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射箭錦標賽

110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射箭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11-14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8771-1450、02-8771-1502

主辦單位Email:ctpc1984@gmail.com

一、 依據

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 00 月 00 日臺教體署全( 二 )字第 1100000000 號函辦理( 文號俟核備後填註 )。

二、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三、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四、 協辦單位:

新北市立三和國民中學、新北市立義學國民中學、新北市三民高中、明志科技大學、中國文化大學

五、 比賽日期:

110 年 5 月 21 日至 5 月 22 日( 星期五、六 )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3 日至 12 月 4 日(星期五、六)

六、 比賽地點:

明志科技大學

( 新北市泰山區貴子里工專路 84 號 )

*如因疫情影響,場地更正將於官網公告,敬請留意。

七、 參賽類別:

肢障組

八、 選手參賽年齡:

( 一 )參賽年齡需滿 12 足歲。

( 二 )選手未滿 20 歲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未滿 20 歲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九、 參賽資格:

( 一 )甲組:經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 以下簡稱分級中心 )鑑定符合分級者( 輪椅組:W1、W2;站立組:ST )。 ( 查詢網址: http://www.taiwanpscc.org/?tag=ml)

( 二 )乙、丙組:未取得分級且未參加過全國賽事,但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有興趣參與射箭運動者。

十、 比賽分組:

( 一 )反曲弓

1. 男子個人賽甲、乙、丙公開組

2. 女子個人賽甲、乙、丙公開組

3. 男子團體賽甲組

4. 女子團體賽甲組

5. 混雙賽甲組

( 二 )複合弓

1. 男子個人賽甲、乙、丙公開組

2. 女子個人賽甲、乙、丙公開組

2. 女子個人賽甲、乙、丙公開組

3. 男子團體賽甲組

4. 女子團體賽甲組

5. 混雙賽甲組

( 三 )W1

1. 男子個人反曲弓/複合弓

2. 女子個人反曲弓/複合弓

3. 複合弓團體賽

十一、比賽項目:

( 一 )反曲弓

1. 甲組個人賽

( 1 ) 70 公尺雙局排名,共計 72 支箭,總分排名前八強進入個人對抗賽。

( 2 ) 對抗賽每回合二分鐘射三支箭,勝方獲得二分積點,平手各獲得一分積點,負方得零分積點,先取得六分積點者,得晉級下一階段對抗賽。

( 3 ) 加射:雙方積分皆為五分時,則進行加射。每人各射一支箭,以距離靶心較近者晉級。

2. 甲組團體對抗賽:每單位限定一隊報名( 男、女分開 ),共計四人報名參賽,依排名成績最優三名總分做排序。( 各組不足兩隊不予舉行對抗賽。 )

3. 甲組混雙對抗賽:每單位參加排名賽之選手取最優一位男、女選手組成,依男、女排名賽總分排序名次。( 各組不足兩隊不予舉行對抗賽。 )

4. 乙組個人賽:30 公尺雙局排名( 80 公分,1 分圈靶紙 ),共計 72 支箭,即算總分,不參加個人對抗賽。

5. 丙組個人賽:10 公尺雙局排名( 80 公分,1 分圈靶紙 ),共計 72 支箭,即算總分,不參加個人對抗賽,不分男女。 ( 本組為推廣性質,由大會提供射箭器材與射箭指導員,歡迎踴躍報名 )。

( 二 )複合弓

1. 甲、乙、丙組個人賽:

( 1 )50 公尺雙局排名( 80 公分,5 分圈靶紙 ),共計 72 支箭,總分排名前八強進入個人對抗賽。

( 2 )對抗賽每回合兩分鐘射三箭,進行五回合,共計 15 箭,總分高者獲得晉級。

( 3 )若第五回合結束後雙方總分相同時,則加射一支箭,以距離靶心較近者晉級。

2. 甲組團體對抗賽:每單位限定一隊報名( 男、女分開 ),共計四人報名參賽,依排名成績最優三名總分做排序。( 各組不足兩隊不予舉行對抗賽。 )

3. 甲組複合弓混雙對抗賽:每單位參加排名賽之選手取最優一位男、女選手組成,依男、女排名賽總分排序名次。( 各組不足兩隊不予舉行對抗賽。 )

( 三 )W1 組:

1. 反曲弓/複合弓個人賽:50 公尺雙局排名( 80 公分,10 分圈靶紙 ),共計 72 支箭,以成績加總計算排名,不另辦理個人對抗賽。

2. 複合弓團體對抗賽:每單位限定一隊報名( 男、女分開 ),共計四人報名參賽,依排名成績最優三名總分做排序。( 各組不足兩隊不予舉行對抗賽。 )

3. 弓具規定( 複合弓 ):最大磅數上限為 45 磅,不可裝設瞻孔及放大鏡。

十二、比賽規則:

依國際射箭總會頒佈之射箭規則辦理。

( 一 ) 反曲弓組個人、團體、混雙對抗賽採新積點賽制。

( 二 ) W2 複合弓資格賽/個人對抗賽採 80 公分 1/2 直徑靶面( 得分區 5-10 分 )。

( 三 ) 加射部分修正為反曲弓加射第一箭均為 10 分箭;復合弓加射第一箭均為 X 分箭時,進行第二次加射並測量距離決定勝負。

十三、比賽時間:

日期

上午

下午

備註

12/3/(五) 第一天

場地整理

12/4(六)

第二天

08:00-08:45 公開練習

08:50 開幕典禮

09:00-12:00 各組排名賽(中場休息 15 分鐘)

各組對抗賽(各組同時進行、賽畢頒獎)

十四、報名:

( 一 )報名方式與截止日期:

1. 採用紙本報名或網路報名( 報名網址: https://pse.is/3dtuqw)或掃描右側 QRcode。

2.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10 年 5 月 9 日( 星期日 )止( 紙本以郵戳為憑 )。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10 年 11 月 14 日(星期日)止(紙本以郵戳為憑)。

3. 報名時需檢附報名表、匯款單收據、身心障礙證明、

分級證明等影本一併寄送本會;網路報名者請填寫完

報名表後,將匯款單收據及分級證明 Email 至 ctpc1984@gmail.com

( 二 )報名費:每人新台幣 200 元整,請於賽前完成匯款。

銀行:兆豐銀行台北復興分行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帳號:008-10-37495-9

( 三 )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1 樓 )

聯 絡 人:沈芳廷、黃鈺惠

聯絡電話:( 02 )8771-1450、8771-1502

傳 真:( 02 )2778-2409

E m a i l : ctpc1984@gmail.com

( 四 )請於匯款後 Email 告知匯款人姓名、匯款日期、金額及帳

號後五碼,並請來電確認是否報名成功。

繳費後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截止日前可申請全額退費;若已超過報名截止日期,報名費已用於保險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等必要支出,則不予退款。

註:

1.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2.本活動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如下;若有其他投保需求( 如個人人身保險 ),建請自行辦理。

( 1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 300 萬元。

( 2 )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 1,500 萬元。

( 3 )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 200 萬元。

( 4 )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 3,400 萬元。

十五、比賽細則:

( 一 )請自備弓具( 大會不提供 )。

( 二 )公開練習、弓具檢查:於比賽當天在比賽場地內進行。

( 三 )領隊會議: 訂於 110 年 5 月 22 日( 星期六 )比賽當日上午 8 時 45 分,於比賽場地舉行。

( 四 )甲組報名級別應符合分級師鑑定後之級別,若一旦發現有誤或謊報者,取消比賽資格。

( 五 )比賽前 30 分鐘請至檢錄處報到參加檢錄。

( 六 )各單位團體對抗及混雙對抗之出賽名單需更換者,依據國際射箭規則須於正式比賽開始 30 分鐘前向紀錄組提出,未提交者由大會依排名賽成績決定出賽名單。

十六、獎勵:

( 一 )參賽人( 隊 )數 2 至 3 人時,錄取 1 人,頒發獎牌、奬狀。

( 二 )參賽人( 隊 )數 4 至 6 人時,錄取 3 人,頒發獎牌、奬狀;第 4 名頒發獎狀。

( 三 )參賽人( 隊 )數 7 至 8 人以上時,錄取 3 人,頒發獎牌、奬狀;第 4 至 6 名頒發獎狀。

十七、申訴:

( 一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比賽進行當中,各參賽單位隊職員、家長或選手,不得直接質詢裁判。

( 二 )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章( 或由教練代理 ),向裁判長正式提出,並附繳保證金伍仟元,由裁判長召開技術委員會議審議,其申訴理由不成立者,大會得沒收其保證金。

( 三 )如抗議成立,則恢復該運動員成績、名次及退還保證金。

十八、比賽爭議之判定:

(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解釋者及大會之特別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交由大會技術委員會判定之,其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再議。

十九、罰則:

( 一 )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兩名選手( 報名及頂替者 )參賽資格及已得到之名次或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狀,判決前已比賽之場次不予重賽,唯成績、名次須重新判定。

( 二 )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1. 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加本比賽之權利。

2. 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單位全部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參與擔任任何比賽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 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勸導無效,超過十分鐘未恢復比賽,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職員一年之參賽、參與權利。

4.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權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裁判員擔任運動裁判之權利。

二十、附則:

( 一 )比賽進行時,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災經大會宣布停止比賽,否則仍照常舉行;如遇空襲警報,應於警報解除後半小時繼續比賽原比賽成績仍然有效。

( 二 )所有參賽選手及大會工作人員,大會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他人員如需保險,均請自行辦理。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之。

二十二、本競賽規程經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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