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臺南市校園CEDAW日四格漫畫徵選

111年度臺南市校園CEDAW日四格漫畫徵選

 總獎金: 48000

最高獎金: 2000

報名時間: 2022-03-21 ~ 2022-04-07

主辦單位: 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

主辦單位電話: 06-578-1203分機82

一、依據:

教育部111年2月15日臺教社(二)字第1112400840B號函辦理。

二、 目的:

透過四格漫畫徵選,讓學生及家長認識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概念,了解CEDAW的制定意涵,促進親子就生活經驗進行反思與討論,協助親子建立性別平等觀念,減少性別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並尊重性別平等觀念,落實性別意識。

三、 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

(三)承辦單位:臺南市山上區山上國民小學

四、辦理方式

(一)將性別平等及CEDAW內涵,融入生活經驗或創意故事發想,以四格漫畫呈現,每人限作品1件,重覆參賽之作品,由主辦單位擇一評選;請校內先辦理初審再送件,並以學校整體報名,不接受個人送件。

(二)參加對象:本市公私立國中小學生,學生年級認定以110學年度為主,共分6組。

1.普通班:國中組、國小高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組

2.美術班:國中組、國小高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組

(三)送件數規定:

1.學校總班級數在10班以下請各教育階段別最少送1件,上限為3件。

2.11-30班請各教育階段別最少送3件,上限為5件。

3.31班以上請各教育階段別最少送5件,上限為10件。

上述第1點至第3點之班級數以普通班認定。

4.學校有美術班者請各教育階段別最少送3件,上限為10件。如下表:

組別 10班以下 11-30班 31班以上
1.普通班國中組 1-3件 3-5件 5-10件
2.普通班國小高年級組 1-3件 3-5件 5-10件
3.普通班國小中年級組 1-3件 3-5件 5-10件
4.美術班國中組 3-10件
5.美術班國小高年級組 3-10件
6.美術班國小中年級組 3-10件

五、 收件時間:

111年3月21日(星期一)至111年4月15日(星期五) 上班時間8:00-12:00,13:30-16:00送(寄)達(郵寄以郵戳為憑):743臺南市山上區南洲里42號(山上國小教導處收,連絡電話:5781203分機82)。

六、 規格內容

(一)以鮮明圖面意象,創意發想可引人注意及省思之家庭教育

CEDAW主題四格漫畫。

(二)作品規格

1.四開圖畫紙(橫式或直式皆可),以十字均分四格,由左至右,由上至下,平面繪畫呈現,不加框,如下圖:

橫式 / 直式

2.製作材料:使用材料不拘(以水彩、水墨、油彩…皆可),但不得以電腦繪製列印,亦不可黏貼。

3.作品內容需融入與學生校園內容結合之CEDAW公約內涵(如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霸凌、運動或時事新聞等)或CEDAW 核心概念(禁止歧視、實質平等、國家義務)【請注意不可使用兩性及避免使用男女】。

4.檢附與家庭教育相關之CEDAW條文(如附件1)。

(三)應繳資料:參賽作品(背面右下角需黏貼報名表,如附件2)、作品清冊1份(如附件3)。

七、評選

(一)評選方式:由承辦單位遴聘專業學者及相關領域專家評選。

(二)評選標準

1.作品之性別平等、CEDAW理念展現與啟發性:50%

2.作品創意性:30%

3.作品繪畫技巧:20%

八、獎勵

(一)各組獎項及獎勵如下:

獎項 名額 獎狀/獎金 備註
特優 3 1.獎狀1張2.每人2,000元禮券 1.錄取名額得依實際參選作品數量及素質,斟酌增減。2.各組作品若未達水準,得以「從缺」處理。

3.各組懸缺獎項得移作他組增額獎勵。

優等 5 1.獎狀1張2.每人1,000元禮券
甲等 10 1.獎狀1張2.每人500元禮券
佳作 20 獎狀1張

(二)指導教師獎勵原則:

1.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指導學生獲特優者嘉獎2次,獲優等、甲等者嘉獎1次,獲佳作者頒發獎狀1張。

2.每件作品限1位指導教師及1位參賽學生,1位教師同時指導數位學生皆入選時,以最高之名次敘獎。

(三)結果公佈:111年5月初公佈於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網站。

九、注意事項

(一)參賽作品必須為學生個人之創作,如為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明確挪用他人創意之作品,均不予評選;且不得為「已發表作品及曾在其他比賽獲獎或正在評審中之作品」,必須遵守著作權相關之規定,若有違反或侵權情事,由參賽者與指導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並立即取消參賽資格。若為得獎作品則追回該獎項,獎位不予遞補。

(二)每件作品之作者以1人為限。

(三)每件作品均需填寫報名表,自行黏貼作品背面右下角,作品上請勿書寫參賽人姓名,資料不全者不予評選。

(四)作者姓名及指導教師姓名欄位,應親自簽名,且指導教師應負有審核作品無違反前開規定之責任。

(五)參賽作品因郵寄或不可抗拒之力導致參賽作品損壞,主(承)辦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六)參賽作品恕不退件。

(七)得獎作品著作權歸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所有,主辦單位依著作權法行使重製、發行、公開發表及相關之權利,不另致酬。

十、 經費來源:

教育部補助本(111)年度家庭教育工作計畫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 承辦本計畫有功人員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辦理敘獎。

十二、 本計畫經奉核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相關連結:

與家庭教育相關之CEDAW條文

第一條

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五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

第十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特別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保證:

(a)在各類教育機構,不論其在城市或農村,在專業和職業輔導、取得學習機會和文憑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條件。在學前教育、普通教育、技術、專業和高等技術教育以及各種職業培訓方面,都應保證這種平等;

(b)課程、考試、師資的標準、校舍和設備的質量一律相同;

(c)為消除在各級和各種方式的教育中對男女任務的任何定型觀念,應鼓勵實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於實現這個目的的教育形式,並特別應修訂教科書和課程以及相應地修改教學方法;

(d)領受獎學金和其他研究補助金的機會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識字和實用讀寫能力的教育的機會相同,特別是為了盡早縮短男女之間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減少女生退學率,並為離校過早的少女和婦女安排各種方案; (g)積極參加運動和體育的機會相同;

(h)有接受特殊知識輔導的機會,以有助於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關於計劃生育的知識和輔導在內。

第十六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

(a)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

(b)有相同的自由選擇配偶和非經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締結婚約的權利;

(c)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及解除婚姻關係時,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d)不論婚姻狀況如何,在有關子女的事務上,作為父母親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e)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並有機會使婦女獲得行使這種權利的知識、教育和方法;

(f)在監護、看管、受托和收養子女或類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國家法規有這些觀念的話,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g)夫妻有相同的個人權利,包括選擇姓氏、專業和職業的權利;

(h)配偶雙方在財產的所有、取得、經營、管理、享有、處置方面,不論是無償的或是收取價值酬報的,都具有相同的權利。

2.童年訂婚和結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制訂法律,規定結婚最低年齡,並規定婚姻必須向正式機構登記。

CEDAW第21號一般性建議:婚姻和家庭關係中的平等不分性別在社會上和家庭中享有平等的人權;不論在家務分工、教養子女等家庭任務及婚姻中財產分配、繼承權益等均享有平等之權利。

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婚姻、家庭關係及其解消的經濟後果1.廣義地理解「家庭」概念,「家庭」在各國之間和國家內部具有各種不同的形式和職能。

2.國家有義務解決各種形式的家庭和家庭關係中的性和性別歧視。

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第26、27點-破除刻板印象結論性意見:

  • 教育選擇及家庭分工仍存在性別不平等。
  • 大眾傳播媒體、社群網絡、廣告仍存在刻板印象。
  • 缺乏系統性計畫解決各種形式之刻板印象。

結論性建議:

  • 採取全面性策略/政策,修正或消除歧視女性的父權態度和性別刻板印象。
  • 鼓勵女孩和男孩於非傳統領域接受教育和求職之計畫。
  • 加強媒體及廣告中正面、非刻板印象之女性描繪。

第28、29點-對女性基於性別的暴力結論性意見:

  • 基於性別對女性的暴力行為之比率居高不下,包括身體、心理、性、經濟方面之暴力及發生於網路、其他數位環境之暴力形式。
  • 據傳有大量專業司法人員並不認為家暴是性別議題。亦關切《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未具體提及針對女性之家暴。

結論性建議:

  • 鼓勵舉報暴力事件確保有效調查所有通報事件,並起訴及適當懲罰犯罪者。
  • 確保受害者之法律訴訟、保護及支持措施皆尊重並增強其自主性。
  • 提升社會大眾網路暴力認知並針對仇恨言論制定監管機制及補救作法。
  • 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指出基於性別對女性暴力行為。

第46、47點-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結論性意見:

  • 校園中持續發生性騷擾、性侵害和性霸凌尤其是針對女孩、身心障礙、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雙性人及外國籍學生等。

結論性建議:

  • 政府應強化政策措施和教育計畫以防止校園性騷擾、性侵害和性霸凌。
  • 建議定期調查與分析並採取聚焦且客製化的積極政策措施解決問題。

第48、49點-懷孕女孩和年輕母親之教育結論性意見:

  • 2015年雖修正《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然而據悉學校無法滿足懷孕女孩及年輕母親之需求。

結論性建議:

  • 建議政府採取措施來減輕懷孕學生和年輕母親之負擔,如提供重考選項、滿足育兒童照顧需求、增加獎學金或其他適當協助。
  • 建議政府檢視該《協助要點》修訂後之效益並視需要增加資金和重點資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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