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蹼泳錦標賽

110年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蹼泳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05-12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主辦單位電話: 0953462767

一、 依 據:

109年12月1日「110年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競賽活動申請補助說明會」會議紀錄辦理。

二、 宗 旨:

發展本市蹼泳運動,發掘未來潛力蹼泳選手,培育優秀選手參加全國各項蹼泳競賽,並增進桃園市優秀蹼泳選手層級,以利成績提升,為本市爭光。

三、 指導單位:

桃園市政府

四、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五、 承辦單位:

桃園市體育會蹼泳委員會

六、 協辦單位:

桃園市立游泳池

七、 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6月5日( 星期六 )上午8點30分。

八、 地點:

桃園市立游泳池( 桃園市桃園區中平路34號 )

九、 參賽辦法:

( 一 )資格:

1.需設籍本市之學校、運動團體或個人均可組隊參加。

2.社會組:現就讀高級中學( 含 )以上選手,無年齡限制。

3.國中組:現就讀國民中學選手( 報名屏氣潛泳需年滿14歲( 含 )以上 )。

4.國小組:現就讀國民小學選手。

( 二 )報名:採網路線上報名,請至 https://reurl.cc/QpKW79 報名,其它方式或逾期報名者概不受理。線上報名於110年5月12日截止後,恕不受理新增報名項目或更改。並依該報名網站說明進行報名,如有問題請聯絡0953462767陸晉湟教練。

( 三 )個人項目各單位每項至多報名 3 人、每人至多報名 3 項。接力項目各單位限報名1隊。

( 四 )本次比賽報名費100元,每位選手報名項目限報3項( 接力項目除外 ),如欲加報個人項目每項加收報名費 100 元,本次賽會恕不受理現場新增報名項目或更改。

( 五 )完成報名手續後,除因天候或不可抗拒之因素停賽可退費外,其餘一概不予退費。

( 六 )參加比賽時必須攜帶有關身分、學籍之證明文件( 影印本無效 ),如有人抗議,隨時查驗,無法及時提供證明者,大會有權取消其資格。

十、競賽項目:( 男女均同 )

( 一 )社會組:

屏氣蹼泳:50公尺

水面蹼泳: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4×100公尺接力

雙 蹼:50公尺、100公尺

( 二 )國中組:

屏氣蹼泳:50公尺

水面蹼泳: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4×100公尺接力

雙 蹼:50公尺、100公尺

( 三 )國小組:

水面蹼泳: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50公尺接力

浮 潛:50公尺、100公尺

先 鋒 舟:50公尺、100公尺

十一、比賽規則:

( 一 )採用最新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審定之蹼泳規則,如規則解釋有爭議,則以世界潛水聯盟2020最新英文版為準。

( 二 )浮潛項目:

1.器材之規定:自備潛水三寶( 面鏡、浮潛側列式呼吸管、橡膠材質雙蹼蛙鞋 ),以市售產品為主,不可使用修改及自己製作。

2.所有的泳具器材務必經過水洗,且受工作人員的檢查。若有特別髒汙的情形則不得使用。

3.浮潛項目橡膠材質雙蹼蛙鞋與浮潛側列式呼吸管為潛水器材,裝備請務必保持原購買狀態,未經改造的情形下使用。

4.依照裁判長的哨音指示至水中池邊準備,面向泳道一臂扶池邊一臂成預備姿勢準備,聞發令聲蹬牆出發。

5.折返時,身體的一部份觸碰牆壁( 可轉身 )。

6.觸及終點時,請以單手觸擊。

7.比賽中禁止以手掌或手腕進行划水。但在離牆壁 5m 以內起始與折返的連續動作中,起始時的單次划水、折返前與折返後的單次划水均是允許的。

8.比賽中,手部禁止超過頭部。但在起始、折返與抵達終點時除外。

9.務必使用呼吸管與面鏡,呼吸管末端請保持在水面上( 潛泳是禁止的 )。在起始與折返時除外。在起始與折返後5m 為身體上浮至一高度之基準點。

10.請以雙蹼游法前進( 雙腳交替上下拍動 )。在起始與折返處 5m 內則可使用海豚式游法。

11.比賽中若蹼具脫離,可中途穿著並繼續比賽。

十二、獎  勵:

( 一 )個人獎:各單項擇優錄取1至6名,頒發獎狀乙紙;前3名頒發獎牌一面。

( 二 )團體獎:各參賽項目前6名按7、5、4、3、2、1計分,取積分最高之前三隊,分別頒贈冠亞季軍獎盃一座。

( 三 )麻煩請確實填寫教練、管理及參賽選手的部分。

( 四 )依據市府獎狀發給原則:參加各競賽組別達三隊( 人 )者,獎第一名;達四隊( 人 )者,獎前二名;達五隊( 人 )以上者,獎前三名 )。

( 五 )工作人員得依據「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辦理敘獎。

( 六 )依據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蹼榆字第 1090001 號,「桃園市體育會蹼泳委員會辦理全民運動會發展金使用辦法」,設置常態性破紀錄獎金,凡有符合辦法之選手並有破紀錄之實者,本會將頒發破大會紀錄獎金1200元整。

十三、申訴辦法:

( 一 )有關比賽事項之申訴,應先向裁判長或代理人口頭告知,並於該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補具書面正式提出。於規定時間內但未依程序提出者,申訴不予受理。

( 二 )書面申訴應由領隊或教練簽名,向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如經審判委員會認為其申訴案未能成立時,應沒收其保證金。

十四、比賽爭議之判定:規則中如仍有未盡事宜,則以審判( 技術 )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倘無審判委員,以裁判長之判決為終決。

十五、罰 則:

( 一 )參賽運動員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 二 )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若有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惟判決前已賽畢之場次不再重賽。

( 三 )代表隊隊員於比賽期間,若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時( 對主辦方或裁判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比賽或妨礙比賽等 ),除當場予以「停賽」處分外,並按下列罰則處罰:

1.運動員辱罵或毆打裁判員:

( 1 )個人項目:取消該運動員參賽資格,並禁止該運動員及其所屬教練參加本賽事之任何比賽。

( 2 )團體項目:取消該隊參賽之資格,同時該隊之運動員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2.職員辱罵或毆打裁判員:

( 1 )取消該職員行使職權資格,並禁止該職員擔任全民會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運動員。

( 2 )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項目繼續參賽資格。

3.運動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 1 )經裁判或審判委員勸導無效,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

( 2 )情節嚴重者,得取消繼續參賽資格。

( 四 )裁判員辱罵或毆打職員或運動員,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禁止該裁判員擔任本賽事任何種類之裁判。

( 五 )運動員無故棄權或拒絕接受頒獎,除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外,經審判委員會議決屬實,得停止其參加本賽事之權利及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十六、附 則:

( 一 )凡有受桃園市體育局及桃園市體育會蹼泳委員會各項器材、經費、補助及各項支援者,務必報名參加110年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蹼泳錦標賽,以利本委員會追蹤、輔導及各項支援之成效。無故不參加市長盃者,本會將提報上級單位取消該年度各項補助及支援。

( 二 )領隊與裁判會議,訂於110年6月5日( 星期六 )上午8:00召開,地點同比賽場地。

( 三 )開放各單位熱身時間:110年6月5日( 星期六 )上午 07:00 時起至 08:00 時止。

十七、為因應新冠肺炎疾病防治,賽事及賽事場館將提升防疫措施。

( 一 )賽會期間,進出場館請配合測量體溫、消毒及貼本次賽事貼紙或蓋圖章。

( 二 )人員須全面自備並配戴口罩,未戴口罩者,將婉拒進入場館。

( 三 )場館內除正在比賽選手外,可因賽事不戴口罩,其餘若無全程配戴而受罰者,請自行承擔後果,本會有權驅離不配合者,若有不便敬請見諒。

( 四 )請各隊下載如實填寫健康聲明卡( 每單位一張 ),,並於賽會報到時繳交,以確保選手健康安全。

( 五 )健康聲明卡未繳交者恕無法報到。

( 六 )選手與教練出入會場時,請憑本次賽會貼紙或圖章。

( 七 )各隊之領隊與管理,出入會場請掃QR CODE 填寫實名制登記表,憑填寫完成頁面入場,並請配合測量體溫、消毒及貼本次賽事貼紙或蓋圖章。

十八、本規程經本市體育會蹼泳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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