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新竹市市長盃足球聯賽
一、 宗 旨:
(一)積極推展全民體育運動,增進健康體適能。
(二)提高本市足球技術水準。
二、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三、 主辦單位:
四、 承辦單位:
新竹市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五、 協辦單位:
新竹市體育會、新竹市立體育場
六、 比賽日期:
111年4月30日、5月1、7、8、14、15、21、22、28、29日及6月11、12、18、19、25、26日等日期,依參賽隊數確認。
七、 比賽地點:
新竹市香山運動場
八、 參加單位:
各參賽報名球隊。
九、 參賽辦法:
各參賽隊伍得以學校或社區組隊參加,惟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報名之隊伍,報名表須加蓋學校之關章。
(一)組別:
1. 幼稚園組
2. 國小組:新竹市各公私立國小在學學生(低年級組可越級參加高年級組之比賽,惟不得同時報名參加兩組比賽)。
(1)高年級組:五至六年級。
(2)中年級組:三至四年級。
(3)低年級組:一至二年級。
3. 國中組新竹市各公私立國小在學學生。
4. 高中組
(二)報名人數:
各隊職員4人(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各1人),球員16人。
十、報名規定:
(一)各單位報名時需詳細填妥報名表乙份,以上E-mail至: dj3164@gmail.com,若有問題請電洽:余祥義 總幹事 0932-028494
(二)報名截止日期: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止。
(三)報名費用:預計新台幣捌仟元整(依各組隊數決定)。
十一、領隊協調暨抽籤會議:
(一)時間:111年4月27日下午1600時。
(二)地點:新竹市立香山運動場大廳。
請各隊派員準時出席(不另通知),如未派代表參加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並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二、比賽制度:
(一) 比賽人數國小組至高中組為8人制足球賽,幼兒園組為五人制足球賽。
(二)比賽之賽制為單循環賽制,各組超過8隊報名則分成2組循環,再取前2名交叉決賽。
十三、比賽用球:
幼稚園組:3號皮質足球。
國小組:4號皮質足球。
國高中組:5號皮質足球。
十四、比賽細則
(一) 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最新審定公告之最新足球規則。
(二) 國小組至高中組每場比賽為40分鐘(上、下半場各20分鐘),中間休息10分鐘。幼兒園組每場比賽為24分鐘(上、下半場各12分鐘),中間休息10分鐘。
(三) 每場比賽開始前,每隊必須提出出賽名單,含替補球員最多16人,可隨時替換球員,換人前須告知第一裁判。
(四) 各球隊比賽時,賽程排在前者著深色球衣,在後者著淺色球衣,各隊必須準備不同顏色之背心以利裁判辨識;若裁判執法上仍無法辨識時,排名後者需自動更換球衣。
(五) 各隊應在賽前30分鐘繳交出賽名單至記錄台以備查驗。未能提出者不得出賽。
(六) 賽程表排名在前者,球隊休息區(球員席)位於紀錄台面向球場左側位置。當場比賽職隊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並配合第三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同大會工作人員共同管控該區域秩序。
(七) 因故逾規定比賽時間10分鐘未出場之球隊以棄權論,已賽成績不予計算,並沒收保證金。如有事人數不足以出賽時,需提早告知大會,由大會協調對手調整賽程,代所衍生之相關費用須由該球隊負責。
(八) 參加比賽球隊應在開賽時間前10分鐘集合於指定區域(技術會議時公告),接受裁判員裝備檢查,以便準時比賽。
(九) 在比賽中被裁判紅牌罰出場之選手,應自動停賽1場;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停賽1場;若違規嚴重者得由競賽委員會加重處罰。
(十) 凡比賽中被判罰累積兩次黃牌(不同場次)警告之選手,應自動停賽1場;若再黃牌警告時,再停賽1場,依此類推。
(十一) 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之判罰,應按裁判之判罰為終決;如對規則事項有疑問時,得依規定程序向大會提出。
(十二) 每場比賽結束後,各隊需指派8名球員擔任下一場球賽之場邊撿球球員(排名在前之球隊負責上半場,排名在後之球隊負責下半場,以利賽事活動進行,謝謝大家配合)。
(十三)比賽期間,如遇球隊職員發生違紀違法情事,送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五、名次判別:
(一) 循環賽:
1. 勝1場得3分,和局各得1分,負1場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之,惟為提供循環賽後如兩隊積分相同時便於判定何者為勝方起見,於和局後立即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踢球員1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1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2. 如兩隊積分相同時,以相互之間勝負關係比較勝負。如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全部循環賽中勝負球數之差判別之;如相同則以進球數多者為先;如又相同則以進球數多者為先;若又相同以相互之間勝負關係(積分、勝負球差,進球數)比較,如在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十六、申訴:
本比賽除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外(賽後則不予受理),其他申訴事件,應由領隊或總教練於賽後三十分鐘內用書面提出,並需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交由本會紀律委員會處理;如申訴理由不成立時,保證金不予發還,以本會之判決為終決,不得再有異議。
十七、罰則:
(一)球員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參賽資格,但判決前已賽場次不再重賽。
(二)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例:對裁判有不當行為,妨礙比賽),除當場予以停賽外,並決議依下列條款處分。
1.球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參賽資格,及該隊參加本會舉辦比賽之權利。
2.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
3.球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說無效,而未能於十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比賽資格。
4.具學生或教職員身份者,若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時,由本會函請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十八、獎勵辦法:
各競賽項目註冊隊伍數在8隊(人)以上時錄取前6名、6至7隊取4名、5隊取3名、4隊取2名、3隊取1名,2隊以下列表演賽,前3名頒發獎狀及獎牌,第4至6名發給獎狀。(遇訂有參賽標準未達參賽標準及未全程出賽者,不予頒發獎狀及獎牌) 。
十九、本次比賽相關注意事項:
本會考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之武漢肺炎」之疫情,特規畫相關防護措施,其規劃內容簡略說明如下:
(一) 參與本賽事之人員,應落實自主健康管理,若疑似有感染之情形出現者,請儘速就醫 確診並治療,切勿參與本活動。 若近期內,有自中、港、澳、韓、義、伊朗入境者及接觸確診病例者,請落實自主健 康管理,於居家隔離 14 天後確認無異樣後,方得進入會場。
(二) 賽事期間,若有出現呼吸道症狀者,應自行帶上口罩,並自行評估仍否繼續參與此賽事。 參與本活動時,請自備相關防護用品,恕本會不另行提供相關器具與設備(如口罩、 酒精、乾洗手液等物品)。
(三) 本活動除隊職員外,因應防疫,謝絕觀眾進入球場或技術區域及球員休息區,敬請各隊協助配合,本會將視疫情近況或相關單位頒布之政策,更新或酌修其相關防護措施內容。
二十、附則:
(一)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有疑問之球員得由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但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二)各隊職隊員不得兼任其他單位職員,否則取消所兼職員資格。裁判員不得兼任代表隊職隊員,否則取消其裁判員資格。
(三)參賽球隊,一切費用自理,並請自行辦妥保險事宜,大會另有辦理場地保險。
(四)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