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合氣道錦標賽

110學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合氣道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11-26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主辦單位電話: 04-239-2505分機5640

主辦單位Email:chensp@ncut.edu.tw

一、 依 據:

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 3 月 11 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 1100008777 號核定年度計畫辦理。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五、承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合氣道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中華民國合氣道推廣訓練協進會、臺中市體育總會合氣道委員會

七、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4、5 日(星期六日),共計 2 天。

八、比賽地點: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青永館聚賢廳(41170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二段 57 號)。

九、 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新合併學校在三年內得以原校區名義報名參賽)。

十、 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 110 學年度第一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 110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一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 1 日(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4 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十一、 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五)止,採通訊及 E-Mail 報名,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報名後不再受理變更。報名表正本併同運動員在學證明及競賽代辦費於相同時間前以限時掛號郵寄,並請以電話向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體育室陳小平老師確認收訖與否。

(二)報名地點: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體育室

連絡人:陳小平老師

地址:41170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二段 57 號電話:(04)2392505 轉 5640 或 0919-033426 電子信箱: chensp@ncut.edu.tw

(三)報名方式:

1.請至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http://opes.ncut.edu.tw/體育室「合氣道委員會」網站下載報名表,報名表繕打(請用標楷體 12pt)輸入資料後列印紙本,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掃描成電子影像檔(jpg/jpeg 檔或 pdf 檔)併同已繕打報名表 word 檔 E-Mail 至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體育室陳小平老師 chensp@ncut.edu.tw信箱(主旨範例:○○大學-大專合氣道錦標賽報名表)。電子檔案寄送完成,始視為完成報名手續,報名資料內容缺件不予註冊;完成後自行以電話確認完成報名手續。

2.報名表紙本併同附上運動員在學證明(110 年 9 月 14 日以後學校正式出具之在學證明) 或學生證影本(學生證須加蓋 110 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章)及競賽代辦費(以郵局匯票繳交,匯票抬頭請書寫「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合氣道委員會」)以限時掛號寄達 41170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二段 57 號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體育室陳小平老師收,信封請標註「○○大學-大專合氣道錦標賽報名表」;寄送完成後請自行以電話確認完成報名手續,逾時恕不受理。

3.報名資料內容缺件(未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及相關證件不齊者)或未按規定時間及方式完成報名手續者,視同未報名成功。

(四)競賽代辦費:

1.繳交團體代辦費新台幣 3,000 元整(不計組數)或繳個人代辦費參賽選手每人新台幣 500 元整,可擇一繳交。

2.競賽代辦費一律以郵局匯票方式繳交;受款人抬頭請書寫「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合氣道委員會」;繳費後不退費;領隊、教練、管理不須繳交報名費。。

(五)保險費:凡報名參賽之職隊員保險均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合氣道委員會及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十二、競賽辦法:

(一)比賽分組:

1.【有段者組】比賽項目:(1)基本技法(2)應用技法(1 對 1,限有段者參賽)

2.【段外甲組】比賽項目:(1)基本技法(2)應用技法(1 對 1,限段外者參賽)

3.【段外乙組】比賽項目:基礎技法(1 對 1,限段外四級以下者參賽)

4.【自由技法組】比賽項目:以呼吸摔為主(1 對 2,不限段、級位參賽)

5.【基本劍法組】比賽項目:基本劍 13 式+八方切(個人一組,不限段、級位參賽)

6.【基本杖法組】比賽項目:基本杖 20 式(個人一組,不限段、級位參賽)

(二)有段者組限有段者(黑帶)報名;段外甲組限級位者(色帶)報名;段外乙組限四級以下參賽(含四級);自由技法組、基本劍法組、基本杖法組不限段、級位。

(三)除自由技法組、基本劍法組、基本杖法組外,各組均須參照大會編制之「競賽技法規定內容表」(如後附件),二人一隊攻守輪換依序施技。自由技法組者為三人一隊,以呼吸摔為主自行編排技法輪換施技。基本劍法組、基本杖法組以個人為一隊。

(四)選手可跨項目報名參賽,但同一項目不得重複,惟須按比賽分組規定辦理報名。

(五)評分規定:

1.評分標準:正確度 30%、氣力度 30%、逼真度 30%、風度 10%,滿分 100 分。

2.時間規定:自由技法組為 40 秒,不得少於 35 秒或多於 45 秒,其他技法組項目時間規定為 60 秒,不得少於 55 秒或多於 65 秒。各項每超過或少於標準時間 1 秒扣總分 1 分,最高扣 5 分。

3.技術扣分:

(1)施術者之身體任何部位越出比賽區界外,即每次扣總分 5 分。

(2)技法不符規定支數時,每一支技法,扣總分 4 分。

(3)選手進行比賽中與所報名參賽技法內容如不符,扣總分 3 分。

(4)施術過程技法失敗而停頓重新施術時,每次扣總分 2 分。

(5)比賽完畢後應回到原起始規定之位置敬禮,無則扣總分 1 分。

(六)成績相同時以兩無效分平均高者為先,再相同以競技時間較近者為先。

十三、 競賽抽籤會議:

會議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一)日期及地點:訂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整,假國立勤益科技大學(41170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二段 57 號)體育室舉行。

(二)抽籤會議逾時未到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四、 技術會議、裁判會議:

會議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一)日期及地點:訂於民國110年12月4日(星期六)上午9時整,假國立勤益科技大學(41170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二段 57 號)青永館聚賢廳舉行,裁判無法出席不得代理。

(二)技術會議各隊必須派人準時參加,未參加技術會議之隊伍,對會議所作之決議均不得異議,如非領隊、教練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代表,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各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對各隊運動員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後公佈實施。

(四)秩序冊勘誤可在會議中提出,會後不接受任何更正。

(五)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五、 競賽規定事項:

(一)報到時間:請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4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前完成報到手續。

(二)開幕典禮:謹訂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4 日(星期六)上午 10 時舉行,運動員請著道服參加並派員舉牌進場。

(三)閉幕典禮後隨即舉行『大專盃合氣道示範演練研習聯誼共修會』。

(四)參賽運動員必須遵守出賽時間,應於賽前 30 分鐘到場準備出賽;唱名三次未到則取消比賽資格。

(五)比賽時間如有異動時,以大會競賽組報告為準。

(六)出賽運動員應查驗段級證書,證件遺失至檢錄處辦理補證手續,無級位證書者請出示學生證。

(七)未報名之運動員均不得參加比賽;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全部比賽資格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八)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除不得出場比賽外,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九)參賽隊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

(十)參加比賽之運動員須確認無特殊疾病、不受劇烈運動比賽影響。

十六、 獎勵:

依據大專體育總會 107 年 7 月 24 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錦標賽獎勵規定給予獎勵。

(一)錄取優勝原則如下:1.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2.四隊(人),錄取二名。3.五隊(人),錄取三名。4.六隊(人),錄取四名。5.七隊(人),錄取五名。6.八隊(人),錄取六名。7.九隊(人),錄取七名。8.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二)錄取優勝獎勵如下:

1.個人獎:各組依上述獎勵名次頒發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前三名另頒獎盃(牌),以資鼓勵。

2.團體獎:依據個人所獲名次按 7.5.4.3.2.1 給分計算團體成績,頒發團體獎盃以玆鼓勵。

十七、 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二)運動員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總)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充作大會經費。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八、罰則:

(一)各隊運動員資格及參加組別,必須詳讀競賽規程之事項,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運動員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三)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十九、 保險:

(一)各隊職隊員比賽期間,請自行投保(大會得查證保險資料,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二)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承)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十、 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需求,除遵守主承辦單位(學校)規定並全程戴口罩外,賽會大會成立醫療防護小組協助防疫作業。

(三)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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