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臺北市中山堂藝文特展徵件計畫

110年臺北市中山堂藝文特展徵件計畫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05-21

主辦單位: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主辦單位電話: 02-23813137分機102(劉小姐)

主辦單位Email:ce-300@mail.taipei.gov.tw

一、計畫目的: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推廣藝文活動,促進場館運用,鼓勵藝術家創作及分享,特訂定本計畫。

110年臺北市中山堂藝文特展徵件計畫

二、計畫內容:

獲審查通過之入選個人或團隊得與本所共同辦理展覽。入選單位須提供展覽期間所有展示資料及作品,並協助展覽執行相關事宜;本所將無償提供展覽場地,並負擔展覽相關經費,全案以新臺幣130萬元( 含稅 )為上限,包含策展費、佈卸展、開幕式、展場規劃設計、展板大圖設計輸出、展櫃及燈光、展品保險運輸與推廣教育活動等相關費用,原則依政府採購法以招標方式委由廠商辦理。相關經費仍需依申請內容進行評估。

三、展覽地點:

中山堂第一、二展覽室及迴廊( 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8號2樓 )為主,展覽室面積各約20坪,如展場平面示意圖( 附件5 )。

四、檔期時間:

110年11月17日至110年12月31日 ( 含佈卸展 )。

五、展覽開放時間:

每日上午9時30分至下午 5 時。

六、申請資格:

( 一 ) 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個人或團體。

( 二 ) 不限領域及媒材,凡從事各項藝文創作或藝文收藏,於該領域具3年以上創作或研究之經驗者。

七、應配合事項

( 一 ) 提供具體展出計畫及展覽期間全數展示資料及作品,並已取得展示授權。

( 二 ) 協助與展覽規劃執行有關事項,如文宣品校對、開幕式及志工培訓,志工培訓預計於平日及假日各辦理一場。

( 三 ) 須提供展覽相關講座活動1場。其餘教育推廣活動如工作坊、研習活動、體驗活動、示範表演等得選擇性辦理。

( 四 ) 成果報告:卸展結束後30日內,以文字記錄展示內容、展品清冊,如有照片或影片請一併提供,以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交付本所。

八、申請方式

( 一 ) 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0年5月21日止

( 二 ) 收件方式:將申請資料掛號郵寄或專人親送至10042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8號中山堂業務組,請於信封註明「110年藝文特展徵件計畫申請」。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非上班時間恕無法受理。

九、申請文件:

所有相關書面資料一式6份,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採A4規格紙張,雙面印刷為原則,圖樣得採A3規格紙張( 請摺頁為A4規格 ),以連續編列頁碼方式不得超過60頁( 不含封面、封底 ),不可分冊,採A4直式左側裝訂。並附電子檔( 光碟片或隨身碟 )1份。所有申請資料由本所存檔不予退還,請自行留檔。

( 一 ) 「110年藝文特展徵件計畫」申請書封面( 附件1 )

( 二 ) 「110年藝文特展徵件計畫」基本資料表( 附件2 )

( 三 ) 「110年藝文特展徵件計畫」計劃書( 附件3 ):內容應包含展覽名稱、展覽簡述、創作理念、展示計畫( 含展場空間規畫、展品清冊 )、工作進度表、效益評估及宣傳計畫等。

( 四 ) 申請單位( 個人/團體 )簡歷:不限格式,請敘述相關學經歷與專業訓練( 含起訖期間、服務單位及職稱 )、重要展演經歷、重要作品及相關著作等實績介紹,以十頁為限。

( 五 ) 項目經費概算表( 附件4 )

( 六 ) 電子檔:含以上書面資料之PDF檔案1份,以及預計展出資料作品、重要經歷之相關佐證附件。非影音作品請檢附作品圖片電子檔( 每張檔案大小2MB以下,格式以JPG、TIF、BMP為限 );影音作品以時間3分鐘為限,格式以MP3、MP4為限。

十、審查方式及標準

( 一 ) 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遴選,預計於110年6月於本所官網公布入選名單並進行書面通知,入選1名,擇優備取2名。入選單位應即協助依計畫執行策展活動。

1. 初審:由本所業務單位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缺件者將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2. 複審:由本所依提案性質邀請各領域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申請資料辦理實質審查,預計於110年6月召開審查會議。

( 二 ) 審查標準包含:計畫主題創意15%、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40%、申請者規劃執行能力20%及過去實績15%( 含獲獎紀錄、參展紀錄等 )、預期效益10%。

十一、注意事項

( 一 ) 入選單位因故取消策展計畫,應於接獲入選通知後7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本所,逾期未告知者取消未來三年申請資格。

( 二 ) 展覽期間,展出資料、作品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為入選單位所有。本所基於教育推廣所需,擁有攝影、錄影、出版、報導、宣傳之權利。

( 三 ) 一切對外文宣品之發布須經由本所審定後方得公告。

( 四 ) 展出期間作品不得有標價或一切商業行為,違反者立即停止展出並取消未來三年申請資格。

( 五 ) 本所場地屬國定古蹟,展覽期間,入選單位不得以不能或難以復原之方式,使用本所建築物空間,例如不得於牆面釘敲鑽孔黏貼、毀損古蹟主體。展覽期滿,應即移置入選單位之物品且必須恢復空間原狀。如未於期限內清除,視同入選單位之拋棄物,本所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為任何處理,處理所生費用概由入選單位負擔。

( 六 ) 入選單位須同意開放現場民眾於無閃光燈下攝影。

( 七 ) 凡送件參加本所「110年藝文特展徵件計畫」徵選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違反者所方得立即取消展出資格及未來三年申請資格。如有未盡事宜,本所保留修改、終止、變更簡章內容細節之權利,並核定後公布施行。

( 八 ) 聯絡資訊: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業務組劉小姐,電話:( 02 )23813137分機102,E-mail: ce-300@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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