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110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12-10

主辦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主辦單位電話: 02-7749-3242

臺教師(一)字第1100108549號同意備查

壹、 目的

為推行舞蹈藝術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特舉辦本項比賽。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貳、 組織

設「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並由下列各單位組成;本會設置要點,由主辦單位訂定之。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三、 初賽辦理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暨各縣市政府

四、 決賽辦理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五、 決賽共同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新竹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參、 比賽組別

一、 團體組:分為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乙、丙組。

(一) 國小 A、B 團體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 國中 A、B 團體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 高中(職)A、B 團體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 3 年日夜間部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前 3 年之學生。

(四) 大專團體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 2 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 4 年之學生(大專團體組不另行區分

A、B 組)。

二、 個人組:分為下列各組,不另行區分 A、B 組。

(一) 國小個人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 國中個人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 高中(職)個人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 3 年日夜間部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前 3 年之學生。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則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8 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四) 大專個人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 2 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 4 年之學生。

三、 分組注意事項:

(一) A 組為舞蹈班,成員資格說明如下:

1. 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蹈資優班學生及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2. 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系、所(舞蹈類)。

3. 依「藝術教育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類)。

4.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之實驗班(舞蹈類)。

(二) B 組為非舞蹈班。

(三) 團體 A 組及 B 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為甲、乙、丙組。

(四) 報名團體 B 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四、 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及在家自學)具正式學籍學生,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各縣市初賽評選;經初賽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賽。

肆、 舞蹈類型

一、 古典舞:

具古典型式,且富有中華文化內涵與風格之舞蹈,含祭典舞蹈、宮廷舞蹈、禮儀舞蹈、戲曲舞蹈等類。

二、 民俗舞:

具我國民風特色之舞蹈,含廟會祭典舞蹈、節令舞蹈、鄉土舞蹈、原住民舞蹈等類。

三、 現代舞:

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以多元形式的技巧,表現現代人文思想,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意識、精神之創新風格的舞蹈。

四、 兒童舞蹈(限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國民小學 1、2 年級學生):以兒童為中心,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物,透過肢體探索呈現出來,形成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

伍、 參賽人數

一、 團體組(A、B 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一) 甲組:31 人至 50 人為限 (僅限 110 學年度)。

(二) 乙組:12 人至 30 人為限。

(三) 丙組:2 人至 11 人為限。

二、 個人組以 1 人為限。

三、 人數超過或不足該參賽各組別最高或最低人數者,取消其參賽資格;若參賽人數超過正式報名人數,上場每 1 人,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四、 個人組及團體組於比賽中,協助及輔助人員不得有肢體露出(包含手套、鞋襪等衣物遮蔽)參與表演之行為,違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五、 各參賽單位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奏樂器之人員,不得上臺演出,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違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陸、 演出場所

一、 個人組及團體乙、丙組在室內舞臺舉行。

二、 團體甲組在體育館舉行。

柒、 演出時間

(含場布及復原)

一、 各組演出時間規範如下:

(一) 個人組:以 6 分鐘為限。

(二) 團體乙、丙組:以 9 分鐘為限。

(三) 團體甲組:以 10 分鐘為限。

二、 計時標準:

以演出之開始(含場布人員、表演人員進入比賽規範場地內或聲音、影像之出現等),為計時之開始;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為計時之結束。場地之復原以大會之認定為準,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加扣總平均分數 3 分。

三、 各組演出時間逾時即會扣分,每逾時 30 秒鐘,扣總平均分數 1 分,如未滿

30 秒鐘者,以 30 秒鐘計算,依此累計扣分。

捌、 比賽階段

(分初賽與決賽)

一、 初賽:

(一) 主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暨各縣市政府

(二) 初賽組別:

除大專校院、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華東、東莞及上海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之團體甲、乙、丙組不參加初賽外,國小、國中及高中團體 A 組是否辦理初賽,授權由各縣市自行決定。另金門縣及連江縣得依當學年度報名隊數為依據,10 隊以下得申請免辦理初賽外,其他各組依本實施要點第參點之規定辦理。

(三) 參加人員:

1. 團體組:凡各該行政轄區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均得自由報名參加各類型舞蹈(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及各分組(甲、乙、丙組)比賽,惟不得以同一舞作參加同一類組之各分組比賽,且每一舞蹈類型不得同時報名同一分組之比賽。

2. 個人組:

(1) 凡對舞蹈具有素養之學生,均得於上網報名後,列印紙本報名表,經所就讀學校核章,確認為該校學生後,向學校所在縣市(區)主辦單位自由報名參加。

(2) 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華東、東莞及上海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其所屬學生可向在臺設籍達半年以上(即民國 110 年 5 月 20 日以前設籍者)之縣市報名參加初賽。

各縣市初賽實施要點請寄至下列聯絡地址及電話:

※華東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106 臺北市忠孝東路 4 段 311 號 2 樓之 7。

聯絡電話:(02)8771-0912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114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 669 號 1 樓。

聯絡電話:(02)8797-8550

※上海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110 臺北市忠孝東路 5 段 31 巷 18 弄 5 號 1 樓。

聯絡電話:(02)2761-6762

3. 報名表:

(1) 初賽報名,請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登錄報名資料完畢後,線上列印紙本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1 式 3 份,加蓋學校印信(團體組)或註冊組章戳(個人組)後,2 份向學校所在縣市(區)主辦單位報名,1 份報名者自留(攜帶至決賽現場進行報到及檢錄),未報名者,不得參賽。

(2) 決賽報名,請各縣市政府辦理初賽完畢後,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前,登入報名網站後臺,勾選登錄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個人組及團體組參賽名單。

(四) 初賽地點:

由初賽各主辦單位擇定適當場所舉行。

(五) 初賽日期:

由初賽各主辦單位在限期前自行決定舉辦日期,惟決賽報名資料須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前完成上網登入及紙本寄送。

(六) 評審委員:

由初賽各主辦單位遴聘 5 名以上(含 5 名)專家學者擔任,且評審委員之遴聘,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任教地)評審,並儘量避免為同一機關服務者。

(七) 評分標準:

1. 評分要點:

(1) 古典舞及民俗舞,以其舞蹈內容具中華文化內涵及民風特色者為評分範圍。

(2) 現代舞,以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的基本技巧,編創具有創新風格之現代舞蹈為評分範圍。

(3) 兒童舞蹈,以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透過肢體探索,編創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為評分範圍。

2. 評分內容:

(1) 主題表現佔 30 %,音樂佔 10 %,服飾(以配合舞型、適當為宜)佔 10 %,舞蹈藝術(包括編舞、創意、舞技)佔 50%。

(2) 評審委員以百分法計分後,採「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如有同分而必須判取名次時,則以「計點法」計算(中間分數平均法及計點法之統計範例列舉如附件一,採用本項統計法須評審委員人數達 7 人以上時,始可適用)。

(八) 錄取名額:

1. 各縣市,除臺北市、新北市分為 4 區,臺中市、高雄市分為 3 區,桃園市、臺南市分為 2 區外,其他各縣市均以 1 區為單位。

2. 以各舞蹈類型(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分別評分為原則,並以各類各組第 1 名(評分須達 80 分以上)代表各縣市(區)參加全國決賽,上列第 1 名不得有同名次。縣市分為 2 區以上者,可自訂遞補辦法,以遞補參加決賽的缺額。

(九) 獎勵:

經評定入選之團體及個人均由各初賽主辦單位分別頒給獎狀,以資鼓勵。獲得優勝之學校及個人,得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辦理敘獎:

1. 獲團體組優等以上者,編舞教師 1 人嘉獎乙次,相關行政人員及助理指導教師各予嘉獎乙次,惟總人數以 6 人為限。

2. 獲個人組優等以上者,編舞教師 1 人嘉獎乙次。

(十) 決賽報名:

各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單位是否確實符合報名之資格,並在辦理初賽完畢後,限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以前,登入報名網站後臺,勾選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個人組及團體組參賽名單;並列印取得決賽代表權之團體組及個人組紙本報名表各乙份,以及團體組報名總表、個人組報名總表、初賽隊數、人數統計表及決賽隊數、人數統計表等紙本統計資料各乙份,彙整後備函掛號寄送至本會;未使用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報名系統、逾期(以郵戳為憑)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決賽賽程等相關資訊,俟各縣市決賽報名文件審核及抽籤完畢後,由主辦單位公布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請上網查詢「各分區決賽賽程表」,或自行下載決賽秩序冊電子檔查閱,大會不再寄發紙本秩序冊給各參賽單位。

(十一) 各初賽辦理單位得依據本要點的內容,訂定「各縣市學生舞蹈比賽」初賽實施要點。

二、 決賽

(一) 主辦單位:本會。

(二) 決賽組別:依本實施要點第參點之規定辦理。

(三) 參加人員:

1. 大專校院團體組: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均得直接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線上報名;完成報名後,請列印紙本報名表 1 式 2 份,並經就讀學校加蓋印信(得由系、所、院、處蓋章戳),1 份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以前,掛號逕寄至本會主辦單位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另 1 份報名者自留(攜帶至決賽現場進行報到及檢錄)。惟參賽人員須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2. 國小、國中及高中團體 A 組:依縣市初賽所訂程序報名參加初賽或直接參加決賽,並由初賽承辦單位彙整後函報本會;惟參賽人員需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舞蹈班學生。

3. 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得比照大專校院報名程序,直接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 http:// 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 )報名參賽。各校報名參加比賽,參賽人員需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4. 連續 2 年獲得決賽團體組同類型同組別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惟請於各縣市初賽報名時間內完成系統報名。

(備註:本要點將於 112 學年度開始實施。)

5. 其他各組:

由各參加初賽單位依本辦法第捌點第一款初賽相關規定報名參加。

6. 參賽者如因故無法參賽均請事先行文告知,團體組部分則請參賽學校補報替換名單參賽(甲組以 6 人為限、乙組以 4 人為限、丙組以 2 人為限,若參賽人數為 3 人以下者,僅可更換 1 人),但不得增報人數;並應於參賽單位之決賽比賽日期 2 週前由學校發文,檢具修正後名單,由縣市政府備函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申請更正資料。個人組若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者,仍依原報名之代表縣市參賽,同縣市內,則可更換學校資料。

(四) 決賽報名地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62 號,電話:02-77493242)。

(五) 報名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截止,請務必備文掛號郵寄;報名期限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六) 決賽分區及比賽地點:

1. 全區決賽:

(1) 比賽組別:個人組、各級學校團體乙、丙組。

(2) 參賽縣市:

包括全國各縣市初賽錄取名額之各分區,大陸地區華東、東莞、上海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等。

(3) 比賽地點:

屏東縣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地址:912 屏東縣內埔鄉信義路 588 號)。

2. 北區決賽:

(1) 比賽組別:各級學校團體甲組。

(2) 參賽縣市:包括臺北市(4 區)、新北市(4 區)、臺中市(3 區)、桃園市(2 區)、基隆市、宜蘭縣、新竹市、新竹縣、花蓮縣、苗栗縣、連江縣、大陸地區華東、東莞、上海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等。

(3) 比賽地點:

新竹市立體育館(地址:300 新竹市東區公園路 295 號)。

3. 南區決賽:

(1) 比賽組別:各級學校團體甲組。

(2) 參賽縣市:

包括高雄市(3 區)、臺南市(2 區)、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澎湖縣、金門縣等。

(3) 比賽地點:

高雄市鳳山體育館(地址:830 高雄市鳳山區體育路 65 號)。

(七) 彩排時段與登記方法:

1. 團體組:

請依秩序冊內「各分區決賽賽程總表」頁面下方所註記之彩排時段日期、登記方法及注意事項,逕洽各分區決賽受理彩排登記單位(原則上為各分區決賽承辦學校),連繫彩排時段登記事宜(每 1 支舞作限登記 1 次彩排時段)。未按時到場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為避免影響其他單位排練,各彩排團體不得逾時,並應遵守會場管理人員對彩排時間之控管,相關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二「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彩排須知」。

2. 個人組:

自 93 學年度起,個人組取消彩排;為配合取消個人組彩排,將由大會於秩序冊及網站上公布全區決賽場地尺寸(例如:方位、形狀、縱深及道具入口尺寸大小……等)提供參賽者參考。

(八) 決賽日期:

預定自民國 111 年 2 月 22 日起至 3 月 24 日止分區舉行,各分區決賽預定之日期如下:

1. 全區個人組及團體乙、丙組:預定自 111 年 2 月 22 日(二)起至 3 月 12 日(六)止。

2. 北區團體甲組:預定自 111 年 3 月 16 日(三)起至 3 月 17 日(四)止。

3. 南區團體甲組:預定自 111 年 3 月 23 日(三)起至 3 月 24 日(四)止。

4. 各類組確定的賽程,需俟各縣市決賽報名表彙整完畢後,由本會依

「實際報名參賽隊數之多寡」,適度調整上列預定的日期區段或增減比賽天數,預行編定賽程,並召集各縣市政府代表召開「賽程編排及抽籤會議」,討論決定各分區決賽賽程、日期及抽籤確定各隊(人)出場序後,編製決賽秩序冊,並公布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公告周知(網址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

(九) 評審委員:

由本會依指導單位、大專舞蹈科系、學術機構及專業舞蹈團體推薦人選,並由諮詢委員勾選列入評審人才庫,遴選專家、學者 7 至 9 人擔任之。

(十) 評判標準:依初賽之標準辦理。

(十一) 評列等第:

將各評審委員所評定之分數,採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後(但書:若評審委員不足額時,採出席委員之總平均分數,作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依下列標準核列等第。成績公布時,團體組公布等第及總平均分數,並按參賽序列名;個人組除列等第、名次及總平均分數外,並按參賽者分數高低依序列名,但均不公布個別委員之評分(註:決賽優勝名冊配合成績公布,刊載「等第」、「名次」及「總平均分數」等資訊)。

1. 特優:總平均 90 分以上(包含 90 分),且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 90 分以上者。

註一:「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之人數規定,係指評審委員有 7 位時,其「特優」須有 4 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 90 分以上;當評審委員只有 5 位時,其「特優」須有 3 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 90 分以上。

註二:若有名次在後者之等第為「特優」,而名次在前者未「特優」之情況發生,則名次在後者仍評列等第為「優等」。

2. 優等:總平均 85 分以上者。

3. 甲等:總平均 80 分以上,不滿 85 分者(成績不滿 80 分者概不錄取)。

(十二) 獎勵名額:

1. 團體組:

凡成績達到甲等以上者,按其等第頒發獎狀獎勵,但不列名次。(註:自 92 學年度起,恢復團體組比賽錄取團隊僅頒發獎狀乙份,取消參賽人員名冊之核發,得獎甲等以上編舞者之證明由各參賽學校核發證明。)

2. 個人組:

各類組依「報名參賽人數不滿 5 人者錄取 1 名,滿 5 人者錄取 2 名,每屆滿 5 人者增額錄取 1 名,其所餘尾數如滿 3 人者,則視同 5 人計算」之比例原則,依序排定名次錄取,頒發獎狀獎勵;但第 1 名之成績,必須達到甲等以上方可錄取。另外,錄取名次以外的參賽者,其成績如果已達甲等以上者,按其等第頒發獎狀獎勵(請詳閱附件三「全國學生舞蹈比賽決賽個人組『名次排序』錄取名額一覽表」)。

3. 分區錄取個人組及團體組最佳編舞獎(分 4 類: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兒童舞蹈)及個人組最佳舞技獎(分 3 類: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每類各錄取 1 名(為鼓勵國內舞蹈教師創作風氣,最佳編舞獎頒發係以本國籍人士為主)。

4. 生活教育獎:

依南、北兩區決賽的賽程,每 1 場次評選錄取「生活教育」表現最佳的團隊,頒發獎狀表揚(評選方式請詳閱附件四「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加強推行生活教育評選活動」)。

(十三) 獎勵方式及標準:

1. 各優勝學校團體及個人在比賽結束成績公布後,於比賽現場即行頒獎,未領獎者,請各縣市政府領隊人員領回轉發參賽單位抑或請參賽團隊自行依照大會公告之時間來信附回郵索取。

2. 獲得優勝之學校或個人(含參賽教師本人),得由各該有關之主管機關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辦理敘獎:

(1) 獲團體組特優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記功 2 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記功 1 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人數以 7 人為限。

(2) 獲團體組優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記功 1 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嘉獎 2 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人數以 7 人為限。

(3) 獲團體組甲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嘉獎 2 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嘉獎 1 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人數以 7 人為限。

(4) 獲個人組特優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記功 1 次;獲個人組優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嘉獎 2 次,列個人組甲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嘉獎 1 次。

3. 參加本學年度各分區決賽及初賽,凡成績達錄取標準列甲等以上者,請依本實施要點所訂定之獎勵標準分別予以敘獎;參賽者及編舞教師、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得累計敘獎。

4. 各縣市政府或學校得依本項比賽所頒發之獎狀逕予敘獎。

玖、 各初、決賽辦理單位,應確實依照本要點各項規定嚴格執行,辦理成績優良者,請各權責單位參照下列規定優予敘獎:

一、 初賽:各主辦縣市政府、承辦學校、場地單位及協辦單位,圓滿完成初賽賽務後,請本於權責,依個別工作人員負責本項業務之責任輕重、工作繁複程度、實際參與初賽賽務的情形及期間之長短等項目,逕行優予敘獎,惟每 1 受獎人敘獎的最高額度,以記功 1 次為上限。

二、 決賽:各分區決賽承辦縣市、學校、場地單位及協辦單位,辦理分區決賽賽務圓滿完成後,請本於權責,依個別工作人員負責本項業務之責任輕重、工作繁複程度、實際參與決賽賽務的情形及期間之長短等項目,逕行優予敘獎,惟每 1 受獎人敘獎的最高額度,全區以記功 2 次為上限,南區及北區以記功 1 次為上限。

壹拾、 各參賽單位均應切實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 報到:

(一) 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晉級決賽單位均以初賽報名時之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並加蓋學校印信,於比賽當日報到時出示;如現場無法出示者,請於當場次比賽結束前將完整報名表傳真至大會現場,正本後補;若遇假日則限定於隔天上午 12:00 前完成傳真。

(二) 報到時間:參賽單位應於各場次比賽開始前 30 分鐘到達會場,並派代表至競賽組報到,另個人組請於該場次比賽前 5 隊,團體組於該場次前 3 隊,經檢錄組核對證明文件及清查人數後至預備區準備出賽(相關規定得依各分區場地及檢錄設計修正,並提前公告)。二、 檢錄及驗證

(一) 參賽單位務必於決賽當日攜帶並繳交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至檢錄處辦理驗證手續。

(二) 比賽當日檢錄時應提交「參賽者名冊」一份,如因故要減少參賽人數(不可低於該組別規定之人數,否則取消參賽資格),需帶隊老師於名冊人員照片上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若遇「參賽者名冊」照片不清晰、脫落或無法辨識等情況,主辦單位有權請參賽者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三、 參賽單位必須依賽程出場序與賽,若經唱名 3 次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四、 各隊伍應遵守比賽場地人員指揮。比賽場地之燈光及播音設備由主辦單位準備,但所需服裝、道具及伴奏人員均應自備,且不得要求調整燈光(含吊桿)及布幕等一致性之場地設施。

五、 比賽期間由大會提供 CD 及 USB 音響設備供參賽者運用,請參賽單位自備音樂 CD 或 USB 且格式須為 MP3 檔案類型,音樂 CD 或 USB 只可燒錄一首表演用曲目,並應在該項比賽報到時聽從工作人員指示,於指定時間由主辦單位負責播放之工作人員陪同試音及播放。

六、 報名表上各項資料應據實詳細填寫,一經報名,不得要求任何增減或變更。

七、 各指導老師於隊伍進場比賽開始時,一律不得在進入比賽場地以口令、手勢等作示範指導(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教班除外)。

八、 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不得重複參加同一舞蹈類型之各分組(甲、乙、丙)之比賽,違者經查證屬實,參賽者均取消其得獎資格。(註:初賽時,如果發現有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跨縣市」重複參加各分組之比賽者,凡經查證屬實,其相關之縣市應同時取消該作品參賽者之資格;決賽報名資格審查時,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亦同)。

九、 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否則大會工作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有造成損害情事者,應由該參賽單位負責賠償。相關特殊道具須遵照大會之規定於報名時及現場報到時先行填寫特殊道具申請使用單,經大會技術核定後得使用,否則予以扣總平均 2 分。

十、 參賽單位應自行清掃比賽場地,使其回復原貌,以利下一隊伍進行比賽;場地之恢復標準以大會之認定為主,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則扣總平均 3 分;擅自黏貼其他物品未清除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十一、 節目說明或故事大綱得由參賽單位或個人打印 8 份,於報到處報到時繳交,並由大會於該類組比賽前轉交評審委員參考。

十二、 參賽單位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十三、 應服從大會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應由領隊人員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須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十四、 參加比賽所需之音樂選曲,應依著作權法慎重選擇,參賽者須自行取得音樂使用權,大會得要求提出證明。

十五、 大會為辦理比賽實況存證及推廣舞蹈欣賞教學之需,有權進行實況錄影存檔: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大會拍攝、製作各項比賽實況,作為發生爭議時之重要佐證參考資料;並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或個人之演出節目,製作光碟、錄影帶、圖書等相關舞蹈欣賞教學教材,分送各級學校及社教相關單位,以發揮舞蹈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十六、 參賽作品如採用他人之舞蹈創作作品為參賽舞目,應註明原創者姓名。

若未經原創者授權,卻在每一舞段內,援用原創作作品之舞蹈連續動作超過 1 分鐘,或在不同的舞段中援用舞蹈連續動作累計長達 2 分鐘,均視為抄襲。經檢舉人於比賽結束 3 日內檢具錄影帶,並經大會受理後,被檢舉人應依大會通知申復之翌日起 3 日內提出申復,由大會聘請當場次比賽評審委員共同裁決處理,逾期未提出申復者以抄襲論,取消其參賽資格及獎次,並須退還大會所頒全部獎項。

十七、 大會為保障編舞人及參賽單位之權益,參觀人員請勿私自錄影,以免侵犯編舞人之著作權;參賽單位之比賽實況光碟,由大會於現場統一錄製後立即發給各參賽單位。另外為避免干擾決賽參賽單位之演出,決賽期間禁止拍照(持大會攝影證者除外)。比賽進行中不得在場內使用手機、錄影、錄音及拍照等事項,若有上述事項經大會工作人員勸說不聽者,大會工作人員得請其出場。

十八、 以上遵守規定之未盡事宜,請參閱本實施要點附件五「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場地使用須知」,並依比賽現場工作人員指示為準。

十九、 各縣市政府於比賽期間請派員領隊參賽,以維持參賽秩序及協助現場頒獎事宜。

壹拾壹、 初賽與決賽前後,得召開各參賽單位負責人或領隊座談會議,藉以交換意見。

壹拾貳、 凡參加各縣市初賽或全國決賽之參賽者、隊職員、大會評審及各工作人員,一律給予公(差)假登記,大會不另發給請假證明,或到場參賽證明。

壹拾參、 辦理本項比賽所需之初賽賽務經費,由各初賽主辦單位籌措;決賽所需賽務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壹拾肆、 本實施要點經籌備會討論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轉發各相關單位實施。

壹拾伍、 考量 COVID-19 疫情嚴峻,本競賽將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疫情等級及防疫措施,隨時滾動調整各項防疫措施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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