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教育盃教育人員羽球錦標賽

111年度教育盃教育人員羽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2022-05-13 ~ 2022-06-02

主辦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苗栗縣政府

主辦單位電話: 037-580-566分機6002(陳廣麟秘書)

主辦單位Email:dt-j08@dtsh.mlc.edu.tw

一、宗 旨:

鼓勵全國教育人員規律運動,增進身心健康及工作效率,促進情誼聯繫及經驗交流。

二、主辦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三、承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

四、協辦單位:

苗栗縣立大同高中、苗栗縣立竹南國中、苗栗縣竹南鎮竹南國小

五、指導單位:

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六、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11 日(一)至 15 日(五)計 5 天。

七、比賽地點:

苗栗縣巨蛋體育館(苗栗縣苗栗市國華路 1121 號)。

八、分組及組隊方式:

(一)國小男教職員工組: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含退休男教職員工,每縣市以參加 2 隊為限(直轄市以參加 4 隊為限)。

(二)國中男教職員工組: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含退休男教職員工,每縣市以參加 2 隊為限(直轄市以參加 4 隊為限)。

(三)國小女教職員工組: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含退休女教職員工,每縣市以參加 2 隊為限(直轄市以參加 4 隊為限)。

(四)國中女教職員工組: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含退休女教職員工,每縣市以參加 2 隊為限(直轄市以參加 4 隊為限)。

(五)高中教職員工組:以學校(含特殊學校)為單位,含在該校退休教職員工,每校以參加 1 隊為限,可男、女混合組隊。

(六)高職教職員工組:以學校為單位,含在該校退休教職員工,每校以參加 1隊為限,可男、女混合組隊。

(七)男校長組: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由轄區內各公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現任校長及退休校長組成,每縣市以參加 2 隊為限(直轄市以參加 4 隊為限)。

(八)女校長組: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由轄區內各公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現任校長及退休校長組成,每縣市以參加 2 隊為限(直轄市以參加 4 隊為限)。

(九)退休男教職員工組: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由轄區內各公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退休之男教職員工組成,每縣市以參加 2 隊為限(直轄市以參加 4 隊為限)。

(十)退休女教職員工組: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由轄區內各公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退休之女教職員工組成,每縣市以參加 2 隊為限(直轄市以參加 4 隊為限)。

(十一)教育行政人員組:以各機關、機構為單位,以參加 2 隊為限,凡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教育部青年署、教育部國教署、教育部所屬機關/機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體育局(處、場)得代表所屬機關報名參加,可男、女混合組隊,不得跨單位報名。

九、參賽資格:

(一)每人以參加 1 組比賽為限。重複報名者,以最先出賽者為主。

(二)退休教職員工資格認定以 111 年 2 月 1 日前退休者為限。

(三)報名之退休校長、教職員工,應為各縣市轄區內公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退休之退休校長、教職員工。並以退休證之服務學校為準。

(四)報名前條第 1 組至第 8 組之參賽人員,應為各單位正式編制內或退休之教職員工(含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且符合下列規定者,皆得依分組及組隊方式報名參加。

1. 約聘、約僱、實習、代課、代理及服役中之教師(人員)均不得參加。

2. 教育局(處)借調人員限代表原服務學校。

3. 校長亦得代表所屬縣市或學校參加教職員工組。

(五)報名前條教育行政人員組之正式人員,包含約聘僱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者)、技工、工友及駕駛。

十、競賽方式:

(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羽球規則。

(二)比賽用球:由大會指定之。

(三)比賽制度:視隊伍多寡而決定比賽賽制,於抽籤會議時宣佈。

(四)勝負及積分判定:

1.每場比賽 3 點,每點不得輪空,勝 2 點者為勝;3 點皆為雙打,每點比賽 3 局 2 勝制,每局 21 分,落地得分,當雙方戰成 20 平,則先得 21 分者獲勝。(同一場不得重複出場比賽)。

2.如採循環賽時,積分算法如下:

(1) 勝 1 場得 2 分,敗 1 場得 1 分,積分多者為勝。

(2) 2 隊積分相等,勝者為勝。

(3) 3 隊以上積分相等,以該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依序判定之:

①(勝點和)÷(負點和)之商,大者為勝。

②(勝局和)÷(負局和)之商,大者為勝。

③(勝分和)÷(負分和)之商,大者為勝。

④若再相等,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之。

十一、報名方式:

(一)報名暨資料繳件:

1.日期:自 111 年 5 月 13 日(五)至 111 年 6 月 2 日(四)止,報名一經截止後,不得更換隊員名單,逾期恕不受理。

2.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

賽事官網及報名系統: https://111edu.ef-info.com/

3.網路報名後,請列印報名資料表件並經報名單位(縣市政府、機關、學校)用印後,於 111 年 6 月 8 日(三)前,以拍照或掃描方式上傳 pdf 檔至承辦人(大同高中陳廣麟秘書,電話:037-580566#6002)信箱 dt-j08@dtsh.mlc.edu.tw,以供大會備查。

4.人數:每隊得報名領隊、教練、管理各 1 人,隊員以 10 人為限。

(二)資格審查:

1.核章後報名資料上傳經審核後,若缺用印將通知補件上傳,111 年 6 月 15 日(三)前須完成補件上傳。

2. 111 年 6 月 17 日(五)公告參賽單位、隊伍數。

十二、抽籤暨領隊會議:

(一)111 年 6 月 27 日(一)上午 10 時於苗栗縣立大同高中(苗栗縣竹南鎮公義路 890 號)召開,不另通知,請各隊派員參加,未出席者由大會代抽並依照會議決議事項,不得有議。

(二)賽程表暫定 111 年 7 月 1 日(五)於報名網站上公告,不另通知。

十三、裁判會議:

(一)日期:111 年 7 月 11 日(一)上午 8 時 30 分。

(二)地點:苗栗縣巨蛋體育館(苗栗縣苗栗市國華路 1121 號)。

十四、獎勵名次:

(一)各組報名 3 至 5 隊(含)取 2 名,8 隊(含)以下取 3 名,12 隊(含)以下取 4 名,13 隊(含)以上取 6 名,並發給獎盃及獎狀。

十五、防疫相關事項: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請各單位務必配合實施。

(一)參賽人員:參賽隊伍於賽前需完成健康證明表(附件一)、個人健康狀況聲明書(附件二)於報到時繳交,並必須提供下列其中一項證明文件,才可進場參賽;若無法提供證明則視同放棄參賽,不得異議。

1.完整接種疫苗 2 劑且滿 14 日證明。

2.賽前三天內 PCR 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3.賽前三天內快篩陰性證明。

(二)應聘之執法裁判、委員及工作人員,亦需遵守上述規定並提供證明文件,始得進場執行相關業務工作。

(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 COVID-19),球場除了比賽主審及比賽球員外,所有人員皆必須全程配戴口罩,並且禁止飲食(飲用水除外),且需保持適當社交距離,本會將於進場入口處嚴格執行相關防疫措施,敬請配合辦理。

(四)所有人員如未遵守相關規定及措施者,將不得參賽及進入球場。

(五)以上防疫規定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指引隨時滾動修改,如有疑問請洽疫情通報及傳染病諮詢 1922 專線。

十六、附 則:

(一)參加比賽者應攜帶足資證明身分貼有照片之證照(如國民身分證、駕照等;退休校長、教職員工應出具退休證)以備查驗;若有因需查驗,而未能提出者,不得出場比賽。

(二)各組報名未達 3 隊時,取消該組賽事,或由大會逕行併組辦理比賽:

1. 第 7 條報名組別第 7 組至第 11 組數未達 3 隊時,取消該組賽事。

2. 國小女教職員工組與國中女教職員工組,其中一組未達 3 隊時,併

為國中小女教職員工組辦理比賽。

3. 國小男教職員工組與國中男教職員工組,其中一組未達 3 隊時,併為國中小男教職員工組辦理比賽。

4. 高中教職員工組與高職教職員工組,其中一組未達 3 隊時,併為高中職教職員工組辦理比賽。

(三)爭議與申訴:

1.若遇有資格疑慮時,賽程照常進行,由大會競賽組對資格有疑慮之球員拍照存證,並報請相關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查核;一經查核屬實,取消已賽之名次(已公佈之名次不予遞補更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教育盃該組比賽一年,報由教育主管機關議處。

2.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依據羽球協會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裁判長或審判委員提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

3.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並列入承辦單位經費收入。

(四)參加比賽各隊請在 111 年 7 月 11 日(一)上午 8 時 30 分於比賽場地完成報到手續。

(五)出賽順序不得輪空,否則自輪空以下各點以棄權論。

(六)為了比賽順利進行,大會有權調度及安排比賽場次,各隊不得異議。

(七)比賽名單於比賽前 30 分鐘提出,參加選手逾比賽時間 5 分鐘不出場者以棄權論(以會場時間為準)。

(八)參加人員由服務機關學校核予公(差)假。

(九)各組種子隊以 108 年比賽成績為依據。

(十)活動期間所有職隊員應自行保險及健康檢查,確認適合參與活動;若有因隱瞞個人健康情況致意外發生時,應自負一切相關責任。

(十一) 參賽隊職員於比賽期間由承辦單位統一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十二) 為保障選手安全與權益,建請各參賽單位自行為所屬隊職員投保意外保險或採行其他相關適當措施。

十七、本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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