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展覽徵件

得獎名單
110年度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展覽徵件

報名時間: 2020-06-01 ~ 2020-07-31

主辦單位: 屏東縣政府

主辦單位電話: 08-7227699#139(陳先生)

一、 目的:

為提昇本縣藝文水平、促進縣市合作、累積本縣藝文創作能量,促進新銳藝術創作者特辦理此徵件展出,以鼓勵優秀創作者與收藏家展出作品或其收藏成果。

二、辦理單位:

( 一 )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 二 ) 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 三 ) 合辦單位:屏東市公所

三、申請資格:

( 一 ) 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藝術創作者( 個人,或二人以上聯展 )、登記立案之美術團體。
( 二 ) 近二年內( 108-109年 )未參與徵件展出者。
( 三 ) 不受理學校社團聯展或畢業展出用途。
四、申請項目:
( 一 ) 平面作品:水墨、書法、油畫、水彩畫、膠彩畫、版畫、篆刻、視覺藝術設計( 數位平面插畫、CG繪圖( 含3D影像繪圖 ) )、攝影、粉彩、壓克力、複合媒材、鉛筆畫、漫畫、動畫影片、其他等。
( 二 ) 立體作品:雕塑、工藝創作、陶藝、古董、綜合媒材、文創品、公仔模型( 含場景 )、等。
( 三 ) 裝置作品:立體造形、裝置藝術品( 含可互動 )等。
五、 展覽地點與展期排定原則:
( 一 ) 展覽地點:屏東美術館( 或本府所轄規劃之場域 ) ,參展者不得異議。
( 二 ) 展期排定原則:以三週至四週為原則( 含佈展、卸展 ),如有特殊情況將由本府進行展期調整,參展者不得異議。
( 三 ) 本案經審查後由本府函文通知各入選者110年度展出時間與地點,若展期額滿則由本府調整於111年度展出;申請展經本府排定檔期者,若未能按期展出,應於兩個月前通知本府,延期以一次為限,違者二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 四 ) 展覽及佈卸展時間以各館舍( 室 )開放時間為準。

六、 申請方式:

( 一 ) 申請展覽者填具並備齊以下資料各一份,逕送( 寄 ) 90049屏東市民生路4-17號(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博物美術科收 ),封面請註明「申請110年度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徵件展覽」。
項目1~6印出一份依序裝訂,並附電子檔,連同項目6圖檔燒錄至光碟。

1.申請人基本資料表( 附件一 ),申請聯展者請填寫聯展申請資料表( 附件二 )。
2.計畫書 ( 附件三 )。
3.作品清單( 附件四 ) 。
4.展覽切結書( 附件五 )。
5.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 附件六 )。
6.送審作品之紙本輸出,請編輯為A4彩色單面輸出( 每頁A4請放置2張作品 ),請勿以畫冊或DM替代。另數位檔檔名統一為:作者-作品名稱。

( 二 ) 收件日期:109年06月01日( 星期一 )起至109年07月31日( 星期五 )止,以郵戳為憑。
( 三 ) 申請資格不符或申請資料未備齊者,不予受理。
( 四 ) 申請資料一律不退件,送件前請自行留檔。
( 五 ) 簡章及申請書表請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索取,或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頁( http://www.cultural.pthg.gov.tw )下載,下載路徑:文化處首頁/便民服務 /分類查詢/博物美術科/110年度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展覽徵件簡章及申請表。
( 六 ) 聯絡電話:( 08 )7227699#139陳先生

七、審查作業:

( 一 ) 由本府進行書面資格審查,續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擇日辦理審查,本府得視情況召開臨時審查會。審查結果將函文通知申請者並公布入選名單於本府文化處網站。
( 二 ) 審查作業由本府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與案件申請人有三親等,或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輔佐人等應自行迴避。
( 三 ) 審查方式皆為書面審查,審查項目包括創作作品之內容、技巧、創意、完整度、策展呈現等。
( 四 ) 申請展覽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錄取或由本府排定檔期邀請展出:

1. 曾獲全國美展、直轄市、縣( 市 )美展名列前3名。
2. 曾獲國際設計展覽、設計展、相關優選者。
3. 曾獲本國金漫獎、國際漫畫獎、相關展覽者、評委。
4. 曾在國立、縣( 市 )立美術館舉行個展。
5. 曾在國立、縣( 市 ) 立美術館舉行聯展之美術團體。
※ 符合上述條件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審查。

八、審查通過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 ) 展覽相關規定詳如切結書,通過申請者應依照書面通知,修正確認計畫書及切結書內容,於展覽兩個月前寄至本府文化處。申請者簽署切結書後視為完全同意其內容,並依約遵守場地使用規範。
( 二 ) 通過申請者之展覽檔期與展覽空間由本府排定,本府將另行通知。申請者應依排定日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履行,應於展出前二個月函知本府,協調改期展出或依雙方合意方式辦理,否則二年內不得再行提出申請。另展出檔期如因配合政策或本府辦理重要活動需調整時,由本府協調申請者另行安排展出日期,申請者不得據以提出任何形式的補償要求。
( 三 ) 申請者應確實依法取得展出使用權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展覽期間所製作或提供之活動照片、幻燈片、錄音、錄影、成果報告書等文字或影像紀錄資料經提送後,其著作權與財產權無償授權屏東縣政府得作為非營利用途之使用;申請者提供或錄製之內容及使用之文字、影音、圖片如侵害他人權利,衍生法律與賠償事宜概由申請者負責。
( 四 ) 依申請內容支用補助款,不得有虛報、浮報或隱匿等情事,違者自負法律責任。

九、核銷撥款程序:

( 一 ) 展覽經費之補助,視本府年度核定預算經費而定,本府採事後撥款方式辦理。
( 二 )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與成果報告書,無其他待解決事項後,送本府辦理結報及核銷撥款。

十、考核與評鑑:

( 一 )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做為核銷及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非經本府同意,不得隨意變更計畫內容。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府。
( 二 ) 本府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 三 ) 本府得依實際需要,就補助案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要求受補助者提供評鑑所需相關資料,並請原計畫審查小組或相關人員參與評鑑,評鑑結果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參考。
( 四 ) 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做為之參考,如成果資料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情事,應列為記錄,將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十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部分或全部原核准之補助:

( 一 ) 有任何虛報、浮報或隱匿等情事獲得補助款者。
( 二 ) 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 三 ) 擅自變更原提送計畫,或因故無法履行,未經本府核准者。
( 四 ) 違反合約書展場使用規定者。
( 五 )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十二、其他事項:

( 一 )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佈置、看管及拆卸等展覽相關事宜由展出者負責,看板、掛勾、燈具、佈展工具可向本府借用,若非本府及非展覽館舍配備,請自備。
( 二 ) 若展覽品需恆濕恆溫等環境規格,請於展前事前提出規劃,需經機關核准後實施辦理,相關額外設備及費用由乙方負責。
( 三 ) 展場佈置由展出者於展出前二個月將作品展場配置圖送本府審查認可,並於本府指定之佈展時間完成展場佈置,於本府指定之卸展時間恢復原狀。
( 四 ) 展出者於展出前二個月提供展覽內容簡介及文宣資料( 500字以上 ),供本府協助宣傳。展出者如欲舉辦開幕,請自行安排並知會本府。
( 五 ) 展出者應依本府規定及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場地,如未能依規定或指導使用致毀損展覽館舍公物或設備,展出者應負責賠償。
( 六 ) 展覽場地如遇本府舉辦重要展覽時,得由本府另行安排展覽時間、地點。
( 七 ) 展出期間,展品安全維護,由展出者與本府共同負責,作品如有遺失或損壞,本府不負賠償責任。( 作品及易碎品保險事宜由展出者自行承保 )
( 八 ) 申請者需遵守中華民國著作權相關法律,展出作品( 含創作素材、音樂、影像 ) 、二次創作等,若涉抄襲、盜用( 網路抓圖、擷取影像 ),遭舉發未經授權不當使用等,已致衍生相關法律問題時,經查證為實者得取消展出資格,並由展出者自行負擔相關法律問題。
( 九 ) 展覽作品內容若有涉及性議題、暴力、血腥、恐懼、汙衊、迫害、歧視、等具社會爭議性或會讓觀眾感到不適之內容請務必於投件計畫書明載。
( 十 ) 如本簡章有未盡事宜,本府得隨時修正補充,且以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站最新公告與簡章為主;如有疑義或爭議,本府擁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十三、洽詢方式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地址:屏東市民生路4-17號( 屏東演藝廳 )
電話:08-7227699#139
聯絡人:陳先生


相關連結:


相關檔案: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展覽(策展)徵件及展覽補助相關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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