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文化部推廣文化平權補助

得獎名單
110年度文化部推廣文化平權補助

最高獎金: 500000

報名時間: 2020-12-04 ~ 2021-01-03

主辦單位: 文化部

主辦單位電話: 02-85126789(呂小姐)

文化部( 下稱本部 )為推動、保障公眾平等之文化參與及文化近用權,且確保國人不因特定身分、社會性/別、身心狀況、年齡、地域、族群及其他條件等原因產生差異,特訂定「文化部推廣文化平權補助作業要點」,據以辦理補助事宜。

110年度申請案自109年12月4日起至110年1月3日止受理申請,請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 https://grants.moc.gov.tw/Web/」線上申請,並將申請書表件掛號寄送本部,以郵戳為憑,逾期、未符要點規定及未完整上傳資料者不予受理。

本次補助對象為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學校、民間團體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等。補助項目為針對性別、身心障礙、族群( 新住民、原住民等 )、偏鄉、語言及高、幼齡人口或其他相關對象,辦理文化平權理念宣導、文化近用權之促進、推廣活動等之「示範計畫」,不補助康樂、純巡演( 迴 )、參訪性質活動。詳細補助內容及辦法,可於本部官網及獎補助資訊網下載申請文件。

如需進一步諮詢相關補助要點內容及作業程序,請電洽本部綜合規劃司承辦人:呂小姐,02-8512-6789。


文化部推廣文化平權補助 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文綜字第10630121931號令訂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日文綜字第1073031484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文綜字第10930474022號令修正

一、文化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推動、保障公眾平等之文化參與及文化近用權,且確保國人不因特定身分、社會性/別、身心狀況、年齡、地域、族群及其他條件等原因產生差異之示範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者資格:

( 一 )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

( 二 )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學校、民間團體及領有中 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三、 補助項目:

辦理文化平權理念宣導、文化近用權之促進、推廣相關活動。

四、 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 一 )申請者應準備以下文件各二份裝訂成冊:補助申請書( 請於本部獎補助系統線上填寫後列印,並加蓋單位章戳 ),A4規格完整計畫書,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 二 )申請辦理人才培育之補助,申請者應另填寫師資同意書,同意書正本與前款資料一同送達本部。

( 三 )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主題。

2.計畫背景及目標。

3.計畫內容( 含無障礙可近性之規劃方案 )。

4.計畫執行期程及進度。

5.計畫執行方法。

6.計畫執行效益。

7.經費需求表。

8.經費來源分攤表。

9.人力編制。

10.其他( 無則免 )。

五、 申請時間及方式:

每年原則受理一次申請,其有必要得另增加,收件期間另行公告之。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將第四點規定之文件以掛號寄送本部( 以郵戳為憑 )。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送達,並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

同時應於本部獎補助系統線上登錄,上傳相關附件( 如計畫書等 ),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如有未盡事宜,本部得於受理申請公告補充之。

六、 評審作業:

( 一 )資格審查: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進行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 二 )初審: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行書面審查,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

( 三 )複審:本部依初審結果,辦理複審會議,通過初審者得到場簡報。

( 四 )評審標準:評審委員應就申請案之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進行評審。評審委員之迴避,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 五 )受補助者名單、金額及補助比率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受補助者。

( 六 )評審作業相關規定,應依「文化部與所屬機關( 構 )促進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獎勵補助作業審查結果透明化注意事項」辦理,評審委員名單俟評審作業完成後,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公告之。

(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 補助原則:

( 一 )基於政府資源公平分配原則,本要點不補助政府、政黨出資或捐助之法人機構所主辦、委辦、策劃及承辦之計畫;申請計畫如已獲本部及所屬機關( 構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等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 二 )申請者須編列自籌款,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 三 )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者,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財力分級級次( 如附件,如有新訂頒之規定,以新公告版本為準 ),每一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比率如次,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1. 第一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六。

2. 第二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七。

3. 第三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八。

4. 第四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5. 第五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 四 )本要點不補助康樂、純巡演( 迴 )、參訪性質活動,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紀念品、餐敘( 餐盒不在此限 )、住宿與硬體設備購置等費用。臨時人員應以每日工作八小時、薪資並不得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規定。

八、 專案補助:

( 一 )申請計畫具特殊原創性、人才培育、交流合作等重大效益及時效性,且有助於本部文化平權業務推展者,本部得依其實際需要,由業務單位簽請專案核定,其補助對象、項目及申請時間,不受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之限制。但同年度已依本要點獲補助未完成核銷結案者,不得再次提出申請;已提出者,本部不予受理。

( 二 )受補( 捐 )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 撥款及核銷:

( 一 )本要點採一次性撥款,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於規定期限內

( 最遲需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 ),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檢具收據、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如為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者,完成發包後,依本部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檢具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正本及領據等文件,請領補助款,並於結案時檢送成果報告書。其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核銷單據不符規定等,本部保留取消補助或扣款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 二 )受補助者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三 )受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 四 )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發現其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 五 )受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 六 )受補助者若放棄補助,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 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二、 執行考核: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受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三、 責任義務:

( 一 )受補助者有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 二 )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須註明是否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受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 構 )重複申請補助之切結書。

( 三 )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 含活

動名稱 )。受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補助單位。

( 四 )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 五 )受補助者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

十四、 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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