報名參賽),每單位在同一組(公開組、一般組)以參加一隊為限,參與學生不可以重複報名及跨組比賽。

十、 參加資格:

(一) 參加運動員以各校 110 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學生(教育部頒布隻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院校學生以正期班及專科部為限,空中大學運動員必須是 110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使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一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 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 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 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 1 日(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四) 運動績優生參賽規定:依據大專體總 107.07.24 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適用對象為:

1. 曾具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籍之學生。

2.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3. 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4. 具有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

5.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代表隊,不涉及本要點本條第一款第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6.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7.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 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教育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8. 本條本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 競技學系(含碩士班) 1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含碩士班)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 士班)

11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

班)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 士班)

1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13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5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4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

(含碩士班)

6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15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6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17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班)、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競技運動學系(含碩士 班)、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18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 國立清華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9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 本會所屬各會員學校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上述第一款至第八款資格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

(五) 設有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校可混合非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參加公開組。

(六) 選手每人限參加一組比賽(公開組、一般組擇一)。

十一、比賽項目:

團體得分賽、團體過關賽、個人賽三項目。

(一) 團體得分賽:

1. 公開女生組

2. 公開男生組

3. 一般女生組

4. 一班男生組

(二) 團體過關賽:

1. 公開女生組

2. 公開男生組

3. 一般女生組

4. 一般男生組

(三) 個人賽:

1. 女生段外組

2. 女生初段組

3. 女生二段以上組

4. 男生段外組

5. 男生初、二段組

6. 男生三段組以上

十二、比賽分組及規範:

(一) 比賽分組:團體得分賽及團體過關賽均分為公開組、一般組二組比賽,公開組及一般組均分設女生組及男生組比賽;個人賽只分設女生組、男生組。

(二) 比賽限制:

1. 團體賽部分:

(1) 公開女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皆可 參加本組;不論在報名專長的運動項目與否,一律參加本組,一般組選手可越級報 名公開組。

(2) 公開男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皆可 參加本組;不論在報名專長的運動項目與否,一律參加本組,一般組選手可越級報 名公開組。

(3) 一般女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非運動績優生)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4) 一般男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非運動績優生)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2. 個人賽:

(1) 女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參賽資格及第十一條第三款各目段位分級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皆可參加。

(2) 男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參賽資格及第十一條第三款各目段位分級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皆可參加。

十三、報名辦法:

(一)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五時止,採通訊報名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報名表正本併同選手在學證明及競賽代辦費於相同時間前以限時掛號郵寄。

(二) 報名地點:醒吾科技大學體育室陳信毅先生。

地址:新北市醒吾科技大學 體育館(新北市林口區粉寮路 1 段 101 號)。

電話:02-26015310 轉 1321

傳真:02-26016094

E-mail:092034@mail.hwu.edu.tw

(三) 報名方式:請依附件報名表或請至 https://b014.hwu.edu.tw//醒吾科技大學體育室網頁下載報名表電子檔,報名表繕打(請用標楷體 12pt)輸入資料後列印紙本,加蓋校印或 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掃描成電子影像檔併同已繕打報名表 word 檔 E-Mail 至 092034@mail.hwu.edu.tw信箱(主旨範例:○○大學-大專劍道錦標賽報名表),報名表紙本併同附上選手在學證明(110 年 9 月 1 日以後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及競賽代辦費(以郵局匯票抬頭,請書寫「醒吾科技大學」)以限時掛號寄達郵遞區號新北市新北市林口區粉寮路 1 段 101 號,醒吾科技大學體育室陳信毅先生收,信封請標註「大專劍道錦標賽報名表」;報名資料內容缺件或未按規定時間及方式完成報名手續者,視同未報名成功。

[備註]:紙本及電子檔報名表皆完成名程序後,如一週內未收到 E-mail 確認函者,請主動以電話醒吾科技大學體育室陳信毅先生確認收訖與否。

(四) 競賽代辦費:

1.甲組團體賽每隊(含得分賽和過關賽)繳交新台幣 3,000 元整,乙組團體賽每隊(含得分賽和過關賽)繳交新台幣 3,000 元整個人賽每人新台幣 500 元整。

2.競賽代辦費一律以郵局匯票方式繳交;受款人抬頭請書寫「醒吾科技大學」。

(五) 保險費:

1. 凡報名參賽之職隊員保險均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2. 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劍道委員會及醒吾科技大學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十四、競賽辦法

(一) 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布之最新比賽規則。

(二) 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定使用,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劍長 120 公分以內,男生重量 510 公克以上,女生重量 440 公克以上。持二刀者,長刀劍長 114 公分以內,男生重量 440 公克以上,女生重量 400 公克以上;短刀劍長 62 公分以內,男生重量 280-300 公克以內,女生重量 250-280 公克以內。

(三) 團體得分賽:

1.比賽辦法:

(1) 各組報名僅一隊時,不舉行比賽;各組報名僅兩隊時,採三戰兩勝制;各組報名五隊以下(含五隊),採單循環賽制;各組報名六隊以上,由大會競賽組視隊數狀況排定賽制。

(2) 由大會競賽組視隊數狀況排定賽制不得異議。

2.甲組團體賽每隊報名選手至多五名,出賽不得少於二名。

3.乙組團體賽每隊報名選手至多五名,出賽不得少於二名。

4.甲組團體賽每場出賽人數三人,若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賽名單(得隨場變更),未 報名選手不得出賽。

5.乙組團體賽每場出賽人數三人,若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賽名單(得隨場變更),未 報名選手不得出賽。

6.勝負:計時公開組(四分鐘)、一般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勝者數多者為勝。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支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派代表按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方式決定之。

7.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循環全賽程之勝者數多者為勝,仍相等時,以負者數少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先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判定之;仍相等時,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支)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 列入計算);又相等時,則以派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方式,直至分勝負為止。

(四)團體過關賽:

1.比賽辦法:(1)各組報名僅一隊時,不舉行比賽;各組報名僅兩隊時,採三戰兩勝制;各組報名五隊以 下(含五隊),採單循環賽制;各組報名六隊以上,由大會競賽組視隊數狀況排定賽制。

(2)由大會競賽組,視隊數狀況排定賽制不得異議。

2.甲組團體賽每隊報名選手至多七名,出賽不得少於三名。

3.乙組團體賽每隊報名選手至多五名,出賽不得少於二名。

4.甲組團體賽每場出賽人數五人,若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賽名單(得隨場變更),未 報名選手不得出賽。

5.乙組團體賽每場出賽人數三人,若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賽名單(得隨場變更),未 報名選手不得出賽。

6.勝負: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方式,直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7.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未完賽選手之多者為勝;若仍無法決定勝負時,則由該隊主將出賽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方式,直至分勝負為止。

(五)個人賽:採得分制,計時(男生組四分鐘、女生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五、比賽抽籤:

會議日期、地點如下,不另行通知。(各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

(一) 日期及地點:

1. 抽籤日期:訂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整舉行。

2. 抽籤地點:假醒吾科技大學體育館會議室舉行。

(二) 抽籤會議逾時未到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三) 抽籤完成後,立即繕印秩序冊,各隊不得更換名單。

十六、技術會議:

會議日期、地點如下,不另行通知。(各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

(一) 日期及地點:訂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整,在醒吾科技大學體育館會議室舉行。

(二) 技術會議請各隊派人準時參加,未參加技術會議之隊伍,對會議所作之決議均不得異議,如非領隊、教練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代表,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各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 對各隊運動員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後公佈實施。

(四) 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七、競賽規定事項:

(一) 開幕典禮暨開賽儀式: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27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 30 分,於醒吾科技大學體育館舉行,選手著劍道標準裝備(劍道衣、胴、垂及名袋),並請依工作人員指示路線進場整隊。

(二) 閉幕典禮: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28 日(星期日)17 時 30 分(典禮時間依當天實際賽程完畢為準),於醒吾科技大學體育館 1 樓舉行,選手著劍道標準裝備(劍道衣、胴、垂及名袋),並請依工作人員指示路線進場整隊。

(三) 選手應準時到場比賽並於賽前 30 分鐘向大會提出比賽名單,未出場比賽者必須配合防疫政策,請勿在賽場周圍走動,請依比賽時間提前 10 分鐘進場準備。(四)選手每一場比賽賽前都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以供查驗,未能出具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者不准出賽;若學生證無法顯示在學註冊章,應檢附足以證明選手在學之文件以備查驗。

(五) 選手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停止其繼績比賽之權利。

(六) 未報名之選手均不得參加比賽。

(七) 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全部比賽資格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八、獎勵:

依據大專體總 107.07.24 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錦標賽獎勵規定給予獎勵。

(一) 錄取優勝原則如下:

1.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2.四隊(人),錄取二名。

3.五隊(人),錄取三名。

4.六隊(人),錄取四名。

5.七隊(人),錄取五名。

6.八隊(人),錄取六名。

7.九隊(人),錄取七名。

8.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二) 團體獎:各組優勝第一名頒發優勝錦旗一面(該校保持一年,第二年帶回大會)獎盃乙座、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二、三名隊伍頒發獎盃乙座、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四~八名頒發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三) 個人賽:各組優勝前三名頒發個人獎盃乙面、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四~八名頒發 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十九、申訴:

(一)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二) 選手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 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 申訴書由領隊或(總)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充作大會經費。

(五)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罰則:

(一) 各隊選手資格及參加組別,必須詳讀競賽規程之事項,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 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三) 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 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總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一、保險:

(一)各隊職隊員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得查證保險資料,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一)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承)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十二、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三)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及確保參加人員健康與安全,所有符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身分管制未解除者,不得報名參加是次比賽,另若有呼吸道症狀亦勿報名參加。

(二) 為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擴散,承辦單位將實施相關防疫措施,敬請配合實施。【賽事期間全程配戴口罩(進行比賽之選手不限戴口罩與否)、量測體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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