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園市立圖書館申請展覽徵件

111年度桃園市立圖書館申請展覽徵件

報名時間: 2021-06-01 ~ 2021-08-15

主辦單位: 桃園市立圖書館

主辦單位電話: 03-286-8868分機2037(知識服務組)

桃園市立圖書館申請展覽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四日奉核實施

壹、宗旨:

為提升本館入館民眾文化、藝術水準,並有效利用本館展覽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貳、申請資格:

凡從事藝術創作、策展之個人或團體,不限國籍,均得向本館申請展覽。

111年度桃園市立圖書館申請展覽徵件

參、展覽類別:

水墨書法油畫水彩膠彩版畫雕塑篆刻美工設計陶藝攝影複合媒材新媒體藝術等。

肆、申請辦法:

一、申請時間:

110年6月1日起至8月15日止,請將申請文件備妥,向本館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二、申請文件:

(一)展覽申請表,申請聯展者請一併填寫聯展資料表。(附件1、2)

(二)徵件計畫說明一覽表。(附件3)

(三)展覽作品清冊。(附件4)

(四)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附件5)

(五)作品電子檔案光碟片:

1.作品數量:

(1)個展:20張照片

(2)聯展:2至10人,每人3張照片;10人以上,每人2張照片,至多不超過30張照片。且,送審照片,不得全為同一作者之作品。

2.檔案格式:

(1)圖片:300dpi解析度之JPG檔案(1-2MB)。

(2)影片:影片檔案,限MOV或MP4格式。

三、收件地址:

桃園市立圖書館(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請於信封上註明「桃園市立圖書館知識服務組 藝文展覽徵件」、寄件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四、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本館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俾利完成申請手續。

五、送審資料如需退還者,應於申請時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否則本館概不退還。

六、本作業要點可至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及桃園市立圖書館各分館索取;或寫妥回郵信封並貼足郵資寄至「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桃園市立圖書館知識服務組」索取;或至本館網站 http://www.typl.gov.tw/ 使用規定/表單下載區下載。

七、聯絡方式:

03-2868868分機2037 知識服務組。

伍、展覽場地資訊如下:

一、桃園市立圖書館中壢分館3F藝文展覽區(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76號):面積計約43.56坪。

二、桃園市立圖書館平鎮分館1F文化館(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3段88號):面積計約71坪。

三、桃園市立圖書館新屋分館3F客家藝廊(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91巷11號):面積計約84.7坪。

四、桃園市立圖書館龍潭閱覽室B1田園藝廊(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210號):面積計約60坪。

陸、作品審查:

一、展覽申請者,將由本館邀請專家學者,召開「申請展覽審查會議」評選後,由本館書面通知審查結果。

二、審查結果公告後,獲前三名者,且當年度於本館展出者,可獲本館補助辦理展覽相關費用。惟本館僅補助展品運送及展覽文宣、畫冊設計製作等展覽舉行之相關費用,且總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5萬元為原則。

柒、檔期安排:

一、經本館申請展覽審查會議通過者,由本館協調安排展出檔期、展出地點、展覽相關事項。

二、每檔期展出時間原則上為3至4週,本館可視狀況調整檔期,展出者應配合本館。

三、申請人須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請於展出前2個月通知本館,並於1年內不得再向本館提出展覽申請;若無故不如期展出亦不通知本館者,3年內不得申請在本館展出。

四、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本館舉辦重要活動或遇特殊情形時,得由本館另行通知取消、更動或協調安排展覽檔期。

捌、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規定:

一、獲補助者應提出展覽申請補助計畫經費表,經本館核定後依經費表內容確實執行。其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館申請變更。

二、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三、獲補助者依補助案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四、獲補助者規劃相關宣傳活動、文宣及媒體露出時,如涉及政策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並應標示為「廣告」。

五、獲補助者申請之展覽不得再申請桃園市政府旗下機關(構)展覽活動相關之其他補助。

玖、獲補助者違反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第捌條任一項規定者,本館得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經本館撤銷、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相關經費者,本館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館指定期限內全額繳回,未於期限內繳回者,本館將依法追溯款項。

壹拾、展覽須知(申請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 場地佈置:

(一) 展覽會場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但布置方式應先與展出分館協調,徵求同意。

(二) 佈展須於展出前1日完成;拆展於展覽結束之後1日完成,作品由展出者自行包裝、運輸。逾期本館不負保管責任。並請配合本館開放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完成佈、拆展作業。如有特殊需求請事先告知館方。

(三)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佈拆、裝卸、燈光調整、保險,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四) 佈置會場時請勿破壞或變動本館原有設施,嚴禁使用鐵釘、釘槍、雙面膠等。

(五) 展出期間之展品安全維護,請展出者自行負責,展出作品如遇毀損、偷竊或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本館不負賠償責任;凡貴重或易碎作品請展出者以安全考量,自行加裝保護設施並自行投保。

(六) 展覽室內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

二、宣傳事項:

(一) 展出者如印製請柬、宣傳資料,其內容須經本館審查後,由展出者自費印製。

(二) 展出者請於展覽前兩個月提供展出圖片、約300字展覽簡介,供本館於藝文摺頁刊印及本館網頁宣傳。

(三) 展出者如需舉辦開幕茶會、剪綵等儀式,請自行安排並請與本館預約協調,儀式所需費用由展出者自費辦理。

(四) 中壢分館展覽場地,因館舍配置因素,為避免影響讀者權益,恕無法舉辦開幕儀式。

三、接待及安全維護:

(一) 展覽期間,展出者得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並應注意禮貌態度,展覽結束後應負責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二) 展出者應依本館之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使本館有所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賠償責任。

(三) 展出內容如違背本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之規定、違反善良風俗或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本館有權視情況暫停全部或部分展出。

壹拾壹、本要點奉核可後實施,其修正亦同,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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