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補助計畫
重拾匠師老技藝。活化老屋新價值 申請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補助計畫 簡章及申請文件
一、 依據: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文化生活圈建設計畫-文化保存-具文資潛力之老建築保存與再生計畫」。
二、 宗旨:
文化部為引入民間自發性文化治理力量,保存具潛在文化資產之私有老建築,以時間換取新思維,保留未來文化資產機會,營造社會重拾老建築及其技藝價值,提升國人文化保存意識,保存城鄉特色發展紋理,以建構國家文化主體性。
三、 主辦單位:
代辦單位:各地方政府
四、 申請時間:
(一) 自各地方政府公告受理至公告終止受理時間止。
(二) 採隨時受理,批次審查。
五、 申請補助內容:
(一) 建物整修類
項目 | 說明 |
建物條件 | 民國60年(含)以前興建完成,具有歷史、文化、藝術並有保存再生價值等潛力之私有建物整建或修建為原則。但私人經營具公益性之公有建物或民國六十年之後興建符合前述條件之私有建物,其情形特殊,經審查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
申請對象 | (1)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2)民間團體或具建築、文資等相關科系之學校。 |
補助項目 | (1) 建物文史調查研究。(2) 建物規劃設計及監造。
(3)恢復原有文化歷史脈絡之建物本體(不含裝潢、新建、改建及擴建)、附屬建物及景觀等修復,並依原有風貌、構造、材料(類似)、工法等進行修復為原則。 (4) 老建築消防設施及各項涉公共安全之必要性項目。 |
(5) 老建築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保存登記等相關施作必要項目及行政規費。(6) 在原有文化歷史脈絡下,為促使建物新舊共融,及符合當代生活機能,經審查會同意之必要施作項目。
(7) 建物修復過程之文字、照片或影音記錄、匠師技藝傳承等項目。 |
|
申請方式 | (1)受理單位:計畫執行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2)申請時間:自各地方政府公告受理至公告終止受理時間止,均得提出申請。
(3)申請原則:同一申請者,以補助一計畫案為原則,但於經費預算充裕且情形特殊並經審查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4)執行期程:以一年為原則,但情況複雜或經費需求龐大等特殊案件,得提出跨年分期之計畫。 |
補助金額 | (1)補助上限以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補助項目總金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具高度歷史、文化價值或公益性等特殊情形,經審查會同意者,最高上限可達百分之八十。(2)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或具特殊性經審查會決議者,應辦理建物文史調查研究及修復記錄;其未達者應於計畫書敘明建物歷史脈絡,並應避免於修復過程中對建物文化價值產生破壞。
(3)為維護建物文化歷史價值及匠師技藝傳承,建物文史調查研究、修復過程之文字、照片或影音記錄、匠師技藝傳承等項目,採全額補助,且不納入前述補助比率計算。 |
承諾事項 | (1)獲補助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完工後至少保存三年。(2)獲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者,完工後至少保存五年。
(3)獲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完工後至少保存十年。 |
(二) 修復技術、再生推廣類
項目 | 說明 |
申請對象 |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公司行號或具建築、文資等相關科系之學校。 |
補助項目 | 修復技術培力、再生媒合平台、教育推廣等計畫。 |
申請方式 | (1)受理單位:計畫執行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2)申請時間:自各地方政府公告受理至公告終止受理時間止,均得提出申請。
(3)申請原則:同一申請者,以補助一計畫案為原則,但於經費預算充裕且情形特殊並經審查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4)執行期程:以一年為原則,但情況複雜或經費需求龐大等特殊案件,得提出跨年分期之計畫。 |
補助金額 | (1)補助上限以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補助項目總金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具高度歷史、文化價值或公益性等特殊情形,經審查會同意者,最高上限可達百分之八十。 |
(三) 文化經營類
項目 | 說明 |
建物條件 | 民國60年(含)以前興建完成,具有歷史、文化、藝術並有保存再生價值等潛力之私有建物整建或修建為原則。但私人經營具公益性之公有建物或民國六十年之後興建符合前述條件之私有建物,其情形特殊,經審查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
申請對象 |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公司行號或自然人。 |
補助項目 | 以老建築從事有助於提升在地生活、文化藝術或傳統技藝等文化經營之租金。 |
申請方式 | (1)受理單位:計畫執行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2)申請時間:自各地方政府公告受理至公告終止受理時間止,均得提出申請。
(3)申請原則:同一申請者,以補助一計畫案為原則,但於經費預算充裕且情形特殊並經審查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4)執行期程:以一年為原則,但情況複雜或經費需求龐大等特殊案件,得提出跨年分期之計畫。 |
補助金額 | 以老建築從事文化經營之租金,每月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並不以超過二年為原則。 |
七、洽詢窗口:
(一) 文化部洽詢窗口:
縣市轄區 | 洽詢窗口 | 公務信箱 |
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嘉義市、屏東縣、澎湖縣 | 趙先生02-8512-6310 | john1994@moc.gov.tw |
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 | 周先生02-8512-6262 | imedenchou@moc.gov.tw |
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 | 姚小姐02-8512-6261 | thyao@moc.gov.tw |
高雄市、臺南市 | 周先生02-8512-6307 | bismarck@moc.gov.tw |
金門縣 | 陳小姐02-8512-6306 | wjc1798@moc.gov.tw |
(二) 各地方政府收件及諮詢專線:
單位 | 洽詢窗口 | 單位 | 洽詢窗口 |
1.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 李先生(03)9322-440#607 | 12.雲林縣政府文化處 | 袁小姐(05)552-3150 |
2.基隆市政府文化局 | 賴先生(02)2422-4170#335 | 13.嘉義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 李小姐(05)3628123#351 |
3.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本部趙先生(02)8512-6310 | 14.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 洪先生(05)278-8225#507 |
4.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 本部趙先生(02)8512-6310 | 15.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 劉小姐(06)299-1111#8696 |
5.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 本部趙先生(02)8512-6310 | 16.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 王小姐(07)2225136 #8629 |
6.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 本部趙先生(02)8512-6310 | 17.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 李小姐(08)732-0415#3342 |
7.新竹市政府文化局 | 陳小姐(03)531-9756#264 | 18.花蓮縣政府文化局 | 鄒小姐(03)822-7121#315 |
8.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 劉小姐(037)352-961#712 | 19.臺東縣政府文化局 | 賴先生(089)320-378#223 |
9.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 賴小姐(04)22289111#26630 | 20.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 張小姐(06)9261141#140 |
10.彰化縣政府文化局 | 廖先生(04)751-0709#106 | 21.金門縣政府文化局 | 楊先生(082)323-169#809 |
11.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 林先生(049)223-1191#415 | 22.連江縣文化處 | 鄭小姐0836-22393#203 |
八、要點及相關申請文件,請下列資料。電子檔請至本計畫官 ( http://obs.moc.gov.tw),或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文化部/文化資源司/「文化部辦理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下載(網址: https://grants.moc.gov.tw/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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