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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新北市政府文化局青年參與社區營造行動計畫

110年度新北市政府文化局青年參與社區營造行動計畫

最高獎金: 15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02-19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主辦單位電話: 02-29603456分機4655(董小姐)

主辦單位Email:AJ4533@ntpc.gov.tw

一、 目的:

鼓勵對社區公共事務具有熱忱及理念的青年,展現創意與社會創新,開發符合本市社區需求的議題行動計畫。

二、 對象:

( 一 ) 20歲至45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居留證者,以個人名義申請。

( 二 ) 年滿15歲以上青年組成之行動團隊,其成員中有至少一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具居留證者,由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以個人名義申請。

三、 辦理期程:

徵件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0年2月19日止。

四、 原則:

( 一 ) 每申請者限提1案,實施地點應在本市。

( 二 ) 每案獎勵金上限15萬元,依實際核定金額發給。

( 三 ) 無累積性的一次性活動、例行性成果發表及一般性展演活動、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康樂活動、才藝類研習、公寓大廈內部例行性管理維護、活動或會議、牆面彩繪等不予獎勵。

( 四 ) 本獎勵金屬經常門經費,不得支用於資本門費用如網站建置、公共設施、房屋建築及購置耐用年限在2年以上且金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之設備等,詳細資本門定義請參照主計處發布劃分標準。

五、 可申請本計畫獎勵項目:

( 一 ) 特色發掘:生活、生存、生計、生態等聚落文化資源之發掘( 覺 )和紀錄等。

( 二 ) 技藝傳承與轉譯:早期技藝再現、工藝傳承、休閒育樂情境重現等。

( 三 ) 社區關懷及多元文化:高齡、新住民、弱勢等族群之關懷,青銀合創或多元文化主體性之推動等。

( 四 ) 願景推動類:社區文化特色之具體規劃和有效執行,有助社區永續發展之計畫。

( 五 ) 其它:其它具本市特色、創新性,且有助於建立社區文化主體性,或社區營造網絡,並切實可行之各類計畫。

六、 申請文件:( 詳如附件1-8 )

( 一 ) 報名申請專用信封封面,請黏貼於信封( 附件1 )。

( 二 ) 申請表( 請附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 )( 附件2 );未滿20歲且未婚者,請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附件3 )。

( 三 ) 計畫書1份:以A4左側裝訂,無須膠封。( 附件4 )

( 四 ) 個資同意書( 附件6 )。

( 五 ) 若有合作對象,請附同意書( 附件7 )。

( 六 ) 申請資料電子檔:請E-mail傳送可編輯之檔案( 如ODT或Word )給承辦人,或郵寄光碟、隨身碟、SD卡…等。

( 七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非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

( 附件8 )。

七、 審查及核定

( 一 ) 審查:

1. 初審:文件審查,如有缺漏或錯誤,請於通知時間內補正;逾期無法完成者,不予通過。

2. 複審:提案者請出席評選會簡報提案內容。

評選標準:

審查項目 審查重點 佔比
計畫內容 1. 問題意識與議題分析的完整性

2. 社區營造精神切合度

3. 計畫內容及具體可行性

4. 預算編列合理性( 參附表5 )及資源運用情形

30%
創 新 性 1. 創新構想及新媒體運用 10%
團隊組織 1. 團隊組成

2. 人力安排調度及在地居民參與度

3. 經歷及預期執行能力

20%
在地資源連 結 度 1. 在地知識、社會網絡、環境變遷、文化多元性的描述與梳理及資源盤點程度

2. 在地社區文化連結度

20%
預期效益 1. 公共性與社會性的展現

2. KPI的設定與所面對的課題相扣合

3. 可持續發展的潛力

20%

( 二 ) 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

( 三 ) 請依照核定金額及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

八、 督導考核

( 一 ) 獲獎者應擔保確實執行核定獲獎之行動計畫,變更內容、執行期間,應書面具明理由申請,經本局核派委員審查核定後方可辦理變更,必要時本局得依變更情形酌減獎勵金額。

( 二 ) 本局將進行查核,結果納入未來申請參據。

( 三 ) 查核內容包含實際執行情形,及有無依規定辦理請款、繳交結果資料。 ( 四 ) 考核若發現重大問題,經本局限期改正屆期不改,視情節輕重終止行動計畫、重新檢討獎勵額度或廢止獎勵、追回已撥付獎勵金,並列未來申請審核參考。

( 五 ) 辦理行動計畫相關重要工作會議及活動,應通知本局。

( 六 ) 請依本局通知配合社造成果展活動。

( 七 ) 請配合本局推廣社區營造業務。

( 八 ) 請上傳計畫至「文化部臺灣社區通」網站。

九、 撥款

( 一 ) 分期撥付:

1. 第1期款:( 詳如附件9-13 )

依規定期限提送下列資料,辦理撥付核定總獎金之50%。

( 1 ) 專用信封封面( 第1期款 )。

( 2 ) 回覆委員意見表。

( 3 ) 修正計畫書。

( 4 ) 核定計畫執行保證暨著作權授權同意書正本。( 若計畫執行涉及第三人著作權,請取得授權。 )

( 5 ) 第1期款領據正本( 請附存摺封面影本 )。

( 6 ) 修正資料電子檔:請E-mail傳送可編輯之檔案( 如ODT或Word )給承辦人,或郵寄光碟、隨身碟、SD卡…等。

2. 第2期款:( 詳如附件14-18 )

依規定期限提送結案資料,辦理撥付核定總獎金之50%。

( 1 ) 專用信封封面( 第2期款 )。

( 2 ) 成果報告書紙本。

( 3 ) 成果量化表紙本。

( 4 ) 5分鐘未發表之成果宣傳影片,「中文字幕版」及「無字幕版」2版本,解析度720p:1280×720,可支援上傳至Youtube檔案格式。

( 5 ) 計畫成果資料電子檔:請E-mail傳送可編輯之檔案( 如ODT或Word )給承辦人,或郵寄光碟、隨身碟、SD卡…等。

( 6 ) 第2期款領據正本( 請附存摺封面影本 )。

( 7 ) 「文化部臺灣社區通」登錄證明。

( 二 ) 本局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十、 注意事項:

( 一 ) 所得稅:有關獎勵金所得稅扣繳,獲獎勵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需扣繳10%,有關所得獎勵金執行計畫,依法其「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須由獲獎勵者所報稅之國稅局衡量是否同意減除該筆所得,建議妥予保存執行計畫相關單據等證明於報稅時檢附。

( 二 ) 著作權:受獎勵者同意授予本局計畫所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詳見授權同意書 )。受獎勵者執行計畫時請勿侵犯第三人著作權( 如播放音樂、

使用圖文 ),另亦應擔保提供本局之資料不侵害任何第三者之著作權利。

( 三 ) 保險:辦理各項活動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保險( 如:公共意外責任險、旅遊平安險 ),以保障參與民眾安全。

( 四 ) 倘有每場次聚集人數達1,000以上,且持續2小時以上之活動,請依「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 五 ) 倘雇用臨時人員,其工資及工作時數等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公告相關規定。

( 六 ) 文宣、網站及場地布置,請於適當位置標明以「文化部」及「新北市政府」為指導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為主辦單位、「廣告」等字樣,並請於核銷結案時檢送文宣予本局備查。

( 七 ) 各項培力及輔導課程,本局將另行規劃週知,請留意本局官網公告或「新北市社區營造輔導中心」FB粉絲專頁。

參考附件,請依最新頒布法令辦理

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消預字第1072242303號令
定自108年1月1日施行

第 一 條 為維護民眾參加新北巿大型群聚活動之公共安全,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消防局;執行機關為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大型群聚活動,係指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 以下簡稱主辦者 )於私有場地或非本府管理之公有場地 ( 以下簡稱場地 ),舉辦每場次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 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一、體育競技活動。

二、 派對、演唱會、音樂會或類似之娛樂活動。

三、 展覽( 售 )、人才招募會、博覽會等活動。

四、 燈會、花會、廟會、煙火晚會等活動。 五、宗教、民俗節慶、原住民慶典等活動。

六、活動有新穎性表演、助興方法致生公共危險之虞,或活動內容、方法有超出本府應變能力之虞,經本府指定或公告為大型群聚活動。

下列活動不適用本自治條例:

一、 體育場館、影劇院、音樂廳、宗教場所、娛樂場所、 百貨商場、展覽場、觀光遊樂業園區等依其原使用 用途、營業項目、興辦事業計畫之範圍內舉辦之活動。

二、 婚、喪等社交、習俗活動。

三、 集會遊行法規範之集會、遊行等活動。

第 四 條 主辦者辦理指定、公告或三千人以上之大型群聚活動( 以下簡稱應申請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 ),應於活動舉行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並發 給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活動:

一、申請書。

二、 主辦者為私法人、團體者,其組織之登記證明文件 或許可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

三、 活動方案及說明。

四、 活動安全工作計畫。

五、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六、 與場所管理者簽訂之安全約定。

七、 場地使用同意書。

主辦者辦理未達三千人之大型群聚活動,應於活動舉行十五日前,檢附報備書及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文件報請執行機關備查。大型群聚活動有致生公共危險之虞或超出本府應變能力之虞時,執行機關得限期命令主辦者提出申請許可、調整辦理時間、規模、活動內容或自行增設應變人力及設備。大型群聚活動有利於國際交流、促進社會公益與發展,經本府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時間之限制。執行機關受理大型群聚活動之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於必要時,得進行現地會勘。

第 五 條 應申請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 機關應駁回申請: 一、違反法規規定。

二、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活動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三、 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時間提出申請或申請檢附文件不足,經限期補正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四、 未依前條第三項命令辦理。

第 六 條 經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如有變更活動時間,應於活動原舉行日七日前,以書面向執行機關申請變更許可;經備查者,應於活動原舉行日三日前,以書面報請執行機關備查。 但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如期舉辦者,不在此限。 主辦者變更大型群聚活動之地點、內容、擴大舉辦規模者,或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原活動場地有安全之虞者,應依第四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執行機關亦得命其重新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

第 七 條 主辦者應依許可或備查之活動安全工作計畫,落實辦理工作人員教育訓練及器材維護等工作,確實執行安全管理工作。前項安全管理工作紀錄,應備置於現場提供查核。

第 八 條 執行機關於許可大型群聚活動舉行前或大型群聚活動舉 行期間,得進行稽查。執行機關於許可大型群聚活動舉行前,發現其有違反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者,應通知主辦者限期完成改善或補正,逾期未完成者,得撤銷或廢止許可。執行機關於大型群聚活動舉行期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命主辦者改善或停止活動: 一、發生重大事故。

二、 違害公共安全或有明顯事實足認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

三、 現場活動與申請許可、備查內容或活動安全工作計畫不符。

四、 違反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主辦者對第一項之稽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 九 條 主辦者應依活動性質及規模,投保適足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投保內容、金額由本府公告之。

第 十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執行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立即停止活動,未遵行者,得按次處罰:

一、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未經許可、備查或未依命令辦理,而舉行大型群聚活動。

二、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報請備查,而變更時間舉行大型群聚活動。

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重新許可或備查,而舉行大型群聚活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執行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落實安全管理,經限期改善,未改善或改善未完全。

二、 違反第八條第三項停止活動命令。

三、 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

第 十一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請變更或報請備查者,由執行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十二 條 違反第八條第三項改善命令者,由執行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命其停止活動。

第 十三 條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於現場備置安全管理工作紀錄,經執行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十四 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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