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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桃園市補助文學閱讀推廣活動.第一期

111年桃園市補助文學閱讀推廣活動.第一期

報名時間: 2021-12-27 ~ 2022-02-09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園市立圖書館

主辦單位電話: 03-336-6336

壹、依據

依據桃園市立圖書館文學閱讀推廣活動補助要點辦理。

貳、目的

為推廣本市文學及閱讀風氣,補助個人及團體辦理文學出版、文學推廣及閱讀推廣相關活動。

參、補助對象

一、 申請補助資格

(一) 設籍本市之文學閱讀推廣活動者

(二) 本市立案之出版事業、學術研究機構、文學及藝文相關團體、法人。

(三) 非設籍本市之個人或非於本市立案之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而其申請計畫有助於推廣本市文學閱讀活動者。

二、 前項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政府機關、政黨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捐助人之組織。

(二) 於本館尚有前案逾期未結。

(三) 申請計畫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

三、 同一申請者或申請單位於每期提送之補助申請案件限一件,且該年度以獲補助一案為限,若第一期申請通過,則不可申請第二期。

肆、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二、 補助單位:桃園市立圖書館

三、 執行單位:受補助單位

伍、權責區分

一、 補助單位:辦理經費核撥及行政指導等相關事宜。

二、 執行單位:辦理補助計畫執行之相關事宜。

陸、實施期程:

自核定日至 111 年 12 月 15 日止。

柒、補助項目與內容

一、 文學出版:含創作及翻譯。

(一) 補助項目

1. 創作作品:以漫畫以外之圖書出版,且內容非限制級者,主題須符合以桃園在地為主題。

2. 翻譯作品:以符合桃園地方文學作品為範圍。

(1) 被翻譯作品須為臺灣作家(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正體中文字原創出版作品(例如小說、非小說及圖文作品等。但不包含作品選集在內)。

(2) 獲補助之譯作以首次在華文地區以外出版者為優先。

(二) 補助基準

1. 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費、創作(翻譯)費及圖書製作費等。

2. 補助項目以圖書之出版費用及行銷推廣等費用為限,不包含申請案之人事費及機具、器材、設備購置費用。

3. 獲補助之作品須已取得授權、並於本計畫實施期程內完成出版或其前置作業。

二、 文學及閱讀推廣

(一) 補助項目

1. 文學推廣

(1) 辦理文學寫作班、文學獎、文學營或其他文學創作人才培育計畫。

(2) 舉辦作家、文學作品或桃園地方文學之相關調查研究、研討會及交流活動等。

(3) 以文學為主之其他推廣活動。

2. 閱讀推廣

(1) 讀書會導讀、說故事等相關人才之培育。

(2) 辦理以閱讀為主之演講、座談、研討會、國內書展或相關推廣活動。

(二) 補助基準

1. 依本計畫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如再提出申請,不予受理。

2. 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紀念品、餐敘、硬體設備購置等費用。

捌、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 申請:相關訊息請上桃園市立圖書館網站< www.typl.gov.tw>-活動公 告-最新消息項下查詢。

(一) 申請期限:請於111年2月9日前,親送或以掛號寄送申請計畫書,向本館提出申請。

以掛號寄送方式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計畫書撰寫:

1. 請以A4格式製作,直式橫書,左側裝訂,計畫內容請詳實敘明。

2. 段落格式:「與前段距離」及「與後段距離」均為0列;「行距」為固定;行高為25pt。

3. 字體:中文使用標楷體,英文使用Times New Roman,段落標題以16號字體為主,內文字體以14號為主。

(三) 計畫書份數:申請書、詳細計畫書及附表須繳交正本 1 份及電子檔光碟(含 Word 檔、PDF 掃描檔各 1 份)送交本館審查。申請者所提出之申請文件,不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還。

(四) 計畫書內容:

1. 申請書封面

2. 申請書檢核表

3. 申請總表

4. 計畫書本文

5. 文學出版請填寫同意書。

6. 文學及閱讀推廣相關活動計畫提案,應填寫邀請講師名字,並附上講師之合作意向書。

7. 文學出版請填寫授權書。

8. 計畫預算總表

9. 其他有助於本館審查之資料或符合效益性質之說明。

二、 審查

(一) 初審

1. 同一補助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2. 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館就申請者資格、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等書面資料進行初審,未符合者,由本館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複審:

1. 通過初審者,由本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並議決補助金額。

2. 前項審查小組由本館邀請相關業務人員兼任之或聘請專家學者組成,並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三、 審查標準

(一) 文學出版:

1. 計畫內容完整性

(1) 計畫內容是否詳細說明本年度計畫目標、擬執行之進度及預期效益等。

(2) 計畫內容是否完整填報書名、作者履歷、內容大綱及出版宗旨。

2. 計畫內容可行性

(1) 計畫內容是否具體可行。

(2) 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年度計畫(例如出版計畫是否出具出版社單位同意出版之證明文件、行銷推廣之構想等能於實施期限前完成)。

3. 經費編列合理性

(1) 經費編列是否符合補助基準。

(2) 經費編列是否符合一般市場行情。

(二) 文學閱讀推廣活動

1. 計畫內容完整性

(1) 計畫內容是否詳細說明本年度擬執行之計畫目標、預期成效等。

(2) 計畫內容是否整體規劃該單位年度活動日期、講師安排及課程大綱。

(3) 計畫內容是否檢附講師之合作意向書及場地收費標準。

2. 計畫內容可行性

(1) 計畫內容是否具體可行。

(2) 計畫內容是否可促進文學及閱讀素養。

3. 活動內容創新性

(1) 計畫內容是否具獨特性。

(2) 活動對象是否開創閱讀族群。

4. 經費編列合理性

(1) 經費編列是否符合補助基準。

(2) 經費編列是否符合一般市場行情。

四、 各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經本館核定後,除以書面通知外,並公布於本 館網站。本館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上述作業時程。

玖、修正計畫書

一、 獲補助通知後,14天內依補助金額調整計畫書經費內容,送請本館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二、 核定計畫如有變更,請於計畫執行前提出說明並提供修正計畫書。

三、 修正計畫書可郵寄或親送至本館,郵寄以郵戳為憑。

四、 未符合者,由本館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五、 繳交內容:

(一) 公文(附件十五)說明修正計畫書緣由、修正計畫書正本1份。

(二) 修正計畫書封面請註明「修正計畫書」。

壹拾、計畫執行規範

一、 活動辦理場地

(一) 活動辦理場地以桃園為主。

(二) 若非於桃園市辦理,活動內容須與桃園文學及閱讀推廣相關,並於申請書中敘明原由,經審查同意後,始得辦理。

(三) 活動辦理場地如為本館所屬館舍,得以合辦性質,免收場地費,惟仍須自行接洽各場館。

(四) 不得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或本館名義對外租借場地,受補助者須自行接洽,如場地費申請補助,收費標準須於申請書或修正計畫書中敘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二、 經費使用原則

(一) 活動講師如為申請者或是申請單位內部人員,則不得申請講師費。

(二) 講師鐘點費應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計算,如有特殊情形,請於計畫書敘明給付金額及原因。

(三) 受補助活動原則為無償開放民眾參加,如需向民眾收取保證金、報名費、門票、材料費等相關費用,請敘明原因,經本館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

壹拾壹、補助計畫之管考事項:

一、 經本館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應即函報本館核備。

二、 受補助經費,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三、 本館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得隨時進行查核及訪視,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告。

四、 本館為辦理前項查核、訪視,得組成查核小組,邀請評審委員或相關人員參與。

五、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 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虚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 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館並獲同意者。

(四) 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者。

(五) 延遲核銷經費,經本館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者。

(六)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申請者有前項各款情形經本館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相關法令及程序移送強制執行,其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 本案為年度執行之計畫,以當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受補助單位如未按年度期程辦理結案,且經本館書面通知仍未改善者,本館得不予撥付補助款項。經本館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壹拾貳、經費編列、核撥及結報作業

一、 依據桃園市立圖書館文學閱讀推廣活動補助要點之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二、 本計畫之經費編列項目請依預算項目說明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30日內,檢具收支清單,與依各補助項目成果繳交說明、成果報告書及各項資料,函送本館辦理結案及核銷,至遲須於當年度12月15日前函送本館辦理之。

四、 各項補助成果繳交資料:

(一)文學出版類

1.成果報告書紙本(1式2份)

(1)成果報告書

(2)出版品內容摘要表

(3)報導、文宣、照片及評論等相關資料。

2.成果報告書電子檔(1份)。

3.出版品:至少50本,本館可視情況增減數量。

(二)文學及閱讀推廣類

1.成果報告書(1式2份)

(1)成果報告書。

(2)辦理研討會或交流會等活動,請檢附會議資料、紀錄、論文活動報告等。

(3)報導、文宣、照片及評論等相關資料。

2.成果報告書電子檔(1份)。

五、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以收支清單為撥付依據,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獲補助對象之單位或個人,皆須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 原始支出憑證由受補助對象自行留存至少十年,且不得再以同一原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單位進行核銷。其經發現未切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者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七、 受補助單位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未專款專用或績效不彰者,本館得視 情節輕重限期改善,屆時未改善者,本館得廢止已核定之補助,並作為未來補助之參據。

壹拾參、配合事項

本計畫未盡事宜,逕依「預算法」「會計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壹拾肆、本計畫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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