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國立中正紀念堂。大孝門廣場藝文表演

110年國立中正紀念堂。大孝門廣場藝文表演

最高獎金: 125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09-30

主辦單位: 國立中正紀念堂

主辦單位電話: 02-23431100分機1125

主辦單位Email:cw017@ms.cksmh.gov.tw

一、 目的

為推動文化觀光服務,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特提供表演舞台鼓勵國內表演藝術相關之青少年社團及優秀藝文團體發揮創意,以達培育藝文創作人才,營造藝術氛圍之目的。

二、 申請資格

( 一 ) 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社團或在校學生,須出具學校同意書( 或經學校負責社團管理相關單位用印 )。

( 二 ) 高中職學校社團除出具學校同意書( 或經學校負責社團管理相關單位用印 )外,須由學校/社團指導老師擔任聯絡窗口,且全程督導演出相關事宜。

( 三 ) 個人或一般團體,具公開展演表演藝術活動經驗者,有經政府機關( 構 )邀請展演經驗者尤佳。

三、 節目演出費之給付

經本處審核通過之申請單位,本處演出費用給付方式如下:

主要參與演出人數 演出費金額( 次 )
1人 每次新臺幣2,500元
2人 每次新臺幣5,000元
3人 每次新臺幣7,500元
4人 每次新臺幣1萬元
5人以上 每次新臺幣1萬2,500元

四、 演出類別、形式及內容

( 一 ) 演出類別:具特色之音樂、舞蹈或展演等表演藝術活動。

( 二 ) 演出形式:以定時、定點形式呈現。

( 三 ) 演出內容:應包含表演內容、觀眾互動及本處「大孝門廣場藝文表演」活動介紹等。

五、 演出時間及地點

( 一 ) 演出時間:除每年6月至9月於每週六下午5時起外,其餘月份之開演時間於每週六下午4時起,一日以一場次表演為原則,每場次50分鐘;惟本處得視天候狀況或其他因素彈性調整演出時間。

( 二 ) 地點:大孝門廣場;倘遇天候不佳或其他原因本處得彈性調整地點。

( 三 ) 除前款事由外,演出期間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 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災 ) 等致無法順利演出時,依申請單位與本處協商後為之或另擇期舉辦。本處並協助於官網公告之。

( 四 ) 申請單位應事先考量自身需求與演出型態,審慎評估是否適合戶外演出並慎選申請演出日期;另屬社團或團體成果發表會性質者,概不受理。

六、 本處音響設備支援( 依本處音響實際使用調度狀況為準 )

DVD/CD播放機、無線麥克風2組( 1組2支,可替換成頭戴式無線麥克風 )、14軌輸入混音器、數位迴音效果處理器、31段雙頻道音質處理器、音頻動態處理器、2台高功率擴大器、4支二音路高功率喇叭等。

七、 獲准演出之申請單位應配合及遵守之相關規定

( 一 ) 須自行製作活動海報( 海報尺寸為A1:594mm X 841mm ),海報內容須包含活動名稱、演出時間、演出地點及演出節目簡介。

( 二 ) 須透過自營之網路社群媒體宣傳或轉載本處官方臉書粉絲專頁之演出訊息,以達行銷推廣加乘效益。

( 三 ) 核定演出之案件,應依申請內容確實執行,本處得於活動期間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再度申請審核之參據。

( 四 ) 本處另安排線上直播,提供國內外觀眾透過網路即時欣賞現場精彩活動,藉此增加觀賞人數,提升演出者知名度與表演藝術之推廣效益。為利線上直播場次安排,演出者之演出內容具原創性或無利用他人著作者,將納入優先排播之考量。同意線上直播者,該演出內容無償授權本處利用( 詳附件三授權書 )。

( 五 ) 演出內容有涉及利用他人著作( 如使用他人的劇本、音樂、舞蹈等 )應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 六 ) 除本活動外,本處尚有「民主大道藝文表演」演出申請,本年度如已申請本活動獲同意並完成演出者,不得再向本處申請「民主大道藝文表演」,反之亦然。

( 七 ) 如屬不同演出團體,其演出人員重複率過半,恕不受理。

( 八 )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取消或追回部分或全部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1. 違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之相關規範。

2. 申請資料有偽造不實情事。

3. 非不可抗力事由致演出變更或因故無法如期參與演出 ( 演出變更如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列 )。

4. 未經本處核准,進行任何政治性、商業性及與申請內容無關之行為,致使本處形象受損者。

5. 演出時音量過大,嚴重影響周邊展場且經勸導無效者。

6.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八、 申請時間及方式

( 一 ) 受理申請期間:自本計畫公告至翌年4月30日受理申請翌年1月至6月表演活動;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申請當年7月至12月表演活動。本處得視需要調整或延長每年受理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於預定演出時間前45個日曆天以上完成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

( 二 ) 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受理期間內檢具「大孝門廣場藝文表演」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請以電腦打字製作 )及歷史演出影像紀錄各乙份,其中歷史演出影像紀錄內容和實際演出者應相符,並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處( 信封封面如附件二 )及電子郵件寄至 cw017@ms.cksmh.gov.tw ,郵寄者以掛號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下午五時前送達,逾期送件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 三 ) 申請單位遞件前,應事先電洽本處推廣教育組活動承辦人,電話:02-23431100分機1125。

( 四 ) 本處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審核通過,均不予退件,亦不得要求退還。

( 五 ) 業經申請核准之活動日期,不開放重複申請。

( 六 ) 獲准演出之申請單位演出完成後於當年度再提出申請者( 以下簡稱同一申請單位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每年限申請1次。但為學校社團者,於每年3月至8月、9月至翌年2月期間各限申請1次,每次演出須間隔3個月;惟演出內容不得重複。

2. 同一申請單位申請如已逾前開規定次數仍欲提出申請,且同意為無償演出者,本處得於所申請表演之日期無其他申請單位申請的前提下受理之。

3. 先前已完成之表演未違反本計畫第柒點第五款規定者。

4. 同一申請單位於當年度提出第二次申請時,如與其他當年度第一次申請單位日期相同者,應由第一次申請單位優先取得表演機會。

( 七 ) 如遇重大政策或大型活動等因素,本處保有變更演出場地及時間之權力。

九、 審查作業

( 一 ) 審查結果經本處核定後,於本處官網公告,並輔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

( 二 ) 評審標準:就演出內容之藝術性、教育性和表演內容規劃之完整性、效益性及演出經歷等綜合考量。

十、 撥款及核銷

( 一 ) 獲准演出之申請單位,應於演出完成後15個日曆天內,將領據及演出成果報告送交本處,俾憑辦理撥款。

( 二 ) 演出成果報告應包含演出活動照片( 10張 )、影音資料( 請剪輯表演精華5分鐘以內之影音檔 )及網路宣傳紀錄等,並同意無償授權本處於非營利範圍內不限地域、時間、次數及方式使用。

( 三 ) 經審核通過者,若其演出時間為每年12月最後一周,則須於演出完成後隔年1月第1周內繳交演出成果報告,以辦理撥款作業。

( 四 ) 無故未繳交演出成果報告或延遲繳交者,本處將列為未來再度申請審核之重要參考。

( 五 )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本處依規定先行扣繳。

( 六 ) 欲申請演出證明者,須於演出完成後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每份演出證明收取工本費新臺幣30元。

十一、 附則

( 一 ) 本計畫未盡之處,本處將以公告方式補充之,並以官方網站最新公告為準,不另行通知。

( 二 ) 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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