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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

110年度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04-30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

主辦單位電話: 02-2960-3456分機7622

主辦單位Email:af1578@ntpc.gov.tw

府「110年度公共工程優質獎」自即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受理推薦。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辦理。

二、旨揭獎項區分為工程優質獎及個人貢獻獎,相關之推薦基準及規定,請參照本要點第11點至第13點規定辦理;並請貴機關提早妥為準備推薦附件資料,且於旨揭期限前填具推薦書( 詳本要點附件一及附件二 )向本府提出推薦。

三、於受理工程優質獎推薦書時,如有任一金額分級合於推薦基準之參選工程逾5件,或合於推薦基準之參選工程總件數逾20件者,本府得先將具有下列情形之案件予剔除後,擇優召開初選會議,以評定參加決選之工程:

( 一 )施工進度有落後情形。

( 二 )報名截止前,經本小組查核結果最高查核成績未達80分。

四、旨揭優質獎初選會議,預計於本年( 110年 )6月召開。

五、隨文檢附「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及「110年度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各1份。


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3 月 8 日 北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001 1 3 7 號 令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5 月 1 3 日 北 府 工 採 字 第 1 0 0 0 0 0 2 7 2 0 號 函修正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3 月 3 1 日 北 府 工 採 字 第 1 0 3 3 0 1 2 9 7 2 號 函修正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1 2 月 1 7 日 北 府 工 採 字 第 1 0 3 3 0 2 1 9 3 1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6 月 2 1 日 北 府 工 採 字 第 1 0 7 3 1 2 6 8 9 1 號 函修正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6 月 5 日 新 北 府 工 採 字 第 1 0 9 3 2 1 5 9 2 9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3 月 25 日 新 北 府 工 採 字 第 1 1 0 3 2 1 3 0 3 9 號 函 修 正

一、 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促進廠商良性競爭,提升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工程技術水平,鼓勵優質廠商、機關及人員參與本市轄內公共工程建設,以增進工程品質及進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為辦理公共工程優質獎( 以下簡稱優質獎 )評選事宜,得

設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職權如下:

( 一 ) 辦理初選及評定參加決選之工程。

( 二 ) 實地勘查參加決選之工程。

( 三 ) 辦理初選、複選及評定參加決選之人員。

( 四 ) 辦理決選與評定得獎工程、獲獎對象。

( 五 ) 其他與優質獎評選有關事項。

三、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市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並置委員十一人以上,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 )建置之查核委員專家名單中遴選聘派( 兼 )之。

四、 本會應於當年度五月底前成立,並於完成當年度決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五、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為會議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之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六、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採購處( 以下簡稱採購處 )處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七、 本會幕僚作業,由採購處派員兼辦之。

八、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參與評選,不得代理。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九、 本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十、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十一、 優質獎每年舉辦一次,其獎項區分為工程優質獎及個人貢獻獎。

工程優質獎依契約金額分級如下,必要時得增列:

( 一 ) 第一級工程: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

( 二 ) 第二級工程: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

( 三 ) 第三級工程: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

( 四 ) 第四級工程: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

個人貢獻獎推薦類別如下:

( 一 ) 第一類之候選人應符合下列之資格:

1、 具有技師、建築師證照或工程會核發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者。

2、 推動公共工程品質,執行成效優良,且所主辦之工程最近三年度內獲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查核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或最近三屆獲得公共工程金質獎或本府工程優質獎者。

( 二 ) 第二類候選人應為積極推動品管制度( 包含各機關 )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等績效優良之人員。

第一項之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比照本會成立前工程會訂頒最新之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辦理,並於當年度五月底前,通知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以下簡稱各機關 )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推薦優良案件及人員參選。

十二、 工程優質獎之推薦基準及相關規定如下:

( 一 ) 各機關於前一年六月一日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在建或完工之工程,其未曾獲得工程優質獎且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工程主辦機關檢具推薦書( 附件一 )向本府提出推薦,參加當年度優質獎之評選:

1、 曾受中央或部會行處局署院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其查核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者。

2、 曾受本小組查核,其查核成績為前點第二項各該分級前十名,且達八十分以上者。

3、 曾受各機關設立之工程督導小組督導,且經其推薦參選者。

4、 自行舉薦足堪為本市工程表率者。

( 二 ) 前款工程包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 )之規定者。

( 三 )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或其他法令辦理具民間投資效益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所涉之工程,其經主辦機關事先將其品管及工程查核機制報本府核准者,得以書面向本府提出推薦。

( 四 ) 各機關得就主辦工程,以書面向本小組建議辦理工程查核。

( 五 ) 依第一款及第三款推薦參選之工程,由採購處統一受理,並對其推薦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主辦機關提出說明。

( 六 ) 推薦之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無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2、 推薦截止日前三年內,於工作場所未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以上。

3、 推薦截止日前二年內,未受下列違反環保法規裁處情形之一者:

( 1 ) 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

( 2 ) 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 3 )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

( 4 ) 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

( 七 ) 以開口契約分( 子 )案推薦者,其推薦之分( 子 )案經費需占總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以該各分

( 子 )案之經費金額依前點第二項分級認定之。

十三、 個人貢獻獎之推薦基準及相關規定如下:

( 一 ) 參選之人員,於最近五年度內未曾獲得本獎項。

( 二 ) 由各機關檢具個人貢獻獎推薦書( 附件二 ),依下列程序向本府提出推薦:

1、 屬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者,報請其一級機關核轉本府。

2、 屬本府各區公所或本市烏來區公所者,由該機關核轉本府。

( 三 ) 各該一級機關或區公所,依前款推薦之人選,各類以一人為原則。

十四、 工程優質獎評選作業及辦理期程如下:

( 一 ) 當年度六月底前,由採購處彙整及審查第十二點申請或推( 自 )薦之工程。當年度任一金額分級合於推薦基準之參選工程逾五件,或當年度合於推薦基準之參選工程總件數逾二十件者,得先將具有下列情形之案件予剔除後,擇優送交本會召開初選會議,以評定參加決選之工程:

1、 施工進度有落後情形。

2、 報名截止前,經本小組查核結果最高查核成績未達八十分。

( 二 ) 當年度八月底前,本會得指定委員五人以上,實地勘查參加決選之工程;實地勘查時,工程之主辦機關應備妥該工程有關品質及進度之文件供委員查閱。

( 三 ) 當年度十月底前,由本會召開決選會議評定得獎名單,名單奉核定後,即由採購處於本府指定網站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獲獎對象。

( 四 ) 當年度十一月底前擇期頒發工程優質獎。

委員評定得參加決選之工程,得採票選方式為之;實地勘查應採評分方式審查;工程優質獎決選應由出席委員綜合考量實地勘查評分審查結果,以議決決定其評分。

十五、 個人貢獻獎評選作業及辦理期程如下:

( 一 ) 當年度六月底前,由採購處將合於第十三點推薦基準之受推薦參選人員,送交本會辦理初選作業,以票選方式評定得參加複選者,其人數各類別以不逾十人為原則。

( 二 ) 當年度八月底前,本會得指定委員三人以上辦理複選作業,委員應依評審標準所列項目、權重及參選人員書面資料評分,並按分類排序。

( 三 ) 當年度十月底前,由本會召開決選會議,就前款分類排序第一且總平均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之人選,其經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納入得獎名單。名單奉核定後,即由採購處於本府指定網站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獲獎人員。

( 四 ) 當年度十一月底前擇期頒發個人貢獻獎。

十六、 本會為辦理第十四點之初選與實地勘查及第十五點之複選,得以書面通知參選者到場簡報,未按指定時間到場者,委員得逕依參選書面資料票選或評分。

十七、 工程優質獎及個人貢獻獎之得獎名單,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 工程優質獎:以參加決選之工程,以評分在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原則,並得按第十一點第二項分類分級為之,必要時得從缺。

( 二 ) 工程優質獎獲獎對象:於本會決選會議由出席委員審酌得獎工程之主辦機關、代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設計廠商、監造廠商與承攬廠商( 含分包廠商 ),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所涉工程之協力廠商( 設計廠商、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 ),議決決定對於得獎工程之品質及進度有具體貢獻者,必要時得從缺。

( 三 ) 個人貢獻獎獲獎人員:各類別以一名為原則,必要時得從缺。

前項第二款之分包廠商,應由承攬廠商將分包契約報備於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且分包廠商之分包比率需達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十八、 工程優質獎及個人貢獻獎之獲獎對象,各獲本府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紙。

十九、 工程優質獎獲獎廠商,視本會決選會議議決決定之評分情形,於下列期間內參加各機關辦理之採購,得適用第二十一點之獎勵措施:

( 一 ) 總平均九十分以上者列為特優,獎勵期間為二年。

( 二 ) 總平均八十五分以上,未逾九十分者列為優等,獎勵期間為一年。

前項獎勵期間以得獎名單刊登於本府指定網站之日起算。

二十、 工程優質獎獲獎之主辦機關,得視有關人員之貢獻度辦理敘獎,其獎勵情形如下:

( 一 ) 工程列為特優者,最高記大功一次。

( 二 ) 工程列為優等者,最高記功二次。

個人貢獻獎獲獎人員,得記功二次。

二十一、 獲獎廠商於第十九點第一項獎勵期間內參加各機關之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其獎勵措施如下:

( 一 ) 採不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案,獲獎廠商符合各該採購資格、規格條件者,各機關得優先邀請比價。

( 二 ) 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採購,各機關得納為採購評選、評審或評分之加分項目,列為評審項目單獨列項,其加分方式如下:

1、 特優者,加三分。

2、 優等者,加二分。

3、 如投標廠商獲多個獎項,採累加方式加分,並得訂定加分上限。

( 三 ) 各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

之五規定,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獲獎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以減收之額度;其減收額度不得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四 ) 各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減低獲獎廠商各期工程估驗計價保留款額度,其減低方式如下:

1、 特優者,減低百分之三。

2、 優等者,減低百分之二。

3、 如得標廠商獲多個獎項,採擇優方式辦理。

4、 獎勵期滿而尚在履約期限內者仍適用。

5、 已決標之契約無減低保留款額度約定者,得依獲獎廠商之申請及第一目至第三目減低額度,合意變更契約。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獎勵措施未載明於個案採購案招標文件者,不得採行。

二十二、 依招標文件規定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廠商於繳納後始列為獲獎對象並刊登於本府指定網站公告者,不適用前點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經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該減收之金額。

廠商於決標後始列為獲獎對象並刊登於本府指定網站公告者,其已完成估驗計價之各期保留款,不適用前點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二十三、 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未將第二十一點之獎勵措施納入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於各該案公開閱覽或公告招標之公告期間,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列入。

二十四、 主辦機關發現獲獎廠商於參選及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通知採購處取消獲獎資格,並將該廠商自第十四點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名單中移除,不再適用第二十一點之獎勵措施。廠商自名單移除之次年度亦不得再受推薦參選工程優質獎:

( 一 ) 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尚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 二 ) 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因品質不佳發生國家賠償事件。

主辦機關發現獲獎工程,自第十四點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次日起五年內,有嚴重設計或施工不當,應即以書面通知採購處,經本府組成複查評估小組審查確屬情節重大者,或工程損壞且可歸責於廠商者,取消該廠商獲獎資格,並自第十四點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名單中移除,不再適用第二十一點及第二十二點之獎勵措施。廠商自名單移除之次年度亦不得再受推薦參選工程優質獎。如有涉及機關責任者,主辦機關將一併取消獲獎資格。

採購處依前二項規定將應取消獲獎資格之廠商,自公告之名單中移除後,並通知各機關就該廠商之得標案檢視,如其保證金有依本要點規定減收情形者,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第三項及第四項辦理。

個人貢獻獎獲獎人員自依第十五點第三款公告之次日起五年內,所負責之工程因個人操守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取消其得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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